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菊,董 剑
(1.辽宁石佛寺水库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沈阳110003;2.辽宁省石佛寺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辽宁沈阳110003)
合同文件是业主单位进行造价控制管理及承包商在施工中须共同遵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水利工程项目实施的强制性文件。但由于水利工程施工中受现场施工条件、设计变更、新增项目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都可能导致工程费用和施工进度的变化,因此仅靠合同文件来管理和控制工程造价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结合工程的实际,科学有效地进行工程变更的费用控制。
牦牛河综合治理工程位于朝阳市建平县城区南部牦牛河两岸。此次河道护坡的主要内容是:河道水面以下均为浆砌石基础,河道两岸采用大块混凝土护坡,坡度为1∶1.5,局部采用干砌彩色混凝土块护坡,水面二道堤采用直立式混凝土墙护坡。主要工程项目包括混凝土板浇筑、砌石、干垒石、砂砾石夯填、土工布铺设、黏土填筑、蜂巢格网护垫、拉接网及相关的临时工程。
水利工程建设因其自身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或多或少的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变更的原因大多是因水文地质、施工、设计和气象等因素的变化而造成,但不论设计变更是什么原因,都要注意掌握好如下几点:
1)设计变更一般是越早越好,即使有损失也很有限,但要坚决避免施工后再变更,这不仅对已施工的工程会造成较大的损失和浪费,而且工期和质量也得不到保证。
2)要求设计院在变更设计中尽可能使用招标文件中已有单价的项目。
3)对涉及新增单价的变更应严格审查其必要性、合理性,把新增单价的数量降到最低。应严格控制使项目成本增加的设计变更,使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最小。
建平县牦牛河综合治理工程在基础开挖过程中,曾遇到不良地质条件,业主、设计、监理以及施工单位及时到场,对不良地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同时针对不同变更方案的费用增加进行分析比较,经过技术、经济的分析论证,决定修改设计,对堤坝走向略有调整,按合同规定原则进行费用计算,只增加了少量费用。
设计变更单价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项目相同,则用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单价。
2)如果没有适用于该变更工程的单价,则可以用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并加以修正。
3)新增项目单价,或监理单位认为原单价已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和业主、承包商根据现场情况核定新单价。
新增项目按其工程范围划分附加工程和额外工程两种。
1)由于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发生较大差异,造成对原设计的局部修改而产生新增项目。
2)由于招标时合同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不够准确,造成工程量漏项,而导致出现新增项目。
3)由于设计单位不断地对工程设计进行设计优化,而导致产生新增项目。
4)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为保证工程进度,使工程按期完工投产,而调整合同内容产生新增项目。
5)由于国家或地方的政策、法规等的变化,而导致出现新增项目。
1)附加工程。所谓附加工程,就是指建成合同项目所必不可少的工程。如果缺少了这些工程,该合同项目便不能发挥合同预期的作用。因此,只要是该工程项目必需的工程,都属于附加工程,无论是该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是否列出该项工作,只要监理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指令,承包商应遵照执行。因为它在合同意义上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工作。对附加工程,其价格调整遵循设计变更的调价原则。
2)额外工程。所谓额外工程,是指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工程范围”未包括的工作。缺少这些额外工程,原订合同的工程项目仍然可以运行,并发挥效益。所以,额外工程乃是一个“新增的工程项目”,而不是原合同项目的一个新的“工作项目”。因此对于一个额外工程,应签新的承包合同,独立地议定合同价。
牦牛河综合治理工程施工中,在基础开挖时曾遇到5 m长的淤泥地段,设计、监理、施工三方人员及时对淤泥地段进行勘察及分析研究,经过技术、经济的分析论证,最终采取抛石挤淤的方案。抛石挤淤是新增项目,在合同范围之内,属于附加工程,其价格调整遵循设计变更的调价原则。
在牦牛河综合治理工程施工期间,业主提出距堤防15 m原有一座箱涵需要重新加固,该项目不在合同范围内,属新增项目,是额外工程,需要签订新的施工合同。由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合同价格。
水利水电工程投资巨大、工期长、工程规模大、施工条件复杂、涉及的方面也广,尽管在签定合同时,对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法等进行了认真仔细的考虑,但仍很难对所有情况都完全了解和掌握,尤其是对隐蔽工程,如地质条件的变化等,更是难以预料。因此,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在执行项目合同的过程中,极少有不发生对原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追加或取消的情况。
为了使合同更好地、顺利地执行,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进行修正和变更是完全必要的。但变更会引起投资费用的变化,引起合同内容、工期等的变化。为了避免或减少日后发生争议,合同中应对变更权力的归属、费用的承担、费用的计算与支付条件等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