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贵勇
(上海海关学院,上海201204)
2005年12月,我国某出口商与越南一进口商签署外贸订单,金额:306124.24美元;国际贸易术语:EXW;交货时间:2007年 4月30日(EX-FACTORY DATE)。2006年10月,出口商与国内一工厂签订内贸合同,金额:2083176元人民币;包装:木箱且符合海运要求;交货时间:2007年4月20日前,需方自提;结算:凭增值税发票付全款。
2007年2月,出口商与某木箱厂签订合同,约定由木箱厂提供木箱并包装;3月工厂完工,产品经进出口商联检合格;4月4日,木箱厂自带材料到工厂制作木箱并包装;4月5日,出口商支付包装费119200元;4月10日,出口商申报出口,金额306124.24美元,贸易术语CIF越南;4月10日,进口商、出口商到工厂检验包装,发现木箱包装不适合海运,遂委托江苏省某包装厂进行包装加固,发生加固费15440元,商检费5000元(无发票);2007年4月11日,出口商支付从工厂到上海港的内陆运费35000元;4月19日,出口商支付海运费32500美元,港杂费23200元;4月20日,货物通过班轮出运,提单显示,托运人:出口商代理进口商;收货人:凭指示(TO ORDER);通知人:越南电力公司水电站项目管理部;装运港:上海港;卸货港:越南海防港;运费:预付。货到目的港后,因通知人未及时办理清关业务,导致滞港。2007年6月10日—22日,出口商业务员因此业务赴越南,差旅费共计11327.50元。
进口商在2006年9月、2007年5月和6月分别付款50000美元、50000美元和204004美元,合计金额304004美元。
截至2007年7月,出口商向工厂付款合计1966297.60元;考虑到部分费用未得到补偿(如加固费、商检费、差旅费、汇率损失)和进口商拖欠货款2120.24美元等,故拖欠工厂货款116878.40元未支付。
2009年7月,工厂与进出口商协商,要求1周内支付近12万元欠款;进口商则以已全额付款为由要求出口商在1周内支付该欠款;出口商则认为,因第4点所列费用未能有效补偿,公司承受额外损失,所以不能支付该欠款,如果上述费用得到合理补偿,其将毫不延迟地向工厂支付欠款。
外贸合同贸易术语为EXW,且在交货条款“Delivery”处显示“EX-Factory Date”,但出口商商业发票却为“CIFDANANG”,存在差异。
根据《INCOTERMS2000》,EXW(Ex Work+ 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如指定地点未约定具体交货点,或有若干交货点可选择,卖方有权选择最适合其的交货点;买方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费用和风险;承担自交货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等一切风险。
在CIF术语下,如果货物在装运港已越过船舷,则交货已完成,且交货后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以及额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卖方须承担交货前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一切风险,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出口海关手续费、关税、其他税费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办理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买方须承担交货后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一切风险,支付交货时起直至目的港的一切费用、运输合同规定的驳船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支付未按规定通知卖方所发生的额外费用、进口海关手续、关税及其他税费、过境费等。因此,CIF和EXW术语对买卖双方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存在巨大差距,如本案中的海运费、装运港港杂费和到装运港的内陆运费等。对此,出口商与进口商均承认,在磋商过程中,双方一直使用CIF术语,最终确定的价格亦是CIF价;但因进口商疏忽,订单虽采用EXW术语,但价格仍是CIF价;而出口商审核订单时亦未注意到该问题,就以CIF进行制单和报关。
内贸合同约定:木箱包装且符合海运要求。即工厂须用木箱包装,并符合海运要求。案例却显示:包装合同由出口商与某木箱厂签订,包装费由出口商支付,即实际由出口商负责包装,并承担因包装不足所引发的责任(加固费及加固材料的商检费),而非按合同规定由工厂包装,并满足海运要求。工厂解释如下:初始报价包含包装费,总金额2373176元,但进口商以包装费(29万元)过高为由,要求改为由木箱厂负责包装,合同总额降为2083176元。对此解释,进口商予以否认。
根据《INCOTERMS2000》,无论是 EXW 还是 CIF,在目的港发生的费用都应由买方承担。本案中,由于通知人在目的港没有协助办理清关,导致滞港并产生额外费用。出口商为尽快完成货物进口清关,降低损失,亲赴越南协助处理相关事务,发生差旅费。根据《INCOTERMS2000》,该差旅费应由进口商负担。但进口商方称:出口商赴越南出差并未获其同意,亦未承诺承担相关费用,故该行为属出口商单方面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出口商承担。
本案中,出口商指出:双方订单总额为306124.24美元,进口商实际支付304004美元,拖欠2120.24美元,因此要求进口商支付余款。进口商解释:当初协商价格为304004美元,其总公司备案文件中亦有明确记载,但不知为何,订单总额却为306124.24美元。总公司仅批准按备案金额付款,导致货款拖欠2120.24美元,其无法支付该笔多余货款。
本案中,外贸合同订立于2005年12月,但货款支付在2006年9月、2007年5月和2007年6月。期间,人民币大幅升值,给出口商造成汇兑损失。根据《合同法》和惯例,买卖双方应各自承担因汇率变动造成的风险和损失,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即本案中人民币升值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出口商承担。但出口商解释说:当初进出口商签订有包含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的总合同,其中第6款规定:如相对于合同订立日,支付日汇率变动在0.05个点范围内(即合同订立时汇率±0.05),按合同金额结算;如波动超过该幅度,则按新汇率重新核算合同价款并结算,进口商对该条款完全确认。故出口商根据该条款核算出的汇率损失近2万元应由进口商补偿。
