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及出路

2013-04-01 10:14许崇正
创新 2013年6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贷款融资

许崇正

论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及出路

许崇正

为促进中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解决其融资难的现实问题。文章通过分析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基本表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影响因素,进而提出了设立直接隶属于省级政府的中小企业局,构建以财政资金为主导的担保体系,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经营管理机制等建议,为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提供借鉴。

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金融体制;信贷投放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群体日益壮大,已成为国民经济中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为推动经济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普遍面临资金缺乏的问题,融资困难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在世界经济形势和国内经济形势总体上仍十分严峻复杂,各种矛盾不断凸显的经济形势之下,中小企业将面临劳动力成本攀升、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土地供应日趋紧张、环保成本进一步加大等诸多挑战,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当前我们国家和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基本表现

(一)融资渠道狭窄,过于依赖银行贷款的局面仍未改变

企业融资一般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由于受制于目前的资本形成机制和中小企业自身因素,中小企业尤其是规模以下中小企业很难从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等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中小企业在无法从资本市场融资和从银行取得贷款情况下,迫于对资金的需求往往转向民间融资,但由于利率水平、人际关系、企业规模、资金量、法律政策等因素影响,企业真正从民间融资的资金量也很有限,一般占比在10%~20%之间。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因其自身“只贷不存”的政策限制,有限的可贷资金量难以扩大中小企业受益面;风险投资基金的缺乏,使中小企业尤其是创业初期的企业难以摆脱融资难困境;典当行业的发展规模小和市场不规范,也限制了中小企业的非银行融资渠道。

(二)融资中的结构性问题较为突出

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结构性问题是指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如新能源、生物科技、纺织、服装等行业)、不同规模(如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中小企业融资差异较大的现象。这种融资结构性问题使得不同中小企业在资金需求、融资方式、融资期限等方面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因而客观上要求针对不同地区、行业、规模的中小企业制定和实施差异化的政策措施。

以江苏省为例,苏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外资、外向型企业多,市场经济更为活跃,金融危机对苏南中小企业的影响更为直接。随着目前市场逐步恢复,部分企业接收的订单多为短单,且贸易结算方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期限一般在2个月左右,企业资金回笼速度放缓,对资金的需求较大。苏北地区以内资、内销型企业为主,目前正在大力承接苏南的产业转移,融资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小,以传统银行融资方式为主,其他融资方式发展滞后,担保体系的作用在企业融资中发挥不够。纺织和服装等行业的中小企业,由于银行部门设置了融资门槛,融资问题更为突出。当前,真正融资难的中小企业,主要是产品具有一定市场前景,但资产负债率偏高,内部管理不甚完善,信用状况不够理想的规模以下企业。这类企业对融资的需求较为强烈,占整个中小企业的比例也较大,银行部门在对其贷款时存在顾虑,从而其获得直接融资的渠道也更有限。

(三)贷款利率水平较高,企业融资成本较大

就银行贷款来说,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小、贷款频率高、信贷风险大。在目前的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体制下,执行严谨审批、严格考核体系,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使中小企业难以及时获得贷款。同时,银行为了防范中小企业贷款相对较高的损失风险,按照利率覆盖风险原则,给中小企业贷款执行更高的利率。据测算,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约相当于大企业的5倍。

与此同时,中小企业在融资中的相关费用还相对较高,存在收费名目繁多、手续繁杂、标准不合理等现象。企业贷款及担保收费中涉及资产评估费、土地评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设备抵押登记费、公证费、担保费等,担保公司对于每笔担保贷款还要扣留10%~20%的风险保证金,企业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会寻求担保公司担保。

(四)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环境有待优化

目前,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以鼓励相关机构向中小企业融资,但一些政策过于宏观,只有原则性规定,实践当中难以操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责不清,各个部门的政策难以协调,导致好政策难以落到实处,影响了政策的有效性。例如,在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实际是对大中型企业有优惠,而对中小企业执行上浮利率的做法,就很难真正体现出支持帮助中小企业。在营业税减免、工商注册与增资、评信体系查询等方面,对融资担保公司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到位,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中小企业融资难。

