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竞 业
(1.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2.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人文社科系, 广东 广州 510225)
近年来,理论界对交往行动中的伦理场域界限的研究比较薄弱,问题主要在于:“底线论”和“边界论”虽然主张交往行动要有一个基本规范,但双方都有不可克服的理论困难,都不能彻底解决交往行动中的伦理界限问题。对此,本文在重新认识“底线”和“边界”的概念、各自导向的伦理意义和伦理秩序的基础上,提出一个由“底线”和“边界”共同建制的“界线论”,试图为真正解决伦理界限问题奠定新的基础。
“底线”是一个要重新界定的伦理概念。在明确这一概念基本内涵基础上,由合理底线建构起来的伦理意义才能被真实呈现出来。在这种意义表征中,具有正当性的行动取向建立为具有内在规制力量的基础界限。
“底线”是一个具有深度的、可以为人们所认识、把握和践履的交往行动界限。“底线”对个体人和群体人都适用。这就是说,它对只要是“生活在现实的、历史地发生和历史地确定了的世界里面”[1]的个体人和群体人都有规范意义。
对个体人而言,“底线”是自律性的自觉理性。作为一种自律性,“底线”被用于规范个体自身及由自身出发的交往行动,“底线”以内在的、自觉的理性主持主体的身心与外界的统一,即以身心内在的统一去把握外界的外在的统一。外界的活动是主体交往行动的场域,这一场域既涵摄主体行动所将达到的能力、水平,又贯穿着指引“内在的我”去释放能量的内在尺度即“底线”。这种具有自我指引、自我触发和自我协调功能的底线意识,就是人作为理性存在的特质。在梅洛-庞蒂看来,理性的人性具有整体的普遍的意义,只有这种意义才使“人性为潜在的理性做好了准备”[2]79。“底线”则是这个“潜在的理性”的显现。因此,对个体人来说,“底线”既指向自我身心的活动、自觉理性的运动,也指引身心向外的活动,即对外在于身心的交往活动的自我提示、自我监督。
对群体人而言,“底线”是他律性的自由理性。群体人是个体人的集合、放大和扩张。个体人转变为群体人,不仅没有否证底线的存在,反而加强了底线的作用,使之具有更为普遍的伦理价值。“底线”的作用表现在对原子式的个体的精神的浸润上,也表现在对一定的群体中的人与人的关系的感染上。由此可见,以“底线”指导行动的人都可以基于一种受认同的价值承诺而获得一个较好的社会选择。换言之,主体之所以能够获得一个较好的社会选择与其接受一个具有共识价值的规范是相互一致的。这样一个规范,就是内化于个体人的“底线”,就是通过外在于个体人的他者和环境所共同构成的具有他律性特征的伦理场域。
因此,“底线”是自律性的自觉理性和他律性的自由理性的统一,是主体的交往行动的伦理基础,是赋予这一行动以伦理意义的始源之处。
“底线”是一个具有深度的概念,它蕴涵着别尔嘉耶夫所说的“内部的无限性”[3]84。在这种不可穷尽的无限性中,主体的伦理行动的内在价值、主体的纯粹意志的行动能力,可以完善正当行动的认识理性,从而建构起归属于主体的合理的伦理意义。
首先,“底线”承载了伦理行动的内在价值。底线是主体伦理行动的基底。在斯宾诺莎看来,这一基底是为“保存自我”做基础的;而且,人懂得对自己负责,并“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己的存在”[4],这是德性的伦理基础,又是行动的价值所在。对行动主体而言,由于底线之存在,从而要求其自觉把握底线的最大深度和限度。反之,正是由底线设定的这样的深度和限度规范着主体的行动,向主体提示了某种告诫。正是这种有深度和限度的底线和这一底线所呈现出的有深度和限度的心理提示和道德告诫,行动主体的边界才树立起来,这种边界的合理性才向行动主体展现出来。因此,行动主体自觉到边界的合理性与其意识到道德底线所由建立的可行性深度和限度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反映了人对独特的警戒价值的自觉。
