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凌振
(东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210096)
彰显社会主体性是现代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在社会管理抑或社会发展过程中,诉诸公民的主体性地位和公民参与行动也成为社会综合治理的现实选择。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9,这一主张为我国新时期公民主体性建设提供了价值指针,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本质要求、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以及国家未来发展模式、制度体制和目标任务。它渗透于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在所有价值目标中处于统摄和支配地位,成为各项制度建设的精神内核和公民道德培养、公民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诚然,践行核心价值观的主体是每一个公民,而做到这一点,一方面要加强公民的个体性与公共性价值观领域的协调一致,另一方面则需充分发挥公民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践行核心价值的主体能力。
公民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建设的责任主体,公民性形成是在特定的时空环境所交织的价值网络中,通过价值培育与践行达致个体性与公共性统一而完成的。为因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中共中央提出的“三个倡导”的核心价值观高度概括了国家、社会和公民三个层面的核心价值和基本要求,其中既包含着对国家发展理念、目标、路径的基本选择,更包含着对全体公民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价值基本要求,成为指导社会全面发展的价值指针。但是核心价值观三层要求并不是彼此相异和割裂的,而是一个互相贯通的精神整体,尤其注意公民层面的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能等同于公民价值观的全部内容,这是因为对于社会主义公民的公共性获得而言,不能限于公民层面的基本要求和个体作为社会成员的底线标准,而是需要个体成员承担起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责任主体的角色,超越个人利益本位,透过对国家和社会层面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与追求,以国家和社会最大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标,积极参与公共治理,以社会问题的解决为志愿,推动自我提升、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所以说,十八大提出的三个层面的价值观是贯穿整个公民价值观建设的精神内核,与当今中国公民性生成基本价值观是一致的。
虽说核心价值观是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基础上生发而成,但它的观念前提仍是一种价值共识,是一种精神的存在,有其内在的生发逻辑和发展结构。该发展结构包含理论精神和实践精神两个层面:价值观的认知形态和实践形态。
这里所谓认知形态的价值观指的是价值的理性形态,其中“理论精神的创造是精神世界的观念性基础”,所强调的是理论价值精神的培养,要求对价值精神的把握和认知,是潜在的价值能力;而实践形态的价值观则涉及社会主体价值践行能力,与价值的认知形态相比,价值的实践形态更为重要,关涉对待价值观的实践态度。由于作为关系性存在的社会主体的生成,不只是知识论层面的展开,所以仅对公民价值能力的研究而局限在价值理性方面的认知是不够的,“那它最后只能皈依于哲学认识或哲学的形而上学”,还需要“由理性继续前进,使之从人的思维中逸出,具有外化为现实的品质和能力。”[2]256推动公民的价值实践能力,成为现实的价值主体。
当然,这种对价值观的形态区分并不意味二者是分裂的,只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3]12,更何况,“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中”[3]13,认知与实践、“知”和“行”是统一过程的两个层面而已,区别在于公民价值实现阶段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体现的是核心价值观育人、成人的往返路径之区别。这两种态度对应着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和价值能力的两个基本路径:实施全方位系统化的公民核心价值观教育与开放公共生活,鼓励和推动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的价值实践。
公民教育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古希腊和古代中国历来重视共同体成员的教育。而在当今世界,几乎没有哪个国家是不要求公民教育的。在美国,“公民教育被看作是教育目标结构四大支柱里的一个(其他三个是学术成就、自我实现和事业准备),同时由于受到进步运动的影响,强调学生合作学习参与式管理、课外活动和其他体验的方式以确保学校公民教育目标得以实现”[4]26-28。对此,美国学者加尔布雷思说过:“一个国家的前途,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它的公民的文明素养,即在于人们所受的教育。”[5]81-82
