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雅琦
摘 要:社区自治组织以其地缘优势和包容性弥补了传统家庭对个人约束力的减弱,是游走于传统与非传统之间的民主。此项民主具有其独特的理性价值,但在现实执行中也存在缺陷。主张在构建社区自治的过程中应遵循自治原则、民主原则、有限原则和服务原则。
关键词:传统;社区自治组织;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1-0053-02
一、社区自治组织存在的社会背景:在传统与非传统间应运而生
传统意义上讲,中国是一个家庭本位的国家。但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尤其是近二十多年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或正在冲破传统家庭关系。一方面,在改革前的中国社会中,出于改造社会的雄心壮志,国家通过计划控制了几乎所有的社会资源,并通过计划制度进行分配,由此,一个以身份为特征的社会逐步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各自的身份为坐标。改革以来,随着各种制度的变革,市场化的推进,身份渐为契约所替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开始以契约为手段,正应了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契约关系的形成,使传统家庭纽带的观念日益淡化,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建立就变更为自由和任意。同时,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户籍制度的放松,使人口流动性增强。人们更愿到所谓机遇多、收入高的“大城市”追求梦想,而非继续在家族人口聚集地工作生活。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城市之间,城乡人口流动也体现这样的规律。随之出现的是,严格意义上的城乡二元结构被赋予新的含义,人才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横向扩展使这部分人与家庭的联系在空间和时间上不如传统家庭关系密切。
另一方面,改革使单位对个人的约束削弱,促使“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单位”是中国城镇居民对自己就业的社会组织的统称。单位对其职工发挥着劳保福利、子女上学等全方位的社会功能,因而,对个人而言,具有较高的权威。个人对单位有依赖感、归属感。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后,“单位制”受到强烈冲击。过去“有困难找组织,找单位”的行为方式有所改变,个人对单位的依赖弱化,而其自愿结成的社会关系成为重要的支持力量。这样,人际关系最后一道稳定的保障也被削弱。人们“为了生活的需要建立不同的社会关系……家庭生活中所养成的基本关系,在生活向外推广时,被利用到较广的社会场合上去”,这样一来,家庭关系成为人们建立新社会关系的手段,而后者才是真正目的。
尽管如此,中国几千年传统思想的影响仍根深蒂固。据统计,98%的中国人仍然认为家人是其最信赖的人。每逢中国传统节日如春节、元宵节、中秋节,绝大多数中国人都会克服客观困难回家团聚。这表明,对多数中国人来说,在家庭纽带被冲破的同时,仍然保留着传统家庭观念。
这样,在人们保留传统家庭观念的主观愿望和非传统因素撕裂家庭纽带的客观现实之间,需要建立一种新的人际关系和管理关系,以弥补家庭约束力、控制力的减弱。而社区,更确切地说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其地缘优势和包容性,可以扮演这一角色,是游走于传统与非传统之间的民主。
二、社区自治组织的理性价值
社区自治组织主要指按照“社区自治”原则设立的,实行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社区组织。它不属于一级政权机关,而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区自治组织的建立,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实践着自身的理性价值:
第一,构建起以社区为核心的新型人际关系和管理模式,克服了家庭纽带缺位带来的弊端。正如上文所言,人口的流动性和人际关系形成的随意性使家庭对个人的影响和教育作用越来越小,但他们以聚居地为依据形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自治组织则具有这样的服务和管理功能,并通过其功能的挖掘和发挥,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社区自治组织担负起了传统家庭的一些功能。部分社区举办的“四点半课堂”,主动承担起社区居民子女课后教导和安全的职能,应当是此价值的积极印证。
第二,社区自治组织的建设,是建立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社区自治组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事关自身的重要事务发表意见表达意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毫无疑问,是最基层、最广泛的民主。
第三,社区自治组织的建立,是建设文明社会的有效措施。这一组织因其自身的群众性基础,能够充分利用其贴近百姓的优势开展各种活动,加强邻里联系,形成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团结互助的社会氛围,对于消除人际冷漠现象,建设文明社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社区自治组织的现实缺陷
应当看到,制度的设计与现实执行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也正是社区自治组织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因。
首先,“领导关系”的现实存在。一是,从社区存在的基础来看,一些社区章程里明文确认了政府在社区建立和设置上的权威。这样,本该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社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社区,成为政府“批准”设置;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委会与街镇是“指导”关系。但在一份对上海浦东新区城区居委会的调查报告中,明确写道“居委会的工作内容由所在的街镇直接确定”。
其次,社区党组织地位和职责不相称。在对一些社区自治章程的研究中,笔者发现,一方面,这些章程无一例外,在首要位置确认了社区党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和依据,同时,也承认“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但另一方面,从章程对社区党组织职能的描述中,赋予其类似“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总)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从中,我们丝毫没法将这些职能与其“领导核心”地位联系起来。显然,问题出在党组织定位不明确上。
再次,权威的来源由选举变为“指定”。从法律上看,居委会的权威应通过自愿授予得到,但有调查报告显示“居委会深入基层社会的合法性保障仍在于政府权力,而非社区居民的承认”。这些缺陷的背后,无疑是造成居民参政议政积极性的削弱以及政府管理成本的增加。
四、构建社区自治组织的基本原则
不能否认,尽管问题突出,但正如前文所述,社区自治组织的理性价值不容轻视。构建社区自治组织的过程中,应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坚持下列原则:
自治原则。自治是一种在一定的社会团体中,由其成员独立自主地制定章程,并由章程支配其成员行为的能力。核心是独立自主,也就是不受外力的干涉和影响,否则就是他治了。而现代意义上的自治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是国家与社会分离,以法定的分权方式治理社会的产物。人民通过自治组织直接参与一定区域的公共事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自治权是一种在社会团体内,经过团体内多数人认可或默示的,合法地、独立自主行使具有约束力和支配力的一种权力。自治权是通过“章程”规定而行使的。简言之,是一种权力的体现,它的本质属性是团体内的合法自主的权力。
相应地,社区自治中的自治原则主要应体现在:居民(村民)通过社区自治组织等方式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组织群众依法管理本居住区的各项自治事务。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基层群众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社区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和引导基层群众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教育基层群众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通过召集居民(村民)委员会、居民(村民)大会讨论制定自治章程进行自我约束等,为本社区居民的生活做好服务。
民主原则。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由全体公民通过直接选举或代表选举的方式选择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一方面,从我国社区自治制度的成长来看,外在的示范效应及国家部门的推动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亨廷顿在分析90年代一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时就发现,“在某些环境中民主化是相互传染”,示范效应、感染、播散、仿效是推动民主发展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实证调查表明,我国基层群众对民主自治的需求和热情也是非常高涨的。因此,在社区自治组织的产生过程中,应坚持民主原则,保护基本人权及社区群众组织和充分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
有限原则。绝对的权力导致腐败,权力不加以限制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无序。自治权的行使不是绝对的,也需要监督和限制。一般而言,可以从制定社区自治章程、建立监督机构等方面对自治权的行使加以制约。但是,这种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而且,此类组织的监督在不同自治权主体间的效力如何等问题也有待澄清。
服务原则。这一原则源自自治原则,但由于大多数社区正致力于此项建设,有必要在观念上提高认识。所谓服务原则,就是社区自治组织应充分利用自身源自居民、贴近居民的天然优势,结合本社区实际,根据社区居民要求,为其提供针对性强、具体化的服务。有地方社区为活跃老年生活开展的老年活动室,针对小学生放学后无人看管开设的“四点半课堂”以及定期义务讲座等方面做出了很好的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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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