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民意识与隐性社会稳定风险

2013-03-26 00:46张红显

张红显

摘 要: 转型社会大变革、大流动的特定背景诱发了中国社会边缘群体游民意识的复苏,导致了部分社会边缘群体的游民化;游民意识及边缘群体的游民化,构成社会稳定风险的隐性来源,防范和化解游民意识复苏和社会边缘群体游民化的关键在于化解其生存危机,因此,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培育公民文化和完善法律救济以保障边缘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应有之义。

关键词:游民意识;社会边缘群体的游民化;社会稳定风险

中图分类号:C91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1-0120-07

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社会在分享改革成果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问题。特别是当下,我国正处于改革深化的关键时期,社会结构的调整,社会分层的变化,伴生了较大程度的社会利益冲突和矛盾,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利益冲突和矛盾正在刺激着处于社会分层中的边缘群体游民意识的复苏进而游民化,困扰中国历代王朝的游民问题,在转型期这一特定的背景下,再一次有了存在的“土壤”和条件,而且一旦成型,将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

一、社会分层中边缘群体游民意识的

复苏和游民化趋势

(一)游民及游民意识

传统中国在主流上是一个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宗法制度为纽带的安土重迁的乡土社会,对于乡土社会内部的个体而言,固定不变是常态,迁移、流动是变态。所谓游民,是指脱离了主流的社会秩序,没有稳定或正当的职业与社会身份,以流动为主要特征的各个边缘群体。他们一般无稳定的职业,无固定的生活来源,也无正当或不正当的谋生方式,是社会中最不安稳的成分。游民问题自古就有,一般在社会更迭、政权更替、社会控制松动时,就会产生大批游民。中国游民最早产生于周代,宋代以后形成具有社会影响的游民群体,近代随着列强入侵加速自然经济解体,导致更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成为无业游民,游民数量激增。游民也是中国革命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正确看待游民这一特殊阶层,也是成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个特殊难题。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科学阐释了近代游民群体日益膨胀的原因、游民的主要社会职业及特点:“中国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地位,造成了中国农村中和城市中的广大的失业人群。在这个人群中,有许多人被迫到没有任何谋生的正当途径,不得不找寻不正当的职业过活,这就是土匪、流氓、乞丐、娼妓和许多迷信职业家的来源” [1]645646,毛泽东概括了游民群体的四个特点,即脱离生产、职业不正当、生活不稳定、具有帮派意识;同时揭示了“这一批人很能勇敢奋斗,但很有破坏性,如引导得法,可以变成一种革命力量”[2]63 的融敢打敢冲和盲目破坏于一身的两面性特征;并成功实践出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游民分子、克服游民意识的正确途径,扩大了革命队伍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人开始独立领导中国革命。艰苦的战争环境使争取起义和战场俘虏的国民党士兵成为红军的主要兵源补充。大批属于游民分子的国民党俘虏士兵参加红军,必然会将游民意识带入红军内部,造成革命队伍内部成分复杂化。毛泽东对此深有感触地说:“红军成分,一部分是工人、农民,一部分是游民无产者。游民成分太多,当然不好。但因天天在战斗,伤亡又大,游民分子却有战斗力,能找到游民补充已属不易。”[1]毛泽东指出,游民“这个阶层是动摇的阶层;其中一部分容易被反动势力所收买,其另一部分则有参加革命的可能性。他们缺乏建设性,破坏有余而建设不足,在参加革命以后,就又成为革命队伍中流寇主义和无政府思想的来源。因此,应该善于改造他们,注意防止他们的破坏性”[2]“处置这一批人,是中国的困难的问题之一”。[3],丰富了新民主主义的革命理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制定了对游民“争取其群众,反对其中依附反动势力而积极参加反革命活动分子”的政策[3]23,采取“劳动生产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改造与安置相结合”的方针[4]101,采取思想政治教育和劳动改造等积极措施清除游民存在的社会基础,使得游民问题暂时告一段落。

