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龙
(贵州财经大学经济史研究所,贵州 贵阳 550004)
在1954到1956年间,为推动合作化的发展,中央特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被称之为“改造落后乡”运动的“土改补课”。这场规模浩大的“改造落后乡”运动以继续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土改补课”为起点(斗争果实归农民个体所有),却最终以实践落后乡农业集体化为终点(斗争果实归集体所有),在看似矛盾的逻辑背后,实际却又十分合理。
“土改补课”实际就是对土地改革不彻底的地区进行重新复查,是土改运动发展不平衡的体现。早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就发出由毛泽东起草的《迎接中国革命的新高潮》,毛泽东指出,“在已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地方,还有解决不彻底的缺点存在,主要是因为没有放手发动群众,以致没收和分配土地都不彻底,引起群众的不满意。在这种地方,必须认真检查,实行填平补齐。”①毛泽东:《迎接中国革命的新高潮》,《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15~1216页。从而在老解放区推行土改的复查工作,土改复查虽然使得农村地权分配再次重组,不过由于很多地方采取左的土改政策,使得农村土地占有出现了阶级间的倒置现象,即本来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富农占有很少土地,而本来占有很少土地的雇贫农占有比地主富农多的土地,因而出现土地零碎化的趋势②王友明:《解放战争时期中共的土改复查与地权变动——对山东根据地莒南县的个案分析》,《史林》,2006年第1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大陆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使3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了7亿亩土地和其他各类生产资料③廖鲁言:《三年来土地改革运动的伟大胜利》(1952年9月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03页。。不过,土改完成以后,各地发展不平衡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新解放区、山区、民族杂居聚集区,这类乡村被称为“夹生”乡或者三类乡。判断此类乡村的标准一般为农民是否被充分发动,地主等封建势力是否被充分打倒,乡村组织领导成份是否纯洁,等等。湖北省将“夹生”乡的基本特点总结为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政治上表现在虽然进行了土改,但实际当权的地主并未被打倒,不少富农被打击,中农被侵犯;在经济上表现为分地不均,即地主得好田,乡村干部得次好田,雇贫农得坏田,地主的耕牛农具粮食等大量被隐藏、贪污④刘西尧:《湖北各地土地改革复查重点实验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经验》(1951年9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第371页。。在贵州主要体现在政治上,由于土地改革中干部的官僚主义和群众发动的不充分,以及个别干部包庇,地主还具有相当势力,加之贵州匪乱严重,因而表现为三类村中地主阶级直接控制着农会,收买、分散、威胁,有的间接通过土匪、流氓、伪保甲长等控制农会⑤徐运北:《开展群众性的大复查运动》(1952年2月5日),贵州省档案馆编:《解放初期贵州土地改革档案文献选编》,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29页。。
根据这样的标准,全国就存在着大量土改不彻底的乡村。在浙江,这些乡村土地虽已分配,但群众尚未发动,封建势力尚未被摧毁,乡、村组织领导成份严重不纯,形成了所谓“夹生饭”的乡、村约占25%以上①谭启龙:《关于浙江省结束土地改革工作的报告》(1951年4月1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第369页。。据中南土地改革委员会所进行的100多个乡调查的结果,大约有20%—30%的乡,还处于夹生或半夹生状态,地主阶级还未被打倒,基本上还保持着旧的封建秩序②刘俊秀:《江西省秋季土地改革基本总结》(1951年11月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第372页。。江西省各地委的材料统计,有114.5个夹生乡,占统计乡244个的46.9%③《长江日报》社论:《全面结束土地改革的工作既须做完又须做好》(1952年12月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第370页。。
为此,土改后复查工作主要围绕继续打击农村中封建地主、整顿农村基层党组织、重划农村中的阶级成分、再次分配农村中劳动果实等四个方面展开。经一段时间的土改复查和整顿,农村中的三类村或夹生村数量大为减少,西南局川北行政区1013个村复查前一类村192个,二类村476个,三类村345个。复查后,一类村375个,二类村560个,三类村78个。夹生与半夹生的现象已基本消灭④中共中央西南局:《西南局第三期土地改革工作总结报告》(1952年6月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第393页。。河南省沈丘县经过土改复查,该县13个乡的一类村,由22个增加到40个,二类村由45个增加到88个,三类村由78个只剩17个⑤河南土改委员会:《河南省土改复查运动中深入发动群众的经验》(1951年12月1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第394页。。经土改复查的再次整顿,三类村或夹生村的民众基本被动员起来,从而保障了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顺利推行。
