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虎
( 四川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①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这是关于当前我国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宏观把握和基本要求。如何按照这一要求,在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中加以落实和推进是我们面临和必须解决的重大时代课题与战略任务。今天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历史延续。梳理和系统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探索实践,对于当前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不同时期,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思想为指导,在根据地、解放区实行了富有特色且灵活多样的治理制度,初步形成了新民主革命时期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较好实现了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它不仅保证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革命道路的成功,而且为新中国的村级管理提供了宝贵经验。”②唐明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村级管理的特点与经验》,《江汉论坛》2005年第4 期。这一时期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探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农村党组织领导体制是中国共产党有效治理乡村社会,构筑社会基础的重要保证。首先,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与根据地建设相辅相成。“中共安平县台城特别支部”(简称“台城特支”)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第一个党支部。自此,在农村发展党组织成为中国共产党根据地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启了现代“政党下乡”的新征程。随着革命重心向农村的转移,党的基层组织在根据地普遍建立起来,“将‘一盘散沙’的乡土社会整合为一个高度组织化的政治社会,得益于政党向乡村的延伸和渗透”①徐勇:《“政党下乡”:现代国家对乡土的整合》,《学术月刊》2007年第8 期。。中国共产党通过基层党组织建设实现了现代政党与乡村社会的有机融合,为乡村社会的整合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其次,党的领导注重发挥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组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组织群众、凝聚群众的作用,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有力提升了农民的参与和表达能力,为党的工作的顺利开展凝聚了社会基础和民意支撑。再次,党的领导注重民主方式的运用。比如在抗日战争时期实行过的“三三制”,即“在政权的人员分配上,应该是: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他们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他们代表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及其他分子占三分之一,他们代表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②《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50页。,“在最下级政权中可能须作某种变动,以防止豪绅地主把持政权,但基本精神是不违背的。在抗日统一战线政权中,对于共产党员以外的人员,应该不问他们有无党派关系及属于何种党派”。“三三制”的推行,调动了一切社会进步力量,很好地实现了“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孤立顽固势力”③《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51页。的目标,加速了革命战争胜利的步伐。
苏维埃政权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地建设的重要内容。1927年始,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开始了红色政权建设的探索;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在江西瑞金建立;之后,城乡基层苏维埃政权在根据地也广泛建立起来。时至1937年9月,中华苏维埃变更为“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政府”,此制名告以终结。但纵观这一历史时期乡村基层政权的实质和运作方式,苏维埃政权和边区政府是基本相同的。“乡苏维埃是工农民主政权的基层政权,由选民选举的代表组成。乡苏维埃只设主席1人,大乡可设副主席1人,下面不分科,一切工作由整个乡苏维埃负责,有临时任务,临时组织委员会来进行工作。在乡苏维埃方面设置了主席团,作为乡苏维埃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全乡的最高政权机关。”④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50页。毛泽东在《乡苏维埃怎样工作》中关于乡苏维埃的设立原则和运作流程做了详尽的阐述,他指出“乡苏代表会议每星期应开会一次”,带回并讨论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其形成的决议应向群众报告,并“动员群众来执行”。由于乡苏维埃政权机构的民主设置和民主运作,这一管理体制很好地深入到了根据地广大乡村和群众之中,较好克服了政权机构及其成员的官僚化倾向,彰显了政府社会管理的人民主体性,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有效管理和动员,“这是苏维埃制度优胜于历史上一切政治制度的最明显的一个地方”⑤《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6页。。政府管理的民主化是这一时期农村社会管理的突出亮点。毛泽东曾深刻指出,“不反对官僚主义的工作方法而采取实际的具体的工作方法,不抛弃命令主义的工作方法而采取耐心说服的工作方法,那末,什么任务也是不能实现的”⑥《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0页。,“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⑦《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68页。政府管理的民主化,彰显了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思想的实质,也是今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核心理念之一。
