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漠视的女性生命权——溺女习俗与中国现代文学书写

2013-04-07 01:21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女婴萧红女儿

章 敏

(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船山学刊》杂志社,湖南 长沙 410003)

溺婴,是指将初生儿投置到水中淹死的习俗,后来扩大解释为一切侵害初生儿生命的行为。溺婴在中国则主要表现为溺弃女婴,也称作“溺女”。这一恶俗在中国由来已久,早在战国时期,韩非就曾对当时“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韩非子·内储说》)的社会风气予以过抨击。《颜氏家训》中,太公曰:“养女太多,一费也。”由此可见女性在古代地位的低下并被视为败家和贫穷的根源。生了女儿,就意味着要负担她从小到大的吃穿费用,出嫁时还得准备丰厚的嫁奁,无力负担这些开销的家庭于是就将女儿溺杀。到清代时溺婴之风犹盛,甚至有仇视女子的封建学者汪士铎主张用溺杀女婴的办法来控制人口增长,可谓荒谬残酷之至。光绪四年(1878 年)翰林院检讨王邦玺在奏疏中指出:“民间生女,或因抚养维艰,或因风俗浮靡难以遣嫁,往往有淹毙情事,此风各省皆有,汉西尤盛。”[1]现在这从各种文献中仍不难找到相关记载,在福建:“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率多不举。……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以器贮水,产则溺之,谓之洗儿。”[2]134。在湖南,根据《清史列传》(卷七四)《刘棨传》的记载:“康熙三年,选调长沙知县,以廉明称。邑人患育女为累,多弃之不顾,棨严禁之”[2]134在山西:“晋民素称朴厚,而溺女一事竟狃于故习,不能湔除。往往生一女,犹或冀其存留,连产两胎,不肯容其长大。甫离母腹,即坐冤盆,未试啼声,已登鬼箓”[3]在安徽:“女多辄不举,嗣艰者冀目前之速孕,资乏者忧异日之赠奁,乃至富而多男之家亦复相习为之”[4]富裕之家尚且如此,由此可见溺女陋俗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普遍。

一 清代、民国溺女习俗禁而不止

对于溺女这一陋俗,到了清代,统治阶级采取了许多措施试图加以禁止。如有的地方颁布了《请禁溺女详》、《严禁溺女谕》,有的地方官还慷慨解囊,刊行《戒溺女歌》,劝诫民间勿溺女并广为散发。还有的省份如湖南、安徽等各府州县广设育婴堂。对于这些地方政府行为,清政府都予以支持。在法律上,乾隆时代就开始了探讨溺婴法。乾隆三十年,御史刘天成为了禁止溺女有法可依,请求制定规条,后因皇帝认为能否根治溺女取决于地方官是否实力奉行而未果,但对此的讨论却并未终止。7 年后,江西按察使欧阳永琦上奏,请求“嗣后凡有生女溺毙者,照故杀子孙之罪,杖六十徒一年,族邻保甲知情不行救阻,照知情谋害不即阻当律治罪”。[5]189礼部也提出:“查故杀子孙之律,原以子孙并无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有心故杀,故拟杖徒,以惩其不慈之罪,若甫生幼女,毫无知识,仍有违犯,乃以恶习相沿,甘心溺毙,实与故杀无异。如果事发到官审实,自应即照故杀子孙律办理,毋庸另议专条。”[5]189实际上这是把江西一省的禁溺女之律推广到全国,由此,对于溺女进行禁止就有了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但即便如此,民间溺女习俗仍是屡禁不止。以至于同治初年清朝又有一次禁革溺女、广设育婴堂的行动。皇帝更是颁谕:“著各直省督抚董饬所属地方官出示严禁,并责令各州县劝谕富绅,广设育婴处所,妥为收养,俾无力贫民,不致因生计艰难,再蹈恶习,倘仍不知悛改,即治以应得之罪,毋稍姑贷。”[5]191