应该说,截止1952年,经过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以及土改复查,基本达到了农民的政治动员和地权的重新分配,土改运动也告一段落。国家开始将主要精力转入抗美援朝、经济建设等其他工作中。不过,此时两起地方改造落后乡村的实践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重视,也成为改造落后乡村运动在全国开展的实践基础,即河北省天津县立足于“土改补课”的改造落后乡和山东省海阳县改变落后面貌的改造落后村。
河北省天津县土地改革不彻底,也受到中央重视。1949年春,天津县进行了被称之为“40天运动”的土地改革,当时天津县的文件要求,“没收200亩地以上大地主之土地和生产资料,废除地主、富农出租土地的所有权,取消二地主的中间剥削,给有准备的彻底的消灭封建半封建制度作好准备。”⑥肖笛:《天津郊区改造落后村工作》,中共天津市委党史研究室、天津市档案局编:《天津土地改革运动》,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18页,第418-419页。1952年4月5日,天津县划归天津市。1954年,在第一次普选搞选民登记的过程中,发现天津县郊区土改不彻底,有不少漏划地主。于是,天津市政府研究室组织了部分干部对务本村、西右营、王顶堤等稻田区、园田区进行调查之后,认为天津郊区农村经过了初步土改和镇压反革命,摧毁了封建势力,解放了生产力,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但是,由于解放初期土改只是初步的,在土改与镇反中群众发动得也不够充分,郊区约有三分之一乡村的土改和镇反不彻底,处于落后状态。调查组向市委常委详细汇报之后,市委第一书记黄火青对调查的情况很重视,经会议研究,决定开展土改、镇反的补课运动,由市委书记处书记吴砚农、市委秘书长于致远专门负责,于致远、宋祝勤到中央农村工作部就此汇报请示。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等人在听了汇报之后,对天津的调查和进行土改补课的设想予以肯定⑦肖笛:《天津郊区改造落后村工作》,中共天津市委党史研究室、天津市档案局编:《天津土地改革运动》,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18页,第418-419页。。
山东文登地委海阳县十一区小成家村是一个不被重视的贫困落后的37户人家的小村庄,土改后该村只有21个整劳力、10个半劳力。由于在解放战争时期农具、粮食等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受到极大破坏,加之缺乏强有力的领导和国家政策支持,使得该村非常贫困,30多年没有盖过一栋房子。建国后,文登地委扶持两个互助组,由银行贷款2000元,购买5头耕畜,12辆小车以及肥料、种子、农具等,动员邻村的耕牛互助,最终使得小成家村脱离了极端贫困的状态⑧《山东文登地委关于改造落后村的情况报告》(1953年5月),《西南工作》,1953年总第174期。。山东分局十分重视,认为这种解决落后村的经验有推广价值,并对之前小成家村工作落后的领导状态提出批评,强调“要充分认识农村工作发展的不平衡性,做到有意识地加强各种类型村工作领导,改造落后村庄,有效克服一般化、公式化的官僚主义的领导作风。”⑨《中央关于改造落后村工作的指示》(1953年6月),《西南工作》,1953年总第174期。中央根据《山东文登地委关于改造海阳县十一区落后村小成家村的报告》及《山东分局对该报告的批示》,向全国发出《中央关于改造落后村工作的指示》,提出加强落后村工作的问题,进而认为,全国“类似小成家村这种类型的落后村及其他各种类型的落后村,在各地均有一定的数量,占总村数的百分之十几到三十不等。”⑩《中央关于改造落后村工作的指示》(1953年6月),《西南工作》,1953年总第174期。
河北省天津县立足于“土改补课”的改造落后乡和山东省海阳县改造落后村都得到了中共中央的直接批示,尤其是前者得到了时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的肯定,这与随即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不无关系。
全国性的改造落后乡工作的展开是以1954年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的召开并发出《关于改造落后乡工作的指示》为标志的。1954年4月18日,由各大区各省市农村工作部和中央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的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充分肯定了1953年冬到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运动的发展,认为“农村党组织的活动已走上社会主义革命的轨道,各阶层均被卷入新的斗争舞台。”“农村阶级关系发生了有利于社会主义革命的变化。”不过,“由于阶级敌人乘机破坏,由于农民(主要是中农)对社会主义不可免的动摇性,由于干部水平不齐,在执行政策时难免有些缺点和错误,”使得“有些地区,乡村经济生活不正常,有些混乱。”为此,会议特意讨论了《关于改造落后乡工作的指示》这一草案,并在5月18日由中央会议批准①《 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的报告》(1954年5月10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件选编》(第5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61-273页。。《指示》认为,“全国农业工作,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经过土地改革及其他各项社会改革运动,已先后转入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新阶段,并在这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继续向前发展,这是农村工作基本的主要的方面。”但是“仍有一部分(全国大约有10%)乡村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中央对落后乡村数量10%的估计要小于天津市所调查的三分之一,天津业已开展的“土改补课”运动,与中央发出《关于改造落后乡工作的指示》要点,内容基本一致,因而天津也将“土改补课”统一称之为改造落后乡。
