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正月
摘 要: 农民工工资近几年来出现了逐步上升的趋势,这是对农民工工资原来行政强制性的生存工资的校正。多方面的数据表明,目前农民工工资的现状是:基数低,工资水平不高,扣除物价上涨的影响因素甚至出现了负增长,尤其是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占比严重偏低。要改变这种状况,关键是要从国民收入两次分配的格局入手,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收入分配要向劳动者倾斜,确保劳动收入的最大化,促使农民工工资持续稳定的合理增长。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劳动收入;国民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3)01-0006-06
一、问题的提出及相关理论研究概述
自2004年“民工荒”爆发后,农民工工资结束了长期的停滞状态,进入了一个快速的上升通道。迄今为止,农民工工资延续了6年的上涨态势,涨幅超过1倍,年均涨幅超过12.4%,农民工工资出现普遍上涨的现象[1]。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1年底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2 049元,比上年增长21.2%[2]。如何理性看待农民工工资上涨的现象,笔者认为,农民工工资上涨,政策上是落实党的“十七大”以来提高“两个比重”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要求,其重心是向低工资收入者倾斜,实践上是对农民工工资原来行政强制性的生存工资的校正。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逐步改善两次分配收入的合理格局,保持农民工工资的合理增长趋势,让广大农民工共享改革成果,是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理论上,不同学科或不同的视角对影响就业者工资的因素偏于不同的解释。国外工资理论研究主要有:马克思的工资理论阐述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工资作为劳动力商品价格的转化形式, 以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的工资理论是仅限于生存的工资理论;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偏重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平衡对工资的影响;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主要分析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歧视和工资歧视现象;此外,还有效率工资理论、舒尔茨等经济学家的人力资本理论、刘易斯以工资为传导的二元经济发展理论、托达罗模型的推拉理论。上述理论都可以用来分析和解释农民工工资现象,但我国独特的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农民工的工资与其他国家的有很大的区别。就国内学者的研究而言,张又君、桂又华、贾健等以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为指导,分析了农民工工资往往低于实际价格。王美艳、刘精明、赖德胜等认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主要集中于建筑行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其原因是:蔡日方认为,农民工工资决定主体是更加分散的微观主体如非国有企业,在决策过程中试图规避合理的市场规则,压低农民工的工资。白暴力认为民营企业的企业古典产权制度导致了农民工收入长期偏低以及消费需求不足。杨瑞龙、卢周来利用契约论解释农民工工资纠纷。乔榛、刘赣州等学者从效率工资角度分析农民工工资偏低的现象。Liu和Zhang综合相关工资理论构建了一个框架来估算迁移人口的工资决定机制,发现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与企业类型、社会环境因素密切相关。李培林、李炜、谢桂华认为城市工人和农民工之间的收入差异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障。王震使用基于分位数回归的分解方法研究了农民工的性别工资差异。因此,要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学者们认为,国家要重新建立国家作为强制实施第三方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中的权威,考虑“第三方权力的最优化”问题;应当抓紧建立适合于农民工流动特点的社会保障体制,消除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机会不平等。农民工工资上涨正向效率后果更突出。
这些研究为我们观察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提供了参考。但是, 已有研究仍然存在以下不足:(1)这些研究尤其是其中的实证研究,主要研究某一因素对农民工工资决定的重要性,然而在不同地区、城市和就业群体中,可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多种因素影响,难以一概而论。(2)金融危机后农民工工资出现了一定幅度的增长,但缺乏与城镇职工工资差异、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相比较的视角,即对这种增长的理论依据而非政策因素缺乏研究。笔者认为,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是孤立存在,而是深深地嵌入在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之中的。因此,本文试图从收入分配理论角度探讨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理性和持续性问题。
二、澄清农民工工资增长的认识误区
虽然各界没有直接反对农民工工资上涨的声音,但从学者的某些个别观点看,对农民工工资上涨的现象及引发的后果仍持怀疑态度。这需要我们首先从思想上澄清对农民工工资增长的认识误区。
(一)农民工工资增长会引起物价上涨
