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3-04-03 08:27李冬冬张楠李洁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3年1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大学生

李冬冬 张楠 李洁

一、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现实背景和发展历程

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依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指标,研究制定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这是我国首次从中小企业中划分出微型企业这一类别。该规定首次在市场主体中新增了微型企业,这标志着微型企业发展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今后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

与中小企业相比,微型企业具有不同的特点:没有正式的组织方式,缺乏管理工作内容和正式的薪酬制度。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是亲戚朋友和熟人,很少有正式的融资渠道。企业员工以家庭成员为主,且大都是通过正式的就业渠道不能就业的人,不需要建立正式的会计科目。

在当前的国际经济背景和高校“扩招”政策下,大学毕业生数量逐年迅速增长,但是由于知识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不平衡、现行用人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大量的大学生无法及时实现就业,待业大学生毕业生已然成为我国失业构成的两大主体之一。大学生就业是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利益。据《半月谈》报道,重庆大学建筑城市规划学院毕业生陈箫出资6万元,加上重庆市财政资助的4万元,创办了注册资本10万元的公司,该公司不仅解决了重庆大学2名研究生、4名本科生的就业,还为在校大学生提供了10个实习岗位。显而易见,推动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既可以使创业者自己就业,还可带动其他人就业。对于刚迈出校园的创业大学生而言,微型企业是个很不错的选择,毕竟微型企业有容易起步的优势,投入资金不多,人力成本也低,“掌柜的”可以兼做“店小二”。另外,大学生对新生事物充满激情,具有创业动力和耐力,专业理论知识较强,这些使他们成为一个具有独特优势的创业人群,成为一个可培养和支持的微型企业创业群体。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微型企业自身条件已经成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显著。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微型企业经营困难问题,出台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各地也相继出台了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例如武汉市在2011年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重庆市于2011年发布《关于做好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央和地方政府精心制定相关措施、积极扶持微型企业的发展,正是着眼于其发展对社会进步产生的积极作用。微型企业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经济总量,弥补企业和社会服务缺位,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在国内,以重庆市为例,目前全市扶持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截止5月份,全市已发展微型企业18864户,其中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3402户,占总数的18%,全市各高校均设立了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在国外,欧洲的2000多万家中小企业中,微型企业就占了93%,在拉丁美洲,5人以下微型企业雇工占非劳动力的一半,在非洲占三分之二,美国、加拿大微型企业人数接近90%.不难看出,推动微型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

二、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探究

政府对微型企业的大力扶持,帮助不少大学生实现了创业梦想,同时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

第一,当前创业政策不足以满足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对于法律制度的需求。

自2008年以来,国家对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支持措施越来越多,但是这些政策固定性不强,变动性较大,且这些政策大部分仅仅局限于初期创办程序和部分税收的优惠,不够全面,后续工作不够完善,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对法律制度的需求和当前政策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当前政策不能满足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对法律制度的需求。创办微型企业的大学生们需要一种长期稳定的规范性的制度来确保其创业的稳定性和成功的可能性。所以,大学生需要的是一种比较固定的、系列性的法律和制度,来为他们创办和发展微型企业提供保障。

第二,缺乏有效的监管与沟通机制,行政效率低下。

通过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促进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文件通知中,可以发现大部分都是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方式,即地方人民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与企业有关的其他部门齐抓并管,具体涉及到工商、财政、税务、金融、人力社保等部门。如此庞大的行政执法体系,尚未成立专门的监管机关,易造成监管的真空和重叠,同时,各个部门间相互缺乏充分的信息沟通,不利于彼此间的联合执法,严重影响行政效率。

第三,尚未形成针对大学生的资金扶持链,融资难问题依然存在。

创办微型企业的大学生们大多数刚刚迈出校园,缺乏创业的固定资本。微型企业虽然是一种投资成本比较低的项目,但是对零收入的大学生们来说,创办一个微型企业的初期投资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很好的融资渠道,他们只有先从亲戚朋友和熟人支取一定资金。笔者做了一个调查,在重庆市已经成功创办微型企业的大学生当中,有76.3%的人资金来源是家庭。融资渠道有限是大学生在创办微型企业中的一个瓶颈,亟待形成一条有针对性的资金扶持链。

第四,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大学生创办的微型企业种类繁多,其中不乏很多像文化创意等具有知识产权性的创业,但目前对此类性质的微型企业保护力度不够,致使大学生们对此类微型企业的创办兴趣减退。对于知识型微型企业的创办,国家应该给与更多的支持与鼓励。切实落实好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更好地促进大学生科技创新,促进微型企业的科技型转化。

三、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完善

第一,完善立法,建立一整套专门性的法律制度。

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存在很多不成熟的地方,所以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在现阶段是不适合独立立法的,而目前的政策又是无法满足大学生需要的,因此,建议整合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文件,在相互借鉴的基础上,形成一套具有大学生微型企业特色的法律规范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调整《公司法》,公司法可在公司设立的门槛、公司管理等方面,适当地对创办微型企业的大学生予以特殊对待,可以降低微型企业原有的基础上降低大学生注册资本,适当减少大学生公司注册程序;调整《知识产权法》,将大学生微型企业中的知识产权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对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行为处以重罚,通过双管齐下的方式加强对大学生微型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调整《财税法》,大学生作为一个需要扶持的重点群体,可以通过税法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减免其全部或部分税收。

第二,依法规制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

在立法时应整合资源,严格限制各执法部门的职权和职责,尽可能限制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滥用职权。依法建立专门的促进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领导小组,协调各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率,实现执法公平。同时,应该在部门间设置便利的交流平台,以促进部门间信息的共享和相互沟通。为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工作的开展,建议形成在校大学生微型企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部门每月会晤一次,定期研究解决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相关问题,统筹协调在校大学生微型企业创业工作。

第三,完善监管法律制度,加强督促指导体系建设。

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初期,其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并不强,市场上不正当竞争,往往把大学生的创业扼杀在创业初期。针对这一现象,可修改市场监管法,适当加强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减少或者尽量避免不正当竞争,给每个创业者一个平等的创业机会和发展机会。加强监督和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加大罚款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力度,一方面为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行为。

第四,完善融资扶持法律制度,建立专项帮扶基金。

国家应该设立旨在促进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专项发展基金,由专门的大学生微型企业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为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解决资金难题。该专项帮扶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该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特定的使用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基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地方需要,设立大学生微型企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参照国家规定,以扶持和推动地方大学生微型企业的发展。

第五,加强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和监管法律制度建设。

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成功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所在地领导小组、工商、财政等部门要会同创业指导站和学校就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跟踪服务,使其正常营业,健康成长。大学生微型企业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按规定支付,要求做到不抽逃资金、不办空壳企业,不从事非法投机经营。

支持和鼓励在校大学生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类微型企业,有利于大学生培养创新精神、锻炼创业能力和满足创业意愿,有利于吸纳较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微型企业创业队伍,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大学生就业、打造创业型社会的现实要求。在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过程中,有必要构建一个保障和促进大学生顺利创办和发展微型企业的法律制度体系。这是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需要,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应该始终相信:虽然目前大学生创业现状不乐观,但是构建和完善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大学生微型企业法律制度体系,不仅能为大学生带来一个美好的明天,更能进一步推动微型企业的蓬勃发展,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契机。(“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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