其次,“底线”增强了伦理行动的意志能力。“底线”并不以哪一个人之主观意志为转移。可转移的主观意志则不包括纯粹意志,即不包括“本心”、“良心”。“底线”具有不容主观任意斥拒和拆解的能力。一般来说,底线为自律的理性主体所把握。在中国人看来,“本心”正像孟子的“良心”、王阳明的“良知”,它是原初的、与生俱来就有的善德之心、良神之心、纯朴之心。在叔本华看来,“良心是对一个人自身的谙识”[5]。因此,“良心”是人之本性的自我立法,它不会也不能被某个人主观任意地摧毁、消灭。这种不可摧毁、消灭的良心就具有反摧毁、反消灭作为良心本身的能力。这种能力正是纯粹意志的基质。韦伯就提出了纯粹意志的能力的限度问题[6]。其实,那种显现主体的纯粹意志的能力的限度和界限正是伦理场域的边界。
再次,“底线”明晰了伦理行动的责任理性。主体行动的正当性靠什么来保证的问题是一个理论难题。这一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其一,底线可以为自律的理性主体所把握。正如石里克所论证的,行动的正当不能单纯指望外部的胁迫,还要有内在的自觉,即主体只有明晰底线才能通达理性。其二,主体的自律的理性也不一定完全导致行动的正当性。这样一来,主体怎样才能获得一个具有正当性的行动取向呢?这就涉及到“底线”内在的规制力量是如何得到激发的问题。韦伯的伦理命题就涉及到了伦理场域中的底线和边界问题。
“底线”具有怎样的内在的规制力量,怎样保证和实现行动的正当性,这是交往行动伦理场域中的一个尚未彻底解决的难题。对此,韦伯曾试图去破解这一难题,却未能完成。结合韦伯的思考,可从两条路向来考察。
第一,底线规制选择的非任意性。就纯粹意志的非任意性而言,即就主观随意地朝向行动所对立的目标客体,行动主体不以其个人的经验、价值和道德标准出发来考察目标客体的适应性,而按照目标客体本身所应达到的水平和所能达到的高度予以正确表达,即坚持目标客体自身的主体适应性及这种适应性对自身的承受。这一点正好契合着别尔嘉耶夫关于“主体是客体的,客体是主体的”[3]90这一重要伦理思想。在此,主体是上帝的创造,主体属于上帝,因而主体别无选择,即使主体有选择,也只能选择上帝。这一选择是非任意性的,因而是纯粹的选择,与这样的纯粹选择相适应的取向就反映为底线的规制。同时,客体是主体创造的,为主体所创造的客体归属于主体。这就是说,客体不能选择主体,而只能为主体所选择,同时主体又不是任意选择客体的,而只能选择那些经主体意志所向而创造的客体。这就说明,主体的行动是非任意性的,因为他受到自己的纯粹意志的支配。从这条路向看,底线对选择的规制是一种强规制,纯粹意志或良心对主体作出某种选择形成一定的限制,以致它在很大程度上能保证主体做出正当性行动。必须指出的是,“纯粹意志或良心”毕竟是主体内在的“潜在”,这种潜在像自由散漫的灵魂那样四处游荡,因而主体是否基于纯粹意志或良心来做出正当的交往行动仍然难于得到确证。
第二,底线只限制行动的任意性。具有自由性和任意性特征的纯粹意志,是潜存于主体之内的一种主观存在,它不可能不带有主观的情绪,不可能不含有一丝一缕的任意。这就说明:“良心”也可能受到主体自身的经验、素质和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发生一定程度的偏斜,即便主体按照良心行动,而这一行动也可能不被客体理解,客体即便能理解也未必能接受由良心行动所引发的结果。就第一种情况来看,人们对行动主体之行动的正当性会持怀疑态度,因而不能保证主体的行动的正当性。就第二种情况来看,行动的正当性是存在的,只不过这种正当性可能出现某些“失误”:一者可能因为主体在行动过程中运用“良心”过极,造成“好心办了坏事”,反而消解了由良心引出的良好结果;二者可能因为对象化主体自身的认识水平较低、判断力较弱,未能对这些结果做出正常性反应,在行动主体看来,“好心未有好报”,以致影响了主体对纯粹意志能力的自我评价。从这条路向看,“底线”对行动的限制是弱限制。这种弱限制不等于无限制,而是对主体的行动方向、价值取向的调节性限制。
可见,“底线”的内在的规制力量涵括对主体的选择的非任意性的规制以及对主体的行动的任意性的限制。为了激发这种力量,就要引入“边界”概念来考察主体行动的正当性得以维持的伸缩界限。