对于这种落后乡村中“落后”的界定,《关于改造落后乡工作的指示》明确规定不是针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进展比较慢的地区,也不是指某些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程度上的“落后”,而是指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反封建斗争发展不平衡和不彻底而遗留下来的落后,从而明确地交代出这次改造落后乡的目的是立足于“土改补课”,因而指出“中央认为有必要提起各级党委注意:乡村反封建的历史任务是绝不能跳跃的,过去遗留下来的任务必须进行补课”②《中共中央关于改造落后乡工作的指示》(1954年8月1日),黔南州档案馆:1-1-229。。这种表述也再次强调改造落后乡的“土改补课”性质,即继续实现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斗争的果实归农民个体所有。即便中央已经认识到“适时地整顿、改造并建立互助合作组织”③《中共中央关于改造落后乡工作的指示》(1954年8月1日),黔南州档案馆:1-1-229。。农村社会的发展方向是建立集体化。但考虑到,1954年全国还在普遍建立互助组,土地和大型生产工具归农民所有,因而可以确定改造落后乡村的性质依旧属于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
在对落后乡村之“落后”界定的同时,针对落后乡村的实际情况,中共中央将落后乡村分为两类,一类是“封建势力仍保持极大影响的乡村”,另一类是“敌我阶级力量的对比消长不定,群众尚未取得压倒优势的村庄。”对于前者,中央强调这类乡村不仅有基层组织不纯现象的存在,民众也未充分发动,结果是“整个群众的政治优势难以树立,敌人尚能维持其变相统治。”而且存在封建经济,表现为土改和土改复查的不彻底。对于第二类,中央认为“地主阶级压迫已基本废除,群众的经济要求已大体获得解决,但在政治上尚不能压服敌人。”原因是土地改革过程中阶级斗争不彻底,群众未被真正发动,进而并未形成一个有阶级觉悟有坚强领导核心的队伍。干部群众内部存在宗派纠纷,从而使敌人有机可乘④《中共中央关于改造落后乡工作的指示》(1954年8月1日),黔南州档案馆:1-1-229。。很明显,上述两类落后乡村划分的标准在于:前者强调政治和经济两种因素同时存在,后者主要表现为政治一个方面。
对待两种不同类型的落后村庄,中央制定了不同的政策:对待前者,要求从经济上解决雇贫农生活与生产上的困难问题,重新发动农民群众,打击敌对势力,进而清理或重建基层组织。在斗争中,需要依靠贫农,团结中农,通过查实封建分子和反革命的活动,使群众划清敌我之间的界限。在斗争策略上,“先选择最坏而又最孤立的、带有反革命行为的封建分子,重予打击,促使敌人整个阵营的瓦解,而后有区别的对其他其次分子,如漏网的、有点反攻倒算和破坏活动的封建分子,和情节不重的反革命分子,按照政策分别给予处置。”而对后者,则要求在做好生产、粮食供应、互助合作等各项工作的前提下,将主要精力集中于解决过去土地改革的遗留问题。在斗争的过程中,首先要在干部与积极分子中进行检查,而后扩大到普通群众中,目的是清除基层组织中的宗派主义和工作中的命令主义倾向,“求得初步实现对内民主团结,对外压服敌人,扭转局势,适可而止,最终转入安排群众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打下前进基础。”⑤《中共中央关于改造落后乡工作的指示》(1954年8月1日),黔南州档案馆:1-1-229。
在实际的改造过程中,也基本按照土改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如开斗争会、诉苦、划分阶级等,在天津郊区改造落后乡村过程中,共逮捕地主38人,管制了14名,召开大、小斗争会468次,斗争968人,参加群众18万人次,在会上控诉的达5100人。枪毙反革命分子6人,逮捕81名,管制了70名,发现了447件线索材料。共处理漏划地主675户、土改时没有斗彻底的地主310户、农业资本家367户,不法富农18户,共1370户。整党中着重整顿了36个三类支部,其中开除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违法乱纪分子共29名,受其他处分的21名,劝退的13名,取消候补资格4名⑥《天津市郊区改造落后乡村的总结》(1955年4月1日),中共天津市委党史研究室、天津市档案局编:《天津土地改革运动》,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306页。。
根据中共中央特别强调的“依法处理某些封建分子非法具有的土地与其他重要生产资料,以补足贫雇农的需要。”⑦《中共中央关于改造落后乡工作的指示》(1954年8月1日),黔南州档案馆:1-1-229。也就是改造落后乡村的成果是归贫雇农所有,是农民个体所有。因而斗争果实基本上都是分配给了贫雇农。天津郊区没收、征收及收回国有土地47270余亩(其中菜田4256亩,稻田、水浇田25220余亩),马达水车357台,普通水车590台,大车626辆(其中胶皮车275辆),其他大件农具4900余件,牲口1192头(其中骡子758头),房屋7357间,大件农具5800余件,余粮(折玉米)709万斤。共有20947户农民(包括少数中农和非农业)分到了生产生活资料,其中贫雇农为19677户,约占这些村全体贫雇农(包括新中农)50%。分得果实的贫雇农约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备了上升为中农的条件。据195个村统计,有141个村已完全或基本上解决了贫雇农贫困问题①《 天津市郊区改造落后乡村的总结》(1955年4月1日),中共天津市委党史研究室、天津市档案局编:《天津土地改革运动》,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4-305页。。土改的方式和方法使得早期的改造落后乡与土改复查大体无异,基本上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l955年夏季以后,一场以普遍建立高级社为目标的“农村社会主义高潮”运动迅速地席卷整个农村,改造落后乡村运动的性质也就此转向。