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雪梅 西北师范大学 慕 宇 兰州商学院
美国对华木制家具反倾销案是一起很有影响的案件。该案不但涉案金额高达10亿美元,且涉及中国企业多达130多家,是一起涉案金额最大、涉及企业最多的反倾销案件。本文将结合该案件,分析应对反倾销的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2003年10月31日,美国家具制造商合法贸易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代表美国的家具产业,向美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商务部(DOC)提交对从中国进口的木制卧房家具的反倾销诉讼。11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启动产业损害调查程序。12月1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金额约10亿美元、涉案企业135家。2004年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产业损害初裁。6月24日,美国商务部以印度作为替代国作出初裁,计算出涉及中国木制卧室家具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90%-198.08%。在应诉的130多家中国企业中,7家强制调查企业深圳德源、东莞联东、瑞丰、台升、震兴、天津美克和上海思达科公司分别获得了4.9%到24.34%的税率,加权平均税率为10.92%。共有118家中国家具出口企业填写并向商务部提交了调查问卷A卷,证明自己是独立于政府并完全按照市场运作的企业,要求获得单独税率。最后有82家企业获得了10.92%的平均税率,另36家企业遭到了拒绝,只能接受198.08%的税率。2004年7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初裁结果进行修正,其中包括对部分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进行修正。
2004年11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反倾销终裁,仍然以印度作为替代国,计算出涉案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79%~198.08%,加权平均税率为6.65%。7家强制调查企业,除了深圳德源公司税率为198.08%外,其他6家强制调查企业分别获得了0.79%到15.78%的税率。共有113家企业获得单独税率6.65%。2004年12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肯定性产业损害终裁。2005年1月4日,美国发布征收反倾销税令,标志着中美家具反倾销案结案。
本案中,天津美克公司被美国商务部裁定反倾销税率0.79%,根据美国法律,即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损害成立,倾销幅度低于2%的企业也将被免于征收反倾销税,这意味着,天津美克公司成为本案100多家企业中唯一一家被免征反倾销税的中国家具企业;而深圳德源公司却被征收了最高的反倾销税率198.08%。作为同一行业的企业去应诉,且都是美国商务部的7家强制调查企业之一,结果却截然不同。本文在此对天津美克公司和深圳德源公司的反倾销应诉进行分析,以探究其中的经验与启示。
天津美克公司是一家具有外商投资背景的公司,且是7家强制调查企业中唯一上市的公司,其出口额占总销售额比重很大。
天津美克作为此案中的全面调查企业之一,从一开始就积极应诉,完全配合DOC的各项调查。反倾销立案后,反倾销受理当局要求企业在一个月左右时间内完成各类调查问卷,涉案产品几乎包括了所有木制卧室家具的类型,被调查产品多达上千种,调查问卷涉及的内容多且非常复杂详细。就会计资料而言,要在长达三年的会计资料里,从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中分离出与所有涉案产品有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并且按成本性态重新划分计算,工作量非常大。天津美克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有着一套严密而完善的会计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去执行,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同时天津美克公司对平时经营运作如原料采购、成本核算、出口销售等方面的会计资料保存得相当详细完整,这都为及时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填写调查问卷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初裁结果。根据调查问卷,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裁定天津美克的倾销幅度为8.38%。
初裁后,反倾销调查机构对强制调查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来自美国商务部的三名核查人员于2004年8月4日入驻天津美克公司,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有成本的核查,包括原材料成本、运输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等几个环节。美方的核查人员一般会从原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资金及能源、运输等方面逐一进行核实。实地核查采取的具体方式简单地说就是“查账”和现场勘察两个部分。一般情况下,核查小组除了会检查核查大纲中事先指出的几笔交易外,通常还会在核查过程中随机抽取企业的其他几笔交易,从头查到尾。即与进出口业务相关的文件,如合同、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提单和报关单等;与原材料采购相关的文件,如合同、发票、产地证、运输单据和出入库凭证等;与直接劳动力、能源耗用及产品包装物料成本等相关的文件,如员工考勤表、工资单和水电费发票等等,以及以上这些实际经营活动的单据,如何记录在企业日常的财务账目上,是不是与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一致等等。实地核查的结果会成为修正或维持税率的依据或成为终裁反倾销无效的依据。由于天津美克向美方提供的数据完整而翔实,美方核查人员在实地所见实物及耗材均与先前提供的数据相符,其细化程度甚至超过了美方的要求。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天津美克终裁倾销幅度最终降至0.79%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上述对天津美克公司应诉的分析,可以发现它的胜诉并不是偶然的,其原因除了充分发挥了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及政府部门的作用以及管理规范等外,很重要一个原因是天津美克公司会计资料详细完整,会计制度严密完善,会计基础核算工作扎实规范。
