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贺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京211100)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现时遭受损失时,向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还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规定索赔是双向的,包括承包方向发包方的索赔,也包括发包方向承包方的索赔,通常称之为反索赔。索赔的性质属于一种经济补偿行为,是合同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体现。
路桥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一种,具有施工周期长,范围广,工程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大,施工条件复杂等特点,这些均增加了路桥工程施工成本的不确定性。尽快熟悉掌握索赔和处理索赔的方法与技巧 ,有助于进行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使原工程报价中一些不可预见的费用,改为实际发生的损失支付,使工程造价更实事求是。因此,人们有必要重视和学习工程中的索赔与反索赔,以维护各单位和部门自身的合法利益。
1.1 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路桥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现场勘察及测量的准确性难以保证,由此造成的地基处理费用的增加在路桥工程施工中难以避免。一般来说,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业主方提供的现场地质、水文情况,投标人应进行现场踏勘,因此承包方应对自己对资料的解释负责。但如果出现的情况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承包方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沉陷等。
工程中人为障碍指的是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地下(上)人工建筑物及其客观存在的障碍物,如下水道、公共设施旧建筑物等,该部分造成的费用增加可以提出索赔。一般采取工期延长和成本补偿或发出变更命令,并确定合适的费率和价格。
1.2 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承包商的报价是以原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为基础计算的,根据合同条款,施工图纸中改变任何工作的数量和性质,或改变了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都是变更,如果此类变更影响了承包商的费用,承包商就可要求重新估价,并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1.3 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
根据形成原因分为承包方和非承包方原因,而且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有时不会同时成立。下列情况承包方可提出工期索赔:合同文件错误,工程师指令错误,有关放线等技术资料不准确,不利的自然条件,现场发现文物,额外的样本与试验,发包方或工程师要求暂停施工,发包方未及时提供现场,发包方违约,不可抗力。以上提出的工期索赔中,凡属纯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且发包方无法预见的情况只能延长工期,而不能得到费用补偿;凡属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拖期在工期延长补偿的同时可以得到费用补偿。
1.4 加速施工费用索赔
发包方原因要求承包方加快施工时,确定加速施工发生的附加费用(加班补贴、施工新单价、加班天数、成本增加值)较复杂。发包方可以接受索赔,也可以采用“奖金”形式解决此类问题。
1.5 发包方不正当地终止工程引起索赔
承包方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方终止工程中的人、材料、机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支出(减去已结算工程数)、盈利损失。
1.6 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分,一般在固定单价的合同中,招标文件会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时应考虑其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内产生的风险费用。按照国际惯例,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一般采取的方式是承包方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因政策变动导致的价格风险承包方不承担,而由承包方自身技术和管理原因造成的价格风险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1.7 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略)
1.8 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承包方可在提前通知发包方后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可获得误期补偿。
(1)工期延误索赔,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导致竣工日期拖后,影响到发包方的使用,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进行索赔。该项索赔一般在合同文件中,以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并规定有最高限额。一般应考虑:发包方盈利损失,贷款利息增加,监理费用增加,租赁费等其他费用。
(2)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引起索赔,发包方有权追究责任补偿损失。若承包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缺陷修补工作,发包方有权雇佣他人完成,发生成本和利润由承包方负担。若承包方自费修复,发包方可索赔重新检验费。
(3)承包方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
(4)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在承包方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发包方可直接将承包方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 (扣除保留金)付给分包商,并从付给承包方的款项中扣回。
(5)发包方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方不正当放弃工程索赔,发包方有权从承包方收回由新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3.1 索赔的时效性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GF-1999-0201)对索赔的时限作了如下规定:“索赔发生28 d内,向工程师发生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 d内,向工程师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 d内给予签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 d内末予答复或末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由此可知,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和处理都应当是及时的,处理不及时的,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3.2 关于不可抗力导致的索赔
不可抗力是指事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如地震、洪水、飓风、暴雨等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按照“各负其责,工期顺延”的原则。具体如下: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损害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2)承包方设备损坏由承包方承担。
(3)发.承包方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相关费用。
(4)承包方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应发包方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方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方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发包方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由发包方承担。
(6)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相关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货或退货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3 有关工期及费用的索赔
因路桥等大型工程施工往往同时分几个标段同时施工。如一个大桥、主桥和引桥,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均能分几个承包人配合施工。其它承包人有可能未能按时按质进行并完成某工作,或发包方对各承包人之间协调安排不好导致了工期的延误,因各承包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承包方有权对发包方进行工期及费用的索赔。
3.4 删减工作量的索赔
发包方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令后承包方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失,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方可以就其损失向发包方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
(1)做好工程记录的保存和整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主要包括合同双方往来的文件,会议记录、现场施工记录、工程财务记录等,以作为索赔或反索赔时有力的证据支持。
(2)收集市场信息,了解价格变化。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物价指数、外汇兑换率行情、工资指数、会计核算资料,人材机的价格波动等。
(3)熟悉合同和规范。要对合同有充分的了解,熟悉相关工程法律法规,才能利用相关知识论证增强索赔能力。
(4)善于运用索赔技巧。如索赔时要选择适当的时机,若发包方迫切希望施工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减少损失,这个时候提出索赔最容易解决。
(5)反索赔要做好预防。发包方应加强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注重合同文件文字的严密性,可以在合同中设立合理的条款进行风险转移。在工作中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随着国内工程建设管理方式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已成为工程造价成本控制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通过索赔可以使企业的额外支出得到补偿,有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同时,合理有效的工程索赔要求承发包双方具有很高的管理水平,及对合同和法律规范充分的了解,才能取得索赔成果。因此学习和运用工程索赔,有助于我国企业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增强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