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卫花,印义炯
(文山学院 初等教育系,云南 文山 663000)
在美国,家长参与幼儿教育由来已久,家长对孩子教育的高度参与既是美国幼儿教育领域民主化、社会化的产物,也是家长、幼教机构和社区“三位一体”合作共育的具体表现。在幼儿教育过程中,家长提供家庭资源支持,帮助幼教机构完善教育工作以及促进幼儿健康全面发展而与幼教机构之间进行的双向交流活动,既有基于家庭内部的家长参与,也有基于幼教机构内部的家长参与。
20 世纪60年代,美国的一些幼儿教育研究证明了环境(尤其是家庭环境)对幼儿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这为推进和展开家长参与幼儿教育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1965年,美国政府推行了先行计划(Head Start),该计划将这些研究成果运用于实践,直接把家长参与作为该计划实施的一种手段,其中的“家长参与服务”积极组织家长参与幼儿教育过程,形成了幼教机构与家长合作共育的新格局。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儿童保育与发展法案》更进一步指出了家长参与幼儿教育的重要性。1989年,布什与50个州的州长共同签署了《美国2000:教育策略》,提出了六项全国教育目标。克林顿上台后,把六项全国教育目标增加到八项,并提交了《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草案。其中目标之八将家庭与学校的伙伴关系列为国家政策之一,指出每一所学校和家庭都要加强伙伴关系建设,并且促进父母对幼儿社会性、情感状况以及学习成绩提高的参与度。[1](P78)2002年,小布什发表了《良好的开端,聪明地成长》,此项改革也涉及到联邦政府希望通过家长参与,以促进幼儿保育与教育的发展。此外,在美国各州、地方也出台了一些与家长参与幼儿教育相关的政策法规。
如果说这些政策法规为美国家长参与幼儿教育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那么一些民间机构(如家长教师协会、全美幼儿教育协会等)就为美国家长参与幼儿教育提供了一个宽广的联系平台。除此之外,在美国还形成了一些系统的家长参与幼儿教育的方法和途径。由此可见,美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幼儿为中心,家长和幼教机构为两翼的合作共育体系,不但开辟了美国幼儿教育事业的新局面,而且也为今后我国幼儿教育的发展树立了典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幼儿教育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人们也日渐认识到家园合作的重要性。然而,反观我国现阶段幼儿教育领域内的家园合作及其相关问题,虽然中美属于东西方两个不同的国家,其文化、政治以及经济相差甚远,但是有关家长参与幼儿教育的议题也有一些普适性的共同点。因此,在探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家园共育过程之中,美国在家长参与幼儿教育方面所积累的丰富经验仍给我们以启示和借鉴。
20 世纪60年代以来,在美国涌现出大量有关幼儿教育方面的研究,其中关于家长参与的研究也为数不少,如众所周知的爱普斯坦家长参与模式、布朗芬布伦纳的人类发展生态学理论等等。虽然这些研究的研究目的、对象、方法等都有所不同,但无论是家长参与幼儿教育的理论研究还是相关的实践研究,大致都得出一个相同的结论:家庭直接或间接影响幼儿学习与发展,家长是否参与对幼儿学习与发展的引导和帮助,对幼儿的语言、认知、行为、态度、情感、人格以及终身成长等多方面都会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这些研究理论不仅成为美国政府制定法律政策的依据,而且也引起了全美公众对家长参与的重视和关注,并呼吁家长应充分发挥自身在幼儿发展与教育中独具特色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关于家庭环境对幼儿教育与成长的研究相对于幼儿教育其他领域的研究来看仍然显得非常薄弱。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们对于家长参与的理解比较狭隘,如讲到家长参与,一般仅指幼儿园教育活动中的家长参与,而对家长自身的能力,特别是教育方面的能力不够重视,所以无论是幼儿教师还是家长自身,对于家长在幼儿学习与发展中所起作用的理解比较粗浅。因此,回看美国幼儿教育研究和实践中的家长参与,可能会给予我们一定的启示。
无论是我国政府,还是幼儿教育机构组织,抑或热衷于幼儿教育事业的个人团体,都应该加强家长参与或家园合作方面的意识,以家园合作的内涵、形式、意义、影响因素等各方面为切入点积极地进行广泛深入的探索与思考。根据研究得出的结论及相关的成果,为开展家园合作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同时,也应该加大家园合作理念的宣传力度,要让更多的人真正地意识到家长是幼儿最主要的教育者,是幼儿的启蒙教师,是幼儿生活中最早的重要他人。家长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在其子女的学习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P1)
近年来,面对教育民主化的世界性改革,在幼儿教育领域也掀起了幼儿教育民主化思潮。按照民主的要求改进幼儿教育或幼儿园工作的所有方面,包括教育对象、制度、方法、师幼关系、管理、内容、组织形式等等,使之处处体现民主的精神,成为“民主实践的典范”。
