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力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天津市 300457)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道路下的市政管线也日益复杂。由于各市政地下管线多数未能和道路同步施工,使城市道路二次开挖现象非常严重,不但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也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营。如何在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同期进行地下管线预埋,避免或减少破路施工的情况,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打造宜居城区,已成为各部门研究的热点问题。
地下管线管理法规制度建设滞后,导致地下管线管理职责不明,监管不力。地下管线产权分散,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造成城市道路反复开挖、“马路拉链”现象不断。
科学、合理的管网综合设计是管线建设有序进行的前提,依据规划确定的走向、平面位置、埋深等进行建设是避免反复破路,减少管线破坏的有效途径。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思想上不重视,加之缺乏准确、翔实的现状资料,导致地下管网综合设计不科学,导致只能通过破路施工方式来敷设管线。
破路明挖施工比非明开挖过路方式投资少,技术门槛低。而且,对于能源管线这类市政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各地方监督、处罚及执法力度往往不足。综合上述因素,就导致破路明挖成为管线过路施工的首选方式,各施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随意变更方案,私自进行破路施工,通过“先斩后奏”的方式在获得私利的同时,也使得破路施工处于无序管理状态。
在城市中,许多地下管线年代久远、质量不高、埋设较深,由于缺乏必要的检测手段,也没有形成科学、系统、周期性的管理维护机制,因此普遍存在老化、生锈、堵塞等现象。维修和更换这些破旧管线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也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并要求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每年向城市档案馆移交更改、漏测、报废部分的管线档案。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普遍存在着重建设轻档案的现象,“工程完工,资料全扔”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地下管线档案资料不全、信息不准、格式不统一。给未来道路及管线的施工造成很大影响。
通过对经常发生破路施工的原因分析,可以发现在新建道路时同期做好地下管线预埋,是避免或尽量减少破路施工情况发生最有效的管理手段。做好地下管线预埋工作的主要管理措施如下: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是一个区域在开发建设前必须要做的工作,管线综合规划的成果直接决定了预埋管线的数量、位置及实施可行性。管线综合规划中不仅要包括管线平面位置图,在路口处及管线过路位置均要进行详细的管线竖向规划设计。在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不宜开挖路面、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可考虑采用综合管沟的设计,避免因维修或扩容地下管线而导致道路重复开挖。
科学合理、详细严谨的管线综合规划是未来管线预埋工作开展最重要的依据。
对于新建道路,在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将各地下管线铺设完后再修筑路面结构。但是由于各专业管线设计条件欠缺,而且投资主体及投资计划也各不相同,造成大部分管线无法在道路完工前敷设完毕,给道路的二次开挖埋下隐患,这也是破路施工屡屡发生最根本的原因。
为尽量减少道路二次开挖,在新建或改造道路建成前,建议根据管线投资主体的不同,合理安排管线预埋数量及方式。
2.2.1 与道路建设投资主体一致的管线
一个区域的道路投资主体除了道路投资外,一般还承担着排水、交通、路灯、通信(三网合一)等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职能。从节省投资,便于实施的角度出发,预埋此类与道路投资主体一致的管线具备较高可操作性,协调难度较小。
2.2.2 与道路建设投资主体不一致的管线
对于如供电、给水、热力、燃气等其它与道路投资主体不同的专业管线,为了保证道路建设进度,及预埋管线的可操作性。建议由道路建设单位,根据管网综合及交叉口竖向规划,对此类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进行预埋套管处理,并根据新建道路等级选择合理的预埋套管数量及规格。未来相关专业管线在穿越路口时可直接利用已有套管,避免或减少破路施工
虽然此种方式将增加道路投资,但是道路投资主体可要求利用套管施工的单位,缴纳相关费用,对新增投资进行补偿。
考虑到预埋管线设施(包括预埋管线及套管)在道路建成后,将成为隐蔽工程,若缺少相关图纸资料,日后在查找使用时必将带来不便,甚至会影响未来正常管线的施工,造成投资浪费。这就要求在道路竣工图纸中必须包含预埋管线设施的资料及数据,并将相关资料图纸完整移交给道路产权部门。只有做好预埋管线设施的资料及移交管理,才能将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有效减少未来破路施工。
在实际工作中推行预埋管线相关管理措施后,有效降低了管线过路施工成本,提高了管线过路施工效率,明显减少了破路施工的情况。但是,在一些无法利用预埋管线或没有预埋管线的特殊区域,为了保证区域形象,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在管线过路施工时,相关主管部门应大力推进顶管、拉管、扩管、定向钻等非明开挖的过路施工方式,原则上禁止破路施工。若根据现场情况确需进行破路施工,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工程方案,收取高额破路费用,通过经济手段避免或尽量减少施工单位选择破路施工方式,同时也能促进管线预埋的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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