合同中虽显示订单为EXW术语,出口商实际以CIF术语报关,办理货物从工厂到上海港的内陆运输、海上运输和保险,并支付相关费用,但并不能据此认定该合同性质已发生变化。根据《INCOTERMS2000》,在EXW术语下,卖方可根据买方的委托,代办出口清关、内陆运输、海上运输与保险等事宜,但风险和费用均需由买方承担。即使买方没有委托卖方代办上述事宜,也只能认定为卖方超越界限履行职责,而不能就此判定合同性质发生变更。因此,本案仍是EXW合同,应按EXW术语划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中的责任、风险和费用。但考虑到该案的具体实情和双方多年友好的业务关系,出口商同意按CIF术语进行处理。
鉴于内贸合同约定:木箱包装符合海运要求,因此工厂须负责货物包装及其衍生的责任与风险;工厂虽解释:因进口商嫌包装费过高,逐改为委托木箱厂负责包装,合同总金额亦相应降低,所以无须承担包装责任与费用;但工厂不能提供书面证据或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出口商坚持按内贸合同进行处理,即工厂承担货物包装及其衍生的责任风险与费用,包括包装费、加固费和商检费等;但因出口商不能提供商检费5000元发票以证明真实性,所以工厂不承担商检费。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最终查明原因是进口商业务员伙同出口商业务员私下将货物包装由工厂转给第三方,同时调整过内贸合同总金额,而包装合同签订、包装费支付等均通过出口商业务员私下办理。
根据《INCOTREMS2000》,本案中出口商赴越南差旅费应由进口商负担;出口商虽不能证明已获进口商同意及其承担费用的承诺,但出口商的初衷是尽快处理问题以防止风险、损失扩大及最大限度保护进口商的利益,属善意行为,不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因此,该差旅费应由进口商承担。
虽然进口商提出当初协商价格确为304004美元,且其总公司备案文件中亦有明确记载,但该文件相对于外贸订单而言无任何抗辩力,且进口商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出口商同意按304004美元进行履约。因此,进口商应按订单金额支付货款,即进口商须补付余款。
本案中,从合同订立日到货款支付日间,人民币大幅升值,导致出口商大额汇兑损失,按进出口商签订的总合同第6款核算的汇兑损失19364元人民币应由进口商另行补偿给出口商。
(一)考虑到包装费用确实已从工厂初始报价中扣除,但因工作疏忽,工厂误将包装条款订立在内贸合同中,且进出口商业务员存在主观故意,考虑到三方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包装费和加固费由三方均摊。
(二)进口商承担汇兑损失、差旅费、合同价款差额,连同其应分摊的包装费和加固费,统一按付款之时的汇率换算成美元,于5个工作日内付给出口商。
(三)出口商承担无发票的5000元商检费,并在收到进口商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扣除工厂应承担的包装费和加固费,将所欠余款支付给工厂。
本案中,贸易术语使用混乱,表明进出口商对《INCOTERMS2000》等专业知识欠缺,更未意识到术语的变更将导致风险和费用划分的巨大变化,特别是出口商在未获进口商同意的情况下即赴目的港处理问题,充分显示其缺乏外贸实务知识,特别是贸易术语的相关专业知识。对待突发问题,出口商的最优方案是及时告知进口商其做法的不当及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再表明己方能提供的帮助和服务,并特别强调无论己方提供帮助和服务与否,所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均由进口商承担;然后再根据进口商的指示采取行动,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INCOTERM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意见汇编》等将随着国际贸易发展而不断修订,进而对企业经营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因此,外贸企业应不断适时组织员工参加学习与培训,以充实专业知识和提升素质。
本案中,贸易术语使用混乱、包装争议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亦归因于业务员的粗心和职业道德的缺失,特别是业务员对包装问题的擅自处理更揭露行业职业道德危机。因此,企业在注重员工专业素质和技能培养的同时,更要注重员工职业道德的塑造,创建并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认同度,提高员工对职位和企业的忠诚度,严格把关各业务环节,以降低风险。
本案中,如果涉案企业建有完善的风险管控制度并严格执行,则主要争议发生环节都可避免。因此,企业可通过专家顾问确定企业主要风险环节(如价格核算、合同签订、租船订舱、报检报关、货款结算等),每周确定固定时间(一般为周一上午)由企业负责人或部门经理召开例会,汇报和听取上周业务进展、问题及解决情况,特别是主要风险环节的完成情况,并确定本周工作任务和要点,如此可在很大程度上预防风险,降低损失。另外,企业还可借助外部力量来监督企业运营,如与相关单位(特别是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聘请专家学者担当业务顾问等,负责把关主要风险环节以规避风险。
该案中,进出口企业业务员出于各自私利,擅改内贸合同,致使包装变更产生的17万元的差价去向不明,充分说明两个业务员的职业道德存在缺失,而针对这一情况买卖双方均没有约束手段进行追偿,如果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成本与收益恐难以平衡。如果能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将业务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则会对其今后的再就业及发展形成有效制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规范员工职业操守,提升职业道德,进而改善社会信用水平和经济运行效率。
本案中,我国出口商通过与国外进口商签订一般交易条款将绝大部分汇率风险转嫁给进口商。但实际上,企业订立如此具有优势的避险条款难度很大,因此,在人民币汇率波动已成常态化的趋势下,企业应加快建立汇率风险控制机制,勇于尝试更多汇率风险规避措施,如缩短收汇期、签订保值条款或价格调整条款、开展外汇远期或期权交易或掉期交易、尝试人民币结算、外汇配对管理法和投保货币险等。
[1]国际商会.INCOTERMS2000(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0.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用版)[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3]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释本[M].法律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