由于多方面原因,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完全对称,导致企业不了解货币信贷政策、货币品种和金融服务的具体规定,而银行也很难了解到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信用程度。信息不对称成为“贷款难和难贷款”瓶颈中的瓶颈。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不健全,难以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加之评估中介服务不规范,大多数申请贷款的企业可抵押物本来就少,且办理抵押物资产评估登记手续涉及工商、房产、财险、法律公证等对口部门,程序多、手续繁、费时长、收费高,银企之间的信贷供求双向操作出现梗阻。

(五)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问题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定性模糊。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但在经营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唯一业务就是办理贷款发放,具有明显的金融企业基本特性。这一尴尬身份导致了其在经营过程中,在金融机构的存、贷款都只能按企业标准计算,而不能依SHIBOR利率为标准计算,影响企业利润核算。

二是资金来源有限,后续资金不足。由于不能吸收存款,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令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存在一个瓶颈——后续资金不足。尽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但是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而只能依照企业贷款利率,加上银行贷款对抵押、担保的要求很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均偏高。资本融资难,捐赠资金更无从谈起,甚至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时间不长,贷款就发放殆尽陷入窘况,这严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专业人员匮乏导致管理存在漏洞。专业人才匮乏,也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块短板。目前虽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从业经历,同时具有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但由于当前经营效益较低,无力高薪聘请有银行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业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现象,并由此导致一系列的内部管理问题,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实践中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在信贷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的执行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存在不同部门、人员之间职责交叉或空白现象。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贷款业务未实现前、中、后台的完全分离,存在信贷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现象,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存在瑕疵。

四是自身定位存在偏差,服务“三农”力度较弱。这主要表现在:机构分布不合理,现有小额贷款公司机构设立明显偏重于经济和政策的焦点地区,而其他地区则少有甚至没有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涉农贷款占比较低,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追逐商业利益,更乐于面向企业放贷,忽视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基本职责;合规经营意识较差,违反限额规定发放贷款。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发放贷款超资本净额5%的管理规定,发放10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集中度风险加大。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一)缺乏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

中小金融机构是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小型贷款机构,可以从大银行“批发”一些贷款资金,“零售”给中小企业。各类中小金融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商业银行往往是中小企业融资的第一选择,但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风险大、缺少抵押物等“先天不足”而常常被银行拒之门外。从银行方面看,出于成本效益以及风险等方面的考虑,对小企业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也情有可原。尽管央行和银监会三令五申要求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但仅靠商业银行一己之力,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区域性、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自身固有的“只贷不存”缺陷难以持续发挥作用。村镇银行的组建还刚刚起步,一些地级市只有一到两家中小金融机构,甚至没有,只有从外地引进的少数金融机构。而中小企业在融资当中普遍反映金融机构太少,尤其是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地方化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导致中小企业贷款无门,融资困难。

(二)政府部门在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工作力度还不够

一是地方财政对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保障引导不足。调研中了解到,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有限,很多政府部门应给予的优惠政策难以真正在资金上落实到位。同时,在各地区之间和内部发展不平衡,对于面大量广的中小企业大量的融资担保需求来说,地方财政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还显得规模小、担保能力弱。在房产、土地、动产等的评估、抵押登记方面,还不同程度存在收费偏高、手续繁琐、办理时间长、效率低等问题,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形成不同程度的制约。二是对银行和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还不健全。在资金支持方面,能获得政府资金补助的担保机构数量十分有限,各级财政每年用于支持担保机构补贴、补偿的资金总量不多,相对于担保行业的社会贡献来说,扶持力度还不够大。尤其是风险补偿、风险分担和激励机制还不完善,制约了担保机构的积极性,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之间存在差距

