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中的“君民义务互负”思想及其对健全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2013-04-07 23:01李春明王慧燕
山东社会科学 2013年12期
关键词:天意君主民意

李春明 王慧燕

(《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编辑部,山东 济南 250100;山东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①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笔者认为,健全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制度,除了要从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中吸取适合中国国情的有益成分外,也要从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寻找协商民主发展的民族文化支撑。只有这样,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才能更加符合中国的文化国情,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持久动力。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君民义务互负”思想,体现了一系列协商民主的价值精华,对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建设具有有益的启示,而“君民义务互负”思想的一些先天的不足和缺陷,对我们的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笔者试对此问题略述管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传统“君民义务互负”思想的论证过程及其内含的协商民主意蕴

君与民的关系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个最基本的关系范畴。中国传统文化对君民关系的论证,是通过“天”这个中介进行的,它一头联系“君”,一头联系着“民”,对君民关系的设定,具有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设立君主的根本目的是为“民”服务的,因此履行为“民”服务的职责就成为君主的根本义务,这也是君主统治合法性的基本的依托。古人常说,君主在位是“奉天承运”,是“天”选择的,是天意。但是,我们可以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和追问:天选择君主的根本判断尺度是什么?考察中国传统文化,我们发现,天是根据民意的标准来选择君主的。在中国传统文化看来,“民意”和“天意”是连通在一起的。民意代表着天意,天意是民意的集中体现和反映,“天意”根据“民意”的要求,代表“民意”选择了君主。“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②《尚书·皋陶谟》。,“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③《孟子·离娄上》。,“民之所欲,天必从之”④《尚书·秦誓》。。因此,天意是根据民意的要求设立了君主,君主是为“民”服务的,这是设立君主的最根本目的,也是君主的最根本义务。“天之立君,以为民也”[注]《荀子·大略》,“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注]《慎子·威德》。,“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注]《春秋繁露·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这些论述,都肯定了立君为民的目的,赋予了君主为民服务的义务。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发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君与民的关系是互动的,是彼此依赖、相互制约的。“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体,心好则体安之,君好则民浴之。故,心以体废,君以民亡。”[注]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增补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62页。这种君与民的互动关系,首先强调君主对民的应尽义务。如果君主不履行义务,民众可以不服从君主的管理,可以反抗、推翻君主的统治,甚至可以杀死君主,这都是天经地义的。“夏无道而殷伐之,殷无道而周伐之,周无道而秦伐之,秦无道而汉伐之。有道伐无道,此天理也,所由来久矣”[注]《春秋繁露·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这就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暴君放伐”理论。

在这里,体现了一种君主和民众之间“你尽义务则我尽义务”的义务互负思想:天意代表民意选择了君主,组成国家和政府,君主履行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承担的为民服务的义务。在此基础上,民众履行对君主、对国家的所承担的服从统治与管理、纳税、服役等义务[注]李春明、王金祥:《传统法律文化的君主义务观及其对责任政府建设的启示》,《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支持君主的统治管理。只有君主履行为民服务的义务,民众才服从君主的统治管理,履行对君主的支持义务;否则,民众可以不支持甚至反抗君主的统治,另外选择君主。在这里,君主履行对天意、对民意的义务,是义务互负思想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而民众服从、支持君主的统治管理,是建立在君主履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之上的。

笔者认为,“君民义务互负”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协商民主的价值意蕴。

1.君民“义务互负思想”和协商民主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根本目的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注]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可见,维护公共利益是协商民主的根本价值取向。而君民义务互负思想在这方面与协商民主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在传统义务互负思想中,天意根据民意选择了天子,天子就应该履行好为天意和民意服务的义务。在这里,反映天意和民意的一个共同的标准,就是公共利益,君主的义务就是要维护公共利益。[注]李春明、王金祥:《传统法律文化的君主义务观及其对责任政府建设的启示》,《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例如,墨家认为,天子的统治要维护天下人的公共利益之大义。“唯能壹同天下之义,是以天下治也”[注]《墨子·尚同上》。,吕不韦也认为,设立君主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们的群居生活和公共利益。“群之可聚也,相与利之也。利之出于群也,君道立也。故君道立则利出于群,而人备可完矣。”[注]《吕氏春秋·恃君览》。因此,我们可以说,协商民主理论和传统“君民义务互负”思想,在根本目的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

