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 强 (山东省齐河县畜牧兽医局 251100)
提升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水平 推进畜牧兽医事业发展
鞠 强 (山东省齐河县畜牧兽医局 251100)
我国承担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为乡镇级畜牧兽医站。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对乡镇级畜牧兽医站的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即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要将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当前,各地乡镇级畜牧兽医站建设在机构归属、职责确定、经费来源、设施状况、人员组成等方面差异很大,但大都面临一个共性问题,即乡镇级畜牧兽医站承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行政职能越来越凸显,其承担的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职能逐渐淡化,仅限于公益性技术服务(作者的理解为强免计划中的防疫服务)。本文就如何提升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水平,为养殖业户提供强有力的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支撑,进行了初步的调查与思考。
从养殖从业者的知识技能现状、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及国家对畜禽养殖的管理规定等角度来看,养殖业户对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1.1 养殖从业者的知识技能现状 当前,我国畜禽养殖的从业者仍就是以农村家庭为主体,其中大多数人缺乏专业性培训,文化水平低,对科技的认知度低。作者对齐河县50个存栏200~500头规模的养猪场从业者进行了调查,结果是50个猪场从业者共计104人,其中100人(50对夫妇)为养殖业主,4名为聘用的农村单身劳动力;100名养殖业主的96%为农村家庭夫妇,4%为企业下岗职工;104名从业者中,大专学历1人,高中及职业中专12人,初中毕业78人,初中以下23人。畜禽养殖从业者的知识水平低、生产技能低,对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需求迫切。
1.2 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随着畜牧业从以千家万户分散饲养为主的传统模式向以规模集约化为主的现代模式的转变,以农村家庭为主体的畜禽养殖业户也面临由传统农民向专职化养殖从业者转变。由于畜禽养殖的从业者仍以农村家庭为主体,从我国农村、农业、农民的现状来看,在一定时期内畜禽养殖的规模化、现代化发展,受到了农村家庭投资承受能力和养殖场收益对家庭谋生、致富贡献的限制。以齐河县为例,农村家庭平均3.6人/户,可期的小康水平家庭收入在10万元左右。依此推算,按养猪平均纯利润150元/头计算,其若从事养猪年出栏规模约在600头以上,猪场设计存栏不少于300头,投资不少于40万元。这样规模的养殖场正好适合家庭夫妇经营,无需再雇用其他劳动力,同时对农村家庭投资压力几乎到了极限,所以以农村家庭为主体的养殖从业者达到适当规模后再扩大规模的条件受到了限制。因此,在一定时期内畜禽养殖的主流应以投资40万左右的小规模养殖场为主,这些从业者虽然已成为专职化的养殖业主,但其根源仍为农村的农民,加之畜禽养殖成为其全部谋生手段,所以对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需求更加迫切。
1.3 国家对畜禽养殖的管理规定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殖业面临的产品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关注。畜禽养殖已不再是几千年来农民的自发、自主和任意行为,从1985年国务院颁布《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畜牧业进行越来越严格的规范。仅国家法律层面就有2部,即1997年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的《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2005年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畜牧法》。国务院的条例也不少于5个,其他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更多。《畜牧法》第三十九条对养殖从业者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从而将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需求界定为畜禽养殖者的法定义务。
通过以上养殖从业者对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需求分析来看,当前基层畜牧业兽医技术服务体系,已不能满足畜牧业发展的需求,以家庭为经营主体的畜禽养殖场,也大都没有达到“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法律规定。
2.1 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渠道 当前,养殖从业者获得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基层畜牧兽医站的技术推广,多以防疫、安全等公益性或某项大范围推广的技术为主;二是从大众媒体和科技书刊中获得的技术;三是兽药饲料供应厂商为养殖业户提供的技术报务;四是参加技术培训班或专家现场指导等;五是聘任技术人员或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2.2 各种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特点与缺陷 基层畜牧兽医站提供的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特点是侧重公益性,对所有养殖业户都具有指导性,解决的是养殖业增加社会效益的问题,如防疫指导和专项技术推广等,但缺乏针对性,对解决具体养殖业户实际问题的效果不大。大众媒体和科技书刊中的技术知识理论性强,对养殖业户初期开始从事养殖阶段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解决的是从事养殖应注意的大是大非问题,对解决养殖过程中实际问题的效果也不大。兽药饲料供应厂商为养殖业户提供的技术服务存在很大的目的性,旨在推广其产品,最终结论往往是公司从养殖业户赚得更多的钱。参加技术培训班或专家现场指导可获得提高养殖效益的好技术、好方法,但养殖户只能是被动接受,且参加的机会也不是很多,培训和指导的内容也未必是自己的实际所需。聘任技术人员或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应该说是养殖业户获得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最有效的途径,该方式针对性强,以解决养殖业户面临的实际问题为目的,可直接提高养殖科技化水平,增加养殖业效益,但最大的不足是成本高,且受专业技术人才的限制。