农民协会的创立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探索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贡献。按照现代社会管理理论,农会组织便是那个时期乡村社会管理的自治组织和协同力量。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在浙江、广东等地建立了农民协会。随着1926年《乡村自治问题决议案》的实行,农民协会快速发展壮大起来。该《议案》规定:“乡民会议是乡村自治之最高权力机关,其使命在集合乡村各种民众势力,树立民主革命的真实基础,实现乡民之要求,发展农村之经济”,“乡村自治机关,当由乡民会议产生,采委员制”。农会是兼有革命政权性质和自治性质的群众组织,在探索阶段虽然也出现过一些“盲动”和“机会主义”等问题。但从总体上来看,随着弊端的逐步修正,这一制度创新在革命战争时期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把分散的农民有效组织了起来,为革命凝聚了力量,有效化解了快速变迁中的乡村治理难题。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总结指出,“从前拜倒在绅士权力下面的人,现在却拜倒在农民权力之下”①《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页。,“农会便成了唯一的权力机关,真正办到了人们所谓‘一切权力归农会’。连两公婆吵架的小事,也要到农民协会去解决。”②《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页。可以说,这种在革命战争时期建立起来的农会组织,为乡村自治提供了重要的组织载体,实现了政党、基层政权和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对后来的乡村治理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后来的农村社会管理提供了经验借鉴。另外,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还广泛建立了村民大会、村公所、村委员会等,为新时期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准备。
群众的广泛和深度参与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治理乡村的显著特点。首先,党的群众路线是群众参与的根本体现。毛泽东曾深刻指出,“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③《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9页。通过“来、化、去”这一过程,基层群众的诉求就能得以表达并贯彻到党的政策之中。其次,重视群众参与的民主制度建设。民主选举制度、乡代表会议制度、工农通信员制度等的创立,为群众参与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比如,民主选举制度就曾被誉为“苏维埃最宽泛的民主”④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06页。。通过民主选举制度,落实了几千年来没有实现的男女平等的选举权利,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社会和国家的主人,这是和旧制度有显著区别的;通过乡代表会议制度,实现了政权机关人员和民众的制度化联系;通过表达诉求和建议、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与罢工的民主自由制度,群众获得了实质性的监督政府的权力;通过工农通信员制度,使群众能把“本乡本村本屋子本机关本企业中发生的事情告诉中央的、省的、县的、区的至乡的工农检察员,工农检察员就能迅速地处理这些大大小小的事件,使每一事件得到正确解决。”⑤洛甫(张闻天):《苏维埃工作的改善与工农检察委员会》,《斗争》第37 期,1933年12月5日。正是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使群众的参与落到了实处。再次,重视群众参与的组织建设。只有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群众参与的效果。这一时期建立起来的群众组织主要有“共青团、工会、妇女会、贫农团、反帝拥苏大同盟、互济会等”和“赤卫队、暴动队、少年先锋队、儿童团等。”⑥颜清阳:《毛泽东群众工作方法及其现实意义——以井冈山斗争及中央苏区时期为例》,《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6 期。通过这一系列群众组织的平台,群众获得了参与管理的载体,党也获得了密切联系群众的平台。
重视法制建设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探索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井冈山土地法》、《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陕甘宁边区营业税修正条例》等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确认和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为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社会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制依托。这一时期,在司法方式上也体现了鲜明的人民性和时代性。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其典型代表。马锡五秉持“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的司法原则,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⑦《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403页。这种审判方式体现了“司法为民,执法为公”的理念,契合了当时当地的群众诉求和时代所需,做到了公平、公正和公开,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曾在解放区推广。直至今天,“马锡五审判方式”仍可以给我们提供深刻启示,成为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动力源泉之一。社会管理的人民性和法治精髓正是今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核心理念;正在进行中的大调解工作,其基本理念和做法也发轫于此。当然,由于种种历史原因,那个时期的法制和司法方式与现代司法理念也有不相一致的地方,比如对人权的保护力度还不够等,这就需要我们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去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唯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⑧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
总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较好实现了政党、基层政权与乡村社会的有机融合和良性互动,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问题的另一面,这一时期的乡村社会管理体制的探索还并不够完备和稳定,且是革命战争的产物。我们今天的借鉴和运用要“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8页。随着历史任务的变化和中心工作的转移,我们需要对之适时做出调整和优化。但有一点是需要肯定的,即这种在革命战争时期所确立起来的政党、基层政权和乡村社会的政治关系,对后来的乡村治理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其基本理念和体制架构是我们今天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需要系统总结并加以继承的珍贵遗产。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为农村社会的科学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体制支撑、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新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探索可以为我们提供如下启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选择不同的治理模式,在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找到平衡的体制机制,是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内在要求。这个平衡点在当前“乡政村治”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框架中的具体表现就是,乡镇政府管理和村民自治之间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的实现。但乡镇政府管理与乡村社会自治之间的衔接互动不是自动发生的,它一方面要求乡镇政府职能的彻底转变和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要求村民自治功能的强化和社会自身力量的生长,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强国家强社会”模式的出现,才能保证乡镇政府管理和乡村社会自治之间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的实现。