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静粉, 吕德宏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近年来,农户逐步上升的融资需求是抵押融资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然而抵押品短缺导致农户抵押融资发展缓慢。农民现有的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十分有限,主要集中在房屋、土地以及所经营的农业产业上。目前,农房交易市场的主力军仍是城镇居民,农房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强,因此抵押农房的受让范围阻碍了其债权的实现[1]。由于国家法律和中央文件的冲突,农房抵押融资还面临被终止的风险,而且抵押物偿债后农户的住所问题都使得其不能作为合适的抵押品。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缺乏法律依据,价值不易评估以及流动性不强等原因,也不能作为有效的抵押品。因此,生物资产(如活体动物、果树、苗木等)作为农户现有的资产并将其引入农户抵押融资的范畴,可以有效缓解农户缺乏抵押资产、融资难的问题。
有关生物资产抵押融资以及产权抵押贷款方面的研究也经常见诸于期刊,内容丰富,成果显著。孟全省[2]借鉴古代王安石的“青苗法”,提出现阶段构建我国农户生物资产融资体系的设想,对农户生物资产融资的意义、融资的方式以及生物资产抵押贷款的保障进行了阐述。马祥龙和郑晓[3]对畜牧业发达地区适时开办动物活体抵押贷款进行了研究,分析吉林省开办动物活体抵押贷款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开办此项业务的对策建议。张善杰等[4]对枣庄市峄城区农联社创办的“活体畜禽抵押”贷款新模式的实践进行研究,活体畜禽抵押贷款具有较强的普适性和推广价值,同时它也为开展其他动产业务提供了新的思路。张晓梅和尚立娜[5]指出基于林木的特点,在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允许林农以现有的和将有的林木设定浮动抵押,抵押权人以实现抵押权时所存在的林木确定优先受偿的范围,以争取较大的融资数额。赵宁[6]深入分析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与实效,提出了农牧区借鉴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创新信贷产品的构想和以农地草原抵押贷款、存栏牛羊抵押贷款、民族艺术品抵押贷款三类为代表的信贷开发产品。马战军等[7]提出的“杨凌模式”为产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政策框架与具体的贷款流程、农村资产的确权与流转机制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并在抵押品以及保险方面进行了创新,在实践中也初见成效。高文丽[8]研究指出,动物活体抵押融资是一种新型的担保融资方式,它能有效缓解农村规模养殖户的融资困境。Duong和Izumida[9]对越南三省300多农户进行调查,运用Tobit模型分析发现,耕地总面积和家畜总价值是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决定性因素。Fleisig等[10]研究指出,在经过担保物权改革的国家,诸如设备、存货、应收账款和牲畜等动产被视为良好的抵押品。
已有的研究对本文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但绝大多数研究只是浅尝辄止,仅停留在简单的理论介绍或单个案例的分析,没有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究。因此,有必要对生物资产抵押融资进行深入分析,使已有的碎片式的研究得到整合,并为相关部门提供对策建议。
生物资产自身属性特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了其可作为合规抵押品,这为生物资产这种新生抵押融资品在理论以及法规层面的可行性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能。
合规的贷款抵押品应该具备产权明晰、变现能力强以及价值易评估等要素。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作为生物资产的动物活体具有明确的产权关系,它的“四权”均归属于养殖户或养殖企业。而作为生物资产的植物,其生长需要依附于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生物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归农民所有,抵押融资的载体仅仅是植物本身,其产权是明晰的。生物资产作为农业生产活动中唯一的有生命的资产而有别于其他资产。生物资产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且能够提供副产品,而且拥有产权交易市场,因此变现能力相对较强。相比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的价值评估来说,生物资产兼具生物转化性和自然增值性,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并且可以进行可靠的计量,明显优于其他资产。抵押融资因其兼具融资与效益的二重价值,能够使生物资产在抵押期间不进行资产的转移,对于易发生风险损失以及需要经营技术经验的生物资产来说,抵押人可以继续妥善经营自己的资产,为融资提供了可能性。
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首次将动产标的物列为抵押范围。其中第三十四、三十七条从可供抵押的财产和禁止抵押的财产两方面划定了抵押物的范围,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物资产可以作为抵押物,但是规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都可以抵押,为生物资产抵押融资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进一步拓宽了抵押品的范围。目前,农作物和动物抵押贷款均没有法律上的障碍,现行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对其做出禁止性规定,因此生物资产抵押融资在法律上是可行的。《担保法》明确规定了抵押物的登记部门。