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剑 (山东省诸城市畜牧局 262200)
兔的葡萄球菌病的诊断与防治
丁 剑 (山东省诸城市畜牧局 262200)
本病为家兔和野兔的常见病。是由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的,以致死性败血症或任一器官(部位)的化脓性炎症为特征。
(1)本病的病原体为金黄色葡萄球菌。在自然界中分布很广,存在于空气、水、各种物体上,以及人畜的皮肤和黏膜上,在肮脏潮湿的地方特别多。(2)为革兰氏阳性、无鞭毛、不产芽孢的细菌。为需氧兼厌氧性细菌。在普通培养中生长良好,在鲜血琼脂上能发生溶血现象。能形成强毒力的毒素,可引起人的食物中毒。(3)对外界环境因素(高温、干燥、冷冻等)的抵抗力较强,在干燥脓汁中能存活2~3个月。在60℃湿热中可耐受30~60min,煮沸则迅速死亡。在常用消毒药中,以3%~5%石炭酸溶液的消毒效力较强,3~15min即可杀死该菌。
畜、禽和人都能感染,家兔尤其敏感。通过不同途径而发生感染,例如通过皮肤、黏膜、伤口(创伤、擦伤、抓伤等)、毛囊或汗腺、新生仔兔的损伤脐带、飞沫及母兔的乳头管等感染。
潜伏期2~5日,根据病原菌侵入的部位和继续扩散的形式不同,表现出各种不同类型。
3.1 转移性脓毒血症 在皮下或内脏器官内,形成一个或几个脓肿,由结缔组织囊包围着,触诊时柔软而有弹性,脓肿大小不等。如果患皮下脓肿,则全身症状不明显,如果内脏器官(心脏、肾、肺、肝、脾、睾丸、关节等)形成脓肿,其机能相应地受到影响。皮下脓肿经1-2月后可自行破溃,流出浓稠、白色酸奶油样的脓液,而破溃经久不愈。由于脓液对皮肤的污染和刺激,引起家兔搔抓,使皮肤损伤,病原菌又在该处侵入,遂形成新的脓肿,脓液中的病原菌侵入血液而转移到其他部位,又在那里形成了脓肿,因此,称为转移性脓毒血症。在脓肿转移过程中,如发生全身性感染,即因败血症而迅速死亡。
3.2 仔兔脓毒败血症 生后最初几天内的仔兔(大多数是2~3日龄的),在皮肤上出现粟粒大的脓肿,很多病例在2~5d后因败血症致死。幸存者因脓肿逐渐变干、消失而恢复。
3.3 脚皮炎 在兔爪下面的表皮上,开始出现充血,轻微肿胀和脱毛,以后形成经久不愈、常常出血的溃疡,以致病兔不愿走动。食欲减退、消瘦,有时呈全身感染而很快死亡。
3.4 乳房炎 多出现在分娩后的最初几天内。急性型时乳房肿胀,发红甚至呈青紫色,乳汁中混有脓液、凝乳块,甚至有血液。病兔发热,沉郁,食欲减退。慢性型,在皮下、或乳房实质内形成大小不一、境界分明、坚硬的结节,以后软化变为脓肿。当深部脓肿向乳管破溃时,病程比较重剧,可能造成全身性感染。
3.5 仔兔急性肠炎(黄尿病) 仔兔吸吮患乳房炎母兔的乳汁而引起急性肠炎,一般常常全窝发生。仔兔肛门周围和后肢被稀粪污染,粪便腥臭,病兔昏睡,体弱,病程2~3d,死亡率高。
可见病兔皮下不同部位和内脏器官上存在大小不等的脓肿病灶,往往演变为厚壁,含有浓稠、白色化脓性渗出物的脓肿。在有的病灶上可见葡萄球菌胶团块,呈砂粒状。
在病变脓肿产位取病料(脓肿中的脓汁或急性败血症的心血)做菌检,可检测到金黄色葡萄球菌,革兰氏染色阳性、大小不一,普通培养基生长良好,以凝固酶阳性并有溶血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居多。
根据各种类型的特征,不难诊断。必要时可依靠病原体的分离和鉴定加以诊断。
(1)必须保持兔笼和运动场的清洁卫生,清除一切锋利的物体,如钉子、铁丝网的尖端、碎木屑等,以免引起家兔的创伤。笼饲时避免拥挤,并把喜欢咬斗的仔兔由兔群内分出。哺乳母兔笼内要铺上柔软、干燥、清洁的垫草,以免新生仔兔的皮肤擦伤。(2)要仔细观察母兔的乳汁是否充足,如果乳汁过少,乳头就容易被仔兔咬破,葡萄球菌便可乘机侵入。当乳汁不足时,可适当增加优质饲料和多汁饲料,或将部分仔兔予以调剂,让其他母兔哺喂。如果乳汁很多,而仔兔又不能充分吸吮,则乳房就会膨胀,乳头管就会扩大,葡萄球菌也容易侵入。这样可在产仔前后适当减少精料,以防止产后几天内乳汁过多,或调入仔兔以便充分吸吮。(3)注射葡萄球菌病灭活疫苗可预防本病。母兔于配种前后接种;仔兔断奶后接种,每年2次,每次皮下注射2ml,可控制或减少本病发生。(4)全身治疗可用磺胺类药或抗菌素。对耐青霉素金葡菌的感染,选用苯甲异恶唑青霉素钠(新青霉素II),内服或肌注,10~15mg/kg,2~4次/d;乙氧萘青霉素钠(新青霉素III),内服10~15mg/kg,2~4次/d,或肌注,22mg/kg,2次/d。对金葡菌感染的联合用药,可考虑红霉素加氯霉素,其中红霉素试用4~8mg /kg,2次/d,静注,注射浓度按10mg/ml为宜。先用蒸馏水溶解,再用5%葡萄糖溶液稀释;氯霉素试用5~10mg/kg,3~4次/d,肌注或静注。或氯霉素加卡那霉素,其中卡那霉素试用5~15 mg/kg,2次/d,肌注。(5)局部治疗按外科常规处理,涂擦的药物以5%龙胆紫酒精溶液、3%石炭酸溶液、碘酊、青霉素软膏等效果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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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733(2013)11-0033-02
201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