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学报“转企改制”问题的若干思考*

2013-03-19 15:55王启和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学报学术期刊

王启和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5)

2012年7月以来,高校学报的“转企改制”已成为期刊界及高校学报界讨论的热点。笔者基于《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执行过程的体察,陈述个人的若干思考,以就教于方家。

一、高校学报转企改制的困惑

2012年7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新出政发[2012]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巩固和发展主流舆论阵地,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基于这一思想,《办法》要求“高等学校主管主办的学报编辑部并入本校新闻出版传媒企业;对于本校没有新闻出版传媒企业但具备建立期刊出版企业条件的学报编辑部,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可转为期刊出版企业;对于本校没有新闻出版传媒企业且不能转为期刊出版企业的学报编辑部,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以相同、相近的专业和学科为基础,并入其他新闻出版传媒企业或专业性期刊出版传媒集团公司”。[1]结合《办法》全文看,该文对高校学报改革的目的和要求有以下几点:一是高校学报属“弱、小、滥”期刊,解决高校学报运行管理体制,有助于破解中国报刊产业结构性弊端。二是高校学报要转企改制,或成为校办传媒企业单位,或由学校创办传媒企业,或从学校剥离,交由社会传媒企业处置。三是报刊出版企业由于“不得有非公资本进入”,因而学报并入的企业均为国有资本的全资公司,高校的角色将呈现为投资者与生产经营者,或者是投资、生产经营的参与者;没有或无资质组建传媒企业的高校,将失去学报的办刊权。

联系高校学报现实状况看,由于“二本”及以下高等学校一般没有三种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不可能组建校办传媒企业,按《办法》规定,其学报将并入社会传媒企业。由此,这些院校现有学报出版权将被取消,进而失去院校与社会广泛互动的学术传媒,失去院校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或工具;就“一本”或“211”、“985”院校学报的情况看,这类学报虽然以商品形态向社会发行,但绝大多数无法赢利,进入传媒集团亦属亏损部门,也将面临关停并转的命运。企业是以生产经营为核心目标的社会经济组织,转企改制后的高校学报必将与社会事业单位的高等学校渐行渐远,它难以承担社会企业单位的使命,难以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履行高校窗口、桥梁、园地的职能。可以预见的是,高校学报转企改制的过程,就是高校学报期刊群消亡的过程。

综上所述,中国历代学报人创造的、已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学报类学术期刊,已步入一种悲壮境地。如果它的消亡能带来中国学术的繁荣,能带来中国期刊的“大”与“强”,或许有其消亡的价值,问题在于,我们无法从这一改革中看到“消亡”与“繁荣”的必然联系,也无法看到改革后的高校学报应当追求何种社会效益,如何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高校学报既是出版物,又是高校服务社会的工具,在期刊审批制背景下,既要接受出版行政机关的管理,也要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既要服务社会,又要与学校功能建设相结合。遵循出版行政机关的指令,许多高校将失去与社会全面交流的学术媒介,失去知识创新、服务社会的传播工具。即使高校还保有主办的专业性学术期刊,也难以向社会全面推介本校的多样成果,从而弱化其服务社会的效能。用出版行政手段驱使高校学报消亡,并非治理我国期刊“弱、小、滥”的良方,更不是学术期刊走向强大的有效举措;与此同时,它干扰了高校内涵建设的健康发展,阻碍了高校与社会的互动,取消了高校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基于上述认知,《办法》是否存在目的与手段相分离问题,是否存在“一刀切”的绝对化倾向,笔者认为有讨论的必要,以利真正做到“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地提高高校学报的办刊水平。

二、高校与高校学报服务社会的职能不应弱化

高校学报是高校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信息时代,学报对现代高校的功能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它绝不止于展示学校形象,打造学校品牌,更重要的是它承担着高校与社会学术信息互通的职责,是高校服务社会的工具或途径。高校学报已成为社会衡量高校办学状况的重要参数,其办刊有无特色与质量高低是社会认知高校的重要窗口。

(一)高校与高校学报的政策定位

1998年8月29日颁布,199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简称“高教法”)明文指出:作为国家教育事业单位的高等学校运行,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高教法”还明确要求“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2]毫无疑问,高校举办学报,是依法进行的办学活动,是贯彻落实“高教法”的重要举措。

