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的困境及重塑—以网络论坛的分析为视

2013-03-23 02:42王云霞
观察与思考 2013年6期
关键词:社会公众公信力裁判

□ 王云霞 杨 治

党的十八大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一项新要求。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是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但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①,在网络环境下,此现象尤为明显。判决书网络拍卖、网络信访等现象不时出现,“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已成为常见现象;网络舆论介入司法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在一些社会性案件中,网络舆论已严重影响着司法的裁判,在公众欢呼网络舆论胜利的同时,不难发现司法公信力的逐渐缺失 。②

一、透视:网络环境下的司法公信力问题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具有双重的维度,其核心内容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③在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的缺失突出表现为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这已不仅仅是司法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为此,笔者选取人民网强国社区“法治论坛”(1月10日至31日)和天涯社区“法律论坛”(2月1日至29日)与司法有关的网帖为调查样本,对网络社区网民对司法的评论进行分析,以期探寻网络社区中公众的关注点。

综上,作为具有一定官方背景的论坛,强国社区中网民留言相对客观、理性,其中不乏对社会热点案件、热点问题的讨论,但仍有67%的网帖为负面评价;而天涯社区具有民间性质,其网帖反映的司法问题,大多言辞较为激烈,例如“某某法院践踏法律、徇私枉法、违法使用证据的判决书”、“某某法院‘一事多审(判)’法不容”等,正面评价的极少(只有3篇)。尽管论坛上的案件,绝大多数均是在不满裁判结果的情况下公开的,但关于此类案例的舆论,依然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通过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法官职业公信力偏低

1.法官的职业道德受到质疑。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法官受到公众尊重的基础。但上述调查样本中质疑法官职业道德的就占到23.5%(司法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这样的质疑已对法官整体职业形象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公众认为法官整体职业道德存在问题已是不争的事实,以至于一方当事人败诉时,首先想到的是法官肯定接受了对方当事人的贿赂,这已在实践中成为社会公众的一种常见心态。

2.法官专业素质受到质疑。司法活动要求法官具有恰当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进行调和的职业素质和技能,包括庭审驾驭能力、合理裁判的能力、调解能力等。上述调查中,质疑法官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的占了34%的比例,虽然不可全信,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问题的严重性。当前,社会矛盾的复杂化给法院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很多旧式的方法已不能适用现实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案多人少的矛盾已成为各地法院的普遍现象,法院招收了大量的新进人员①以浙江某基层法院为例,近三年间通过公务员招考共招录近30人,一般在法院工作两年后,就任命为助理审判员,进行审判工作。,但培养一个称职成熟的法官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新近人员普遍存在社会经验不足,做群众工作能力不强的缺点,“娃娃法官”现象较为突出,这也影响了法官职业公信力的形成。

3.法官自身缺乏职业尊荣感。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依赖于社会公众的评价,另一方面也与法官自身的认知密切相关。与同级别的行政人员相比,法官的职业待遇差已是不争的事实;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案件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法官稍不注意,就可能引火烧身,法官已经成为一个高风险的职业,法官的履职尚未得到充分保障。②据不完全统计,仅2011年1至5月,浙江法院已发生当事人扬言实施爆炸、杀害法官以及自杀、自残、哄闹法庭、围攻法院干警等事件400余起,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法官的职业理想现状也不容乐观,最近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显示,26%的法官无职业信仰,50%的法官表示“一旦有机会就到其他政府部门工作”,有的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的职业信仰正在慢慢地消失,职业尊荣感降低,甚至认为“法官仅仅是谋生的一种手段”。试想,如果法官对自身职业都无理想、对法治都不信仰,何以让社会公众信任司法。

(二)法院裁判公信力较低

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主要靠司法裁判的公正来实现,裁判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生成的最重要环节,是司法正统性的实质基础,不公正的裁判必然伤害公众对司法合理性的认可。一方面,司法实践中裁判不公的现象的确存在,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不强也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公众对裁判的信任,上述论坛留言中,反映适用法律错误中就有近一半是反映裁判文书问题。