公民价值观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培育积极公民,这是公民主体能力塑造的最为关键的环节,它包括公民意识的培养、公民道德教育与公民参与能力的提高等。但公民个体的价值观不是“原初生成”的,而是遵循着特定的发生轨迹:自然个体不仅需要“成为一个人”而向“类”而在,并通过“成为一个公民”实现“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只有这样,多异的个体属性才能摆脱对人和对物的依赖关系,获得共同的价值本性。或者说,成为一个合格公民的过程就是个体如何获得自己的实体性或公共的普遍本质的过程,其目的是实现个体与实体之间的和谐,形成社会建设的合力,而“成为一个公民”使得国家作为共体的普遍本质得以确证、实现个体对公共精神的皈依。
公民的价值观教育重心是经由对公民公共精神的培养,形成公民性,为国家输送健康合格的现代公民的一个连续过程。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所提的“三个倡导”本身就是一个有机统一的系统,内在地包含着公民价值观的培育路径:个体-社会-国家三层价值观互相型塑、互相促进,以梯阶生成的方式化育公民整体的素质与能力。
公民层面的价值观教育成效关系到公共生活的质量和形态,但必须看到局限于这一层面的价值观教育并不完整。因为社会个体对于公民身份的意识和自觉常常受制于个体的多元差异和主观任性,而“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6]119所以,仅完成这一层面的教育,公民性并未完成,还只限于对公民基本伦理和底线道德的要求,充其量只是消极的公民性。
社会则是介于公民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差别阶段,每个个体因参与社会化的生产和交往,个体人在劳动交往中获得了与他人联合与协作的关联。在社会价值层面人们肯定了自己,汇聚人际共识形成了一定的社会认同,但由于社会本身的利益属性,这一层面的价值认同并不能保证公民真正迈入公共生活而形成完整的公民性,其所形成的普遍性是潜在的,或者是局部的公共性,而未达到普遍性与个体性的真正结合,还需要将社会共识变成国民的公共理性,与国家的发展愿景结合起来。
完整的公民性,也即个体与实体统一的公民性是在国家层面才能够实现。因为国家层面汇聚了各个方面的社会观点和认识,形成的是包括个体成员在内的全社会的公共性,所以,公民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关键是在贯彻核心价值观的公民教育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体系内在地包含着每个公民共享的价值和行为模式,以各种形态的共识存在着,而离开国家的价值倡导和引领,公民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中共中央特别强调:“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1]29这是从国家层面上提出落实核心价值观,提升对公民价值能力的总的要求,以国家发展的公共愿景作为塑造公民意识、凝聚最大共识的保障。个体不断破除主观任性而融入公共价值的精神体系中,从必然走向自由,使人从自己的自然情欲、主观任性的控制中解脱,将公民的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国家认同有机结合起来,国家、社会层面的价值观自觉地转化为公民个体价值观,这样,每一个个体才能真正实现自由与解放,形成一个个体与实体相统一的公民教育过程。
“公民是指有能力部分参与管理政治系统的人”[7]282,即公民素养并不只是一种知识,它更是一种能力,是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包括政治判断、伦理思辨和实际行动等。
平等参与和共同主宰社会共同体的集体事务是现代公民的精神实质。而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往往不是单纯的知识启蒙就可以实现,还需要在现实的公共生活中实际操练与实际学习,才能逐渐养成。“对任何公民来说,在存在、行为和目的上都有三方面的维度。第一方面包括基本的道德品质如关心他人、责任和义务的意识、对人类权力的尊重、公正和仁慈的评价以及文明和宽容。第二方面包括诸如此类的行动:日常事务中正确的言行、参与公益性活动、遵守法律以及平和地面对错与对。第三方面包括更好的自我的愿景、有所进步的社会、为未来做贡献等人生目的”[4]。
在公共生活中,公民个人直接参与公共实践,互相修正,自我更新,通过公民的实践行为达成共识是公民性的现实体现,逐步形成合理的公民参与与治理环境,从而有助于生成和巩固公民的公共意识和公民精神,形成公民的共识主动性。所以,从认识到实践,认知形态的价值观念过渡到冲动形态的价值,理论的精神转化为实践的意志,经由思想操练场到行为操练场,个人获得现实的自我。由于公民实践并不能自然实现,需要进一步创新公民参与机制,对此,弗雷德里克森引用本杰明·巴伯的观点:“它需要一种制度,这种制度能够使个人在社区事务和国家事务中都能参与共同对话,参与共同决策和政治判断,参与共同的行动。”[8]38“一个主观上有能力的公民更有可能是一个积极的公民”[7]207,正是在公民的价值实践中,个体的主体精神和共体的公共精神结合起来,积极的自我认识在与他人的沟通与交流中和互动式的参与和协商中公共精神得到展现,公民实践的深度和广度越深入,公民意识就越强烈,公民精神实现得就越充分,人们认识自我与认识社会乃至实践的能力就越能提高。它一方面使公民的公共生活能够体现出公共性,而且使共同体的每个成员和谐地共同生活与共同发展;另外,通过公民实践,具有公共意识的公民超越了个体性而获得了公共精神,使多元统一、个体与共体结合有了转化为现实主体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价值实践既是公民精神的工具也是公民精神的目的,它的当下意义是进一步推动公民的角色转换——参与型公民的形成。
参与型公民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培育与实践的公民形式,依据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公民是一个“进能治国,退能守法”的人,他/她不仅约束自己,而且能够积极对官员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在这一过程中,公民素养与能力实现了“认知”和“行动”的统一,它作为公共治理的重要力量,不再是局限于一种资格身份,而是一种角色行为,他或她是作为一个治理角色出现,在公共治理过程中与其他主体一起共同面对问题、解决问题。所以说,参与型公民同样是对公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承担积极角色的一种认定,是对当前风险型社会中问题治理策略的回应。