在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教育部门和社会团体都纷纷呼吁幼儿教育界应与社会各界加强联系与合作。这一形式有助于增强社会参与意识,激活教育管理机制,加之美国在其建国之初直至今日都是一个追求民主的国家,因而在幼儿教育领域形成了民主开放的管理格局。作为幼儿教育民主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化的幼儿教育管理不仅加快了美国幼儿教育民主化的进程,而且为家长参与幼儿教育营造了宽松和谐的氛围,从而推动了美国幼儿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也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调动各个社会机构、组织、家长的积极性,采用民主化的幼儿教育管理方式,使更多的人成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体。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所指出的那样:“教育民主化不仅要把更多的教育给予更多的人,也要有更多的人参加教育管理,传统教育已不能适应大量增加的学生人数的需要,教育必须重新建立。但是,谁来重建这种学校呢?不是教育的管理人员和官员,而是人民,全体人们。这就是说,我们必须把各阶层的人民组织起来,或者说发动起来,进行关于教育与教学的讨论。让教育的民主化从真正的民主行动开始;让尽可能多的人民帮助重建教育。”[3](P107)可见,教育民主除了包括让更多的人享有受教育权,使其接受教育外,还包括教育管理的民主化。教育管理民主化既是教育民主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教育民主的重要途径。因此,作为基础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整个教育工程奠基之石的幼儿教育应受到社会的空前关注,幼儿教育民主化议题也应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在此教育大背景下,面对这样一个民主化的幼儿教育管理新格局,无论是我国政府还是各幼儿园,首要选择就是扭转不民主的管理观念,采用民主精神重建幼儿教育管理方式,让幼儿的重要他人——家长,充分地参与到幼儿教育的过程之中,为我国幼儿园与家长的合作共育营造宽松的氛围。相信民主开放的幼儿教育管理方式,不但为我国幼儿教育领域内的家园共育送来了暖春,而且也为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锦上添花。
一个国家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方各面的系统支持。政府在幼儿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各级政府在加强幼儿教育机构与家长的联系,吸引家长参与和支持幼儿教育工作方面,确实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其中之一便是制定家长参与幼儿教育的相关政策,为家长参与幼儿教育提供制度保障。从20 世纪60年代发展至今,美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家长参与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将家长参与幼儿教育的权利明确纳入了联邦政府的法律范围之内,使其成为一种国家意志。在美国与幼儿相关的教育法案中,有专门关于家长参与的法律条文。同时各级政府和组织机构也制定了家长参与的相关管理条例,构建了良好的家长参与支持系统。
由于我国的家长参与幼儿教育的权利还十分有限,表现随意性较大、边缘性突出等特点,从而使家园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无法触及家园合作的“精髓”。从目前我国现有的幼儿教育政策来看,对家长参与、家园合作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十分薄弱,而且没有专门用于规定家园合作的法律条文,只是在个别幼儿教育政策中零星地涉及与家园合作的相关内容。如1989年国家教委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1991年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1996年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和2001年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从其相关的规定来看,人们对家园合作的认识与理解在逐步深化。但是,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关于家园合作的规定内容单薄,层次较低,且缺乏相关的细则,从而不能为家园合作卓有成效地开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和法律保障。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层次较高的法律法规。正如虞永平所说:“出台一部国家层次的《学前教育法》,在其中明文规定家长参与幼儿教育的权利,包括其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和决策权等,明确家庭与园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使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使家长参与幼儿教育成为法定的权利。这样既使人们真正意识到家长参与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也有助于家长明确参与教育不仅是其权利,也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从而更好地发挥和利用家长的教育资源与价值。”