(三)司法执行公信力偏低

“执行难”问题也削弱了公众对司法公正建立的信心,其中,执行兑现率低和执行工作透明度差,成为公众质疑法院裁判终决性和权威性的主要方面。在论坛留言中,有18位网民的留言反映了执行问题,申请执行人因为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而逐渐对法律失去信仰,个别甚至通过网络“拍卖判决书”,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在“执行难”之外,“执行乱”的问题同样不能忽视,执行过程不公开、执行措施不当、任意中止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也加深了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不满。当裁判文书成为一张“白条”、执行“暗箱操作”时,公众也会逐渐丧失对司法和法律的信任。

二、探寻: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缘由

网络社会既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又有其虚拟特性的一面;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既与司法的特性有关,也受到社会法律文化传统的制约,更与网络技术给司法带来的影响密切联系。

(一)司法的特性影响到司法公信力

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通过裁判行为体现出社会的利益和意志,具有很高的社会参与性与公开度。而法院具有“一手托两家”的特点,诉讼中难免会出现胜诉方和败诉方。目前的司法信仰缺失和以个人、家庭利益得失为基础的价值判断标准,致使败诉后绝大多数人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有的甚至在进入法院之前就不自觉地带着一种怀疑、不信任的心理暗示。因此,与其他国家权利相比,要让利害关系互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都做到胜败皆服,法院获得公信的过程似乎更为艰难。①金晓丹:《让“信用”与“信任”共同成长—怎样看提升司法公信》,《人民法院报》2012年6月20日。在此意义上,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能够做到胜败皆明或许是更为合理的要求。

(二)公众的法治意识不足制约着司法公信力

1.法治规则意识欠缺。改革开放后,随着普法运动的开展,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虽有明显的提高,但规则意识、义务意识仍然缺乏,当前,社会公众的法律工具主义、实用主义意识浓厚,对其有益的法律就用,对其无益的规则就置之不理。而在目前的法制宣传中,司法的工具价值不断得到强调,价值理性日益弱化,社会公众的规则意识更加难以形成。

2.人情关系意识浓厚。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人情社会,人际关系对于个人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官也不例外。“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成为人们的普遍观念,正如一句经典话语“什么时候老百姓有了麻烦,第一反应不是‘我得去找个人儿’,中国的法治就成了”。②刘思达:《失落的城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85页。在司法实践中,就是一些法律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法官也经常遇到原告、被告方同时“打招呼”的情形。

3.“仇世”心理日益膨胀。当下,“仇官”、“仇不公”等心理,已经在很多人内心里形成了一种“潜意识”,所以在诸多的网络事件中,对于成千上万不了解真相并自由跟帖的一部分网民来说,本能地斥责“司法不公”,几乎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因此,如何培育法治文化、法治理念以及公众的规则意识至关重要。

(三)法官司法能力不足限制了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从司法公信力的二维角度来分析,司法公信力还包括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这是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当前法官(特别是青年法官)的司法能力不足严重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1.庭审驾驭能力不足。庭审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中心环节,是法官履行职务的重要平台,是当事人表达诉求的重要场所,也是当事人与司法直接接触的最重要的方式。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法官庭审程序不规范、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不明确、处理突发事件不到位等情形,法官庭审驾驭能力不强严重影响到司法在当事人心中的神圣形象,也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2.释法说理能力不足。裁判文书是司法的最终产品,不仅是司法结果的展示平台,也是进行法制宣传的有效形式。但当前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不足较为严重,解释法律流于形式的多,说理论证不充分、不透彻现象较为普遍。

