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颖
(闽江学院公共经济学与金融学系,福建福州350108)
国际小额保险成功经验表明,在广大贫困的农村地区小额保险成为小额信贷之外的又一有效扶贫手段。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建立小额保险制度规避风险,缓解了农村人口基本保障缺失的现状。目前,世界上有许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小额保险方式,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保障难题。早在2008年6月我国就组织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险的试点,小额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拉开序幕。我国小额保险究竟适用哪种发展模式,要从我国保险发展实际出发,借鉴国际小额保险成功经验,探讨小额保险经营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对小额保险的定义:是依据公认的保险惯例(包括保险核心原则)运营的,由多种不同实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1]。我国保监会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中界定:小额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2]。虽然对小额保险的具体表述各有不同,但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虽然当前我国经济总量已位居全球第二,但人口多、底子薄、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按照我国贫困线标准,一些农村和边远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农村的经济依旧落后,《2012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指出我国还有1.28亿的贫困人口。2008年8月我国保监会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2010年1月3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发展农村小额保险[3]。经过前期的试点,2012年7月19日保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服务,提高低收入群体的风险防范能力。
虽然目前我国在小额保险业务范围涉及农业、财产、意外伤害、健康和寿险等领域,但仍存在小额保险市场供求失衡问题。供给方面,申请小额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有限,保险公司对农村小额保险业务拓展的积极性普遍不高;需求方面,现有的小额保险险种无法完全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风险防范需求。小额保险保费相对于低收入群体微薄的收入而言仍然较高,支付能力有限也大大抑制了其对小额保险的需求。受渠道的制约,大多数保险公司进入到农村小额保险市场依然需要很长的时间,从而造成整个服务体系不完善。由于低收入群体保险意识较薄弱,认可并接受小额保险产品或服务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在委托代理模式中,保险机构与代理人(目前主要是微型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发展小额保险,保险机构借助微型金融机构平台向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保险服务。微型金融机构引入竞争机制筛选合作对象,与有竞争力的保险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保险服务。
这种模式的优势:(1)充分利用双方的现有资源,降低市场交易费用;(2)保险人可以快速进入小额保险市场,设计符合低收入人群消费需求的小额保险险种;(3)有利于分散小额保险经营风险,缩短推出产品和培育市场所需时间。
但是这种模式也有一定的缺陷:(1)代理人销售意愿较弱;(2)小额保险合作关系较不稳定;(3)信息不对称影响理赔效率;(4)佣金制度易引发道德风险。
互助合作模式开展小额保险业务,互助机构既是小额保险的提供者又是小额保险的享有者。提供小额保险的互助机构有:(1)以社区为单位的互助保险协会;(2)隶属于金融合作社的保险机构;(3)独立的互助(或合作)保险机构。
互助合作模式的优势:(1)有效规避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小额保险的被保险人同时也是保险机构的所有者,个体利益与团体利益相一致,且骗保的可能性较小;(2)成本费用较低,借助互助机构的客户资源优势,能够实现规模经济,保费水平和保险利益可以根据成员的实际需求进行相应调整,面临的道德风险也较小,因此运作成本相对较低;(3)更容易获得低收入人群的信赖。
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缺陷:(1)保险产品不够丰富;(2)经营业绩较易受互助合作机构影响;(3)管理能力有限,坦桑尼亚UMASIDA社区模式经验表明,社区型小额保险在产品设计定价等方面还面临“瓶颈”,必须借助外力加以解决;(4)规模有限、财务可持续性将面临较大挑战。
在印度、孟加拉等国家,微型金融机构直接提供与存款或贷款业务相关的小额保险,主要是为了降低借款人由于健康、意外伤害等原因产生的贷款风险,既保障了小额贷款的安全,又满足了客户对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推动了小额保险的发展。例如,印度历史最悠久的微型金融机构——自雇妇女协会银行(Self-employed Women’s Association Bank,简称SEWA银行)为其存款客户提供几种保险方案,为贫穷妇女提供疾病健康保险,这些险种恰恰是保险公司不愿提供的保险产品。
独立经营模式的优势体现为:(1)能够自主设计小额保险产品,有利于保障客户的利益;(2)品牌形象清晰,客户认知度较高;(3)小额保险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有保障。
这种模式也不可避免存在不足:(1)小额保险产品较为单一,提供的保险保障有限;(2)微型金融机构直营模式无法通过再保险降低整体运营风险,难以应对客户的集中索赔;(3)专营小额保险的机构经营成本偏高,无法有效分散系统性风险,容易陷入经营困境。
模式是一种制度安排,不同的模式是由不同的资源条件、文化结构、环境因素和主观能力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不同模式之间不存在一种模式对另一模式的绝对优势,可以相互借鉴经验,不同模式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相互转化。
