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体检”立法,是由国家有关机关和专业机构对建筑民生工程实行定期检查,为每个建筑物建立"健康档案"等,确保工程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规范。
一是负有建筑工程安全保障责任的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是建立安全情报信息系统。规定发现问题的举报人制度,楼幢管理人员责任制度,对信息收集与处理等进行规范。
三是实行定期检查与及时检查制度。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过科学方法检查建筑物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安全和质量问题,并进行整改。
四是对每个建筑物建立安全使用档案 (即健康档案),并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居民凭个人身份证均可查询。
五是检查机构为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全监督检查专业机构,该检查机构应具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方面的特殊资格。
六是对居民住宅等大修基金,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或委托金融机构管理,改变现有房管部门管理的现状,大修基金的使用,由专业检查机构提出。
七是规定法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在建筑民生工程监督检查中失职、渎职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摘自:《重庆法制报》2013年1月11日,夏思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