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地域气候条件下奶牛场建设各主要环节应遵循的准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存栏50头以上奶牛场的建设。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作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以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为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J 39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52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 5027-2001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奶牛场 奶牛场包括奶牛养殖小区及采用栓系式和散放式的饲养场。
4.1 地势开阔、坡度不宜过大,干燥向阳、排水良好。
4.2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
4.3 场地土壤质量符合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4.4 选址在饮用水源取水点下游,水源充足。
4.5 距离城镇或人口集中居住区≥1000m,距离交通主干道≥500m,远离其他畜禽养殖场,周围1500m以内无化工厂、畜产品加工厂、屠宰厂、兽医院等容易产生污染的企业单位。
4.6 电力供应方便,通讯基础设施良好。
4.7 场址未被污染,没有发生过任何传染病。
4.8 周围有足够的土地面积消化牛粪污水。
4.9 在以下地域不得建场: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环境严重污染区、畜禽疫病常发区、山谷洼地等洪涝灾害易发地段。
5.1 按管理区、生产区、饲料区、隔离区和粪污处理区布置。各区功能界限明显,联系方便。功能区间、牛场周围设绿化隔离带。
5.2 管理区包括办公设施、生活设施、与外界联系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等,设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管理区与生产区严格分开,保证50m以上距离。
5.3 生产区建在牛场中间位置,包括牛舍、运动场、产房和犊牛舍,生产区应相对独立。
5.4 饲料加工区与生产区分离,位置应方便车辆运输。
5.5 场内草场设置应方便运输,可配套建设青贮设施。
5.6 隔离区包括兽医室、病牛舍和粪污处理区等,设在生产区的下风向。
5.7 牛场与外界有专用通道和交通干道连接,牛场大门口和生产区门口设车辆消毒池。设置人员进出处消毒通道和更衣室。
6.1 牛舍可采用单列式、双列式、多排式。每头牛牛棚遮盖区大于8 m2。遮盖区内按存栏牛数量的80%建设休息床。牛舍建筑可采用砖混结构或轻钢结构。
6.2 牛休息床的分隔栏长度为牛床地面长度的2/3。牛舍屋面应加隔热层,牛舍檐高大于5m。牛舍内饲喂通道宽度应便于饲喂操作。
6.3 牛舍内空气质量应符合NY/T 388的规定。
6.4 牛舍地面和墙壁建设选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牛床上可辅设垫草、橡胶垫或木屑。
6.5 雨水和污水分开,具备良好的清粪排污系统。
6.6 牛只活动场地面应作硬化或透水处理。面积按存栏牛计,每头牛大于13m2。
6.7 舍内应安装自动饮水器。运动场每20~30头牛设置一个饮水槽。
牛场应配套足够面积的青贮设施、干草库和精饲料库。干草库、精料库应作防潮通风处理。
8.1 场内道路分净道和污道,两者严格分开。
8.2 牛场内主道宽大于4m,辅道宽大于3m。
9.1 给排水设施 日供水量按每100头存栏奶牛20吨设计。场区内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由暗管排放,雨水设明沟排放。
9.2 消防设施 符合GBJ 39的规定。
9.3 供电设施 符合GBJ 52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
奶牛场四周应建设围墙、防疫沟隔离带设施。大门口消毒池能承受通行车辆的重量,长≥4m,深≥0.2m。牛舍间应有8m隔离带。病死牛只处理及设施建设应符合GB 16548的规定。场区空气质量符合GB 14554的规定;粪便处理后符合GB 7959的规定;处理后的污水应符合GB 8979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