生物资产中的果树、苗木可在当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而活体动物作为动产则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明确了生物资产的登记管理责任部门,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范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收获与处置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生物资产的确认要充分考虑可靠性和相关性,我国结合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实际情况贯彻“以历史成本为主,公允价值为辅”的计量模式,使得生物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有了依据。生物资产由于自身特性以及历史原因信息披露程度较其他资产滞后些。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账面价值、价值变化情况、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等,为生物资产抵押融资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随着国家以及金融机构各项政策文件的出台,各地方政府也积极贯彻落实。吉林省2009年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牧业经济的意见》,并与农业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成立了全国首家畜牧业贷款中心。2010年人行山东枣庄市中心支行与市畜牧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枣庄市活体畜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为畜禽养殖企业、合作社、农户划开融资坚冰。淄博市也积极探索生物资产抵押融资途径,2010年下发了《淄博市生物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地方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活体畜禽健康和价值情况的评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活体畜禽抵押登记工作;银行根据畜禽资产评估结果向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杨凌示范区积极响应国家“继续办好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号召,于2011年印发了《杨凌示范区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意见》,提出根据示范区的实际情况,主要开展四类抵押贷款试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大棚、养殖圈舍等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和活体动物、果园、苗木等生物资产抵押贷款,创新了农民抵押融资贷款的方式。
实践中有关生物资产抵押融资的创新探索在不断进行,已经形成了四种具有代表性的抵押融资运行模式。
杨凌高新产业示范区尝试在抵押物领域创新,率先在全国开办农村产权流转抵押贷款新业务,要求抵押品必须投保。抵押融资的基本流程:首先,由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在农业或者畜牧业等部门确权颁证;其次,由银行以及相关评估机构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按照一定的抵押率确定贷款额度;再次,企业对抵押物投保,并将银行指定为保险第一受益人;最后,企业与银行签订协议,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并在产权交易中心备案。截止2011年末,杨凌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总额达1460万元,还有1090万元已经审批,全年有望发放5000万元。这种抵押融资模式简便易行,将农户的抵押风险以及银行的贷款风险有效分散,提高了银行贷款的积极性。这种抵押融资模式依托于保险同时也受制于保险业的发展。目前,杨凌区已被确定为“陕西省农业保险创新试验区”, 形成了以中央政策性奶牛、能繁母猪保险全区覆盖为基础,设施大棚保险继续推进,果树、生猪及肉牛等方面新险种进行试点的农业保险创新新局面。然而,在其他地方政策性保险覆盖面不全,商业性保险不愿涉足农业产业导致保费偏高的情况下,很多农户或者涉农企业的贷款需求还是无法满足。
山东省枣庄市在《枣庄市活体畜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在生物资产抵押融资中引入第三方监管。贷款基本流程:首先,借款人请畜牧局专业人士出具畜禽健康状况评估报告并提出借款申请;其次,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并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再次,畜牧部门对活体畜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银行确定贷款额度;最后,由银行、企业和担保人或第三方监管人根据评估结果签订三方抵押贷款合同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枣庄富新畜禽养殖有限公司2010年获得峄城区农联社发放40万元活体畜禽抵押贷款。山东沂源县辉煌滕业有限公司以饲养的数百头野猪作抵押获得该县信用联社信贷资金260万元。这种抵押融资模式施以第三人担保,为生物资产抵押贷款加上了“双保险”,第三方担保会对生物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及时监管从而减轻了银行因为信息不对称以及经验困乏所产生的贷款风险,使银行消除了贷款的后顾之忧。但这种融资模式依赖于借款人的信誉,同时寻找合适的第三方担保比较困难,增加了农业产业融资成本。
这种融资模式是抵押品替代机制的一种形式,主要是由林业企业承贷,林农将林地上生长的林木作为抵押品,向林业企业作抵押从而获得融资。林业企业以自身的经济实力和企业信用为基石,充当着中小林农抵押贷款担保者的角色。林企以自身资产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同时从林农那里可以获得原材料的远期交易合同,从而达到一种双赢的局面。永林股份有限公司以林木资产作抵押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2.8亿元用于基地建设,并通过提供苗木和投入品与林农进行合作造林等方式向林农提供贷款。这种融资模式解决了小规模经营农户因为个人还款能力差、抵押资产规模小和信用评价较低而难以获得贷款的现状,满足了农户的融资需求,减少了融资成本,也解决了金融机构难以把握借款小农户的相关信息、缺乏有效监督和履约机制等难以实现信贷扩张的难题。胡士华、李伟毅[11]研究指出,在我国农村信贷市场上,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因此,通过这种融资模式,企业在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起到了信息与资金桥梁的作用。但这种模式中企业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与责任,自身利益易于受损,缺乏贷款的积极性。