1955年7月31日,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上做《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批评了农业合作化中的右倾保守思想,并预言:“农村中不久将出现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这是不可避免的。”②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88页。随之,改造落后乡村运动也迎来了高潮。在此过程中,由于将合作化运动的目的嵌入到改造落后乡村运动中,从而使得改造落后乡村运动的目的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即由落实农民土地所有制向农业集体化方向转变。
关于落后乡村改造是以“土改补课”为目的,还是以实现农业集体化为目的,毛泽东和邓子恢都有过较为明确的说明,毛泽东在《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一文中,十分明确地指出,“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群众的许多发明,破除了许多迷信,打破了许多错误观点。这次讨论,解决了在几个月以前很多人还是不明了的许多问题。……是晚解放区能不能发展的问题,山区、落后乡、灾区能不能发展的问题,现在解决了,都能发展。”③毛 泽东:《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1955年10月11日),《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00-201页。毛泽东此时已经十分肯定地认为落后乡也能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也能建成集体化。为此,他强调,“任何情况混乱的合作社,都是可以整理的。因为加入合作社的都是劳动农民,不管他们各个阶层之间意见怎样不合,总是可以说清楚的。有些合作社,在一个时期内,确是混乱的,唯一的原因是得不到党的领导,党没有向群众讲明自己的政策和办法。”“全国约有5%左右的落后乡村,我们应当都去建立合作社,就在建社的斗争中去消灭这些地方的落后状态。”④《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541-542页。
邓子恢将这一时期改造落后村就是发展合作社的这一目的强调得更加明确,他认为“还有10%的落后乡,主要是土改还不彻底,封建势力还未完全打垮,在这些地方,基本上不是土改问题。”⑤《邓子恢自述》,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页。那是什么问题呢?他在1955年3月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强调,“落后乡村全国各地还有一些,而且情况很严重,为了发展合作化,必须改变土改不彻底、封建残余势力没有彻底摧毁的落后乡。同时要求各省委、地委依照中央指示,作一次检查,并做出正式决议,部署一定力量,争取在一、二年内完成这个工作。”⑥《邓子恢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00页。显然,邓子恢已经很明确地指出落后乡村的改造主要是为了实现农业的集体化。在1955年10月11日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中,他再次强调,“现在各省还存在着一些土地改革不彻底的落后乡村,大约占乡村数的5%左右……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充分地发动群众,坚决消灭封建势力和反革命势力,为顺利地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创造必要的条件。”⑦《 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195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件选编》(第7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01页。
伴随着全国社会主义高潮的到来,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基本实现。1956年上半年,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河南、广西、青海等省已经实现农业的高级合作化,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各省市总农户的90—95%,到秋季,湖南、江西、安徽三省也基本达到90%以上,江苏、浙江、湖北和内蒙达到80%以上,就连甘肃和贵州都达到50%⑧《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正在广大地区继续开展,今冬明春全国将基本实现高级合作化》(1956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1956年10月28日。。而农业合作社统一地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地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组织社员进行共同的劳动,统一地分配社员的共同劳动的成果⑨《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1955年11月9日),黄道霞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324页。。在这种情况下,改造落后乡村工作所分配的果实(包括土地和主要的生产资料)就只能交给集体,而不是贫雇农,最初改造落后乡村的“土改补课”取向也就最终发生转变,演变为合作化运动的实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