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春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呼和浩特010020)
完善制度 做大市场
马志春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呼和浩特010020)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产权市场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关系问题成为了产权业界最为关注的话题,其中最受质疑的观点就是:只要是涉国的资产或产权就是公共资源,只要是公共资源就必须进入重新组建或整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按照这样的思路理解,就全国各省(市)区的市场建设现状而言,必然会引起产权交易机构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间业务的边界之争、机构的存废之议、人员的去留之选,除此别无他法。但是如果我们认真解读国家的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其初衷和要义,便会进一步理解国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加坚定产权市场的发展前景。
按照新一届政府的改革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3月下旬和4月下旬下发了两个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面的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3]63号),特别是4月21日下发的63号文,更是就廉政工作从制度建设层面和部门职能角度把公共资源市场与产权市场进行了清晰的定位与分工,直接肯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与产权市场业态共存的现状,并进一步明确了产权市场的业务范围与监管主体。理由有四:
一是从国办函63号文第二节关于管住权力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文中从五个方面列出的用制度建设去管住权力,包括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招拍挂;改革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制度,推进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化改革;规范招投标;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虽然文件是从制度角度提出国务院所属部门的分工与建设目标,但文中通过“推进”、“建立”等词汇,明确地把公共资源交易和产权交易提到了市场化改革的层面;而对招拍挂、招投标、政府采购则用了“严厉查处”、“严肃查处”、“严厉惩处”等词汇,主要是在行为、工具、方法的监督要求层面。很明显,前者是市场体系方面的制度建设,政策目标更全面、更系统;后者是操作流程方面的制度建设,政策目标更具体、重点更突出。
二是国办函63号文第二部分第二条提到“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而第四条只提到“改革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制度,推进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化改革”,并未提出建立或整合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平台或类似的说法。这就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新生事物,需要建立和整合,而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早已经国务院国资委通过全国国资委系统推动建立起来,因此无需重建或整合,需要的是进一步加强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四统一”建设和督促检查,以便强化原有市场体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功能。
三是国办函63号文第二部分第二条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的责任部门有8个,唯独没有监管产权市场的国资委,表明了产权市场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离。第四条关于改革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制度的负责部门是财政部、国资委和发展改革委,牵头部门是财政部而不是人们所习惯看到的国资委,一方面说明国家对于产权市场从事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职能进行了充分的肯定,并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牵头指导工作正在由政府特设的出资人代表机构向政府常设的公共事物管理部门转移;另一方面说明产权市场的交易范围已经包含了大国资的概念,除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以外,国家又一次肯定了以往财政部门出台的金融国有产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规定,文件的出台必将强化这些制度在各地区的深入落实和执行。
四是从国办函63号文第二部分所列五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内容来看,就制度、规则本身而言未出现新建、建立、重建之类的词汇,而使用的均是“改革完善”、“坚持”、“规范”、“加强”的说法。文件所列的各类制度体系建设的分工部门均包括原有的该制度体系的主管或主导牵头部门,这说明国家承认原先各部门在市场建设过程中的既有成果,当然也包括国务院国资委对产权市场体系建设一整套的制度建设。上述所有制度建设的目标仍然是以原有制度体系为基础来完善和加强,原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仍然是制度建设的主要依据和基础,并会在新的部门分工支持下更加完善和清晰。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国务院办公厅63号文件的出台是产权市场建设的里程碑式文件,在国务院国资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全国产权市场为推动国有产权阳光交易的市场化改革,为推动中国多元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为预防腐败发生和建设廉洁政府都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作者为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