由此可见,尽快完善幼儿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文规定家园合作的相关内容,明确政府、幼儿教育机构、幼儿家庭、家长在家园合作中的重要职责,并对家园合作的实践工作进行相应的规范,已成为我国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当务之急。
美国拥有专门化的家长参与幼儿教育的民间组织,它们为家长参与幼儿教育进行双向指导,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例如,最有代表性的家长教师协会、全美幼儿教育协会等。成立于1897年的家长教师协会(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PTA)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从全国、州到地方的一体化机构,对美国家长参与幼儿教育的发展影响深远。全美幼儿教育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Education for Young Children,NAEYC)是一个集教育、管理、培训、科研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机构。该协会也非常重视家长参与,提倡幼儿教育机构应与家长协同合作为幼儿的学习与发展创造一个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教育环境。除此之外,在美国还有其他的民间社会团体也强调幼儿教育中的家长参与。一方面,这些组织在“大教育观”的理念下制定家长参与幼儿教育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以指导幼儿教育机构或家长组织和开展家长参与;另一方面,在实践的过程中,这些组织对家长参与的运行进行管理和规范,为有效的家长参与提供保障。
我国现在对家长参与进行指导的主要力量是幼儿园,几乎没有其他民间社会团体介入家园合作。然而就幼儿园方面来看,幼儿园主要着眼于家长对幼儿园内部教育教学活动的参与和配合,忽视了家长在其他方面的参与。因此,我国应鼓励社会民众创建一些组织或机构来支持家长参与幼儿教育,对家长参与幼儿教育进行专门的指导和管理。例如,可以成立家长教师协会、家长教师俱乐部等。这些组织有不同的分工,全国性的民间组织制定家长参与的内容和方案,并对其进行指导;为家长培训制定标准,加强对幼儿家长的相关教育培训和支持服务;改进幼儿教师教育,开设与家园合作相关的课程等。省一级的民间组织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组织和执行全国性家长参与组织的目标,并对教师进行家长参与方面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各幼儿园内部的组织,由幼儿园倡导、家长和教师自愿自发组织,负责所有家长参与的日常工作等。
在我国,提到家长参与幼儿教育,人们更多地是联想到幼儿园与家长合作,并且这种合作是基于幼儿园内部的双方沟通与交流,而对于幼儿园之外的家庭内部的家长参与常常被人们所忽视。对家长参与理解上的偏差以及认识上的局限,必然导致实践中家长参与形式的单一化和片面化。例如,由于只把家长参与局限于幼儿园内部,从而在实践中出现了偏向于注重采用集体性的家长参与形式,如家长会、家长开放日等集体活动。而对于个别性的家长参与却不太重视,相对于整个班集体而言,个别性家长工作的开展比例失调现象严重。同时,家长在参与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我国很少有类似于美国的家长志愿者、幼儿教师助理等家长参与形式。由于对家长参与的理解不够深入,以致在具体采用一些家长参与形式的实践过程中,出现家长不配合、幼儿教师积极性不高等诸多问题。因此,我们亟需加深对家长参与的理解,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家长参与幼儿教育形式。
虽然家长参与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但是较之于美国,我国对于家长参与幼儿教育的理解比较粗浅,而美国对家长参与有非常全面的操作性界定,甚至在实践上提出了家长参与的100 多种形式,这些做法可以加深公众对家长参与的理解,从而形成多样化的家长参与幼儿教育形式,如热线电话(Telephone Hotline)、时事通讯(Newsletter)、家访(Home Visit)、家长信箱(Parent Mailbox)、家长会(Parent Conference)、家长手册(Parent Handbook)等等。
家长参与不仅仅只是配合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还应包括幼儿园之外的家长参与。在借鉴的同时,我们应努力寻求美国家长参与幼儿教育形式的本土化,以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多样化的家长参与幼儿教育形式,多形式广渠道地开展家长参与幼儿教育,为家长充分、有效地参与提供畅通无阻的交流渠道。
[1]Edward Iigler,Walters Gilliam,Stephanie M.Jones.A Vision for Universal Preschool Education[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2]庞丽娟.教师与儿童发展[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发展委员会.学会生存[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
[4]虞永平.幼儿园课程中的家长参与和家长发展[J].学前教育研究,2006(6):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