游民意识指的是游民群体特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游民群体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存在,“身处士、农、工、商之外,无固定和正当职业,混迹于城市和乡村社会,并且在长期的游荡生涯中形成了不同于社会主流形态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5] 毛泽东将游民意识定位为游民习气,认识到游民意识对社会和革命队伍所具有的强烈的破坏性以及在社会运动中的只讲目的不讲手段的主动进击精神的特征,“三湾改编和古田会议都是在同游民习气作斗争。” [6]2223王学泰先生在《游民文化与中国社会》总结了游民意识的四个特性:“强烈的反社会性;在社会斗争中最有主动进击精神;注重拉帮结派,注重团体利益不重是非;失去了宗法网络中地位的游民同时在社会中也没有了角色位置,失去了角色位置的人当然也没有了角色意识”,并认为“游民意识往往表现出中国传统思想意识中最黑暗、最野蛮的一面”[7]。 因为,丧失了角色位置和角色意识的游民,自然也就没有对个体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而且由于长期游移于社会的边缘,自然也缺少社会的尊重与监管,这样它们就表现出赤裸裸的愚昧、野蛮和残暴,注重眼前功利,唯恐天下不乱。为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游民群体只看重目的,不讲究手段,多采取野蛮破坏的方法,去索取属于他们甚至是不属于他们的东西。因此,游民往往是社会动乱的始作俑者,而且随时都有可能引发破坏社会的力量。所以对游民及其思想的控制和改造历来是社会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

社会总体上是一个有序的机体,而游民及游民意识的存在是导致社会无序性激增的隐形恶性肿瘤,任其发展,将会导致社会的腐化与无序,社会无序必滋生动乱,游民意识成为社会稳定风险的隐性来源,一旦泛滥,它就会给社会稳定带来实实在在的风险。

(二)社会分层中边缘群体的游民化趋势

近20年来,中国社会处于急剧变革和加速发展的转型时期。建立在经济体制转轨之上的中国社会转型,可以说是一场全社会、全民族思想、文化、政治、心理等方面的革命,促使中国社会迸发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是,新旧交替,文化失范,社会阶层的分化与重组,社会利益的重组与结构,社会控制系统、社会组织系统、社会运行方式的变动,也“创造”了游民意识复苏的土壤与条件,其外在表现就是社会分层中的边缘群体游民化倾向增强。笔者认为,目前社会分层中有四类边缘群体游民化倾向明显,需要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

第一类群体是“城市化”进程中,大量从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农民工为城市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长期以来以户籍管理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使得农民并没有获得真正的迁徙权,广大农民脱离了土地,却又没有真正被城市吸纳。大量城市农民工长期处于无序流动、就业无着和无正式职业状态,这就有了游民意识萌发和游民组织形成的温床。第二类群体是下岗、失业为主要成员的城市闲散人员。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企业改制重组产生了大量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长期身份与职业的背离,导致了他们的边缘化、游民化倾向。第三类群体是大学生失业群体。由于历届大学生失业人数的累积,大学生失业人员呈现群体化、游民化特征。共同的教育经历、就业挫折和负性的心理感受使其成为一种特殊的“知识游民”,面临着一个从学校到社会的转折点上“制度真空”,承受着发展瓶颈和成长不足的现实压力,容易被流氓意识所支配,身上正在出现道德底线的大失守。他们聚居在“城中村”或城乡结合带,或者借助于电脑和网络,聚集成一个群体,形成一个新的游民阶层。北京大学教授张颐武注意到这群体里很多就是所谓“网络暴民”的主要构成者。第四类群体是大量的未能得到改造好的“二劳人员”,即刑满释放人员和期满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这些人员游荡于城市和农村,容易被黑势力所控制,再次成为社会的祸患。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具有游民化倾向的社会边缘群体同既往社会的游民是不一样的。既往社会的游民的产生,是阶级与阶级对抗的必然产物,广大游民处于绝对贫困之中,不得已而背井离乡。而当今这些所谓的“新游民层”与社会的关系是非对抗的,是可调和的。以城市农民工为例,这一群体的出现是中国农民在农业内卷化的生存压力和产业间比较利益的刺激下,充分利用社会开放和城乡壁垒松动而进行的理性选择的结果。“产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为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经济总量的增加为人们获得终生保障提供了条件……经济越发展,社会转型越快,社会上‘多余人员各安其位则会越迅速地实现。”[8]但是无论何时的游民都没有固定的职业,生活不稳定,容易分化,容易误入歧途步向犯罪,是“社会中的最不安定者”。