到19 世纪末,随着资产阶级维新思想及运动的兴起,禁溺女婴已经成为社会革新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如郑观应、谭嗣同等都在自己的著述中对这一恶习予以抨击,并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先进思想。但是尽管移风易俗的新潮在全国广泛掀起,并对这一陋习进行了有力冲击,事实上,它却是禁而未止,一定程度上还有增无减。延至民国时期,这一现象在民间也还是普遍存在。相应的政府为保护女婴也采取了相当的措施。以浙江省为例,“1928 年12 月浙江省民政厅内政部召集第一期民政会议时,就提出了禁革溺女办法案。1929 年2 月17 日,民政厅特通令境内七十五县长暨杭甬两市长查照。”[6]34该办法提案一方面提出了实行该案的理由:“我国自古重男轻女之陋习,显然轩轾。是以生男则友朋举以相庆,生女则举家索然寡欢,至有因而溺毙者。推原其故,固由于男女待遇不平,实亦生计之困难,环境之压迫有以使之然也……夫男女同为人类,同一人命,育女而毙之,是直不以人类人命相视,此于人类平等上溺女恶习亟宜禁革者一也。”[6]34随后,针对这一陋俗提出了一系列相应的解决办法,如组织保婴会、给予补贴等,该案还对溺毙婴儿的行为和人的惩办措施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即溺毙婴儿者,与杀人同罪。尤其难能可贵的是,该办法还把相应的责任规定到了“村里职员”,即村里职员要对村民随时劝告警戒,如有发现溺婴行为,除了父母要依法惩办外,各村里职员也要进行处分。实际上,针对溺女陋俗实施相应法律规定、提案办法的不仅仅是在浙江省,民国时期各行政省对此都有相应的办法提案出台。如陕西省民政厅就曾通令提倡男女平等——“查有溺女事件发生即以杀人论罪”[7]。

然而几千年习俗的力量是强大的,法律在很多时候落实到现实操作层面最后还是难免变成了一纸空文。溺女现象在民间依然以各种形式存在着,最终因溺女而走入司法审判程序的终究是极少数。这些卑微而弱小的生命如何消逝,在很多文献资料中仍然有案可考。近代以降,西方来华传教士对中国社会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对溺女习俗也进行了详细的记载。撰写过《中国人的气质》一书的明恩溥(Arthur H.Smith)在他的著作中也指出:“有机会了解实情的人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以揭示中国的溺婴现象。可以肯定地说,这种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到处盛行,而在严重的地方甚至改变了男女的性别比例”[8]。又如法国传教士古伯察指出:“中国妇女的状况是最惨的,受苦、受难、受歧视,各种苦难和贬抑无情地伴她从摇篮一直走向坟墓。她一降生就被公认为是家庭的耻辱。……如果她没有立即被溺死……就被当做一个卑贱的动物,几乎不被看作人……”[9]或许以上的言论带有西方眼光和色彩,也可能有一定的夸大和失实之处,但是从这些记载仍不难推断,溺婴尤其是溺女在中国近代社会的确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

即使到了民国时期,这种恶俗仍然在广大民间普遍存在。现代报刊传媒也对此进行过相关的统计和报道,在《华北新闻日报》上就刊登过一篇报告,其撰稿人曾对中国160 名妇女进行过调查,在这篇报道中指出,这160 名妇女总共生育过631个儿子,538 个女儿,“共杀了158 个女儿,但其中没有任何妇女杀过自己的儿子”,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被溺杀的女婴大概占婴儿总数的3/10,这个数目可谓让人触目惊心。甚至“还有一名妇女已经记不清杀死了多少个女儿。一个妇女最多可能杀死过自己的11 个女儿!”[10]

这样的数据在今日看来是让人不寒而栗而且难以理解的,因为杀死女婴的往往就是她们的亲生父母,很多甚至就是母亲自己。然而在当时的社会则是习焉不察的现象。有很多鲜活稚嫩的生命就在悄无声息中逝去了。如果不是女婴生命的早逝,那么生下女儿的母亲命运也是悲惨的,中国现代文学史上的女戏剧家袁昌英的母亲就是因为生的四个都是女儿,最终在亲戚邻里的白眼和耻笑声中郁郁而逝的。古已有之的这一陋俗因为在民间普遍存在而不被视为异举,因而古代文学作品中甚至都甚少有对此的表现。