甘肃酒泉市金塔县为拓宽渔业养殖企业融资渠道,实施了水产品“活物”浮动抵押贷款模式。与固定抵押贷款相比,贷款流程基本相同,但设立浮动抵押合同并进行浮动抵押登记,抵押物范围只限于动产且抵押设定后,抵押财产的价值处于不断的浮动变化之中。酒泉市海东鲟鱼开发有限公司以草鱼、鲟鱼作为抵押品,获得了农信社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利率参照基准利率适当上浮、金额为260万元的活物浮动抵押贷款。湖北省京山县农信社出台了《畜禽浮动抵押贷款操作流程(试行)》,依据此规定京山县盛昌养龟基地在2010年以130万只乌龟活体抵押也获得了农信社3年期的1000万元贷款。浮动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方式,较其他抵押方式更加灵活,它兼顾了融资的安全和效率。对于债务人来说,可以将现有的和将来可能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进行抵押,为那些发展前景好、现有或者将来财产充足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的可能。对债权人而言,抵押设置于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之上,债权比较有保障。对于生物资产抵押融资来说,动物活体都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在其生命过程中价值具有增值的可能性,因而更加适用浮动抵押模式。但是浮动抵押的标的物是浮动的,债权人的利益处于不定状态,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
尽管生物资产抵押融资理论以及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此类融资还处在探索发展初期,很多案例也是在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极力促成之下成功的,还不具备普适性,依旧面临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传统民法只承认不动产抵押而否认动产抵押,规定动产只能作为质押。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动产可以抵押,并且规定法律没有禁止的其他财产都可以抵押,没有对生物资产抵押贷款做出限制,但也没有明确地规定生物资产的哪些种类可以抵押贷款,而且没有涉及对于生物资产抵押融资违约以及纠纷的相关处理。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生物资产的关系,天然及野生动物植物的产权以及集体林产权的关系都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对于生物资产抵押融资的宣传力度不够,缺乏规范的抵押融资程序。
银行面对新的抵押融资形式因为缺乏经验以及抵押品本身的风险,往往对此类融资产生排斥或者通过增加贷款程序来尽量减少自身所承担的风险,致使农民的贷款利率偏高、贷款期限短、附属成本高,从而影响他们借贷的积极性,阻碍了抵押融资品的创新。银行缺乏对农村金融专业人才的投入,也是其缺乏应对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村金融专业人才的缺乏容易导致农村金融产品定价不合理,难以辨识业务对象的风险情况,缺乏对新的抵押融资品的应对能力,从而给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带来损失。
商业保险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下,对于高风险的农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加之我国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小,在没有足够的风险覆盖和保障机制的情况下,银行的贷款积极性也不高。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规模有限,担保能力不强,不能有效兼顾到风险水平比较高的农业生产经营方面,其资金主要靠的是政府的财政投入因而也易受政府的行政干预。农业天然的脆弱性使得担保费用较高,这也使得农民对于寻求担保缺乏积极性,担保公司为了盈利避险也不愿涉足此类业务。
生物资产的评估机构有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及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有些评估机构往往是林业或者畜牧业的内部机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负盈亏的中介机构,他们没有专业的评估师,而且各评估机构对同一生物资产的价值评估标准不一,公正性不强,容易出现价值高估或者低估的现象而且附加较高的评估费用。我国对生物资产的评估基于林业的比较多,而其他生物资产却只在会计准则里面有所涉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起步较晚,缺乏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生物资产交易市场化发育程度低,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和交易机制,生物资产的交易信息不能得到充分的披露。一旦发生违约情况,抵押物变现面临一定的困难,同时养殖业和种植业与季节时令密切相关,如果不能及时处理,极有可能因为错失良机或者管理问题引发仓储及疾病风险。这就导致金融机构担心违约管理和处理抵押物难而对生物资产抵押融资产生排斥现象。
农户生物资产抵押融资的尝试性探索面临诸多问题,但它可以为农户开拓一条新的融资渠道,有发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只有政府、金融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农户通力合作,才会增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生物资产抵押融资的顺利进行,才可以在探索中不断简化抵押贷款的程序,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利益各方达到共赢。