在转型社会大变革、大流动的社会浪潮下,这些因社会文化变迁或地理变迁而导致社会身份变迁的边缘群体在新旧两种文化的碰撞、选择、冲突下,茫然无措,执行着双重价值标准,扮演着一个冲突和分裂的角色。由于缺乏合法性的制度认同和社会主流文化的接纳,这些群体承受着心态失衡的承重压力,又缺乏来自政府和社会的有效管理与服务,极易使他们变成松散的无政府主义者。这些具有游民化倾向的社会边缘群体身处被阳光遗忘的角落,不满情绪的日益增长,必然诱发非理性的反抗社会的行为。于是,不稳定因素出现了。

二、游民意识复苏和边缘群体游民化的

土壤及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一)游民意识复苏和边缘群体游民化的原因

建国后经过短短几年时间对游民群体所进行的严刑峻法和政治高压下的社会改造(收容、教育、改造和安置),使得游民问题沉寂了30年,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的严格控制是紧密相关的,特别是几乎凝固的户籍制度和劳动人事制度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住房、医疗、离退休、商品粮、入学就业等制度,使得社会成员阶层之间流动几乎不可能,在这样的社会分层体系中,边缘群体很难出现,游民是无处容身的。改革开放以来,户籍制度进一步放宽,国家对社会生活的控制有所放松,特别是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深入,新生社会阶层不断出现,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不断拉大,传统的价值理念受到一定的冲击,人口流动不断加速,而且社会控制系统、组织系统和运行方式都出现前所未有的变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游民问题又开始泛起,又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部分社会边缘群体游民意识复苏和游民化是社会失范的一种体现。在这些群体中,有相当数量的人群已经初步形成无视社会规范的游民心态, 反秩序、崇尚暴力和攻击的社会情绪正在毒化维系正常社会运转的规范价值和信念。笔者认为,游民意识复苏和边缘群体出现游民化倾向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制度性原因。制度的不完善和操作不到位、社会控制弱化使得边缘群体无法获得一个相对稳定的生存空间。具体体现在:其一,以户籍管理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使得城市农民工的身份认定存在困难,使得职业早已改变并且对农村生活丧失认同感的城市农民工,特别是第二代、第三代城市农民工,只能是“暂住人口”,身份依然是农民,这种边缘化的生存状态使得他们缺乏稳定而长远的预期,在丧失了农村原有的文化价值和组织归属的同时,又不能融入城市文明中,再加之管理制度不完善,这就为游民化提供了场域。其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边缘群体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我国目前有关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或者是在提出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立法技术粗糙,法律权威低下,甚至有的与民主法治精神相背离。例如,《户口登记条例》全文24条,“合作社”、“人民委员会”、“人犯”、“反革命分子”等政治色彩浓厚、充满阶级斗争意味的词汇充斥其中,而且内容简陋,没有章节划分,不符合立法的技术处理要求;从法律位阶上看,《户口登记条例》属于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却使用了法律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的称呼“条例”违背了法律名称的基本要求,可见其立法技术的粗糙。再以1995年《暂住证申领办法》为例,其中第3条、第4条规定公民离开户口常住地一个月以上需要办理暂住证,这与《户口登记条例》中仅3日的规定是相悖的,公然的下位法僭越了上位法,而且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更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和理念。其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救济等基本的社会保障还没有惠及全民尤其是边缘群体。根据《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的统计,就业的流动人口中,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有52%,特别是在工伤风险较高的采掘、制造、建筑业中,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分别为58.4%、48.9%和25.1%,远未达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要求。在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口被访者中,74.7%没有将养老保险转移到现工作城市[9]。基本生活保障的缺乏使他们缺乏稳定而长远的预期,从而产生不同程度的认同危机和心理危机。正如学泰先生所说:底层人没有“保险带”,游民意识就会还魂[7]。