1998年4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指出:“高等学校学报是高等学校主办的,以反映本校科研和教学成果为主的学术理论刊物,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高等学校学报工作是高等学校科研和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3]2002年9月,教育部进一步明确指出:高校学报“连续、集中、全面反映高校教学科研成果,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载体,是展示高校学术水平的重要窗口,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桥梁,是发现培养学术人才的重要园地,是塑造学术形象、创造学校品牌的重要途径”,在“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神圣职责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4]基于上述定位,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07年1月25日发布了《高等学校出版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在论及改革原则时指出:“高校出版体制改革要有利于高等教育的发展,有利于促进高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的培养,根据出版单位和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试点先行、逐步推开,有组织、分步骤地组织实施,高校出版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由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制订,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付诸施行。[5]据此,《方案》在高校出版单位体制类别部分明确指出:鉴于高校出版单位为高校教学科研服务定位所具有的差异性,以及发展规模、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性等因素,高校出版单位体制模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企业体制,第二类事业体制,“高校学报、学术性期刊和校报实行事业体制”。[6]

上述文件给出的高校学报定位,无疑是一贯的、一脉相承的,且符合中国国情,符合高校与高校学报实际,其管理思路与工作指导都是基于社会事业发展要求提出来的。《办法》的制定者与上述文件在学报体制定位方面存在根本分歧,且是单方面否定与教育部联合制定的《方案》,这在政府部门工作程序上是有缺憾的,它带来了行政相对人或执行者的困惑。

近十余年来,虽然高校学报尚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但总体状况与我国高教事业发展水平相一致,与我国科技事业(含人文社会科学事业,下同)的发展呈现同步发展状态。作为一类特殊的学术传媒,高校学报没有滞后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割裂高校学报与高教事业的有机联系,忽略中国科技事业发展水平与高校学报的逻辑关联,必然导致情况判断与决策失误。

(二)现代高校需要学报反映高校教学及科研成果

笔者在多年工作实践中体察到,高校学报不仅是主办院校的“窗口、桥梁、园地”,而且是高校全面践行“知识传播、知识创造、服务社会”办学理念的工具。现代高校不仅要求教学、科研贴近全球化时代,贴近中国社会实际,贴近中国各项事业现实发展要求,而且要求学报充分发挥其在办学过程中的工具作用,使科研、教学成果走出教室(实验室),走出校园,走向社会,进而彰显高校社会职能,与社会保持持续、健康的互动关系。高校学报是现代高校不可或缺的工具,其价值形成的过程,表现为高校服务社会的过程。

(三)社会需要多样化的创新成果

社会发展需要多层次、多类别研究成果的支持,这一需要是多层次、多类别学术传媒创生与发展的源动力。基于各高校学术背景的高校学报,正是因为它能为科技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支持,才有了中国百年学报史,才有数量、种类和质量的发展史。中国高校已构成一个完备的体系,这一体系不仅对应中国不同类层的人才培养,而且与知识创造、社会服务的多种需求相适应。从“985”、“211”大学到高职高专院校都有各自的办学特色,都能创造相应类层的教学科研成果。

高校学报作为高校教学科研成果的载体,不仅传递着高校信息,而且向社会提供了多样化的创新成果,这些成果支持了科技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在社会创新需求的推动下,高校日渐成为满足这一需求的重要力量,高校学报的社会关注度将随着高校创新成果的价值提升不断增强。

还应特别提及的是,我们不仅需要北大、清华的学报,也需要高职高专学报;既需要有国际可比的高校学报,也需要直面地区、行业,直面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校学报。唯其如此,高校学报期刊群才能与社会多样化创新需求有效对接,才能有层次、有类别而又系统地将高校学术资源转化为社会资源。

(四)综合性是高校服务社会的必然要求

绝大多数高校出版资源是有限的,同时又需要全面展示学校的教学科研成果,这便生成了高校学报的综合性。把高校学报改造成专业性学术期刊,将无法运载、传播高校多样化学术成果,削弱高校服务社会的效能,并可能影响高校科研的特色培育。

有人认为,综合性是高校学报社会效果不彰的重要原因,这种指责是有失偏颇的。从接受角度看,纸媒学报的综合性带来的突出问题是不便集合受众,影响传播效能和期刊品牌建设,但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高校学报已实现纸版与电子版“双文本”传播,且以电子文本为主。电子文献查询技术已破解了纸版传播的弊端,可以有效地集合受众,综合性不再是高校学报的主要问题。当前学报编辑工作的重心选择已呈现新的苗头,以栏目建设为重点、以期刊整体效应为取向的办刊策略有可能被“名文战略”所替代。从期刊社会学角度看,高校学报的核心价值在于它服务社会的价值,社会对高校学报的认可,主要看其刊载的文章传播了何种创新成果,能产生何种社会效应,而不是看是否综合或专业期刊,也不是看是否是政府所册封的名刊、名栏。从高校学报主办者的角度看,高校学报的选题范围如果不能覆盖高校各专业、学科、课程,不能与各校教学科研成果的层次、类型特征相吻合,必然失去作为高校学报的特征,失去作为学术期刊的特色。社会的需要、高校的办学要求构成了高校学报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校学报的综合性是社会需要与高校办学要求有机结合的具体表现。高校学报的综合性与办刊质量的高下并无必然联系,而失去综合性,将失去高校学报存在的特定意义。