2.传统君民义务互负思想要求君主处理国家事务时,应充分听取百姓的意见,根据民众的意见做出决策。这与协商民主的决策机制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协商民主理论指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注]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在传统君民义务互负思想中,民意决定天意,天意根据民意来选择了君主,君主必须根据天意来治理社会。而由于天意是由民意决定的,所以,君主只有根据民众意见做出的决策,才符合天意的要求,才能具有合法性,才能得到贯彻执行。这是义务互负思想内在的、必然的要求。例如:中国传统文化中著名的民众参与国家事务的“国人决”方式,要求君主做出决策时,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而不能只听取身边大臣和亲近之人的意见。“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注]《孟子·梁惠王下》。“国人决”方式在两个方面体现了协商民主的精神内涵:其一,“国人决”在一定程度上把民看作国家治理的主体,让民众主动表达意愿,这实际上是承认民众有参政议政的权力。其二,在“国人决”的决策机制中,蕴含着这样一个价值前提:国人经常公开的讨论、广泛地参与,对影响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达成了广泛一致。这与协商民主的价值要求是一致的。

3.从政治合法性的角度看,君民义务互负思想与协商民主一样,体现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共事的关系准则。笔者认为,就公众与政治体系的关系而言,协商民主包含着这样一种价值前提:公众和政治体系之间是一种法律上的平等的合作共事关系,双方进行着密切的协作。政府通过各种途径满足公众的利益需求,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而公众则服从政府的管理,履行自己各个方面的义务。在这种以服务、合作为原则的关系下,政府合法性获得的根本途径来源于服务并满足社会的需求,获得公众的政治支持。“支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政治资源的支持。人们积极参政,以此作为输入,支持目前正在从事制定政策的、或者正在谋求公职,以便制定公共政策的领袖和集团。参加投票、参加竞选活动以及为某个政治派别而战斗均属此类”[注]阿尔蒙德、小G·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页。,“第二大类即所谓顺从者支持或服从性支持:遵守合法的政治体系所制定的权威政策,提供金钱或物品和各种服务。应该说,这两种类型的支持,是任何一个政府所必需的,但并不是自然而然就得到的,它必须以政府认真倾听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满足对公众的利益要求为前提和基础。通过前文对君民义务互负思想的论述,我们发现它蕴含着这样一个价值判断:君与民之间是一种在各自履行义务基础上的一种合作共事的带有契约意蕴的关系,这与协商民主所体现出的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共事关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二、协商民主视角下“君民义务互负”思想的缺陷和不足

虽然“君民义务互负”思想体现了现代协商民主的某些价值理念和原则要求,但也存在着诸多违背协商民主要求的缺陷和不足。

1.参与主体之间地位的不均衡、个体参与主体的缺失。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协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具有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偏好的政治主体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参与主体具有广泛性、参与主体之间是平等的。从参与者的角度来看,可以将协商参与者分为这样几种类型:作为公共权威机构的政府、多元利益格局中的个体、不同文化背景中的族群,以及治理过程中的机构或团体参与者。[注]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按照这个标准,我们发现,传统君民义务互负思想在很多方面不符合协商民主的主体性要求。第一,主体之间的不均衡性。在君民义务互负思想中,君主及其权力体系,是占据主导地位的主体,而民众处于弱势地位,两者之间严重失衡。其二,作为主体之一的“民”,具有严重的身份分裂性。在君民义务互负思想中,“民”有两个内涵:作为整体意义上的民和作为个体意义上的民。在传统义务互负思想中,天意服从民意、民意通过天意选择君主、君主服从民意、民反抗君主甚至“放伐”君主,以及民所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都是从民的整体意义而言的,这是一种虚置的、虚幻的权利。就个体意义上的民而言,民是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具体义务的承担主体,而且从传统中国的政治现实来看,这种个体意义上的民所承担的各类义务,是具体的、庞大的、沉重的。在这里,个体意义上的民完全丧失了其权利主体性,我们只是看到了作为义务主体的民。而也正是“民”个体的权利主体性缺失,使“民”整体的权利主体性也失去了原生性的基础和依赖。其三,代表民众利益的机构或者团体主体严重缺失。在传统君民义务互负思想中,以及传统中国的政治实践中,不仅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体的“民”严重缺失,同时,代表民众利益的机构或者团体参与者也看不到踪影。