2.文化困惑。1938年美国犯罪学家、社会学家索尔斯坦·塞林在《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首先提出了文化冲突理论,认为文化冲突是文明生长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副产品,在多元复杂的当代社会中,社会整体的价值观与部分社会的价值观是不可能统一的,两者之间极易形成冲突。塞林把文化冲突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类型,纵向文化冲突强调的是在文明发展的不同时期的文化互相冲突时产生的法律规范的冲突,横向文化冲突则是同一时期内由于两种文化对立而产生的法律规范的冲突。继塞林之后,科恩的“帮伙亚文化理论”、米勒的“下层阶级文化理论”又对文化冲突理论做了进一步发挥和具体化。例如,科恩认为不同阶层的文化与整个社会价值体系具有弱度不等的差异,有的甚至完全与主流文化的价值体系相悖,亚文化群体为实现发展权不断以中上层的标准要求自己,而他们自己又不能使用主流社会所认同的手段来达到这些目的,加之中上层社会阶层的优越感,于是便产生了自卑感,于是便“产生了骇人听闻的事”[10]。以城市农民工为例,既存在着从农村到城市、由熟人社会到陌生社会的横向文化对抗,也存在着从传统到现代、由礼治到法治、从重情义到重利益的纵向文化冲突,还存在与城市居民层的阶层文化冲突。广大农民满怀希望来到城市,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尽管已经离开了农村,却又不能立即融入城市生活,甚至生存都是问题,农民工极高的期望值与残酷的现实使他们成为城市生活中相对贫困的群体,加之城市居民层头脑中长期存在的优越意识和对外来人口的排斥心理和行为,使得城市农民工的自卑情绪愈发扩大,从而导致迷茫、困惑进而心理失衡,这种心理失衡极容易导致城市农民工产生游民花倾向。对于多数边缘群体而言,新旧文化差异造成了一段无共识性价值标准的真空地带,因而失去生活安全感。他们困惑、迷茫、焦虑,而现实的生存压力使得他们的信念、信仰和信心受到重重撞击。理想和现实的差距导致的心理失衡、“被歧视感”使他们的社会心态被撕裂、始终、文化认同消失。观念上的失范导致了人格的脆弱,急功近利、颓废放纵甚至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3.边缘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缺乏保障。这些社会边缘群体长期生活在社会底层,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意识薄弱,也缺乏寻求社会救助的意识,容易促发其“自我救济”式犯罪,进而组织黑社会或黑社会组织。“如果下层社会的人们权利长期得不到保障,传统的游民文化所倡导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就会被人们尝试。从而造成社会的混乱,打乱改革的进程。” [11]制度缺席使得边缘群体缺乏合法性的制度认同和保障,文化困惑诱发了边缘群体的内在精神危机,而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正规维权渠道受阻则迫使边缘群体在面临生存危机时极易铤而走险,在这些多重因素的影响下,边缘群体的反社会的游民化倾向和行为极容易发生。

(二)边缘群体游民化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游民是社会正常秩序失灵和制度腐败的产物,它的存在是文明社会进程中的一支恶之花,游民意识就是游民阶层万恶的种子,而游民阶层的违法、犯罪等反社会行为则是罪恶的果实,游民意识是游民阶层违法、犯罪行为的精神内核。生存是游民意识的基本观念,为生存而越轨就构成游民化边缘群体的主要生活方式。“当实现生存、生活的主观期望与合法手段出现矛盾时,借助于非法手段谋取利益就成为游民群体一种可能的选择;而对城市责任感匮乏和内心约束少等因素又把上述可能的选择演变为一种现实的出路。” [12]