随着社会主义改革进程的深入展开,社会结构、利益格局以及价值诉求亦随之深刻调整,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念高度分化。为了增进共同利益而采取的集体选择活动面临着诸多挑战,理性的个体在集体行动中往往从自我利益出发做出行为选择,结果是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出现所谓集体行动的困境。但公共利益最大化是公共治理的价值目标,公共利益的实现不是单凭个人而实现的,只有依靠集体行动才有可能。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西方的各种理论设计亦是众说纷纭,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社会对公民的价值引导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在集体行动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公民的价值认知和实践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本,所具有的特性“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可以通过促进合作行动而提高社会效率”[9]195。只有通过公民间普遍的互惠行动和公民积极参与治理的行为,才能够带来社会价值增殖,降低政府治理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形成更有效的约束机制限制投机,解决集体行动问题。通过培育积极公民,提升公民的治理能力,公民的治理角色就成为开发集体行动的动力,推动社会从存量到增量的发展,会出现人们乐见的结果:人们越是依赖相互间的信任,就越能够产生更多的信任,进而型塑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积极公民”。
自由主义者对形成普遍的共识是缺乏信心的,甚至认为人们之间的协商充其量只是形成暂定协议,随时都有可能被撕毁。当然,这种认识概括了人性消极的一面,不过,人毕竟不是纯粹的自然存在。对人类活动来说,追寻意义和卓越一直是深藏于内的原始动力,以个人私利为唯一价值目标建构的社会前提如今已发生改变,在解决了基本生存问题的文明社会中不再是唯一诱因。尤其是面对风险共担的社会,产生唯一胜利者的可能大为降低,网络社会结构、整体有机和发展创生的生态社会格局使得追求合作共赢的价值目标的实践就不是可能与否的问题,而是应该如此的问题。而植根于当今社会主义建设实际的公民精神,更需要众多个体实践的“意志”汇聚成社会发展的“精神合力”,并创新将众多的实践意志汇聚成“合力”的核心价值引导机制,推动公民参与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角色使之成为社会发展的源源动力。只要这样,公共治理就会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形成高水平的合作、信任、互惠、公民参与和集体福利——这种均衡一旦实现,社会资本的存量就具有自我增强性和可累积性。[9]208只有这样,作为参与角色的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实践就拥有了形成共识的坚实基础,关系性思维和间性建构“在生活世界背景上,其特征表现为共识的达成、维持与更新,而且,这种共识是建立在主体相互之间对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认可的基础上的。这种交往实践内在的合理性表现为,通过交往所达成的共识最终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10]17,它最终促成超越私人利益差异的公民治理格局,形成“共育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建设“命运共同体”。
建构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基础之上的公民价值观是当今政府治理的软实力和社会资本,它作为一种社会资本的作用贯穿于整个公共生活的治理过程。“社会资本通过把个体从缺乏社会良心和社会责任感的、自利的和自我中心主义的算计者,转变成具有共同利益的、对社会关系有共同假设和共同利益感的共同体的一员而构成了将社会捆绑在一起的粘合剂”[11]381,而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所形成的“有效的公众参与系统”(an effective systemof public participation)以及通过多种主体共同作用、相互促进的合作行为建立起的交往网络中,通过共享的价值和公共精神而凝聚在一起。公民作为公共治理的主体之一,其核心价值观反映的是全社会价值体系的最大公约数,凝聚了整个社会各个方面最大的共识,是当今社会建设最为重要的资本之源,一旦核心价值的生成和生产属性化为公民的主动性共识,就会在公民参与治理过程中彰显出其他资本难以比拟的生命力。这一方面可以加强互相信任的合作,增加公共治理的社会资本存量、提高管理效率和社会整合度;另一方面又促进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拓展互相合作的网络范围,创生社会资本、构建公民参与的公共治理能量场,救治公民参与碎片化以及参与冷漠、能力限制、公民资格缺乏和效率悖论等困境,形成能动的公共治理社会资本体系,保证社会运转效率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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