2.君民义务互负思想体现的民众的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和利益表达,仅是一种道德性提倡,缺失协商民主的程序性要求。在政治参与方面,协商民主主张公众通过合理有序的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然而,在传统君民义务互负思想中,这种程序性的协商民主价值却无从体现。考察传统君民义务互负思想,我们不难发现,它对君主所承担的义务的论证,大多是从“德政”的视角入手,把君主自觉履行对天意、民意的义务看作是对君主的道德性要求,而不是君主应尽的法律义务,这种道德义务观缺乏对君主的刚性约束。这里实际上隐含着这样一种价值判断:君对民是居高临下的道德赏赐者,君在道德上高民一筹。而且,由于仅仅限于道德性提倡,传统君民义务互负思想并没有设计出一套严格的保证民众参与国家事务、促使君主听取百姓的意见、根据民众的意见做出决策的严格的程序机制。例如,民众参与国家事务的“国人决”决策方式,从程序化的角度看,存在如下缺陷:一方面,“国人决”虽然必须“国人皆曰可”,但是,如何保证“国人”的全部参与?国人如何参与?在义务互负思想和古代中国的政治实践中,都找不到答案。而且,在“国人决”的决策过程中,民众处于弱势地位,国家事务的最终决定权仍然操纵在君主手中,正常化的、制度化的、机制化的民众参与国家事务的途径,根本见不到踪影。另外,虽然“国人决”的决策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民意和民智,但是,如何保证君主及其官僚体系能够执行“国人决”后形成的决定,这里也缺乏程序性要求和规定。另一方面,民众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并没有形成固定的制度,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古人常言“天下有道,庶人不议”[注]《论语·季氏》。,在这里,民的“议”只是“天下无道”的一种反映,民行使表达意愿的先决条件是君的无道,如果君有道、天下有道,则就不需要民的“议”了。[注]李春明:《传统民本思想的“间接民主”旨趣及其现代转换》,《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可见,在传统义务互负思想中,并没有从制度和机制方面维护民众权利表达的意识,民的参政议政权利被严重虚置化,这实际上是剥夺了民众的利益表达的权利。

3.在君民义务互负思想中,民众对君主及其官僚体系的监督制约被严重弱化甚至被剥夺,不符合协商民主限制行政权力膨胀的目的和宗旨。“控制官僚自由裁量权的恰当途径是施行协商民主,实行协商的民主立法模式”[注]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但是,在君民义务互负思想中,民众对君主及其官僚体系的监督制约被严重弱化甚至被剥夺,这是对协商民主限制行政权力膨胀的目的宗旨的悖返。一方面,在君民义务互负思想中,天通过何种途径和方式代表民意选择君主?民通过何种途径和方式向天表达自己的意愿?由于“天”的虚无化、拟人化,它不可能制定出具体的、机制性的路径。虽然在中国传统文化看来,天可以通过各种自然灾害、各种异常现象等手段对君主进行的警示,但是,君主能否接受、认同这种警示,完全取决君主本人,并不能从根本上起到对君主的监督制约作用。虽然个别君主也会通过下“罪己诏”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民意、天意的“歉意”,但是这种“事后诸葛亮”式的自我约束,对君主权力的制约作用极为有限;另一方面,从古代的政治现实看,君民义务互负思想也明显存在对君主的监督制约不力现象。从君民义务互负思想的论证过程看,“奉天承运”的君主登基即位后,自然也就成为天意、民意的代表着和阐释者。君主及其官僚机构可以凭借这种身份,任意阐释天意和民意,携天意和民意为自己服务,这也就为欺骗天意和民意、创造虚假的天意和民意提供了土壤,从而为“家天下”和君主专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这是中国君主专制制度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形下,自然也就谈不上民众对君主及其官僚体制的监督制约,权力的膨胀也就不可避免。

三、“君民义务互负”思想对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完善的借鉴与警示

传统君主义务互负思想包含着丰富的协商民主意蕴,它在营造和谐的政治气氛、稳定的社会环境等方面,对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具有多方面的借鉴意义。同时,它所存在的诸多缺陷和不足,对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也具有多方面的警示作用,值得我们引以为戒。