近年来,物价指数上涨很快,城镇劳动力工资与物价之间存在直接的螺旋关系,农民工工资与物价之间存在间接螺旋关系——物价波动会直接诱发农民工工资同向波动,农民工工资通过城镇劳动力工资对物价施加影响。(1)就工资波动对消费的影响而言,城镇劳动力的边际消费倾向要远大于农民工。即便近年来城镇居民出现了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趋势,中等收入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也能达到 0.7以上。城镇居民还有消费短视的特征这更加剧了短期工资波动对消费的影响。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的用工制度,使劳动力使用与再生产场所的跨区域性“空间分离”,农民工在城市出卖廉价劳动力获得低工资,他们在消费方面则更为节俭,一般只为满足日常生活的必需且开销压缩得尽可能低,农民工调查报告显示,家庭在目前务工地每月的生活费支出平均1 243.03元。32.2%的家庭每月生活费支出为500~1 000元,40%的家庭为1 000~2 000元,却把大部分工资寄回农村,2009年打工净结余平均7 843元,寄回老家的平均现金6 462元[3],从而在农村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居住、基础教育、结婚、子女养育、伤病治疗休养、退休养老等)的消费。边际消费倾向的差异决定了城镇劳动力工资波动会对消费产生剧烈的影响,而农民工工资则要小的多。综合这两个因素,城镇劳动力工资波动会对物价产生较大的同向冲击,而农民工工资则不会。(2)从城镇劳动力工资决定机制来看,城镇劳动力工资决定机制具有很强的制度性特征,它对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反应迟钝,但对物价波动会非常敏感。以 1985~2003年为例,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进行了 8次调整,每次都是与物价波动周期基本吻合的。 (3)农民工工资与物价的间接螺旋关系。在二元就业制度下,城镇劳动力工资的决定机制具有相当的行政性,而农民工工资决定主要依据于市场。二元就业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维持一种稳定的、分层的就业结构和工资结构,要维系两类劳动力的工资结构,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根据农民工工资的变动情况来调整城镇劳动力工资。所以农民工工资对城镇劳动力工资具有牵引作用。
(二)农民工工资上涨会促使资本尤其是跨国资本外移
有人认为,因为农民工工资的增长而导致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使得在中国的资本,包括跨国公司甚至中国本土公司,会离开中国前往印度、越南、孟加拉国或莫桑比克等发展中国家投资。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仍然是站不住脚的。第一,近几年虽然劳动者工资有所增长,但这种增长并未改变企业的基础成本结构。高盛的分析表明,尽管真实工资有所增长,但劳动成本占生产总成本的比重一直未高于2001年的水平。第二,对于资本的选择而言,中国劳动者的传统劳动道德品质——守规矩,几乎是与劳动技能水平同样重要。劳动社会学理论和方法认为,“劳动纪律性”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协调性资本主义国家中,统合主义的劳动体制下工人的行为表现就是守规矩的劳动品质,大量资本家愿意雇佣技能水平较低但是听话的女工代替男工。因此,以这一原理讨论劳动品质与资本空间转移的相关性,我们认为,跨国资本不会仅仅因为适用农民工涨薪——劳动力成本上升这个单一因素而决定撤资并流向其他发展中国家;相反,或许会通过在中国国内的地域转移来消化劳动力成本上升所造成的压力,显然这种产业的空间转移不会对中国经济造成损害,反而有利于中国地区间经济的平衡发展。第三,近年来的事实表明,跨国资本并未来因农民工工资上涨而向其他国家转移。虽然中国企业的工资效率相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处于较高水平,但中国仍然是对外资具有较强吸引力的国家。金融危机以来,外商对华直接投资仍加速增长。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10年,非金融领域新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27 406家,比上年增长16.9%。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1 057亿美元,增长17.4%[4]。1979~2010年,全国累计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额超过1万亿美元,从1993年起连续18年成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5]。虽然造成中国外商直接投资强劲的因素很多,但这同时也说明了企业劳动者工资增长本身并未影响投资者最担心的资本收益。
(三)农民工工资上涨不利于企业走出金融危机的困局
有些学者认为,中小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最大,获利很难,生存已受到影响,因此,通过提高工资而刺激消费的可能性不大。确实,金融危机通过直接影响企业生产进而影响就业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一是国外需求下降,出口企业订单减少,导致企业破产或裁员。二是影响投资信心,导致就业岗位增长减缓。三是影响消费信心进而影响就业。但是通过仔细分析可以看出:(1)订单不足的企业可以减少工时,并根据减少的工时来调整工资。(2)就业岗位的增长与否,从根本上看跟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与产业政策密切相关。并不是劳动者收入越低,就业岗位就越增加。我国20世纪80年代GDP每增长1%,就可以创造200多万个就业岗位,90年代降低到100多万,进入21世纪,下降到80万个以下。(3)近期数据表明,受金融危机冲击比较严重的沿海地区,今年中小企业出现持续平稳较快的发展势头,不存在中小企业集中倒闭、连续倒闭的现象。2011年上半年,广东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私营企业新增10.03万户,总户数较去年同期增长了6.44%。从用工人数看,规模以上小型工业企业全部从业人员达487.67万人,较去年同期增长7.74%,规模以上中型工业企业全部从业人员达594.65万人,较去年同期增长4.82%[6]。
(四)农民工工资与大学毕业生趋同表明农民工工资已经偏高