近年来,游民化边缘群体犯罪率节节高升,触目惊心。以城市农民工为例,早在1999年,上海外来农民工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的53.43%,广州占52.29%,东莞为80.96%[13]。 根据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与相关部门的联合调查,1990年外来民工犯罪入狱人数占该年总人数的13.1%,1993年占28.4%,1996年占29.2%,1999年占35.6%,2002年占28.3%。北京市处理的犯罪人员总数中流动人口所占的比例,1980年是3.41%,1988年是23.3%,1994年高达56%,1998年则达到62%,在城乡结合部一些流动人口聚居区,流动人口犯罪比例甚至高达70%~80%。在北京的外地农民工犯罪人数占外来人犯罪的70%以上[14]160165。据不完全统计,上海市1983年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占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总数的比例为6.84%,10年后1993年占比达到了53.55%,2007年流动人口犯罪占比高达75.92%,平均每4个犯罪嫌疑人中有3个属于流动人口犯罪,其中,多数是外来农民工人员。同时,一些黑社会性质的帮派组织正在抬头,如浙江余姚的“红桃班”、湖北的“旷野窄门”、安徽的“吆喝党”、东北的“东北虎”盗窃集团等。更为严峻的是,一些国际性的黑社会组织和涉黑势力正频频向国内的边缘群体和组织渗透,国内游民化边缘群体犯罪逐步向国际化发展,国内外游民联手犯罪,代表性案例就是“9.18”偷窃文物案,昭示了游民问题在当代发展的严重性。这些游民化的边缘群体犯罪,反社会意识强,而且喜欢用暴力来发泄对社会的怨愤,而且一旦进入政治抗议过程,游民化边缘群体非规范性政治表达极易与他们的暴力反社会行为混合在一起,问题将更加复杂化,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影响和破坏。

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游民意识也开始在虚拟世界中蔓延,具体表现就是“网络暴民”现象,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游民意识的露头与其社会风险。现在的网络中,到处充斥着这种暴力的因素,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从“虐猫案”到“铜须门”、“韩白骂战”、“玉石捐款门”、“抵制CNN”等等,网络暴民心态、语言暴戾,已经让人感到恐惧。在这里,大众的法律和伦理道德似乎失效,人们似乎惟有依赖暴力才能解决矛盾。网络暴民们主动出击,自己往往充当大法官,充当公正判官的角色,把自己炮制出来的奇谈怪论律法化,对政治和权力表现出了强烈的欲望和激情,往往是接受了一种信息就在简单化判断的基础上疯狂传播来发泄对现实的不满情绪。“他们乐意接受平庸,拒绝一切自己不能达到的精英智识,把优秀的、经典的践踏在脚下,并且习惯于暴力化的直接行动。”[15]借助网络这一便捷而又隐秘的、相对来说平等的话语平台,实施不同的暴民话语,并由网络对峙走向现实的对抗。“网络暴民”对社会法律和道德的无视,对主流社会的话语对抗和任性的颟顸做派和粗俗的市侩习气,在某种程度上说,不能不说是游民意识作祟的结果。

三、游民意识及社会边缘群体游民化

趋势的防范应对 游民意识作为一种非主流的意识形态,对社会稳定风险的影响是潜在的,但是任由其发展,将会导致社会的溃败。在揭示其破坏作者用和机理的同时,理性地审视其精神实质,探索一种可以将其纳入社会肌体的正常规范和文化价值体系的合理机制,是当务之急。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2010年中国流动人口已达到2.42亿。“未来30年,中国还将有3亿左右农村劳动力需要转移出来进入城镇,最终将形成5亿城镇人口、5亿流动人口、5亿农村人口‘三分天下的格局。”[16]也就是说,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将是中国社会的常态。如何有效管理这些大规模的流动人口,避免其边缘化、游民化,实现社会阶层的均衡化流动,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局面,也在考验着中国政府的社会管理智慧。