1.创造党、政府和公众之间双向支持的政治氛围,这是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政治基础。前文指出,君民义务互负思想强调和突出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君主、民众只有在履行各自义务的基础上的才能获得对方的政治认同和支持。这是一种双向支持的政治机制。其中,君主对义务的履行以得到民众的支持,是这种双向支持政治机制的主体和最主要的要求。这种双向支持的政治机制,是任何一个政治体系所必需的,对当代中国来讲也是这样。它启示我们,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的完善与发展,在政治基础方面,应该建立一种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互相合作和双向支持的关系。一方面,党和政府要相信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履行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并通过各种政策措施,让人民群众公平地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党和政府要积极支持、充分信任。这种双向的政治支持体系,在执政党及其政府和公众之间摆正了双方的地位。对执政党和政府来讲,时刻保持着一种压力和动力,使其不敢在公众的利益面前怠慢,否则就将失去政治认同。而对公众来讲,要获得来自执政党和政府的支持,也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支持义务。建立这种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双向支持关系,容易保持社会的稳定和谐,从而为协商民主的进一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氛围。

2.党和政府应该创造公众之间信任、尊重、理性的社会氛围,为协商民主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协商民主体现出了参与者之间相互尊重、协作、平等的价值要求。而在传统君民义务互负思想的“国人决”的决策机制中,蕴含着这样一个价值前提:国人经常公开的讨论、广泛地参与,对影响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达成了广泛一致。这与协商民主的要求是一致的。这也启示我们,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建设,从执政党和政府的角度,要创造公众之间信任、尊重、平等的社会氛围。执政党和政府要真正代表各个阶层公众的利益,进行有效的利益整合,促使各个社会阶层公众通过文明理性的方式和法治的路径解决利益冲突,促进各个阶层公众之间的和谐,在社会阶层之间建立广泛的信任与合作。为此,执政党和政府在制定和执行社会公共政策时,要注意政策的包容性、广泛性、平等性,坚持利益分配的普遍性、公平性和重点性,兼顾社会各个阶层公众的利益要求,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形成合理、有序、公正的利益格局,从而为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3.完善协商民主要求的公众有序政治参与的组织机构建设。协商民主具备五个要素:(1)协商民主是一个正在形成的、独立的社团;(2)恰当的社团条件既为成员间协商提供框架,也是这种协商的结果;(3)在管理自身生活中,社团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信念和理想。虽然成员都承诺通过协商来解决集体选择问题,但他们的目标还存在分歧;(4) 成员将协商程序看成是合法性的来源,所以,其社团条件不仅是其协商的结果,而且同样是这种协商的表现;(5)社团成员尊重其他人的协商能力,即要求参与公共交往的能力,以及根据公共理性行动的能力。[注]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可见,在协商民主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公众主要是通过社团组织的形式进行政治参与的。上文我们谈到,在传统君民义务互负思想中,代表民众利益的机构或者团体参与者,是看不到踪影的。这进一步警示我们,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建设,应该积极培育符合协商民主要求的社团主体。一方面,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已有社团组织在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作用,并且根据协商民主建设的要求,从制度化、组织化、法治化等方面,对现有社团组织不断加以健全和完善,把它们建设成为公众政治参与的重要平台和途径。另一方面,根据当代中国改革发展新的要求和公众的愿望,在坚持对执政党和政府政治认同的前提下,积极培育、建立和发展新的社团组织。

4.加强符合协商民主要求的个体主体建设,为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主体条件。在义务互负思想中,个体权利主体缺失,参与主体之间的地位也不均衡,这些都不符合协商民主对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平等性要求。所以,在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发展的进程中,我们要更加重视和强调个体的权利表达和利益维护。在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建设进程中,要尽可能把整体性的权利规定细化为公众具体的权利规定,并且要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不断拓展公众的权利范围,加大权利保障的深度和力度。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意识到,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离开了社会就无法生存和发展。因此,在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完善与发展的进程中,应坚持个人权利主张与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维护相统一的标准。首先,个体的参与行为和意愿表达要坚持认同性的政治前提。个体的参与行为和意愿表达是在现行制度和体制框架内进行的,接受并支持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在此基础上通过理性协商的方式,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其次,注重个人目的的现实性。个体的参与行为和意愿表达要符合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基本国情。再次,个体的参与行为和利益表达以尊重和承认其他主体为道德底线。个体应树立利益整合的观念,意识到最终的利益结果可能是各种利益综合与整合的结果,而不仅仅是自己利益的实现。[注]李春明:《传统民本思想的“间接民主”旨趣及其现代转换》,《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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