“边界”与“底线”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底线”为主体的行动设置了一个具有深度的、并使主体自觉其为有意义的基础界限,而“边界”为主体的行动设置了一个具有空间限度的、并使主体自由地去升华意义的伸缩界限。从“底线”到“边界”,由边界导向的伦理秩序得以重建,基于边界产生的责任价值也彰显出来。
“边界”具有广度即广延性,又具有限度即限制性。同时,这种广延性是有限度的广度,而其限制性是有广度的限度。重新认识“边界”概念,这是建立伦理场域的界限的需要。
首先,合理描述限度要重新认识“边界”。在交往实践中,主体的伦理行动所能达至的限度只能被合理地描述出来。这是因为,“边界”反映的是主体交往的外在关系,这种外在关系指向主体的意欲目标;而主体的意欲目标可以是现实的,也可以是超现实的。作为现实的意欲目标,它体现的是主体的可控性能力,与这个可控性能力相适应的边界是切近主体的,也是最容易越界的。作为超现实的意欲目标,它体现的是主体的想象性能力,与这个想象性能力相适应的边界是远离主体的,也是模糊不清的。对此,黑格尔就指出:“外在关系不是真正的关系,它将会被扬弃”[7]。扬弃这个表现为外在关系的意欲目标,这是主体基于一种底线伦理来建立和发展交往实践的内在要求。
其次,回归文化传统要重新认识“边界”。随着现代性的发展,文化传统面临断裂的危险。这就要求人们采取既对历史负责又对我们的未来负责的价值性态度[8]。以这种不忘历史的客观性又坚信未来、走向进步的正确态度,以这种坚持自我认识、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理性精神,来重新认识“边界”概念,就有了回归文化传统的生活意义。在这种意义中,“边界”意味着底线伦理的外化、延展和复归。就外化向度而言,边界伦理是底线伦理在生活横断面即生活平面的照视。因为受到照视的生活只能由边界伦理来调节,此时底线是沉隐了的。就延展向度而言,边界伦理是底线伦理在生活横断面的自然延伸,每一个边界都是一个底线之上的边界。就复归向度而言,边界伦理并不是某种无边无际地漫游飘移或一去不复返的意识,相反,它是要找回自己的历史根基的自我意识,它要重建一种“有根”的道德依托。其实,重新认识“边界”,乃是要使行动主体自觉到历史的文化存在,自觉改变那种销隐底线从而不要行动根基的理念和做法,同时要防止“把自己的文化当作据以褒贬所有文化的标准”[9]。唯其如此,主体过一种回归文化传统的道德生活,才可能成为直接现实。
再次,奠基伦理秩序要重新认识“边界”。伦理秩序是生活秩序的重要元素。它不仅使文化传统在主体间传承,也使主体的情感、意志和价值关系得以奠基,因而它就蕴涵着一种由边界来规范的自由。这就意味着,有边界才有伦理秩序,而无条件的自由则是绝对束缚[2]210。就第一层次而言,保持着一种文化传统的行动、实践和生活,必定是包含着一种有边界意识的道德和道德传统。正如伊格尔顿所指出:“某个完全脱离文化传统的人,不可能比某个受文化传统奴役的人更自由”[10]。显然,没有了自由就意味着丧失了可见的边界,没有了边界也意味着丢失了可控的自由。前者说明“自由”是由边界加以约束的产物,后者说明“边界”是自由得以实现的保障。就第二层次而言,一定的生活秩序要求形成一定的伦理秩序,否则,主体的情感将无所归依,其意志将无所坚守,其价值将无所中介。因此,奠基一个伦理秩序与确立一个明晰的道德边界是一致的。
因此,“边界”可理解为能外化为主体行动的指引力的存在,能延展为主体行动的约束力的存在,以及能回溯为主体道德的感悟力的存在,因而它是关联着“底线”概念之反思而形成的描述性存在。正像阿格妮丝·赫勒所批判建构的“反碎片化”存在,这种存在把主体引向一种维护生活传统并导向伦理秩序的存在。
伦理秩序是底线和边界的协调化、内在界限和外在界限的统一化的共同建构。它涉及到导向于边界的可能界限,反映为底线伦理的外部界限,以及表现为宽约束的伦理界限。