(四)网络舆论“怪象”冲击司法公信力

相对于司法而言,网络传媒在表达某种认识和见解时,更缺乏事实基础、程序性制约、技术性证实或证伪手段。③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交互性特点,加上个别网民的图谋策划及“水军”的影响,使得网络成为负面信息的放大器。从更深层次分析,传统媒体传播信息一般是采用点对面的交流传播体制,由于受版面、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受众很少获得与媒体直接对话交流的机会,而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的高度开放性、交互性的特点,其可以采用网民讨论(BBS或论坛)、多元在线互动等方式使得大量的网民参与,从而使得信息的传播更加迅捷④参见毕耕:《网络传播学新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4-75页。(见图3、图4),弱化了信息传播中的“沉默的螺旋”理论⑤“沉默的螺旋”理论认为“个人意见的表明是一个社会心理过程。”个人在表明自己的观点时,会对周围的意见环境进行观察,当发现自己属于“多数”或“优势”意见时,他们便倾向于积极大胆地表明自己的观点;反之则屈于环境压力而转向“沉默”,而在网络环境中,个人意见表明的心理过程更趋于积极和大胆,“沉默”被打破。引自王静:《网络传播对传统传播效果理论的影响》,《青年记者》2007年第6期。。并且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更加强化了信息传播中的“议程设置功能”①美国传播学家麦库姆斯和D.L.肖认为,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来影响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引自王静:《网络传播对传统传播效果理论的影响》,《青年记者》2007年第6期。。网民在表达某种认识和见解时,特别是对于一些社会关注高的案件,其注重的是“抓住眼球”、标新立异,是迎合社会公众的“仇世”心理,甚至可以被别有用心者利用,以网络舆论来影响司法,从而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这样的事例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

三、重塑: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的建构

网络环境已对司法公信力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仅需要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应从司法权本质属性的回归、培养法官的职业信仰等着手,更多依赖司法机关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依靠信用与“信任”共同成长进步。

(一)从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回归入手重塑司法公信力

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界限划分。明确司法权的定位、设置乃至运作机制,促使司法权的本质回归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司法的中立性。公平是法的本质属性,中立性是司法的应有之义。法官只有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来裁决纠纷,才能保证裁判的公平、正义。司法中立性的丧失将导致诉讼机制结构失衡、运转失灵,无法正常履行其定纷止争的功能。②汪习根主编:《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0页。因此,司法权在行使中不受外界权力的干扰,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侵扰,免受舆论民意的左右,始终保证公正、中立的立场,是确保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

2.司法的被动性。在权力结构体系中,主动性、被动性是区别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主要标志,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司法权具有被动性是权力的基本属性。不可否认,随着司法能动主义思潮的发展,能动司法已在司法实务界成为一种时兴,但笔者认为,能动司法在司法实务中只能作为一种理念、一种原则,在面对具体事项、具体案件时,仍应保持司法的被动性,否则便有越权、越位的嫌疑,从而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同时应当注意到,司法还不能在规则之外解决问题,否则,即使某些社会矛盾暂时得到权宜性的解决,结果却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生活的无规则化。

3.司法的有限性。当前,一些社会公众对法院期望过高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更不是万能的,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和作用是有限的,其可以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不能也无法承担调整社会价值失衡、提升社会道德准则的作用,更无法在所有层面上化解矛盾。因此,对于一些涉及道德准则的热点案件,也有必要让社会公众理解司法的功能有限性特点,避免社会公众期望过高、失望过大的局面,以至于有损司法公信力现象的发生。另外,还不能忽视司法的裁判功能,明确合理的裁判具有“定纷止争”的作用,有助于提升公信力。

(二)从理念的提升入手重塑司法公信力

职业道德、理想信念对于塑造法官崇高的法律人格,进而赢得社会信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社会公众规则意识的培养也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1.坚定法官的职业信仰。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会形同虚设”,对于法官而言,必须自身信仰法律。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官缺乏职业信仰的现状,建议应加大法官职业道德培训,使法官坚定职业信仰,培养高尚的法律人格,从而经受住各种诱惑,排除外界一切干扰,保持廉洁的法律操守,真正使法治理想、法治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法官真正享有职业尊荣感,才能以自身的人格魅力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让司法树立公信力。