《2009年人口与劳动绿皮书》显示,21岁和22岁的大学毕业生与同龄的青年农民工的工资都是千元档。有人认为,这一被学界称之为“工资趋同”的现象,表明农民工工资已经偏高,农民工工资没有上涨的空间。笔者认为,工资超同不能断言农民工工资偏高,也不是大学毕业生工资偏低,而是两者工资的合理回归。第一,从人力资本的角度来看,工资趋同是二者人力资本水平趋同的必然结果。人力资本是影响工资的重要因素,而人力资本的形成取决于教育和培训、卫生保健、劳动力流动以及工作经验的积累。大学毕业生的人力资本主要取决于高等教育培养质量,而农民工的工作经验与流动性也使农民工具有了相对的人力资本优势。第二,从未来发展趋势看,农民工工资其实是一种对其工作环境不利和工作时间更长的补偿性工资,是对农民工劳动强度偏大、劳动时间更长和工作环境更恶劣的的补偿。而大学生会随着工作年限的延长和工作经验的积累,会逐渐摆脱低起点的“起薪”而稳定地增长。
三、农民工工资的现实水平的
数据解读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农民工劳动报酬所占比重不仅没有随着经济增长同步提高,反而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农民工工资收入处于较低的水平,工资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严重不匹配,平均工资增长缓慢甚至出现负增长。
(一)农民工工资基数偏低,实际收入呈现负增长
1.农民工工资水平低。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工资一直受压制,在珠三角地区,从1992年来,12 年来月平均工资只提高了68 元, 佛山不少企业外来工月工资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达到600~1 000元[7]203。2004年“民工荒”以来,随着政府对农民工权益重视程度的加强,农民工工资逐步提高,至2009年,外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1 417元,其中,月均收入在600元以下的占2.1%;600~800元的占5.2%;800~1 200元的占31.5%;1 200~1 600元的占33.9%;1 600~2 400元的占19.7%,2 400元以上的农民工占7.6%。外出农民工中,受雇人员的收入和自营人员的收入差异明显,受雇人员月均收入1 389元,自营人员的月均收入为1 837元[8]。个别地区农民工工资也印证了这一结论,如西安农民工有73%的农民工月薪在760至2 500元之间,其中,月薪在1 500元以下的占54.8%[9]。
2.扣除超时劳动,农民工法定工资严重偏低。虽然农民工工资有所提升,而一些企业主往往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实际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中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主要是依靠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得到的。农民工劳动时间偏长是普遍现象。调查结果显示,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占89.8%。从农民工集中的几个主要行业看,制造业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58.2小时,建筑业59.4小时,服务业58.5小时,住宿餐饮业61.3小时,批发零售业59.6小时。平均劳动时间最长的是住宿餐饮业的农民工,他们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8]。西安农民工中20%的人表示企业采用一月休假一天的制度,采用双休日的企业还不到5%,有85.2%的人所在企业没有实行带薪休假制度[9]。可见,如果按法定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则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可能比最低工资标准还要低。
3.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农民工实际工资呈现出下降趋势。有数据表明,在我国15个城市的4个行业中,虽然多数城市工资总额在提升,但是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实际上多数地方工资呈下降态势。以2010年1月为基期,通过将2011年6月的数据与全部15个城市4个行业2010年1月的数据做对比发现,扣除物价因素后,普通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仅增长1%,与2010年6月比,实际工资下降了5%。这表明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增幅没有“跑得过”物价增幅,实际收入同比在下降[10]。
(二)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农民工相对工资扭曲性地处于低水平状态
1.城镇劳动力工资基数远高于农民工。这主要是与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相比较而言,不仅其绝对值低于后者,且其增幅也小于后者的增幅。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报告指出,新生代农民工的整体收入偏低,平均月收入为1 747.87元,为城镇企业职工平均月收入(3 046.61元)的57.4%。2004~2008 年,农民工工资的年均增幅仅为 8.2%,而同期城镇职工工资的年均增幅高达 15.8%,高出前者近一倍。
2.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与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不一致。从近5年的数据看,2006~2010年GDP总值年均增幅11.2%,绝对值增长45.65%;2003~2008年,我国GDP绝对增长121%,而农民工工资增幅仅为48%[4]。工资水平未因国民经济的发展而“水涨船高”。
3.农民工工资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严重不匹配。1978年至2008年的30年中,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约15%,特别是2000年以后,我国财政收入每年都大幅度增长,最近5年的2006~2010年期间,除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增幅为11.7%外,其他年份分别是22.5%,32.4%,19.5%,21.8%,平均每年增长21.48%[4]。2011年财政收入首次突破10万亿元大关,比上年增长23.8%,创历史新高。从上述的农民工工资数额及增长看,对比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农民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则增长缓慢。