从法理上讲,游民意识复苏和社会边缘群体的游民化,反映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社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均等,游民意识是“被复苏”,弱势群体是“被边缘化”、“被游民化”的。笔者认为,“化游入土”、解决游民意识和边缘群体游民化问题的关键在于化解这些边缘群体的生存危机,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游民和游民问题的死灰复燃。

1.创新管理制度、完善立法,坚持维护人权的价值取向。(1)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剥离户籍的附着利益,确立迁徙权,消除因贫富差异、城乡差异、地区差异所导致的身份偏差。需要强调的是,这个过程必须是逐步推进的。因为我国的户籍制度具有复合功能,除了表明身份之外,还与高考、就业、住房、医疗和低保等制度紧密联系,贸然现在就剥离户籍的的附着利益,只会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和不安。(2)完善立法。目前我国关于流动人口的立法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而且缺乏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规。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结合户籍改革立法制定一部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同时加强流动人口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及相关权益的立法,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提高立法层次,规范和加强管理行为的同时突出对流动人口权利的保护,从制度层面避免流动人口中的部分群体边缘化、游民化。(3)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法律制度,推行惠及全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的异地转移嫁接机制,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给边缘群体提供一个基本的底线保障,增强其安全感,避免因生存危机而陷入游民化的泥沼。

2.积极培育公民社会、倡导公民文化。在民主政治的社会秩序当中,公民文化应是一种开放的、民主参与的、多元统一的理性文化,公民文化的社会化和主流化,可以促成游民意识和游民文化向公民文化的合理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游民意识和游民文化,消除其带来的各种弊端。同时还要积极推动相关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尤其是社区和工会组织的建设。很多非政府组织都是以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作为自己的服务对象,它们可以整合分散的民意、集合分散的群益,并通过自身的活动,影响行政决策过程。这样,就为边缘群体提供了一种组织化的政治参与渠道,也可以促使国家关注边缘群体的利益与诉求,政府和边缘群体之间有了对话和衔接的平台,理性沟通也就成为可能,那么由此而引发的社会风险也就消解于无形。

3.完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疏通利益表达渠道。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报告第一次将“表达权”与“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相并列,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维护人民利益,健全社会各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高度关切。部分边缘群体游民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外部资源匮乏、社会支持的缺失以及自身的局限性等原因所导致的在主流政治生活中话语权的丧失,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因而利益受损却无法表达、无处表达或非法表达的状况。因而必须健全机制,畅通游民化边缘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首先要完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从制度安排上看,我国目前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方式(集会、游行、示威、信访、听证会、选举、向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反应、向法院诉讼等)貌似已经很完备,实际上多数方式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以人大代表制度为例,真正能代表游民化边缘群体的人大代表又有多少呢?因此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修改宪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实现城乡居民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底层群体的联系,建立人大代表与底层边缘群体联系的正常渠道,及时反映民声。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建立网络信访制度,倾听底层边缘群体的呼声和意见。同时还要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利益表达中的作用,建构底层边缘群体自己的利益表达团体,如农会、“打工者之家”等,弥补个体在利益表达诉求机制中的不足。

4.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对边缘群体的权利保障。边缘群体游民意识复苏和游民化,究其根本还是“弱者无权”的问题。边缘群体身处社会底层,丧失话语权,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铤而走险诱发犯罪。“弱者有权才不致游民化”,边缘群体的权益有了保障,才能“生活得更有尊严”。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都是对困难群体实施法律救济、提供法律救助的重要法律制度,都是困难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但是目前两者的发展都还存在很多问题,如“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问题、经费来源问题以及两者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问题等,相关机构人浮于事、流于形式,缺乏监督制约机制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困难群体尤其是边缘群体的合法权益。

社区化管理是近年来政府在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方面所进行的有益尝试,其基本要旨就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以社区组织和机构为依托,将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社区化管理是为流动人口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的基本途径,也是有效管理流动人口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避免其边缘化、游民化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方向和思路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社区化管理在现实运作中还存在遇到不少问题,如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基层社区组织定位的严重行政化和对外来人口的排斥问题、流动人口对社区参与不足、缺乏归属感问题、以及与城市化管理的对接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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