黄兵,邱小平,胡姗,黄辉
(铜鼓县人民医院,江西铜鼓336200)
医疗机构临床应急采供血探讨
黄兵,邱小平,胡姗,黄辉
(铜鼓县人民医院,江西铜鼓336200)
医疗机构;应急;用血
临床应急采血是急救医疗行为中的一种紧急医学措施,是对急诊患者进行抢救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治疗手段[1]。医疗机构建立血库储备血液供临床用血,基层医院遇到有急需大量输血的患者,一般选择向中心血站申请紧急送血,而一些地区离血站路程较远,紧急送血时间较长,患者在这段时间内因缺血导致死亡,极易引发医疗纠纷。因此医疗机构自行应急采供血,可以挽救患者生命,但需要完善操作程序,否则容易留下医疗隐患,甚至构成违法事实。
2005年6月8日,患者阮某在某区人民医院做完剖腹产手术后,出现大出血,需紧急输血。当时,医院没有储存AB型血,寻找义务献血者又未果,医院院长在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同意主治医生卢某义务献血200ml,使阮某转危为安。对卢医生的义举,患者及其家属感激不已。两个月后,该医院接到省卫生厅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医院无采供血许可证,采供血行为系违法行为,责令该医院立即整改,并处以6万元罚款。
2007年4月16日,家住内蒙古北部李某到某妇幼保健医院分娩。两个小时过去了,孩子没生下来。医生建议行剖腹产手术。术中发现子宫破裂,出现大出血,必须马上输血。然而,该医院只是一个储血点,没有采血资格,血液都是从中心血站调来的。平时血库各种血型也只备400ml,O型血刚被一个病人输完了,还没来得及补充,医院只好打电话向中心血站申请紧急送血,但由于路程较远最少要3h才能到。情急之下,李某家属提出,抽自己家人的血救命。但是,医院却因为没有采血资格而拒绝了。3个多小时后,血液终于从中心血站送来了,此时,李某已停止了呼吸和心跳。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五条规定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2.3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1)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2)危及病人生命,急需
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3)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阮某输血事件中,医院采取了应急采血的措施挽救了患者生命,履行了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职责,也符合2.1条款之规定,但医院工作人员虽然向卫生局领导请示同意,但未按规定完成应急采血工作报告程序(书面报告应急采供血事件经过、患者亲属签署的应急输血知情同意书、供血者基本情况、血型、输血量及有无输血反应等),违反了2.3条款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说明该医院的应急采供血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
李某输血事件中,妇幼保健院由于不具备2.3条款规定的应急采血条件,所以不能进行应急采血,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医院虽然符合采血用血“三项统一”的规定,却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应拒绝急救措施”的规定,也与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规定及其精神相背离[2]。
4.1 严格管理应急用血随着近年来成分输血、无偿献血的实施,有效控制了病毒的输血性传播。但由于病毒标志物存在“窗口”期,以及受试剂的敏感性、特异性影响,病毒的输血性传播仍不可避免[3]。按照目前的科技水平,即便是专职采供血的血液中心,在严格的操作规范下,也不能绝对地避免输血风险。因此,对应急采供血行为的严格管理很有必要。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本辖区应急采血的监督管理,中心血站负责技术指导,应急采供血的医疗文书按规定永久保存。少数中心血站因经济利益关系规定所有下属血库(包括边远地区)不得自行应急采供血,这是不可取的,也有悖于医疗行业救死扶伤的真正涵义。
4.2 建立应急采血预案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制订应急采供血预案,血液紧缺情况下,专门机构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应急采供血工作,细化县市医疗机构应急采供血的要求,建议成立以固定无偿献血者为主力军的应急采供血志愿队,以备因血库无血危及患者生命时或大灾害、群体性事件发生需大量用血时应急用血之需,而基层无血库或不具备应急采血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就近与具备应急采血资格的医疗机构建立临床应急用血联动机制。
4.3 完善应急采供血操作管理程序具备应急采血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完善并严格执行应急采供血前、中、后操作管理程序,以规范采供血申请、血液采集、保存、检测和输注以及报告制度,规范与之配套的建筑、设施、设备以及技术等,保证用血安全。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规范在紧急情况下应急采血,但具体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不明确或与医学科学相冲突的地方,例如:2.2条款中医疗机构只能简单核查血液的外观、凝块、溶血程度、有效期限等,而不能核查血液内有无传播疾病的病原体,没有能力判断血液是否完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所以,本条款过于粗糙;2.3条款尚需细化,以明确应急采集血液的类型,卫生行政部门含不含县级,距中心血站多远为边远地区等。因此,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条款符合当今医学科学发展,使条文的表述能够更加明确清晰,让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采供血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切实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安全。
[1]陈合,周海平,朱敏.中西医结合内科危重急症诊疗手册[M].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233-234.
[2]张静.临床应急用血纠纷案件的法律探讨[J].法学,2004,12:123.
[3]李新红,吴建松,曹素琴.血液传播性疾病检测的临床意义[J].实验与检验医学,2011,29(3):312.
R457.1+2
B
1674-1129(2013)01-0091-02
10.3969/j.issn.1674-1129.2013.0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