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检制度能否取『逐批申报,逐批出证』的规定?——基于出口取消收汇核销的思考

2013-03-27 19:19张文敬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对外经贸实务 2013年6期
关键词:收汇出口监管

■ 张文敬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基于多年的外贸经历以及对国家出口商检制度的发展现状分析,结合最近国家出台的关于“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政策,笔者大胆提出改革我国出口商检制度:取消现时的“逐批申报、逐批出证”,代之以海关通过线上共享商检机构对企业的监管结论,并依此确定是否放行法检商品,以力促进一步改革出口商检制度,尽快与国际通行的“严进宽出”做法接轨,推动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出口商检制度的变革回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于1989年2月21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通过配套出台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形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出口商品检验的法规框架,其主要精神是:法检出口商品必须由商检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凡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它采用的是逐批检验、逐批监管、逐批放行的方式,虽然这在当时企业生产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对保证我国出口商品的安全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这种效率低下的检验监管方式难以保证对产品安全、卫生、环保等关键项目的重点监控;在企业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的情况下,这种方式无论是对检验机构还是对生产企业都显得多余和浪费。

在我国加入WTO后,为了履行入世承诺,也为了改变商品检验制度不适应外贸发展的要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于2002年4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了修改,国家质检总局据此也于2005年修订了《商检法实施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为进出口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开始了由传统的对出口产品实施的批批检验方式的检验监管模式向企业监管方式的改变。通过广泛的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国家质检总局又于2009年6月14日颁布了新的《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并制定了《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这就是现行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自此,通过商检机构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截至2011年10月,全国纳入出口分类管理体系的出口企业共有6.5万家,其中免验企业142家,一类企业3493家,二类企业2.9万家,三类企业3.2万家,四类企业17家。《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正确实施,实现了商检部门从批批检验方式的检验监管模式向企业监管方式的改变,不仅大量减少了检验机构的工作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工作量,加快了出口放行速度,同时由于变事后检验为事前的过程监管,提升了我国出口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使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在满足出口企业需要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二、出口商标制度取消“逐批申请、逐批出证”的主要理由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在我国不同的外贸发展时期所采用的各种监管方式,无疑对当时的出口商品的安全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出口企业面对美国次贷危机、欧债危机等一系列因素引起的外需严重下滑、国内生产成本大幅上升的情况下,商检机构在很好地实施了企业分类监管制度后,仍然要求企业批批报检,批批出证,给出口企业带来了诸多影响。因此取消“逐步申请、逐步出证”制在必行,其理由是:

其一,根据现行的管理方式:无论是几类企业,在法检商品出口时,都必须“逐批申报,逐批出证”,只不过对不同类的企业,商检机构每年抽查、抽检及现场审核的频率的多少不一样,也就是通常我们说的监管力度不一样。但是商检机构对一类、二类、三类企业的每批申报,也只是做书面上的核实,并没有做、也不可能做大量的实际的核对和检验,这就让企业产生申报只是走过场,收费才是实质的内容。这样做的结果,不仅让企业增加了不应有的成本,也耗费了企业、相关代理报检机构、国家商检机构的人力资源,与政府提倡的积极应对目前严峻的外贸形势,想方设法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指导思想不符,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其二,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并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核销制度,采取"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主要特征的核销制度至此寿终正寝。其实,出境货物通关单与出口收汇核销单在各自履行的不同功能上发挥了相类似的作用。应该说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是我国对外贸易工作的一大进步,是一次思想上的大解放,它并没有削弱我国在现阶段对出口企业的外汇管制,但实实在在地减少了出口环节、降低了企业成本,同时也减少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量。在此监管工作的基础上,我们有理由参照“取消出口收汇核单”的方式取消目前的“批批报检出证”的方式。

其三,从建立社会诚信的角度考虑,我们应该向建设未来诚信社会来设计建立监管方法。现在的商检制度是基于企业不诚信的监管,是事前的监管,不利于中国社会长期的诚信建立。目前,在某些地方推进的商事改革(比如工商登记等)在方便企业运作、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方面已经迈出了重要的步伐。“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决策,实际上也是建立在对监管对象信任的基础上,但同时加大对不讲信用企业的打击力度,长远来说,可以树立企业的诚信。商检制度的改革也应该解放思想,破除旧框架的束缚。

其四,2009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量从1978年的65万多批到2008年的1340多万批,增长了20倍,其中八成以上都是由检验监管部门完成的。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产品、高技术产品进入国际贸易中,给商检机构的监管检验带来了多重压力。在目前的法检商品“批批报检出证”的工作方式下,商检机构面对大量繁琐的细微工作,既要对现有企业监管,每天又要大量地出证,大部分实验室主要忙于日常检测,无暇对新商品、新项目的检测技术方法进行研究,没有更多的精力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最新动态进行及时分析,不能为国家的宏观经济决策提供足够有效的出口产品宏观质量分析报告。

