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瑗媛
(兰州工业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国际商会并没有对信用证软条款做出明确界定,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定论。目前被广泛认定的概念是: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有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虽然增加了收汇风险,但其存在有时也具有合理性和逻辑性,不可一概否认。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的认识要明确进口商的意图,若出于诚信的风险防范目的,并通过此项条款来约束出口商的贸易行为,达到保质、保量进口,则属合理。故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非恶意的软条款与恶意的软条款。
进口商为了预防出口商的欺骗行为,在信用证中作出一些限制以降低自身风险,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这类软条款限制则属非恶意。
少数不法进口商以诈骗为目的,利用“软条款”令申请人或开证行完全单方面控制贸易交易,使信用证受益人处于被动局面并承受风险。例如,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信用证不能议付,或因单证不符而遭银行拒付。进口商通过这些隐蔽性的条款达到诈骗目的,此类软条款则属恶意。
THIS CREDIT WILL BECOME OPERATIVE PROVIDED THAT THE NECESSARY AUTHORIZATION WILL BE OBTAINED FROM EXCHANGE AUTHORITY,WE SHALL INFORM YOU AS SOON AS THE AUTHORIZATION OBTAINED.(本信用证从外汇当局获批必要的授权书后方能生效,一旦获得授权书我方将立即通知你方)。
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是“获批授权书后信用证方能生效”条款,此软条款属于非恶意性的,尚可以接受。实际的贸易背景可能是一些国家政府对外汇控制较严,进口商品要经过严格、复杂的审批手续,但如果等到获得“进口许可证”后,再开其信用证,可能会延误商业时机,因此往往要求出口商将生产出运与审批同时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出口商收到此类“尚未生效”的信用证时,可以委托厂家及时付诸生产,前提是出口商一定认清风险,要求开证人在装运前务必使信用证“生效”。
A CERTIFICATE FROM THE STEAMSHIP AGENTS/OWNER/MASTER CERTIFYING THAT THE VESSEL CARRYING GOODS IS NOT ISRAELI AND WILL NOT CALL ON AN ISRAELI PORT WHILE CARRYING THE GOODS,AND THAT THE VESSEL IS NOT BANNED ENTRY TO THE PORTS OF THE ARAB STATES.(由船务代理、船东或船长签发的证明书证明载货船舶不是以色列船籍,在航行途中不停靠以色列港口并且船只可以不受限制进入阿拉伯国家的港口)。
规定船舶不是以色列船籍,在航行途中不停靠以色列港口并且不受限制进入阿拉伯国家的港口,此类信用证在中东国家中较常见。众所周知,中东国家和以色列由于历史原因,积怨较深。在国际贸易中,商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避免受到政治因素影响,常常开出此类信用证,属非恶意性。
少数信用证规定,该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条款中又规定:“交单期是提单后的21 天”。一般的受益人都会要求开证人将“到期地点”改在“出口国所在地银行”,以免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延误到期日,造成拒付(一般来说,出口商难于估计该套单据议付行的审核时间长短,及这套单据的“在途时间”,难于确定单据能否在有效期内到达开证行)。在通常情况下,受益人此时必须考虑到交单期的紧迫性,一定要在寄单前的“邮程时间”内将单据交到议付银行。开证行因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日”迟到而拒付的,这种情况很少见。因此,只要受益人把握好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单和处理信用证业务,并提醒银行经办人员务必迅速处理这套单据,并用DHL 或其他快邮方式寄单,以便单据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到达开证行柜台。因此,这类条款也可接受,但受益人一定要注意到该条款的“风险性”并及时交单。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AND SIGNED BY TWO EXPERTS NOMINATED BY THE APPLICANT,THE SPECIMEN SIGNATURES OF THE INDIVIDUAL WHO WERE AUTHORIZED TO SIGN THE CERTIFICATE WERE KEPT BY US.(检验证书由申请人指定的两名专家出具并签名,该签名的样本由开证行保存)。
按照惯例,检验证书是由一个独立于贸易关系人之外的有资格、有权威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来执行。但此软条款的检验证书却由进口商完全控制,如果没有特殊原因,这类软条款出口商要加倍警惕。因为出口货物的品质完全由进口商掌握,即使出口商的货物符合合同的标准,也容易被进口商否定,给出口商带来很大风险,造成损失。
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CANT’S SHIPPING INSTRUCTIONS THROUGH L/C OPENING BANK NOMINATING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才可以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以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
按照惯例,应由出口商装船完毕后,及时向进口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做好相应的准备。但是此条款却由买方控制装运,不利于贸易的顺利进行,对出口方也非常不利。如果申请人以任何理由不发出装运通知,受益人就不能装运,货物就要滞留在产地,受益人无法发货收汇,会蒙受巨大的损失。
PAYMENT TO BENEFICIARES WILL BE EFFECTED ONLY AFTER YOU RECEIVE OUR ADVICE THAT THE APPLICANTS HAVE ADVISED US ABOUT THE ARRIVAL OF GOODS AND THAT THEY AUTHORISE PAYMENT.(开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在收到货物后才能授权开征行给受益人付款)。
此条款违背了信用证支付的特点,一般受益人不能接受。因为在信用证结算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受益人就可以收汇,并非要等到进口商收到货物后才给出口商结汇。当然,在实践中,一些银行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也无法全然按照UCP600 中规定的操作,但此类软条款对于受益人来说,仍需谨慎对待。首先,它延迟了受益人的收汇速度,受益人不能及时安全收汇;其次,倘若遭遇市场行情变动,进口商还要以其它的理由要求降价或者拒绝付款,出口商会蒙受更大损失。因此,面对不符合信用证结算特点的软条款,出口商应该谨慎对待,避免损失。
遇到此类软条款,信用证受益人一定要十分谨慎,因为其往往属于欺诈性质。信用证条款中要求出口商按合同金额的5% ~15%预付履约保证金、开证押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定代表或中介,这些大多数属于欺诈行为。有时出口商会被高额的利润所吸引,忽略此类有限制性的软条款,最终致使支付了高额保证金后,钱货两空。
国际贸易业务中风险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资信水平。信用证的软条款分恶意性和非恶意性两种,故应区别对待。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地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独立调查机构,仔细核查客户的基本信息,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联系电话、经营风格和经营历史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从而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进行沟通与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与解答。交易后以应收未收账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账的产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风险,保障业务的顺利进行。
外贸人员应加强学习,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增强对信用证软条款的敏感度,以防止在履约过程中陷入被动局面,真正实现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的特点,从而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如果遇到相关的软条款及不合理要求,一定要积极应对,仔细分析,要求对方及时修改,切不可盲目发货。
在国际结算中,银行是重要的结算机构。银行应该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与客户一同积极应对风险,做好风险防范准备。目前,很多银行为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审核开证行的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并与出口商一起认真审核信用证。一旦发现欺诈行为,会与国外银行及时沟通,避免损失,保证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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