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有效

2013-04-07 21:03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13年9期
关键词:姚某发包方承包方

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聂建刚

【案例】 姚某与陈某是同村村民,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各承包了村集体的2668平方米耕地,期限为30年,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2年双方口头商定,由姚某无偿流转2001平方米地给陈某耕作,但未明确约定转包还是转让,也未约定流转期限。该项流转得到了村委会的认可,乡农村经济管理站与村委会向双方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确定姚某的应纳税面积为667平方米,陈某的应纳税面积为4669平方米。此后,双方以此为据以各自的名义向村委会履行合同义务。2004年起,国家开始发放种粮补贴,农民种粮收益增加,姚某盘算着要回流转给陈某的田地。2005年秋收结束,姚某要求陈某退回流转的2001平方米地,被拒绝。2006年5月,姚某将陈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陈某早稻收割后退回流转的田地,以便自己及时栽插晚稻。姚某诉称:自己有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地流转的性质是转包,而且没有约定转包期限,可以随时要求陈某返还承包地。陈某辩称:双方虽然没有转让登记,但已经村委会、镇经管站、财政所同意变更并备案,双方均以各自的名义向发包方村委会履行了变更后的合同义务,姚某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已经终止,双方土地流转的性质是转让。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姚某的诉讼请求。

【解读】 本案例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流转合同,是否有效。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复杂情况,要求流转合同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是不现实的。也就是说,未签书面合同的流转协议并不意味着无效,只要有事实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土地流转关系,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也生效。就本案例来说,虽然双方对土地流转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因为没有书面合同,双方对流转的性质产生了争议。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本案例中,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和流转后的土地面积4669平方米向村委会履行合同义务,而姚某也是以自己的名义和变更后的计税面积667平方米向村委会履行义务的,因此,姚某与陈某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应认定为转让。承包合同转让后,由受让人陈某与发包方村委会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人姚某与发包方村委会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自行终止。人民法院结合流转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原、被告之间是承包地转让关系,进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目前,各地纷纷推出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在进行土地流转的时候采用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大大减少土地流转争议发生,应该大力提倡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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