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永芬,赵桂娟
(1.东北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2.东北财经大学 研究生院,辽宁 大连 116025)
2013年4 月9 日,继惠誉国际降低我国偿还长期本币债务评级后,4 月16 日穆迪也下调了我国主权信用评级。穆迪指出,我国快速增长的影子银行信贷给金融系统稳定性带来潜在风险。早在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前,影子银行体系已获得发展但并未引起关注,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影子银行发展问题提上议程,在我国亦是如此。近几年来,我国影子银行呈现迅猛发展之势,随着银行理财产品风波、民间借贷风波等问题的出现,影子银行风险问题逐渐被引入公众视线。2012年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IMF 对我国的影子银行的潜在危险表示担忧。目前,我国影子银行成为各方普遍关注而且争议较大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从我国影子银行发展的背景入手,分析影子银行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与消极影响,进而提出趋利避害的规范与监管对策。
影子银行一词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前执行董事麦考林于2007年提出,用以指代所有具备杠杆作用的非银行投资渠道、工具和组织。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和学术界开始广泛使用影子银行这一概念。但由于各国金融体系和监管框架存在巨大差异,影子银行目前尚无统一定义,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概念较有代表性。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将影子银行定义为从事期限、信用及流动性转换,但不能获得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或公共部门信贷担保的信用中介,包括财务公司、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发行方、有限目的财务公司、结构化投资实体、信用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融券机构和政府特许机构等。FSB 将影子银行广义地描述为,由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机构和业务构成的信用中介体系,狭义的影子银行则指正规银行体系之外,可能因期限流动性转换、杠杆和有缺陷的信用转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和存在监管套利等问题的机构和业务构成的信用中介体系,主要集中在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融资融券和回购交易等领域[1]。
我国的影子银行并不等同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影子银行,银监会在2011年的年报中将其广义定义为,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涉及信用中介的活动和机构。按照这个定义,我国的影子银行应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银行业内不受监管的证券化活动,以银信合作为主要代表,还包括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进行的储蓄转投资业务;另一部分为民间金融市场,主要包括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和典当行等[2]。
近年来,我国影子银行迅猛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传统银行贷款业务占社会融资规模之比已从2002年的92%降至2012年的58%,下降比重中相当部分被影子银行所填充。对于“中国式”影子银行的规模到底有多大,截至目前尚没有权威的官方统计,各机构的统计数据也存在分歧。澳新银行发布报告认为中国影子银行规模为15 万亿—17 万亿元,宏源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影子银行规模约为21 万亿元,广发证券则认为中国影子银行总规模为30 万亿元左右。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影子银行的资产规模大约在15 万亿元—30 万亿元之间[3]。同期,我国商业银行总资产94 万亿元,影子银行资产规模占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的比重为16%—27%。近年来影子银行的发展速度极快、规模庞大、亟待监管已成业界共识,其产生有深刻的背景条件。
随着我国经济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逐渐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多元化银行体系,包括国有专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与此同时,一些其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开始涌现,例如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以及租赁公司等。因此,可以说这一时期我国的影子银行已经出现。虽然,改革开放打破了“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体系,但是作为吸收就业的主力军的中小企业和作为事关全国人民吃饭问题的农业生产活动的融资难问题却一直未得到很好地解决。1998年以来我国逐步出台多项政策改善以上融资困难的状况,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由此发展起来。中国人民银行在2008年第二季度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建议,加快推进担保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担保机构发展,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地方担保体系及改善社会信用环境。2009年担保公司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已经增至8 402 家,同比增长39%。其中,国有控股1 568 家,民营及外资控股6 834 家[4]。2008年8 月15 日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对民间借贷的作用加以肯定,指出在进一步发展正规金融的同时,针对民间借贷的特点、作用及潜在问题,应着手为其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形成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和谐共生的环境,完善多层次融资体系,并有效防范相关风险。2008年5 月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一般迅速大量产生。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小额贷款公司从2008年底的不到500 家迅速增加到2012年底的6 080 家,贷款余额5 921 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 005 亿元[5]。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大量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涌入我国,在外资创富效应的带动下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下,国内的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速,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