首先,“边界”是被建构成秩序的可能界限。“边界”、“底线”和“秩序”是内在相干的。“秩序”是底线和边界的协调、统一、持续的建构。在胡塞尔那里,建构是揭示那些尚未被建构的事物的背后的手段。这种手段表现为目的就是底线,当目的实现为边界就是秩序。具体地说:一方面,“底线”是一个具体的界限,它不等于基本原则,也不高于基本原则,即底线不能被提升和放大到原则上去建构;另一方面,“原则”也不等于底线,即原则不能被贬低和降格为底线。这是因为,“底线”是主体要现实地践履的可行的准则或规范。与“底线”相关联,“边界”只是一个有待规制的宽泛的界限,是尚未现实化的潜在界限。这一界限的确定,既要追究到主体对底线的具体界限的自觉建构,也要诉诸主体对边界伦理界限所可能建成的秩序的深刻揭示。
其次,边界伦理是底线伦理的外部界限。“底线伦理”照视着边界伦理的界限。由于“边界”是没有确定的界限,它缺乏精确可控的内在机制,因而它受想象的自由意志即非理性因素的影响。而“非理性存在”是“理性存在”的对立面。有对立面就必然有那种与之对立的纠正机制,这种机制是“边界”对“底线”的重新承认和“底线”对“边界”的反拔。在这个意义上,“边界”不是对“底线”的克服,而是吸收、纳入以建立一个向主体敞开的外在的界限,一个能够吸收、纳入底线的“边界”是具有基础限度的边界。同样,“底线”不是被“边界”消解,而是坚守一个具有可见性的距离。那种能以有所坚守的底线而把握的边界及其导向的交往实践,就能生成合理的伦理生活秩序,延展正当的伦理场域界限。
再次,边界界限是宽松约束的伦理界限。“伦理界限”是一种精神实践的界限。这种界限,从观念始基来看,它来自于主体既得的经验界限;从生活实践上看,它是随主体的底线之变化而变化的可能界限;从时代价值上看,它既是消解旧传统的外部界限,也是创生新道德的内在界限。这些界限是主体的行为的界限。黑格尔就指出:“人不外是他的一系列行为所构成的。”[11]行为是一定界限之内的行为,这些行为界限包含着“自我的底线界限”和“意欲的边界界限”。前者是提供固守力量的内在界限,后者是增加扩散冲动的外在界限。内在界限所固守的力量形成主体行动的强约束,外在界限所提供的扩散冲动形成主体行动的宽约束。但宽约束的界限就具有泛化、偏离、失衡的倾向,为防止这种倾向,就必然提出如何超越边界界限,建立崇高性责任价值的问题。
有边界才有责任行动,责任行动产生责任价值。在此引入韦伯提出的伦理问题来深化讨论,即对那种“取决于行动和非理性的伦理世界的紧密结合”[6]151的可预期的行动结果,行动主体应否考虑这种行动结果的责任。
首先,“内在的人”的内在行动和外在行动之统一呈现责任行动的边界。行动可以是行动主体施加于自身的行动,也可以是施加于他者的行动。这样,韦伯的伦理命题就变成:①“主体对自身的行动和非理性的伦理世界的紧密结合”的可预期的行动结果,行动主体应否考虑这种行动结果的责任。这时,“主体对自身的行动”就是“内在的人”之内在行动。这种内在行动与行动的内在边界即底线相联系,有边界的责任行动产生丰富的内在价值。②“主体对他者的行动和非理性的伦理世界的紧密结合”的可预期的行动结果,行动主体应否考虑这种行动结果的责任。这时,“主体对他者的行动”就是“内在的人”之外在行动。这种外在行动与行动的外在边界即普遍规范相联系,适应于普遍规范的责任行动产生潜见的外在价值。必须注意的是:行动主体的内在行动和外在行动不是分开进行的,而是统一于主体的身心。梅洛-庞蒂就指出:“每一个人都包孕着其他人,并在其身体中为他们所证实”[2]170,应当说,每一个行动者的责任行动所产生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及其统一即责任价值,都可以在他人身上得到证实。这种证实是内在价值对外在价值的感染,是外在价值对内在价值的渗透。
