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0053)丛骆骆 等
(接11月上)
2. 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生产中使用的某些材料,如工艺助剂、垫圈或其他材料,可能对质量有重要影响时,也应当制定相应材料的质量标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物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当包括:
(一)物料的基本信息:
1. 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
2. 质量标准的依据。
3. 经批准的供应商。
4. 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
(二)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四)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五)有效期或复验期。
检查企业所制定的物料质量标准是否包含本条款要求的内容。
中药制剂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中药制剂”附录第34、35和36条相关要求:
1.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控制项目应当至少包括:
1.1 鉴别。
1.2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所含有关成分的定性或定量指标。
1.3 已粉碎生药的粒度检查。
1.4 直接入药的中药粉末入药前的微生物限度检查。
1.5 外购的中药饮片可增加相应原药材的检验项目。
1.6 国家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和中药炮制规范中包含的其他检验项目。
2. 中药提取、精制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如溶剂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时,应当在中药提取物和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中增加残留溶剂限度。
3. 应当对回收溶剂制定与其预定用途相适应的质量标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应当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
1. 检查企业是否有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管理规程。
2. 是否制定有相应的质量标准。
3. 所制定的中间产品检验标准是否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中。
4. 对于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是否与成品质量标准要求一致。
第一百六十七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包括:
(一)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
(二)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
(三)产品规格和包装形式。
(四)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六)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七)有效期。
检查企业所制定的成品质量标准是否包含本条款要求。
原料药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原料药”附录第39条相关要求:
原料药质量标准应当包括对杂质的控制(如有机杂质、无机杂质、残留溶剂)。原料药有微生物或细菌内毒素控制要求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限度标准。
第三节 工艺规程
第一百六十八条 每种药品的每个生产批量均应当有经企业批准的工艺规程,不同药品规格的每种包装形式均应当有各自的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程的制定应当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
1. 企业是否制定有关于产品工艺规程的相关管理规程;明确起草、修订、审核、批准人员的职责。
2. 企业是否按规定制定或修订产品的工艺规程,并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3. 企业所制定的工艺规程是否与注册批准的工艺一致。
4. 企业所制定的工艺规程是否对应确定的批量。
5. 企业所制定的工艺规程是否是经过验证。
6. 所制定的工艺规程是否包含了不同包装规格形式的要求。
7. 所制定的工艺规程是否有可操作性。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
检查工艺规程的制定、修订、审核、批准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制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生产处方:
1. 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