林纾在近现代文学史上因其翻译的外国文学作品而被人重视,另又被作为反对白话文的代表而受到新文化运动健将们的抨击,但是他的诗词却是用最传统的形式表达了“现代”的内容,对“溺女”这一在中国传统社会习焉不察的陋俗进行了批判和揭露。他的《闽中新乐府·水无情》描写出了女婴一出生生命权就被剥夺的悲惨情景:

孰道水无情/有情偏浸出胎婴/女儿原是赔钱货……/脐上胞水血尚殷/眼前咫尺鬼门关/阿爷心计忧盐米/苦无家业贴兄弟/再费钱财制嫁衣/诸男娶妇当何时……/还要将来再费钱/何如下手此时先/一条银烛酸风烈/一盆清水澄心洁/此水何曾是洗儿/七分白沫三分血[11]

“脐上胞水血尚殷,眼前咫尺鬼门关”,只此一句就写出了女性命运的可悲,才一出生就面临死亡,刚获得生命,生命权就被剥夺。而将女婴溺杀的父母则是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因为给女儿嫁妆要费钱,还有儿子娶妻还没钱,还不如趁早把女儿杀了。这作为为人父母的逻辑,显得如此荒唐,然而在古代甚至是近现代中国民间社会这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中国自古以来“男尊女卑”、“女人非人”的文化根由所致。而林纾的创作也可以看作是对“溺女”这一陋俗进行现代文学书写的先导。

二 现代作家对溺女习俗的文学书写

近代以降尤其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人”的意识逐渐觉醒,一些思想家、学者文人们更进一步有了对于“女人非人”的历史的新的审视、批判和考量,“溺女”这一现象也才进入不少现代作家的创作视野,成为被呈现的对象之一。现代作家们用他们的笔记录下了女婴们可悲的命运和短暂的“一生”,并在思想不同、风格各异的文学作品中对这一陋俗予以了有力地抨击,即使有的作品运用的是冷静的笔触、克制的文字,但文字背后的情感也依然是强烈的。本文主要以萧红的《呼兰河传》、《生死场》、柔石的《为奴隶的母亲》、彭家煌的《喜期》为中心来解读中国现代文学对“溺女”习俗的书写。

在对女性命运的关注和思考方面,萧红可以说是现代作家中用力甚多的一位,她对女性问题的思考在《呼兰河传》、《小城三月》、《生死场》中都有很多的笔墨予以呈现,对于女性地位卑下、命运悲惨的根源也有比较深刻地探究。对于东北民间重男轻女的习俗,萧红用她轻盈而貌似闲散的文字娓娓道来。在《呼兰河传》中有一段对老爷庙和娘娘庙的对比描写,文字读似轻松俏皮,但读完后掩卷却让人有抑制不住的沉重:

那些烧香的人,虽然说是求子求孙,是先该向娘娘来烧香的,但是人们都以为阴间也是一样的重男轻女,所以不敢倒反天下。所以都是先到老爷庙去,打过钟,磕过头,好像跪倒那里报个到似的,而后才上娘娘庙去。[12]

之所以引用这段文字是因为它写出了女性地位卑下的深层次根由,重男轻女的观念在中国人的思想里可谓是已经根深蒂固了,及至到鬼神崇拜,也是“一样的重男轻女”。在这样的民俗氛围下,溺女现象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萧红的《生死场》一直被视为她的代表作之一,它生动地“记录”了那块黑土地上“忙着生,忙着死”的人们各异的生活情态。对于溺杀女婴的现象也同样有不凡的“记载”。王婆是《生死场》中比较“核心”的人物之一,对她一生命运的呈现也就是中国女性或者说东北农村女性在那个特定年代里生活和命运的缩影。萧红直接借用王婆之口,讲述了一个母亲亲手“杀”死自己女儿的经过和心理变化过程,读来让人顿感悲凉:

王婆的故事对比着天空的云:“……一个孩子三岁了,我把她摔死了,要小孩子我会成了个废物。……那天早晨……我想一想!……是早晨,我把她坐在草堆上,我去喂牛;草堆是在房后。等我想起孩子来,我跑去抱她,我看见草堆上没有孩子;我看见草堆下有铁犁的时候,我知道,这是恶兆,偏偏孩子跌在铁犁一起,我以为她还活着呀! 等我抱起来的时候……啊呀!”……“……啊呀! ……我把她丢到草堆上,血尽是向草堆上流呀!她的小手颤抖着,血在冒着汽从鼻子流出,从嘴也流出,好像喉管被切断了。……这庄上的谁家养小孩,一遇到孩子不能养下来,我就去拿着钩子,也许用那个掘菜的刀子,把孩子从娘的肚里硬搅出来。孩子死,不算一回事,你们以为我会暴跳着哭吧?我会嚎叫吧?起先我心也觉得发颤,可是我一看见麦田在我眼前时,我一点都不后悔,我一滴眼泪都没淌下。……可是,邻人的孩子却长起来了!……到那时候,我好像忽然才想起我的小钟。”[13]76

其实在作品中王婆不仅讲述了自己“杀死女儿”的过程——虽然一开始她并不是有心的,但也证明了这个女儿的可有可无,不然她不会如此随意的将自己的女儿放置在底下有着铁犁的草堆上——而且还讲述了与此相关的把庄上其他人家的孩子从娘的肚里硬搅出来的故事,正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在那块土地上太过于平常了,所以王婆才会觉得女儿死了就和一条小狗给车轮压死一样,她“一滴眼泪都没淌下”。对于这块黑土地上的母亲,萧红在作品中还写下了这样的文字:“母亲一向是这样,很爱护女儿,可是当女儿败坏了菜棵,母亲便去爱护菜棵了。农家无论是菜棵,或是一株茅草也要超过人的价值。”[14]89母亲是女性,曾经也是“女儿”,她的母亲或许曾经也是这样待她,所以等到她为人母后,再这样对待自己的女儿也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了。一代又一代女性的命运就被这种看似永恒不变的“常”所注定。后来作品中金枝的女儿“小金枝”也被金枝的丈夫像摔一件家里的物件一样摔死了,最后还被扔到乱坟岗上被野狗撕扯得什么也不剩。

这样小小女性生命的消逝在“生死场”中是稀松平常的事情,它们的死亡不会引起任何震动也不会产生任何反响,它们出现于作家笔下的文字中就似乎正和它们出现于这人世间又消失于人世间一样,让人觉得是那么毫不经意。萧红正是以她客观冷静的笔触,以让当事人自己来“讲故事”的方式,进一步深刻地描绘出了中国传统宗法社会里女性地位的低下和命运的悲惨。

溺女的习俗不仅在东北地区稀松平常,在中国更加广袤的土地上,在每一个不为人知的乡村角落,这样的故事都在不断上演着。对于柔石的经典之作《为奴隶的母亲》,大家熟悉的或许都只是其中母亲被典卖的情节,唤起的更多的也是对小说中母亲心分两处悲惨命运的同情。其实在小说中也有一处一直被忽视的关于溺女行为的刻画,读来让人触目惊心。这个故事发生在江浙农村,作者叙述的笔触是随着“母亲”知道自己被典卖以后对往事的回忆而展开的:“这时,在她过去的回忆里,却想起恰恰一年前的事:那时她生下了一个女儿……刚落地的女婴,在地上的干草堆上叫:‘呱呀,呱呀’声音很重的,手脚揪缩。脐带绕在她底身上,胎盘落在一边,她很想挣扎起来给她洗好,可是她底头昂起来,身子凝滞在床上。这样,她看见她底丈夫,这个凶狠的男子,飞红着脸,提了一桶沸水到女婴的旁边。……没有一分钟商量的余地,也不答半句话,就将‘呱呀,呱呀,’声音很重地在叫着的女儿,刚出世的新生命,用他底粗暴的两手捧起来,如屠户捧将杀的小羊一般,扑通,投下在沸水里了! 除出沸水的溅声和皮肉吸收沸水的嘶声以外,女孩一声也不喊……”[14]父亲亲手溺死自己的女儿,母亲心如刀割般的疼痛直至昏厥过去,这是一幅多么荒唐悲凉的人间惨景。