我国期刊实行的是审批制,拥有学报的出版权是高校的一种资源。在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公开出版的“刊号”不具中国式的“资源”意义,因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高校学报存在不可比性,它们没有采取行政措施取缔“小弱”期刊、制造期刊繁荣必要,更不存在利用出版行政手段干预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由此看来,用出版政令来规定高校是否可以办学报、应该办综合性还是专业性学报的做法,具有深厚的中国期刊管理运行特色。

三、高校学报应坚持学术性、校属性、公益性、非赢利性特质

从学术性角度看,有人通常用影响因子及国内外权威索引指数偏低来指责高校学报学术性不强,这种责难是需要质疑的。影响因子及索引指数并非评价期刊学术性的唯一指标,社会学术研究需要,除基础理论、基础技术研究外,还需要应用理论、应用技术研究,需要直面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现实问题的研究。即使高校学报在整体上存在上述指数的缺憾,它也不应成为批评高校学报学术价值不高的理由,评价学术期刊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其服务社会的质量与效能,不同类别的学术期刊,应有不同的具体评价指标。

社会科研需求是一个系统,社会科研活动也应有一个系统,科技对社会的贡献是由这一系统提供的。在笔者看来,当代中国更需要应用型及直面问题的学术成果,更应支持高校学报期刊群传递这方面的研究信息,从而使中国多样化的学术传媒与社会多样化创新需求有效对接。服务社会是高校学报的主导价值追求,是公益性价值追求,各高校所办学报应基于本校特色学术资源,努力为社会提供创新成果,着力提升服务社会的质量和效能。基于这一理念的办刊活动,必然生成各校在社会科研体系中的特定作用,呈现各校学报在学术传媒体系中的特定地位。高校学报的公益价值原则要求各校学报“各尽所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而不是进行不讲前提的影响因子、索引率竞赛;高校学报的公益价值追求与高校的公益追求具有一致性,它应按事业体制实施运行管理,而不应以经济效益为旨归。

有学者把校属性视为高校学报质量不高的又一原因。如前所述,当代中国高校学报质量高低的评判尚存在诸多有待讨论的问题,在笔者看来,高校主办、以内稿为主、综合反映高校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报,与其他机构主办的学术期刊具有不可比性,其显著特点恰恰是高校主办、以内稿为主(俗称“校属性”)。从理论上说,“知识传播、知识创造、服务社会”是所有高校的基本任务,只是任务类型、层次有所不同,各校主办的学报与学校的类型、层次及其运行状况必然呈现出相适性,这正是高校学报的特色或不可取代的根本所在。企业化的高校学报不可能完成高校赋予学报的任务,不可能履行窗口、桥梁、园地的职责。概言之,高校学报按《办法》规定转企改制,就不可能按国家要求去打造学校的学术品牌,去呈现各校的社会价值特色。如果说某些高校学报的社会价值尚存在某种问题,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说往往不是办刊活动本身带来的,而是源于这些高校的办学实力与水平,是这些高校“知识传播、知识创造、服务社会”能力建设不尽入人意。基于学校办学实力与水平的学报,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超越学校学术资源的实际。更为深入的问题是,高校学报的社会价值受制于有待提升的当代中国的学术文化、教育文化。提高高校学报的社会价值,重在提升高校的办学实力及水平,提升我国的学术文化、教育文化的建设水平。

公益性是高校学报的基本属性,这是没有争议的,问题在于它在追求公益的同时,是否还应追逐赢利性。根据笔者多年工作的体验,这种做法既不可能,也不应该。各高校学报均有经营收支报表,按年、半年上报新闻出版机关,笔者接触到的这类报表无一有盈利情况,如果加上人员工资、工作场地等支出,学报更难维持生存。有的高校学报采用收取“版面费”的方式创收,这一做法已违反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21条“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面”。[7]如果高校学报转企改制,这一违规问题将更为突出。高校学报传递的是学术研究信息,受众面具有小众化特征,将其从事业体制中分离出来,推向市场,不仅缺失理论依据、政策理据,也不符合中国高校学报的实际,甚至会给科教事业的发展带来伤害。高校学报转企改制既不会繁荣期刊市场,也不可能繁荣学术文化;如果说这一举措是为了期刊“金牌战略”的实现,也难以见出“抓大”与“灭小”的必然联系。

在期刊产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没有政府令高校学报转企改制问题,在实行审批制的国家,政府部门虽然有权作出这种决定,但必须阐明这一政策的理论依据、国情依据、现实依据。任何重大政策出台后,都应关注执行情况,都应根据执行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必要调整。