由上可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和金融改革措施的出台都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传统银行以外的影子银行的形成与发展。
尽管经历了三十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但我国金融体系仍与自由市场机制相差很远。如存贷款基准利率仍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政府仍然对资金分配施加影响、监管机构要求商业银行贷存比不超过75%、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经常采用贷款规模管理等。与此同时,由于金融管制的存在使得大量实体经济在银行体系中无法获得资金,导致这些融资受限制的企业只能通过其他融资渠道满足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近几年影子银行的爆发式增长。目前,我国尚处于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存款利率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严格管制。近年来,扣除物价上涨后的实际利率接近于零利率,甚至有的年份是负利率,在此背景下,资金所有者为实现资金的保值与增值而将银行存款转向承诺给予高回报率的影子银行。
所谓金融脱媒是指资金储蓄者和资金短缺者不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而直接进行资金交易的行为。在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改革与开放的不断深入,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金融创新工具的不断推出使得越来越多的资金从储蓄分流出去。政府引导扩大市场直接融资以逐渐分散银行业的金融风险,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建立与不断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逐年上升,使得社会经济体对银行提供资金的依赖性逐步降低。目前,我国银行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市场经营环境的剧变,尤其受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业金融脱媒态势加剧,对传统银行业务产生较大冲击,促使银行业极力转变经营模式,大力进行金融创新并开拓表外业务,从而使得近两年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呈现出爆炸式增长态势。
第一,弥补传统银行体系的不足,满足社会各方面的融资需求。我国传统银行体系对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种种限制使得中小企业在信货市场中一直处于劣势地位。长期以来,传统银行体系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而影子银行的发展弥补了传统银行体系的不足,在一定程度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第二,改变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促进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传统银行经营模式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向个人、公司等客户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传统借贷方式,以存贷款来实现银行与社会经济体的债权债务关系。而现阶段,证券化融资、理财产品等的出现使传统银行信贷模式由单一传统借贷转变为多种模式的信贷,传统银行为了满足社会经济体日益扩大的需求,适应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纷纷加强银行产品和银行服务的创新,向社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以更好地适应实体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
第三,促进金融机构的多元化,改变银行业垄断地位,增强竞争活力。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处于高度的垄断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社会融资规模数据显示,2002年人民币贷款所占比重高达92%,随着直接融资市场以及影子银行的发展,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民间借贷等的出现,促进了金融机构的多元化,银行业人民币贷款所占比重下降至2012年的58%,银行业的垄断地位显著下降。可以说,多元化格局能够增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活力,促进金融业的创新与发展。
第四,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效率的提高。储蓄是一国资本财富的积累,是投资资金的来源与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一国经济增长不仅与储蓄和投资总量高度相关,更与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相联系。我国储蓄率虽在世界范围内名列前茅,然而,我国传统银行对信贷市场的垄断使得居民储蓄的投资转化效率较低。影子银行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融资过度依赖传统银行体系的情况,满足了实体经济的部分融资需求,尤其是中小企业与农户的融资需求,丰富和拓宽了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渠道。影子银行的活动还提高了整个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性,有利于提升金融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提高投融资效率。
第一,影子银行向传统银行体系传递风险。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和业务与传统金融体系盘根错节,一旦缺乏有效防火墙,会导致风险跨行业、跨市场风险传递。一些企业同时从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获得资金支持,可能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偿还对影子银行的债务。银信合作是我国影子银行表现的主要形式之一,指传统银行通过信托理财产品的方式隐蔽地为企业提供贷款,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有直接影响。如果由于经济不景气、产业过剩或受到严格的调控,例如房地产行业等,则企业所借的信托贷款违约增加必然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上升。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由于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薄弱,部分机构存在短期逐利行为。一些机构违规经营现象较为突出,甚至参与非法骗贷、非法集资,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行为,在个别地区引发了风险事件。总之,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运作与传统银行体系之间盘根错节,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将向传统的银行体系传递。
