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铮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长沙 410000)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转、受让方往往不是本人亲自来办理相关的具体交易事项 ( 如转、受让方为法人的,除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外,只能委托他人代理 ) ,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情形。产权交易机构在对转、受让方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时,应当从严、从细审核相关的授权委托事项,以规避交易风险,保障交易活动顺利进行。
1.1 授权委托书的法律性质。审核授权委托事项,是从审核授权委托书入手的。授权委托书,是指委托人(被代理人)委托他人代表本人从事相关活动,而向受托人(代理人)出具的、由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事务时出示的代理证书。受托人通过委托人的授权,获得委托代理权。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我国《民事诉讼法》亦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权产生于委托人的单方授权行为,不必征得受托人的承诺,也就是说,授权委托书只需委托人签章确认,而不需要受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章表示是否接受委托。获得委托代理权的受托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 代表与代理的区别。特别值得说明的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实质上是一个民事主体,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为其所代表的法人的行为),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因此不另需法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我国《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代理人的行为并非被代理人的行为,但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在实际工作中,有人提出:代理人授权签订合同,应当签自己的姓名还是签被代理人的姓名?其实这本不是一个问题。代理人是接受委托办理代理事项的,其代理的行为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在合同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1 授权不明。在实务工作中,我们会发现,有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晰,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权限过于笼统,难以弄清授权的实际范围。比如:授权委托书上记载的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办理竞买前进路16号文化大厦18楼整层房屋的相关事宜”,这样的代理权限就是典型的授权不清。何为“相关事宜”,何为“不相关事宜”,实在难以界定清楚,为以后发生争议留下了隐患。受托人究竟有无权限签订竞买协议,究竟有无权限签订成交确认书,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如果最终认定无权签订竞买合同或者成交确认书,则受托人实施的行为会因为无权代理而归于无效。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2 授权已过有效期限。授权已经超过有效期,会直接导致授权委托无效,构成受托人的无权代理。比如,若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有效期至2013年6月26日止,而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时间已是2013年6月27日,则此时授权委托书的授权期限已经过期,相应的授权已经明显失效。还有一种情形是,授权期限可能在代理事项办理过程中过期,这一情况往往容易被忽视,需引起高度重视。因为一旦在代理事项办理过程中代理期限过期,此时若继续由原受托人代理,则会导致无权代理(委托人依法及时追认的除外),引发后续交易风险。
2.3 代理超越授权范围。受托人虽然已经获得了委托人的相应授权,但是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办理代理事项。比如,受托人在无签订相关合同权限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应认定为越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受托人超越代理权限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受托人自行承担,除非其越权代理行为依法获得了委托人的及时追认。受托人超越权限办理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3.1 着重审核授权范围是否明晰。基于前面的分析,在实务工作中审核授权委托事项时,应当着重审核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权限范围是否明晰。授权权限范围模凌两可、含糊不清的,为审慎起见,应建议相关交易方重新更换授权委托书,进一步明确授权范围,以防相应的交易风险。
3.2 审核授权是否已过有效期限。在审核授权委托书时,应当仔细查看授权期限是否已经到期。已经过期的,应该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对于授权期限过短的,应当特别留意,一旦到期,则受托人不得继续从事委托代理活动,否则将构成无权代理。授权委托书未载明代理期限的,应当予以明确。
3.3 防止越权代理。在产权交易活动中,受托人的代理行为不应超出授权范围。产权交易机构在组织交易活动时,应充分留意交易各方的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明确授权,以有效防止受托人超出授权范围办理代理事务的现象发生。
未实行会员代理制的产权交易机构,一般是接受交易相关方的委托,办理产权交易相关事务。产权交易机构也是受人之托,因此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其中一项责任就是,对交易相关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如果因为产权交易机构的过错,在审核授权委托事项时出现失误,则可能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产权交易活动中的授权委托事项,从严审核相关材料,以从源头上规避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