其次,“外在的人”的外在行动和内在行动之偏离凸现行动边界的价值。非理性是理性的反面照射,也是对理性的辩证否定。以此来理解,韦伯只是从主体的行动和非理性的伦理世界相结合的视角而没有从主体的行动和理性的伦理世界相结合的视角来考察行动主体对其产生的责任的承受问题。对此,要更好地说明在非理性的伦理世界中人们行动的后果及其责任问题,就要加入理性的伦理世界对人们行动的后果及其责任问题所做的考察来比较。这就要进一步考察:①“主体对自身的行动和理性的伦理世界的紧密结合”的可预期的行动结果,行动主体应否考虑这种行动结果的责任。这时,“主体对自身的行动”就是外在的人之外在行动。在这里,“外在的人”是相对于行动主体而言的他者,他者的外在行动就是行动主体的外在行动的一个参照,他者就是自我的影子。行动主体不能离开他者。②“主体对他者的行动和理性的伦理世界的紧密结合”的可预期的行动结果,行动主体应否考虑这种行动结果的责任。这时,“主体对他者的行动”就是外在的人之内在行动。显然,这种行动是他者的内在行动。这种内在行动只能为他者自己所把握。但是,这种内在行动区别于其外在行动的地方在于:后者设立了一个普遍的伦理边界;前者虽然没有设定这个普遍的伦理边界,但它需要一个非可见的边界。这个“非可见的边界”,就是“人希望在自身中获得满足,希望通过他的反思,使自己相信什么是约束他自己的东西,什么是他的目的,和什么是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所必须做的事”[12]。
可见,那些非存在、非实体的关系和存在的、实体的关系对行动主体同样重要。这些关系呈现出人在交往行动中道德状况的多维性、多样性,也建构出交往主体伦理边界的不可通约性和不可测量性,因而就要通过建立一个“界线”来回答和解决伦理场域的界限问题。
作为一个现实的伦理场域,它既贯通底线的内在界限而成为主体的信念界线,也贯通边界的外在界限而成为主体的责任界线,而由划线的个体和设界的社会所共同完成的伦理场域,正是主体的行动正当性和结果合法性得以统一实现的形式。
首先,“界线”是个人的底线与社会的边界的合构。在康德那里,“界线”是对先验和经验所做的划界,是“本体的空间”和“经验的空间”的接触点[13]。在黑格尔那里,“界线”是作为事物之间转换的中介,一个量与质之间互相过渡的标线。到了马克思那里,“界线”已经不再停留在纯粹思辨领域,而是融合到主体行动实践的义务和责任的建立和延展之中。其实,在交往活动中,作为道德规范的底线从来没有在一个公域中被严格规定过。这就说明,在行动主体那里,建立一个促使主体把握自我、完善自我从而能够避免不良社会后果的界线,亦即由个人的底线和社会的边界所合构的界线,是完全可能的。这是因为,每一个主体,作为内在的理性的人,应当“把自己的全部努力都倾注于社会的最终目标,那就是使人类日益高尚起来,使人类日益摆脱自然界的强制,日益独立和主动”[14]。在这一意义上,行动主体对自身的行动、对他者的行动和非理性的伦理世界的紧密结合的可预期的行动结果,应考虑这种行动结果的责任。
其次,“界线”是主体内在限度与客体外在尺度的建构。“界线”不是被设想为一个黑格尔意义上的独立不羁的精神个体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也不是被建立为一个莱布尼茨式的思想单子那种自己构成自己的封闭实体,而是主体的内在限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结合一致的建构。事实上,只有通过具有一定深度的、内在的、不可见的、观念性的底线与具有一定广度的、外在的、可见的、规范化的边界的共同制作,交往行动的伦理场域才会形成。在这一意义上,行动主体对自身的行动和理性的伦理世界的紧密结合的可预期的行动结果,应考虑这种行动结果的责任。另一方面,主体也要关注交往行动的可能边界。正是这种关注为主体提供了某种精神警戒。在这一意义上,行动主体对他者的行动和理性的伦理世界的紧密结合的可预期的行动结果,不必考虑这种行动结果的责任。
总之,“界线”是由作为主体的人的可能限度与作为客体的行动尺度共同建构起来的。这种建构是一种理性的建制,它包括建构主体对自身的行动和对他者的行动以及它们对应于一个非理性和理性的伦理世界所应遵循的基本底线和社会边界。只有那种有底线原则又有边界限度的道德才真正为人所属,只有那种在道德界线规范下的道德实践才真正为人所需,只有人们在真诚做出这种道德实践且真切感受到道德魅力之时,才会自觉献身于庄严的道德感日渐增强的现实生活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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