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继续加大对农业产业的支持,综合运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补偿政策、保险政策。增加对农民的补贴,减少农业税费的征收,促进种植业和养殖业持续快速发展。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必要条件。积极引导银行业、保险业以及担保行业增加对农民以及涉农企业的业务支持,提高金融机构服务质量。政府在生物资产抵押融资的初始阶段起引导作用,一旦市场机制形成,就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功能。生物资产中的植物具有不动产的特性,而动物又具有动产的特性,因此要想创新抵押融资品,政府还必须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抵押品的外延及内涵,明确抵押等级的法律效力,规范生物资产抵押贷款的流程以及相关部门的义务责任,使其有法可依。
政府借鉴国外成熟经验,鼓励金融机构大胆创新。政府在生物资产抵押融资的初期可以作为引导者,长期的发展需要市场机制的完善,需要各金融机构利益相关方团结协作。在金融机构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要想立足并不断发展壮大,就必须大胆创新来拓展自己的客户群体。金融机构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抵押融资品并做好宣传工作,既可以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促进自身的发展,而且可以缓解农民融资难的问题。政府要继续加大对政策性保险和担保机构的投入,增加保险担保范围,并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涉足农业保险领域,对其进行政策支持。在做好金融工作,提高涉农金融服务的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农村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使工作人员具有农业经济管理、农业产业方面的知识,有利于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的客户,了解自己的业务,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各金融机构通力合作,还可以有效简化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从而降低贷款的成本。
生物资产的特殊性要求其在抵押融资前在评估机构以及登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对于评估机构不统一导致的资产价值高估或者低估的现象,国家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统一生物资产评估机构,按照统一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并明确评估机构的义务和责任,使生物资产的价值趋于公平合理,这也是保障农民权益的体现。建立功能完备的产权交易中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登记农村物权流转与受让情况,及时发布物权流转的市场交易信息、办理物权的转让事宜,为生物资产的流转以及变现提供平台。建立良好的仓储管理机制,可以在抵押人违约时协助银行保管处理抵押物。仓储机构在金融机构的授权下管理抵押物,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
国家应鼓励有关农业研究机构以及农业大学或者其他涉农培训机构对农民进行生产经营方面的教育培训,带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及农业产业的发展,有效降低非系统风险的危害,增加农民的收入。金融机构也应向农民大力宣传金融基础知识以及惠农金融服务,通过网络平台,宣传手册以及以村为单位通过村组织进行宣传教育,既可以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知名度减少违约现象的发生,又可以增强农民与金融机构的联系,有利于业务的开展。
参考文献:
[1] 金 瓯.从产权缔约看农房抵押贷款的发展——以温州市为例[J]. 农业经济问题,2012,(3):29-37.
[2] 孟全省.农户生物资产融资:“青苗法”的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9,( 2):16-18.
[3] 马祥龙,郑 晓.畜牧业发达地区应适时开办动物活体抵押贷款[J].吉林金融股研究,2010,(12):54-56.
[4] 张善杰,邢衍栋,纪秀江.动产抵押的新拓展:枣庄活体畜禽抵押贷款案例[J].金融发展研究,2010,(10):39-42.
[5] 张晓梅,尚立娜.林权抵押融资中的林农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以物权法为视角[J].农村经济,2010,(10):71-75.
[6] 赵 宁.借鉴“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创新信贷产品开发[J].金融创新,2011,(12):43-45.
[7] 马战军,于永昂.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杨凌模式”显成效[J].西部金融,2011,( 6):68-69.
[8] 高文丽,农村规模养殖户动物活体抵押融资的探索与思考[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12,( 2):39-43.
[9] PHAM BAO DUONG, YOICHI IZUMIDA.Rural Development Finance in Vietnam:A Microeconometric Analysis of Household Surveys[J].World Development,2002,30(2):319-335.
[10] FLEISIG H, SAFAVIAN M,PENA N .Reforming Collateral Laws to Expand Access to Finance[R]. Washington D C: The World Bank,2006:85-90.
[11] 胡士华,李伟毅.农村信贷融资中的担保约束及其解除[J].农业经济问题,2006,(2):6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