2.3 当前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面临的问题 (1)缺乏职业化的(尤其是以农村家庭为主体的畜禽养殖业户)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渠道,解决养殖过程中的实际技术问题;(2)基层畜牧兽医站的技术推广服务职能淡化,基层技术服务人员缺乏、服务能力不高。(3)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工作的规范建设滞后,养殖环节的技术规程与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力度不够,“专家”们的观点千差万别,技术人员开展服务的随意性太大,养殖业户不知取舍。(4)各种服务方式的技术内容偏重于养殖效益的提高,对规划设计、畜产品质量安全、粪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从事者自我防护等技术领域的服务明显不足。(5)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往往作为其他硬性成本投资的附属,其本身劳动付出及价值回报,没有得到市场化的回报。
通过分析养殖业户对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需求和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现状,作者结合齐河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实际和自己从事畜牧兽医工作18年的体会,提出了 “职业化确责、标准化执业、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为主要内容的关于推进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改革的4点建议。
3.1 职业化确责 根据《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养殖业主要达到合法养殖的要求,要么自己是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要么聘用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但这里对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没有明确规定,农业部应该出台细则对其进行界定,并建立健全资格认定、等级评审、技能培训等制度,明确不同等级人才服务的畜禽种类和限能,从而使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人员职业化。对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实现执法与服务分离,按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要求,将服务人员推向市场。
3.2 标准化执业 如医生根据各种病的治疗规程开具药方治病一样,制定细致全面、可操作性强的畜牧兽医技术服务规范,对职业化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实现畜禽养殖环节的标准化生产。从而杜绝因养殖从业者主观差异,随意规划建设、乱用兽药饲料等造成的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
3.3 规范化管理 强化对畜牧兽医技术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畜牧兽医技术从业行为,明确各级畜牧兽医站为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的管理职能机构,具备职业化资格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在某乡镇开展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时,须纳入该乡镇畜牧兽医站统一管理,进行定期培训、职业资格认定、服务限能核定等;开办畜禽养殖场的业主,必须在当地畜牧兽医站统一管理下与为其服务的职业化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责任、权力、义务,从而保证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畜禽养殖的各种技术规程得以贯彻落实。强化对大众媒体和科技书刊的监督管理,其出版发行内容必须与国家制定的畜牧兽医技术服务规范相符;对兽药饲料供应厂商举办的各类培训和技术指导,从专家资格、技术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进行依法规范。
3.4 市场化运作 严格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职业化管理,严禁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在从事畜牧兽医服务的同时,从事兽药饲料等养殖投入品经营,保护养殖业户利益。同时,建立畜牧兽医技术有偿化服务制度,实行市场化运作,保障服务人员的利益,根据服务人员的技能等级及服务畜禽的数量制定最低服务报酬标准,并责令养殖业主严格执行,也可探索实行由乡镇畜牧兽医站代收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服务费,以保障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人员利益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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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733(2013)09-0070-02
201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