4.资本报酬比例提升明显。与农民工工资和国民经济发展背离相比,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从 1978年到 2005年,资本报酬占 GDP的比重上升了 20个百分点[11]。
四、劳动收入最优化是农民工工资
增长的新思路
研究农民工工资收入必须把其置于收入分配理论体系的框架下。收入分配理论体系的内容除了我们熟悉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理论的分类外,还可分为宏观收入分配与微观收入分配。宏观收入分配是指国民收入总量分配,它表示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社会经济体制下,社会各经济主体(如政府、企业和个人)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关系,它与主体收入分配对应。宏观收入分配格局反映各经济主体所得收入在国民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的一种结构关系,经济发展直接决定经济主体的收入总量,而宏观收入分配格局对一国经济能否健康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微观收入分配即单个经济单位(单个企业或单个人)的收入分配,主要是个人收入分配(或规模收入分配),它表示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社会经济体制下,社会各类成员收入水平与各自实际投入或贡献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比例关系。微观收入分配格局主要反映各类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得在个人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的一种结构关系。研究微观收入分配格局侧重于分析居民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是否合理。
宏观收入分配与微观收入分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微观收入分配属于社会生产的单个经济过程,而宏观收入分配属于社会再生产总过程。微观收入分配是分配环节的基础,宏观收入分配是分配环节的总和,微观收入分配制约着宏观收入分配的状况,宏观收入分配影响微观收入分配的实现。
从宏观角度研究国民收入总量在社会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它包括国民收入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配,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分配;而如何解决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占比问题,需要政府以正义价值为基础,充分考虑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做到“激励兼容”, 对现有分配体制进行制度创新。
劳动和资本所得份额、政府、企业和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伴随着经济增长的变化趋势而不断变化。政府要协调收入分配格局中各经济利益主体的比例关系,使增长的财富能给人类带来福利,“当财富逐渐地、均衡地增加时,当它的任何部分都不是过分迅速地发展时,这种增加才能造成普遍的福利;但是只要有一个齿轮比其他齿轮快,先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就会产生灾难。因此,从各方面看,每个个人的行动都企图加快机器的运动。也许政府的职责就是延缓这种运动,调节这种运动。”[12]244
根据国民收入分配理论的原理,各经济主体所获收入份额是与各类要素密切相联的,如居民提供劳动这一要素所得报酬收入,政府利用国家权力对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再生产所征收的生产税和进口税财政收入,企业在扣除其固定资产消耗和其他运营成本及税收后的净营业盈余形成的利润,等等。最优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是动态而不是静止的。通常认为各要素或主体收入的恰当比例关系及使用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正向影响,但这种正向影响存在一个最优值。如果该项收入或使用规模超过最优值,一规模的进一步增加就会对其具有负向的影响。这是因为,一方面要素或主体收入及使用具有边际产品递减趋势;另一方面在国民收入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中,一项收入和使用的增加必然伴随另一项收入或使用的减少。例如,资本收入份额增加必然有劳动收入份额的减少,政府收入份额增加必然有居民收入份额或企业收入份额的减少。
运用这一原理研究农民工工资问题,我们把居民凭借劳动所获劳动报酬称之为劳动收入,其他要素收入称之为非劳动收入。笔者认为,促进劳动收入的最优化,是运用收入分配理论解决农民工工资的基本原则和实践前提。第一,劳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比重本身的大小、比重的各种中外和历史的比较都不是确定是否需要调整的决定性因素,关键是调节非劳动收入是否可以最大化劳动收入,如果可以最大化,就说明非劳动收入中的一部分是需要调节的。第二,政府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是否需要调节,就要看是否能够促进劳动收入的最大化,如果可以,就说明需要调节。但如果政府收入比重的调节,导致了非劳动收入的增加和劳动收入的下降,那么就不需要调节。第三,资本所有者的收入,从资本的利益本性而言,资本所有者的超高收入可能的,但这种收入是否需要调节,关键看调节是否可以最大化劳动收入,如果可以增加,则其收入的一部分是不正义的,是需要调节的。第四,城镇职工的收入尤其是垄断企业职工的收入,如果通过调节非劳动收入,非垄断企业职工的劳动收入也能达到垄断企业职工的收入,那就是不需要调节,需要调节的是非劳动收入。
总之,解决农民工工资上涨困境,要从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收入的占比是否合理来理解。有跳出农民工单纯的“涨工资”的范畴,才能澄清对农民工工资上涨及后果的认识误区,促使农民工工资的合理持续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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