四、用市场化、国际化标准评判高校学报有失偏颇

当代中国的高校学报是高校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高校履行社会职责的工具、服务社会的途径、与社会互动的桥梁,高校不是企业,学报就不应转企改制。《办法》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隐含着对高校学报的不恰当评价,这种评价的基本标准是期刊市场标准和国际化标准。繁荣期刊市场、打造中国学术名刊的构想固然不错,但高校学报的转企改制或曰用行政手段撤消大批高校学报刊号则存在政策目标与手段相分离问题。

(一)高校学报的价值不能用市场标准衡量

按《办法》规定,可以转企改制的高校学报将成为我国企业法规定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走的是一条“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道路;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高校学报,将取消公开出版的资质。《办法》与“高教法”、与《方案》等文件的基本精神是不相吻合的,按《办法》的规定执行,高校学报的办刊宗旨与功能必将发生异变,有的高校将失去全面履行社会职能的必要条件,失去与中国社会、与国外高校合作与交流的桥梁或媒介。

高校学报的价值主要靠学术文章实现,而绝大多数学术文章传播的是学术研究信息,是学术研究的阶段成果,并不具有直接转化为现实的、市场的效能。高校学报的主要意义在于使高校的这些成果走出教室(实验室),走出校园,走进社会,促进社会各项产业、事业的进步。对社会而言,高校学报传递的学术信息,具有学术传承、科技创造的参与作用,社会可以共享来自高校的成果。在当代中国,高校学报不仅是中国学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科技文化建设的参与者,而且是一种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学术交流平台。这类学刊难以得到期刊市场的经济回报,但不能说它没有社会价值。高校主办学报的诉求主要在于为社会提供创新成果,谋求与社会的互动与交流,保障办学水平与能力的与时俱进,继而获得主办院校的品牌效应。用期刊市场标准责难高校学报,显然没有考虑到这类期刊的特殊性。

作为学术期刊的高校学报是小众化期刊,创新成果的首次发布,接受面必然是狭小的,越是深入、具体的学术成果,受众越少,责令其成为市场主体,走向期刊市场,无异于取消它的存在。用市场标准评判高校学报的价值,势必割裂学报与高校的有机联系,削弱高校履行社会职责的能力,这实际上是用出版行政权力,干预高校办学自主权,压制现代高校的办学需求。

(二)用国际化标准评价当代中国高校学报的方法失当

类似于奥运金牌战略的学术名刊战略,中国是需要的,但要基于中国国情及中国科教事业发展阶段特征来考虑问题,要用系统的观点来考虑问题。就高校学报而言,还应具体考虑它与高教事业、高校建设的关系。

国际学术名刊的打造建立在学术研究走在世界前列的基础上,没有学术研究的国际领先,没有领先的持续性,就没有可持续的优质稿源,就不可能有国际学术名刊。打造学术名刊不是根本目的,这项工作应当与科教兴国战略协调起来,与不同时段的科教发展任务协调起来。当我们还走在科教强国的路上,我们的出版管理应当关怀科教事业的阶段发展要求与需要,鼓励更多的学术期刊为科教事业发展提供现实支持。科教事业发展到较高水平,中国将水到渠成地诞生类似《科学》、《自然》、《细胞》之类的名刊。当代中国不应要求包括高校学报在内的所有中国学刊去仿效国际名刊的运行模式,科教事业与期刊事业的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改革的目标与任务也不尽相同。仅在运行模式上采取强制管理措施,必将脱离实际,难以取得预期政策效果,更何况高校学报转企改制对国家名刊战略并无补益。

国际名刊发布的文章,主要集中在基础研究层面,讨论的是人类、自然、社会等方面重大的、国际上共同关注的问题。在中国科教事业发展的特定阶段,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基础研究、国际重大问题研究,应当有国际可比的大刊、名刊,另一方面,我们更需要多层次、多类别的贴近当代中国实践的具体问题研究,更需要合适的学术期刊承担媒体职责,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和具体工作的稳步推进。与中国高校相适的多层次、多类别高校学报正承担着这项使命,并正在探索提高效率与效能的道路,令其转企改制,将导致学术事业系统、学刊系统与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系统的紊乱。用国际名刊标准要求所有中国学刊、中国高校学报,在思维方法上存在“标准一律”问题、“名刊至上”问题。这一要求既不符合期刊生态规律,不符合中国科教事业与期刊事业的发展实际,也难以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

[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新出政发[2012]9号)[Z].20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Z].1998.

[3]教育部.高等学报管理办法(教备厅[1998]3号)[Z].1998.

[4]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2]10号)[Z].2002.

[5][6]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高等学校出版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教社科[2007]5号)[Z].2007.

[7]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Z].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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