当“国家”社会管理能力不足或社会自治能力同样不足的情况下,这对良性互动关系就会被打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探索,正是抓住了政党、基层政权与乡村社会良性互动体系上的关键环节,即政党与乡村社会的有机融合、基层政府管理的民主化和乡村社会自治功能的回归以及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不失是一种探索现代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有益尝试。纵观这一历史时期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探索进程,其内在逻辑正是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有机融合。这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社会管理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当前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内在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主导作用仍将在相当长时间内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对于共产党人朝向构建“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终极目标而言,国家权力逐步回归社会是必然的趋势。因此,我们既要立足基本国情,充分保障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又要克服国家控制社会的僵化思维,加快形成国家与社会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为社会的实质性自治创造条件。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探索,到新时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再到社会管理创新工程的启动,我们能够窥见其内在的历史关联及其不同历史时期实现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现实进路。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基层党组织和乡村社会的高度融合以及党的民主化领导,是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根本保证。其中,党的民主化领导方式是实现国家与乡村社会良性互动的关键。目前,“乡政村治”体制现实运行的最大障碍就是乡村关系和“两委”关系的矛盾与冲突,而问题的背后恰恰是党的基层领导方式未完全适应乡村社会发展的要求。首先看乡村关系的矛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flfg/2010-10/28/content_1732986.htm.但在实际运作中,乡镇党委往往通过领导村党支部的方式达到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渗透的目的。这种渗透有其必要性,但如果缺乏民主化的运作方式,就容易使乡镇和村委会之间“指导”和“协助”异化为领导和服从,扭曲村民自治的本质。再看“两委”矛盾。两委关系矛盾的深层原因是党政关系与国家——社会关系和交织。③景跃进:《党、国家与社会:三者维度的关系——从基层实践看中国政治的特点》,《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党国英曾指出,“两委关系”问题的实质是农村社区党支部的权力生成机制未根本改变。“党支部书记由党员选举,而党员资格又由党支部确定,这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封闭的权利体系。”同时,“上级任命党支部书记的现象也比较普遍”④党国英:《中国乡村自治:现状、问题与趋势》,《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4 期。,而农民对于村党支部领导人产生的话语权和实际影响力还远远不够。这显然不利于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因此,改革党的基层领导方式已经成为当下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关键所在。目前,一些地方探索的“两票制”可以作为当下解决这个问题的权宜之策。但从根本上来说,改革农村基层党支部的权力生成机制和领导方式才是治本之策。
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存在,理所当然地应该把提供公共服务和回应社会管理诉求作为自身的主要职责。毛泽东曾指出,“要得到群众的拥护吗?要群众拿出他们的全力放到战线上去吗?那末,就得和群众在一起,就得去发动群众的积极性,就得关心群众的痛痒,就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解决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盐的问题,米的问题,房子的问题,衣的问题,生小孩子的问题,解决群众的一切问题。”①《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8-139页。正是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回应群众诉求作为推动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教育、分配、生产生活等方方面面关系群众利益的事情上做好工作,倾听群众心声,关心群众疾苦,改善群众生活水平,同时把农村和困难群众作为帮扶的重点对象,党的基层政权才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正是由于党的基层政权代表和维护了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使中国共产党在条件艰苦、力量悬殊的情况下能够取得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这是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推进社会管理的重要“法宝”。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正在发生历史性巨变,“空心化”和农村新型社区化现象并存,农民的利益诉求增多、民生诉求凸显、民主诉求增强。这些变化对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考验和新的要求。而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因素,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社会管理的“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已经成为乡镇政府回应社会管理诉求的体制性障碍。因此,要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动农村社会管理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逐步满足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②崔建平:《社会管理创新与农村社区建设——以潍坊市农村社区建设为例》,《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3 期。。这既是成功经验,也是历史启示。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探索实践告诉我们,只有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紧紧地依靠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随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代表群众的利益,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2页。。村民自治是新时期农村社会管理和群众参与的重要形态和重要路径。