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2日,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第一届笫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满足农民和农机事业发展对保险保障的需求,建立湖南特色的农机互助保险组织制度,让农民保得起、用得上,减少事故损失,享受保险服务,根据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合作建立农机安全互助保险管理委员会,发展农机安全互助保险事业,集千家之力解一家之难,维护安全生产和社会安定。
第三条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与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户,以及农机生产、经销、维修企业,开展农机安全互助保险为广大农民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第四条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机构资质、专家管理技术及科研成果与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合作,为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开展农机安全互助保险提供合法的资质保障、制度设计、人员培训和业务辅导及有关协调等服务。
第五条 农机安全互助保险是非盈利性农业保险,互助保险资金盈余部分属全体互助会员共同所有。
第六条 农机安全互助保险接受保险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农机安全互助保险坚持以下原则:依法合规的原则;互保自愿和民主管理的原则;低成本、广覆盖、保生产、护民生的原则;事故预防、救援与损失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农机安全互助保险业务范围:(一)生产作业期间的农机及配套机具财产损失险;(二)生产作业期间的机上驾驶及操作人员伤害责任险;(三)生产作业期间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责任险;(四)其它安全互助保险。
第九条 会员自愿选择互助保险项目,按照选择的安全互助保险项目交纳互助保险会费。互助保险业务按照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
第十条 农机安全互助保险管委会是农机安全互助保险业务的管理经办机构,成员由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会员代表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为农机安全互助保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单位,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为副主任单位。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若干名,与协会秘书处合署办公,下设综合办公室、会员发展部、损失补偿部和计划财务部。
第十一条 农机安全互助保险实行垂直扁平化管理体制。各市(州)设办事处,县(区、市)设立会员服务站,作为直属基层机构,由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授权展业、查勘定损、理赔补偿等工作。
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互助保险管委会的职责是:(一)拟定全省农机安全互助保险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二)制定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三)组织实施农机安全互助保险工作,办理日常事务;(四)管理、指导市州办事处和县(区、市)会员服务站的工作;(五)向协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十三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合作社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农机安全互助保险项目的,在按照《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互助保险条款》之规定交纳安全互助保险会费后即成为互保会员。
第十四条 互保会员在遭受农机安全互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时,依据本办法之规定和相应的农机安全互助保险条款获得损失补偿。
第十五条 当年未发生事故的农机安全互助保险会员对当年互助保险结余享有权益,具体按照《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互助保险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互保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接受本会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做好农机事故预防;发生意外事故和灾害损失时,及时报案,积极施救;如实申报损失情况,协助查勘定损;积极支持本会开展的活动。
第十七条 农机安全互助保险资金由全体农机安全互助互保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捐赠(赞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十八条 互保会员按照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互助保险条款规定的内容,选择参加农机安全互助保险的项目和档次,交纳相应项目和档次的农机安全互助保险会费,协会出具农业机械互保单。
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互助保险资金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协会安全互助保险财务制度管理,实行全省统筹、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第二十条 农机安全互助保险资金只能用于以下项目的支出:(一)互保农机事故的查勘定损、救援和按互保条款对互保会员实施的补偿;(二)协会互助保险机构所需的展业费和管理服务费;(三)协会互保机构添置必要的固定资产;(四)按规定提取的奖励支出;(五)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合作管理咨询服务费;(六)向互保会员实施互保资金结余的分配。
第二十一条 协会互助保险机构所需的展业费和管理服务费按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机安全互助保险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融资,协会不得对外担保、举债。
第二十三条 农机安全互助保险补偿必须按照互助保险条款的规定和互保单载明的事项办理,确保农机安全互助保险会员得到及时、准确、合理补偿。
第二十四条 农机安全互助保险事故由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互助保险管委会及下属的县级会员服务站立案、定损。如遇特大事故或巨灾,当年资金不够损失补偿时,经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互助保险管委会研究决定,可动用历年滚存的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为增强农机安全互助保险资金的补偿能力,农机安全互助保险在需要分保时,可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再保险。具体由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设计方案、招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机安全互助保险机构必须遵守《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规范农机安全互助保险业务操作和会费的收缴、汇存、结算、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农机安全互助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动用农机安全互助保险资金。凡徇私舞弊、贪污、截留挪用互助保险资金或者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隐匿互保单证,或者违反规定制作、销毁互保单证和查勘定损、理赔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九条 农机安全互助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及互保会员不得以下列方式骗取、套取互助保险资金:(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二)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三)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
第三十条 农机安全互助保险的财务管理按照《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互助保险财务制度》和《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互助保险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本协会理事会通过,由协会和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