不同于萧红采用第一人称叙事的方式来讲述故事,柔石以图画式场景描述的方式呈现了女人亲眼看着丈夫杀死亲生女儿的过程,从对女婴的哭声、男人的神态、女人的心理的一系列描写,表达了对这一野蛮陋俗的沉痛批判,尤其是将男人溺杀女儿比喻成“如屠户捧将杀的小羊一般,扑通,投下在沸水里了”,更见作者对人性残忍一面的批判。

同样是以乡土文学创作被文坛认可的湘籍作家彭家煌在他的作品中也留下了对“溺女”这一陋俗的文学书写。彭家煌《喜期》中的“静姑”是家中的第二个女儿,过着“极刻苦”的日子。用作者的话说“她的命运的好坏,当她还没有在娘胎里发芽时就注定了的。”因为在她出生前他的父亲就说了:“夫妻俩还过不舒畅,那能一个不了一个的尽养赔钱货! ……若是往后还照样,养下来我准把她往马桶里一塞。”最后还是做母亲的一番话让她存活了下来:“牛婆下了崽,你欢喜,猪婆下了崽,是母的你更欢喜,为的它将来也会一窝一窝的养,好给你生财,唉,人当不了猪牛,我,我还活什么……”[15],这样静姑才逃过了“寿终马桶”的命运,活在了人间,虽然就她后面的人生而言,这还只是苦难的开始,但是能活下来,静姑已经是非常幸运了。彭家煌的《喜期》中对于溺女这一习俗的的描述,没有萧红《生死场》和柔石《为奴隶的母亲》般沉痛的表达,相反还用了看似轻松的笔调,并且相对而言静姑幸运地没有死,但是这只不过是为后面对静姑命运的描写作一个铺垫,死亦可悲,生又何堪,从而更突显出传统乡土社会里女性生存状态的悲惨。

三 结语

民国时期民间尤其是乡土社会的溺女习俗并没有因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到来而有所改变,因为对于乡土社会而言,现代法律制度力量的渗透尚且无力,文化的影响就更微。但不同的是,在新文化的烛照下,已有大批的知识分子包括作家文人把目光投注到这一曾经不为人注意的习俗上,并对之进行了深刻的文学书写,无论如何,这对于特定年代里女性生存状态的“记录”都是尤具意义的,而且这种记录不只是冷冰冰的数据,而是血肉丰盈的文学创作,相形之下也更具有震撼人心的力量。自然,作家们在对这一陋俗进行文学书写时并没有从女性生命权和人格权的法律视角出发的自觉,但是毫无疑问,他们的作品却成为了民国时期女性法律地位和生存状态的最生动的呈现,到今天仍然具有丰富地意义。

不要以为这种陋俗已经成为了历史,即使社会发展到今天,对它的关注也仍然没有失去意义。虽然旧的社会制度已经被革除,但习俗却并没有随着社会制度的消亡而消失。“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2 年中国总人口为13.54 亿人,比上年末增加669 万人。其中,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7.7(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16]在国际上,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水平是102-107,中国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仍然远远高于正常值。从1980 年代到现在,中国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一直偏高,现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最为严重并且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这样的数据背后隐含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说重男轻女的观念仍然在民间普遍存在着,溺杀女婴的行为也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只不过更加隐蔽更加不易被察觉罢了。随着现代科技和医疗技术的发展,另外一种变相的方式又出现了,即许多父母不惜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来“生”儿子,采取各种变相的方式将女儿扼杀在“萌芽”状态,从而造成人口比例严重失调,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人口学家和国家政府的注意。而实际上,这绝不仅仅是一个孤立的人口问题,而将会是一个复杂且影响深远的社会问题,应该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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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常建华.走进古代婚姻女性的世界[M].北京:中华书局,2006.

[6]浙江省档案馆编研处.民国禁革溺女陋习案一瞥[J].浙江档案,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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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萧红.呼兰河传[M].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2004:61-64.

[13]萧红.生死场[M]//萧红作品精选:小说卷.漓江:漓江出版社,2004:76.

[14]柔石.为奴隶的母亲[M]//柔石.柔石经典.北京:京华出版社,2001:227.

[15]彭家煌.喜期[M]//彭家煌.彭家煌小说经典.北京:印刷工业出版社,2001:102.

[16]2012 年中国出生人口669 万 男女比例为117.7:100[EP/OL]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jryw/2013-01-22/content_80966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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