通过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可以促进社会自主空间的打造,社会资本的积累和农民有效参与,进而为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当前,村民自治体制改革面临着新的任务:一是要准确界定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权限。要根据相关法律梳理并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权限,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变得具体而可操作,“制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④王妍蕾:《加强村民自治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5 期。。二是要剥离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职能。村民委员会的“合法性”来源于村民的授意和对村民公共需求的回应。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却较为严重,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村民对自治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因此,要通过体制机制的设计促使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的回归。比如,可以引入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使自治组织从政府政务中抽离出来;有条件的农村还可以设立公共服务站,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的承接提供平台,避免村民委员会因承接政府公共服务导致无暇做好本职工作。在实际运作中,还可以尝试通过村(社区)工作准入制度以减轻村委会、村(社区)公共服务站负担,同时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和公共服务站的关系,避免两者之间的交叉和重叠。
多方参与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创新,推进社会国家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根本要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实现了社会管理主体的多方参与,使社会力量竞相并发,这是宝贵的历史经验。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这一经验需要大力地继承和弘扬。邓小平曾指出,“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调动一切力量,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工业国而奋斗。这就是我们今后很长时期的任务。”⑤《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新时期,“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也充分彰显了多方参与的重要性。当前,我们尤其“要注重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①包心鉴:《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7 期。,不断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培育和壮大社会力量并畅通其协同渠道;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与社会管理的独特作用,通过“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协调关系和自我教育”,充分发挥其协调社会关系的桥梁作用和协助党和政府完成历史任务的基本功能;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对话,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健全群众参与制度,对农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等做出明确规定,通过扩大群众参与疏导农民的利益诉求,增进农村社会治理的“合法性”,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总之,实现农村社会管理主体、客体等要素之间的“帕累托最优”,进而发挥社会管理的整合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农村社会的科学发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探索给我们留下的重要启示之一。
重视法制建设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探索的重要经验,也是这一探索留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要求,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途径、重要手段和基本保证。法律之所以能成为保障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不仅仅在于法律是一种控制人的外在行为的强制性工具”,更主要的是“在于法律的另一优越性,即与道德和宗教相比,法律是一种他律”。②谭志福:《法律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正当性依据及其限度》,《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6 期。只有实现农村社会管理的依法运行,农村社会才能够实现长久的和谐稳定。目前,囿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因素,法治在农村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彰显还不够,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农村社会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一方面,农村社会管理的立法相对滞后,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层次底,数量少且政策不配套;另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较为普遍,“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观念未根本改变,基层干部“信权不信法”和基层群众“信访不信法”并存。“现行法制存在的缺陷影响了农村基层党组织依法执政与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基层自治组织依法办事相互关系的和谐统一,影响了基层公共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③孟大川等:《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法制建设实证研究——以四川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为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2 期。因此,完善农村社会管理法律体系、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培育法治文化和营造法治环境,构筑起农村社会管理良性运行的规则体系,使农村社会管理实现有法可依且依法运行,是当前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当务之急。
总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探索,关于推进国家与乡村社会协调发展的实践经验和理论贮备,是我们当前推进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继承的宝贵经验。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借鉴很多,但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领导和推进社会管理的实践挖掘和理论彰显还远远不够。这是需要学界共同努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