一是银行信贷权限较为集中。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对基层银行实行严格的授信制度,使得信贷资源层层向上集中。在风险控制方面实行新增贷款“零风险”控制,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但相应的激励机制却不足,责任与收益的不对称,削弱了信贷营销积极性。二是贷款策略有所偏颇。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客户集中、市场开发不充分的问题较为突出,贷款在大中小型企业之间配置失衡,容易形成信贷资源浪费。三是金融产品创新仍显不足,现有的金融产品中很多产品无法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门槛高的问题,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品牌融资等新产品开发不够。同时,贷款手续繁琐,审批环节多、时间长,贷款营销方式缺乏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缺乏符合针对各地区企业实际情况的新的服务形式、新的产品类型,服务方式滞后,不能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短、频、快”的特点。四是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业务开展依赖资本金,缺乏后续的资金来源,贷款发放能力和放大作用受资本金规模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企业融资的支持。

(四)担保难导致贷款难问题较为突出

目前,担保机构的整体放大效应不足,而且信用担保机构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担保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担保损失补偿没保障、金融机构不合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不严密等问题。大多数银行没有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担保机构共同承担风险,而担保机构所承担的是几乎全部的担保风险责任。造成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使担保机构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部分地区担保行业整体亏损。由于大量规模较小的担保机构实力弱小,因此导致了:一是无法满足企业的担保需求;二是不少担保公司因注册资本少不被银行认可,影响了业务的扩大;三是自身抗风险能力弱。这些问题的存在,不能充分放大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能力,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五)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不足导致了融资难

中小企业自身的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可抵押资产缺乏尤其是缺少核心抵押资产。一些企业没有甚至不愿办理企业房产“两证”,或者房产已经进行了抵押,企业在融资时难以提供有效抵押而不能获得贷款支持。二是企业担保有效性差。中小企业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效益好的企业不愿出具担保,效益差的又不符合担保条件,而且往往一家企业出了问题会连累一批企业,导致企业间的担保变得有名无实。三是中小企业评信等级低。由于部分企业未申请评级、一些新投资企业未参与评级以及部分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不够评级等,中小企业总体信用等级相对较低,获贷能力较低。加之中小企业经营信息不透明、不对称,加大了银行贷款审查工作的难度。银行由于缺乏有关中小企业客户风险的足够信息,为规避风险往往对中小企业紧缩贷款。四是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弱。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城市经济发展影响大,业务不稳定,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多,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力,这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融资。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建议

第一,设立直接隶属于省级政府的中小企业局,强化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配套服务。在省级政府内部设立直接隶属的专门机构,提升中小企业局的地位,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尤其是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目前,省市中小企业局仅是经贸委的内设机构,并非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能定位上管理多于服务。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宏观管理不够,微观干预过多,政出多门,缺乏政策的协调统一性。因此,可以借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的管理模式,建议将有关部门中涉及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进行归并,组建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省级中小企业管理局,各地成立相应的中小企业局,重新定位现行机构职能,使得各级中小企业管理局能在政策性融资、商业性融资和信用担保、咨询服务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从而达到制定政策的统一性,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全省(区)中小企业的管理、组织、协调、服务。

第二,加强担保行业的监管,着力构建以财政资金为主导的担保体系,建立省、市两级再担保公司。针对目前担保难导致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担保体系不健全、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现象,客观上要求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解决监管不到位或监管缺位的问题。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融资担保业务中的市场准入、运行规则、享受的扶持政策以及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与个人消费类等担保机构严格区分)。通过规范和扶持,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应构建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导的担保体系,作为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支持。同时,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区)的省级再担保公司,加大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税收支持等政策力度。建议今后在市一级也建立政府背景的再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要认真研究担保公司的难处,解决困难,将再担保工作做到实处。近年来各地都建立了不少担保公司,但由于运作上存在困难,仅靠担保业务很难维持,只好做一些存贷的业务作补充,这显然是违规操作,与担保公司的初衷不一致,个中多半原因就是怕风险不敢担保。为担保公司保驾护航,是顺利开展向中小企业融资的不可缺失的环节。各市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给予担保机构一个适宜的赔付比例(比如可以按照担保机构月平均担保余额的5‰~8‰给付),在规定范围内予以补偿,确实增强担保整体能力,分散担保行业风险。