其五,我们知道,国内产品的销售是不需要监管部门对每批产品出证放行的,它是由各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各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监督管理,除了对企业进行日常的抽查监管外,对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也进行抽查监管,一旦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在市场上流通,执法部门将予以惩处。我们不能想象,如果要对国内类似出口法检商品类的所有商品进行每批出证放行,监管部门、生产企业要耗费多大的人力和财力?大量的工作量又怎么能保证高的工作质量进而杜绝不良产品流入市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经济全球化发展到今天,在世界不同地区已形成了许多自由贸易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流通就像国内市场一样普通和自由,关键是商检部门加强监管,对不诚信企业给予严厉的打击,从而在整个社会建立企业诚信系统。在目前的法检商品“批批申报、批批出证”的工作方式下,商检机构并没有对每批产品实行检验和监管,出证的依据是《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结论和企业在接受监管过程的良好表现。因此,取消出口法检商品“批批申报、批批出证”应是水到渠成之事。

其六,在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严进宽出”。发达国家通过强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在WTO框架下,“合理”地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的目的。同时,为本国产品的出口尽量提供便利,保护和促进本国企业的发展。世界上很少有国家对本国产品的出口进行严加控制的。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出口产品实行的严格监管政策对出口产品的安全保障、中国产品的市场信誉建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过于严格的监管不利于企业产品的出口。随着近年商检制度的不断改进,我们在“宽出”方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迈出了适当的步伐。在当前外贸企业面临诸多困境的时候,是时候而且我们更应该尽快设计、制定与国际接轨的“严进宽出”方案,为本国企业的出口提供更多的方便,促进国家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其七,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现在政府部门的很多事项,市民都可以在网上完成。2012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宣布实施的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制度,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也就是说,外汇局通过对海关系统、银行系统相关企业数据的采集和利用,可以实现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的非现场总量核查。同样地,海关在审核出口企业的报关单时,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共享到商检机构对法检产品出口企业的监管结论,从而决定货物是否放行。而不需要像现在这样,出口人必须出示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当然,这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共同促进出口的便利化。

三、实施取消“逐批申报,逐批出证”制度自需创造条件

根据目前商检机构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五种不同的动态检验监管方式,现行的监管制度已具备取消“逐批申报,逐批出证”的基本条件。与此改革相关的商检机构、海关和企业应该如何做好相应的准备,为新制度的实施创造条件,本人建议如下:

第一,商检机构应将现有的企业监管制度扎实地落实到位,不留盲区、盲点,积极向相关企业宣讲新制度为企业带来的便利和效益,同时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规范的一类、二类企业将受益于新制度的实施,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促使这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商检机构的强有力的跟踪监管,使众多的企业都达到所要求的监管水平,从而达到既减轻企业负担,也减轻商检机构的监管负担,同时还提高了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的理想状态。

第二,海关为此需调整现有的出口法检商品审查制度。建立与商检机构联网的系统分享商检机构对企业分类监管的结论,改变以前凭“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为根据商检机构对企业分类监管的结论来判定是否放行。设想海关先与当地的商检机构联网,达到分享商检机构对企业分类监管结论的目的,进一步通过不同地方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使海关除了可以判断本地企业的产品是否符合商检机构的监管要求,也可以判断外地企业的产品是否符合商检机构的监管要求,使得在新制度下不同地方的符合监管要求的配套产品等也可以顺利出口。

第三,企业是新制度的最大受益者,但企业应清醒地认识到:只有脚踏实地地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达到商检机构的监管要求,并持之以恒,才能够分享到新制度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减少、出口环节手续简化的好处。任何带有侥幸心理的企业在面对商检机构的强有力的监管时,都可能使企业遭受更大的打击。因此,企业必须坚定质量信念,提高管理水平,只有做好各方面的基础工作,才可以为企业赢得更广泛的市场,使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壮大。

[1]贾英.2012-04-28.新《商检法》颁布十周年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亮点回眸[EB/OL].Http://www.cqn.com.cn

[2]刘进.2009-09-12.创新监管模式,改革检验制度 [J].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

[3]宋蕾.2012-02-10.中国去年超越德国首次成为全球最大出口国[N].第一财经日报.

[4]外管局.2012-06-29.8月1日起全面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推进贸易便利化[EB/OL].Http://www.saf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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