深圳德源公司是一家有台资背景的木器制品公司,主要出口美国市场。该公司是7家强制调查企业之一。本案中,深圳德源公司在填写美方调查问卷时,A卷与C卷的财务数据自相矛盾,被美方发现而取消了强制调查资格。另外深圳德源公司由于没有提供包含涉案产品的财务报告,也没有提供与财务报告相符合的调查期间的销售情况,被裁定适用最佳可获得信息(BIA),税率为198.08%。这意味着该公司要么承受高额关税,要么放弃美国市场。事实上,深圳德源公司已注定被赶出美国木制家具市场。
从本案例来看,深圳德源公司在应诉过程中没能填好调查问卷,未能提供满足反倾销调查有用的会计信息,导致使用反倾销程序中“最佳可获得信息”(B I A)规则,即调查方认为没有获得必要信息,中方资料不可采信而最后败诉。因此按时、按质量要求提供会计抗辩材料,是反倾销应诉成功的关键。而德源公司平时的会计核算管理是比较混乱的,以至于出现提供的会计信息前后矛盾的现象。说明该公司没有严密完善的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亟待加强。当然,深圳德源公司败诉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如对替代国有关企业同类产品的相关信息不了解等等。由于没有建立反倾销会计,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资料不齐全,会计数据不连贯,在国外发起反倾销调查时,才会导致不能按时按质完成起诉方发出的调查问卷。
在反倾销调查中,时间是很苛刻的。以美国为例,调查程序一旦启动,其国际贸易部(ITC)要在45天内作出初步损害裁决,280天内作出终局损害裁决;商务部(DOC)则要在160天内作出初步倾销裁决,235天内作出终局倾销裁决。会计在反倾销中的最大作用在于举证功能,当面对苛刻的时间限制时,能否提供准确、及时、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就要看企业的会计制度是否严密,平时的会计基础工作做得是否扎实了。
核心问题是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产品成本。无论是倾销的认定,还是倾销幅度的计算都是围绕这几个要素展开的。所以财务会计制度的重点是要严格产品成本会计核算,做到成本核算时遵循一贯性原则,这样才可以避免有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来规避反倾销法规的嫌疑。
这里所讲的“反倾销导向”的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并不是要求企业撇开原有的会计核算体系,按反倾销应诉的要求重新建立一整套反倾销会计体系,这是企业无法承受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我们指的“反倾销导向”是基于应诉反倾销对原有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必要补充,使企业在应诉反倾销时能够高效地提供清晰、合法、完整、可比和公允的会计相关资料;财会人员能在限制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将涉案产品出口价格、成本、费用在原有会计记录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与调整,甚至从相关账目中直接提取到数据而无须调整。
反倾销诉讼中的会计举证和基于举证的会计抗辩,离不开会计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应诉过程要求企业会计记录能完整地记录业务事项的全过程,且所附的会计凭证及附件能充分地证明该笔业务的发生及处理情况。这就要求企业财务部门根据本企业业务的内容和范围、物流和资金流的顺序、内部管理方式和核算方法,在充分利用外来原始凭证(以合法为前提)的同时,补充设计自制原始凭证。
要从原材料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工时记录、考勤记录、支付和分摊各种生产费用直至产成品入库、销售合同、发运、报关、货款回笼、结汇等,保证每一笔业务、每一个环节都能取得准确而合适的原始凭证,而且任何一张原始凭证均应该具备反映经济业务内容和执行责任两方面的基本要素。同时,要给出每一种原始凭证的流程图,并明确各部门对各种原始凭证的留存、保管责任。这在反倾销诉讼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
销售收入要分类核算,如出口企业通常有三块业务:自营出口、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国内销售。如果不分类核算,反倾销调查问卷中的很多数据就无法直接从账上取得,增加了事后调整的工作量。另外,有的出口企业销售收入是按客户分类的,反倾销调查时要求按目的地、按产品来反映收入,企业在平时收入核算时可以先按地区分类,再按客户和产品分类。总之要根据企业管理和反倾销的需要尽量细化收入的核算。
一是原材料成本核算方面的“反倾销导向”。原材料在领发料时,用途一定要根据企业的生产方式分得越细越好,用于内销还是外销也要分清楚,会计上按料单计入不同产品或不同批次的产品成本。另外,目前企业一般按品种设置原材料明细账,但是在反倾销应诉中,我们必须按供应商提供原材料采购的详细资料,因此,在会计信息系统中企业若能将原材料按品种设置明细账的同时,对每一个原材料明细账按供应商进行往来辅助核算,这样既可以提供每一种材料的采购资料,又可以按供应商提供材料的采购资料,便于调查时能迅速在会计账簿上取数。
二是人工成本核算方面的“反倾销导向”。反倾销调查要求应诉企业报告每一被调查产品所需要的实际工时。在工时计算上,不仅直接生产人员、车间管理人员要计算工时,工程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管理人员都必须计算工时,这对企业基础工作规范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是对传统成本核算的挑战。因此,企业成本核算人员在平时应加强人工工时的统计工作,像产品设计人员、质量检验人员等,凡是与产品相关的人工工时都应建立原始记录,然后将按实际工时计算的工资计入产品的直接生产成本中。
三是企业费用核算方面的“反倾销导向”。《WTO反倾销协定》明确规定被调查产品总成本应由制造成本、销售费用与一般行政管理费用构成,其中制造成本细分为固定制造成本和变动制造成本。因此出口企业日常核算可以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设置产品辅助核算和客户往来辅助核算,反倾销调查时可直接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辅助账中提取计算产品成本的数据,减少成本数据整理的时间,减轻调整难度。对于无法按客户或产品区分的费用,可以设置公共项目,年底按照合适的标准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