1.有利于发挥小额保险的社会职能。小额保险的服务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是为社会保险覆盖之外的人群提供一定的保障,在某种意义上发挥着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由于低收入群体抗风险能力较弱,迫切需要相应的风险保障制度。但是由于对保险缺乏了解,有些甚至是误解,2012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4543万人[4]。
2.有利于激发小额保险的市场潜力。低收入群体对小额保险的需求弹性较大,市场面临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以传统保险市场的经营管理经验未必能有效处理小额保险问题。因此在选择经营模式时要考虑以下条件:(1)风险偏好和承受水平;(2)资源(如合作人、时间、资金等)的可获得性;(3)组织管理能力;(4)财务收益的创造潜力。为了使小额保险持续经营,需要争取更多外部资金、技术和管理资源的支持,激发小额保险的发展潜力。
3.有利于降低小额保险运营成本。国际经验表明,有效控制成本是小额保险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商业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商业化程序运作,但是面对分散的小额保险业务,增加了保险营销、保费收取和定损理赔的操作成本和难度。因此小额保险经营初期不宜完全采用商业模式。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与农村居民联系比较密切的机构合作,以此降低交易成本;可以采用团体保险的方式降低营销费用及佣金支出;也可借助农村金融的服务平台,减少保险机构的运营成本等;此外还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激发其拓展小额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发展模式才能有效地促进小额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小额保险业务开展模式可以更加灵活自主。
1.多主体合作模式。小额保险发展初期,多主体合作经营模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借助妇联、残联、村委会等基层社区组织了解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有助于保险公司有效设计合适的小额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承担相应风险开发小额保险产品,通过代理机构销售及统一收取保费,既方便了客户也解决了保险公司保费收取难题。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小额保险核保工作,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提供理赔服务,合作主体各自发挥优势可以提高小额保险经营的效率。鉴于目前我国公共机构和互助机构还不够成熟,相关的法律也不够健全,制约了该模式合作内容的深入开展。目前典型的多方参与模式“全村统保模式”、“联合互助模式”等主要在小额保险的销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期待在条件成熟后进行更广泛的合作。
2.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运作模式。小额保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根据低收入群体状况,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统筹规划小额保险发展。一种方式是由政府出资建立低收入人群的保险基金,委托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并获得管理费。我国开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项目就是以基层政府为主导或是非正式组织的形式存在,体现了互助合作、非盈利的性质。另一种方式是由政府提出小额保险需求或方案,筛选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政府负责小额保险的宣传动员,保险公司负责产品设计、核保、理赔等一系列服务。政府在小额保险经营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农村小额保险业务予以免征部分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推出一款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万元,50元的保费由地方政府补贴30元,在试点地区参保率很快达到70%,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3.商业运作模式。具有小额保险发展经验的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小额保险业务负责人布兰登·马修斯提出,小额保险成功具有四个重要因素:政府支持、有需求的市场、销售渠道、创新产品[5]。他还强调:小额保险要商业运作,长远要有利润;保险产品应根据需要不断创新;经营过程中即使不赚钱也要确保信誉。这就是苏黎世小额保险的发展理念。
商业运作模式下保险公司独自承担风险,具有专业性及较强的自主性优势,但与此同时面对大规模分散的小额保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上将面临保险展业、保费收取、定损理赔等诸多困难,无形之中增加保险公司操作成本与交易难度。因此,采用这种模式开展小额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相当雄厚的资金实力、广泛的农村销售服务网络和较强的专业技术支持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等条件。国际小额保险成功经验表明,即使在商业运作模式下,政府也要构筑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发展小额保险业务,不断设计更多满足农村保险需求的新险种[6]。
为了让更多的低收入群体从小额保险中获益,无论采取何种模式经营小额保险,只有政府、非政府组织、保险公司、国际金融机构等主体的广泛参与,形成小额保险良好合作关系,才能保证小额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1]庹国柱,王德宝.关于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J].中国保险,2009,(11).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EB/OL].中国新闻网,2008-06-23.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2010-02-01.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N].中国组织人事报,2013-05-29.
[5]王小平.推动小额保险苏黎世在中国如何作为[N].金融时报,2008-01-23.
[6]魏珍爱.加强农村金融监管,构建有效率的农村小额信贷市场[J].云梦学刊,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