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丛骆骆 等
(接5月下)
3. 鲜用中药材采收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投料,可存放的鲜用中药材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贮存,贮存的条件和期限应当有规定并经验证,不得对产品质量和预定用途有不利影响。
4.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贮存期间各种养护操作应当有记录。
第一百零四条 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1. 检查中,应结合药品GMP规范(2010年修订)正文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七节“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第255~265条的相关具体要求。
2. 查看是否有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的管理规定,规定中是否明确了质量评估的程序以及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
3. 抽查数个主要物料供应商的确定是否符合上述管理规定要求。
中药制剂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中药制剂”附录第4条的要求。
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的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产地一致,并尽可能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
第一百零五条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物料或产品运输过程中的条件要求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基于物料或产品质量特性的要求,包括环境温度、湿度、码放要求(如正确方向、防挤压)、运输工具或运输包装的防护能力(如防雨、减震、防破损);另一个是安全方面的要求,如防盗窃(如特殊管理药品)、防火防爆(如有机溶剂)、防泄漏遗洒(如浓硫酸、放射性物质)等。
1. 查看企业在物料运输方面的管理要求和记录,尤其是对到货物料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的确认(必要时,针对特定要求)。对于物料在企业内部不同地点之间的运输,还要查看物料从原地点经运输到达目的地点这一过程的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交接与监控确认记录等文件。
2. 查看企业在产品运输方面的管理要求和记录,尤其是对承运商(如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承运能力及质量体系的考察与选择,必要的在途过程监控和到货确认(均是质量和安全两方面),运输过程监控数据和到货确认证明文件的保存(足够的年限,以便调查追溯)。
3. 查看产品发运质量协议,是否涵盖特殊运输条件要求以及相关的确认资料。
中药制剂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中药制剂”附录第23条的要求。
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制剂发生变质。
第一百零六条 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三)接收日期;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1. 查看企业是否建立了合格供应商清单和物料接收规程。
1.1 合格供应商信息(如清单或列表)是否发到库房验收人员手中,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是否包含规格、包装规格、生产商及经销商名称等),是否受控(如文件编号、版本号、受控章等)。
1.2 物料接收操作规程及记录中,是否包括物料规格、数量、效期、运输过程条件确认(必要时)、包装完好性检查结论、接收人签名等内容,以充分实现物料验收环节的控制目的。
1.3 物料接收(验收)规程中,是否列举了如包装不完整或破损、包装式样可疑、标示信息不全或不正确、与订单不符、缺少送货票据或票据真实性可疑等的情形;如发现上述情形,是否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2. 现场查看物料验收情况是否符合企业规定。
3. 检查企业是否核对并保存了供应商发货单据,单据内容是否清晰完整、真实(如对单据的样式、印章或签名等细节的确认,以防意外非法来源供货)。
4. 检查接收记录是否能反映操作规程的要求,内容是否符合本条款要求。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