第二,影子银行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影子银行的发展一方面增加了金融体系的竞争活力;另一方面,影子银行对传统银行形成了强有力的竞争。传统银行为了在竞争中不落败,不得不进行大胆的金融创新,如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合作开发出各种各样的高风险、结构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以获得高回报来吸引投资者,但有些产品使民众遭受了巨额亏损而引发抗议。另外,新闻报道中频频爆出的银行与信托合作的理财产品到期不能向投资者兑付而引发不满,或民间借贷资金断裂,中小企业主因背负巨额高利贷出逃,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市场与社会的稳定。
第三,影子银行的发展使货币政策调控难度加大。当中国人民银行为控制货币供给过多而采取政策手段控制银行的信贷规模时,由于影子银行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经济体便转向影子银行来获得资金。同时,商业银行也绕过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放贷额度的控制,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等方式募集资金并向企业贷款。一些影子银行将资金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业、“两高一剩”行业和领域,干扰了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即影子银行会对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产生影响。
影子银行是金融创新的一种形式,金融创新从来都是与金融风险相伴而生的,我们不能因为影子银行的问题,采取扼杀或阻止影子银行发展的方法,而应权衡影子银行的利与弊,规范影子银行的发展,趋利避害,更好地发挥金融促进实体经济稳健增长的作用。
第一,建立健全影子银行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影子银行法律体系。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已经加强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但社会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影子银行风险问题说明了我国目前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力度不够,亟需加强监管力度。一方面要出台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弥补监管盲区,明确界定合法与不合法行为;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影子银行的各种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第二,完善影子银行公开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影子银行信息披露较为缺乏,监管机构应该制定披露信息规章制度。一方面要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等,使影子银行信息披露规范化;另一方面要明确负责督促影子银行体系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即监管者,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和共享平台,使各监管机构定时发布市场数据,让公众能够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做到有针对性地披露,从而提高公众对影子银行体系所披露信息的评价能力,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三,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我国目前实行的“一行三会”机构监管模式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功能监管模式不同,但影子银行的发展使得银行业、证券业等不同行业之间呈现混业经营的状态。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不能有针对性地对混业经营进行监管,因此,我国需要改革传统单一的机构监管模式,引入功能监管模式。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要设置特别监管机构,针对影子银行相关产品采取产品审核与准入制度,确保影子银行相关产品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且风险可控,从而降低影子银行潜在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第四,建立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防火墙。混业经营使得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业务密切,因此,要建立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防火墙,防止影子银行风险传导至传统银行体系。一方面要加强对传统银行资金流向的监管,严格防范传统银行资金大量流向影子银行;另一方面要建立惩罚机制,严防传统银行的机构与人员参与影子银行风险活动,防范影子银行风险渗透到传统银行。
第五,加快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由于我国仍然实行利率管制,实行利率双轨制,传统银行体系的利率水平远低于市场利率水平,从而产生了较大的套利空间。一些影子银行从传统银行套取资金,然后向中小企业提供高息贷款来获利,过高的融资成本使中小企业经营十分困难,完全违背了我国发展非银行多种金融机构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初衷。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应消除套利机制,促使影子银行规范运作,消除其违规操作所引发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加快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引导影子银行依法依规运作。
[1]FSB.Shadow Banking:Scoping the Issues[EB/OL].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list/fsb_/list/fsb_publications/index.htm,2011-04-12.
[2]张佳坚.浅议中国影子银行[J].现代营销,2013,(1):48-50.
[3]陈莹莹.影子银行“野蛮生长”繁荣背后暗藏隐忧[N].中国证券报,2012-12-20.
[4]邓中豪.银行理财野蛮生长大限将至[N].新华每日电讯,2013-05-14.
[5]李威.中国式“影子银行”[J].南风窗,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