2.培养公众的规则意识。相对于法官的职业信仰,从司法公信力内涵的二维角度来看,社会公众的规则意识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树立司法公信最为基本的心理要素。在现实生活中,应当加大法治理念宣传教育力度,力求使社会公众真正理解法律、正确认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异,促使其不仅仅追求自身的权利,也应积极承担自身的义务,坚决摈弃“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努力使社会公众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局面。在网络社会中,网民也应当坚守网民行为规范,拒绝网络谩骂、网络暴力,形成良好的网络环境。唯有如此,司法的公信力才能真正深入人心,司法的权威才能树立。

(三)从司法能力的培养入手重塑司法公信力

法官的司法能力对于司法至关重要,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法治的宣传教育等都与法官的司法能力密切相关,欲使社会公众信任司法,法官必须把“内功”修炼好,提升自己的司法能力。

1.提升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庭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件审判质量的优劣、司法水平的高低。一方面,法官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庭审经验,掌握高超的庭审驾驭技巧和方法,准确把握案件的焦点和当事人的心态,加大庭审中释明力度,从容应对庭审过程中的突发问题;另一方面,法院也要经常开展庭审评查、庭审观摩等形式,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庭审规则,提升法官(特别是青年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促使法官能以良好的庭审风范感染社会公众信任司法。

2.提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水平。裁判文书不仅与当事人密切相关,而且联系着社会公众,优秀的裁判文书对于树立法院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法官在案件中应当厘清法律关系,弄清法律事实,找准法律依据,作出正确裁判;另一方面,法官还要做到认证严密、说理清晰、以法论理,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释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别,消除社会公众对裁判的误解,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从加强信息的沟通、交流入手重塑司法公信力

在网络环境中,司法公信力缺失现象严重。从信息传递的路线观察,网络舆论和现实的巨大落差与信息传递的不对称有着极大的关系,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曾说过:“如果你掌握我所掌握的所有信息,你会完全同意我的观点”。欲使社会公众客观真实地了解法院和法官,从而信任司法,强化信息互动至关重要。

1.加大法治理念宣传力度。新闻宣传不仅是影响社会舆论的最直接的方式,也是法院自身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还是公共管理得以落实的重要途径。法院要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整个社会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培育社会公众的规则意识,使社会公众理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进而对司法终局效力形成信赖和信仰,崇尚法律。

2.加强与网络等媒体的交流。现代社会,媒体被称为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的第四种权利,其对社会、司法的影响可见一斑。实践中,因为网络媒体具有“抓住眼球”、吸引社会公众的天然特性,其与司法权所要求的严谨、保守形成明显对比,两者往往存在着冲突,当前,法院与网络等媒体的交流还不到位,有的还流于形式,网络等媒体不了解司法的情形较为突出,使得网络媒体新闻与司法现状之间产生落差。因此,加强与网络等媒体的交流非常有必要,有助于及时化解双方的误解。

3.积极回应网络等媒体的关切。当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司法结果与他们掌握的信息有出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网络舆情热点案件中,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公布司法信息,使社会公众了解最新司法动态,以达到职业法律人通过基本知识就几乎能预测到司法结果的状态①唐玉沙:《“反差”背后的思索—负面司法舆论下的法院形象重塑》,万鄂湘编:《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第124页。,尽量避免网络媒体无端的猜测,消除合理怀疑,杜绝留言传播。必要时,还可以扩大法院网评员队伍,引导正面信息。

4.建立专门的舆情应对平台。基于信息传播的特点,当前有关司法的负面信息在网络环境下是通过“几何状”形式向社会扩散,跟帖、微博跟风现象严重。笔者建议,可由法院建立专门的舆情解答平台,为社会公众答疑解惑,通过网上咨询、网上信访等形式解决社会公众实际难题,通过统一的平台,净化网络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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