第三,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鼓励中小企业间建立互助金融组织。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引进银行间竞争机制,可以促进融资效率的提高。美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实践表明,中小金融机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主要金融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该加快建立地区性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加快对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化改造,扩展担保公司业务范围,使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形成较为完整的服务体系,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供给,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在省市两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加快建立专门化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不断积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质量,促进金融业和中小企业的共同健康发展。同时,中小企业间可以建立互助金融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互保基金,加强共同发展和风险共担的能力。还可以尝试利用行业协会和商会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第四,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的中小企业贷款经营管理机制。一是建立科学的成本核算机制。商业银行要在科学管理、科学评估基础上,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资金成本、可能发生的拨备,以及各种管理成本进行统筹核算。只有这样,才能使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建立在商业基础上。二是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价机制,使得中小企业的利息收入能够覆盖资金成本、管理的成本、拨备的成本。商业银行应该在成本核算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贷款利率。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信贷人员、管理人员能够积极主动地做好中小企业的沟通、调研和风险评估工作,有充足的热情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四是建立尽职的免责机制。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除了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之外,要对中小企业贷款制定一个风险容忍度,还要建立和完善尽职免责、渎职问责的制度。五是建立高效的审批机制。商业银行应该转变管理机制,调整管理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适应小企业对信贷资金短、平、快的要求。

第五,推动建立中小企业多层次直接融资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必须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中小企业发行债券,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完善中小企业金融保险服务体系,从而构建完整、高效的中小企业“大金融”融资体系。为此,一是要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风险资本市场等,培育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市场体系。通过创业板市场,解决处于创业中后期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通过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为达不到进入创业板市场资格标准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通过风险资本市场,为处于创业初期阶段高科技型的中小企业提供私人权益性资本。二是要加快建设风险投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金融保险服务体系。应鼓励创建专业的投资公司或设立风险创业基金,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同时,出台各项配套政策,鼓励大企业向高技术风险企业投资,鼓励个人创业,从而形成一个集风险投资、企业债权、上市融资、保险服务和银行贷款为一体的融资体系。

第六,加大政府部门工作力度,积极致力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扶持力度。对于出台的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律和措施,要转化为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落实为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制度,使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一是完善各项相关政策。落实《中小企业法实施细则》,调整和完善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办法》,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担保的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力度。二是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在已有的针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出口生产补贴基础上,启动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补贴。三是提供税收优惠。落实对中小企业信贷及其担保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采取差别化的措施。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使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力度达到国际水平。同时,应允许中小企业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实行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税收优惠形式。四是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投入,着力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合理的信用评级标准和体系,使中小企业信贷管理环境更加规范科学。五是加强对中小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在调研中笔者了解到,很多中小企业没有正规的账本,或者有几套帐,表里不一;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运作缺乏通盘计划,只要有一点资源就上项目,给银行判断是否给予贷款增加了难度。建议加强对中小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同时,鼓励中小企业与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的横向联系,建立并完善企业的各项制度,扫清融资障碍。

第七,加快制定担保法律制度。制定全面的具体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对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如何通过担保、补贴、减税、保险、特别基金等渠道和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进行规定和规范。

第八,尽快建立省级中小企业信息共享体系,建立单独的中小企业资信评价标准与制度。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息管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进程,建立全省性的和地方性的中小企业信息共享系统。同时建立单独的中小企业资信评价标准。

[责任编辑:李君安]

F276.3

A

1673-8616(2013)06-0005-05

2013-09-04

许崇正,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合肥财经学院院长(江苏南京,21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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