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 玉 姚玉香
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转型必然带来社会各领域各层面相应的嬗变、更新和重组,这在婚姻家庭领域也有明显的表现。伴随着经济转轨、政治改革、多元文化交融碰撞,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观不断受到挑战并进一步弱化,作为社会运行过程中的不和谐音,婚姻伦理失范已然成为一个不可小觑的社会问题,给现代婚姻伦理的建设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婚姻伦理作为维系和调节婚姻中男女双方关系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是社会意识的有机构成部分,是以社会性别文化为基础的,社会性别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婚姻伦理的建构。因此,本文拟以社会性别文化为视阈,对社会转型期我国婚姻伦理失范现象进行考察,并分析其成因,进而探寻重建我国婚姻伦理的现实路径。
婚姻伦理作为调节夫妻双方行为的道德规范,本应起到规范婚姻关系、促进婚姻和谐与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但当前婚姻家庭中的种种现象却无一不在表明婚姻伦理的失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越轨数量增多并逐渐公开化。建国初期,社会上也有婚姻越轨行为,但是数量较少,而且较为隐蔽。改革开放之后,越轨数量增多,不仅违反婚姻与性相统一法律原则的婚前同居、试婚、未婚先孕等现象增多,而且婚外情也屡见不鲜。据调查,在婚姻存续期内与婚外异性有确定暧昧关系的占调查人数的37.04%①《关于婚姻中出轨现象的调查问卷》,http://www.sojump.com/report/845572.aspx,2011-06-16。。另外,许多存在越轨行为的男女不再对其行为遮遮掩掩,而是将其公开化,带着“情人”、“二奶”活动于朋友、同事周围。有些人甚至以越轨行为为荣,甚至有人宣称“上等男人婚外情,中等男人一夜情,下等男人不出门”。
2.越轨行为形式多样化。卖淫嫖娼或者偷情是传统社会中婚姻越轨的主要表现形式,但当前社会婚姻越轨行为的形式则趋于多样化。除卖淫嫖娼外,“包二奶”或者“包二爷”、婚外恋、一夜情、网恋等也成为社会转型期间婚姻越轨的新的表现形式。腾讯·大渝网曾在网上对705位男网友和346名女网友展开了有关“一夜情”的调查,结果显示:有592位参与调查的男网友表示自己曾经有过一次或多次一夜情,占所调查男性网友人数的84%,有218位女性网友表示自己曾经有过一次或多次一夜情,占所调查女性网友的63%。①《84%的男人曾经有过一夜情》,载腾讯·大渝网,2009-10-19。此外,卖淫嫖娼仍是转型期我国婚姻越轨问题中难以治愈的顽疾。
3.越轨行为影响恶劣。改革开放之后,婚姻越轨行为的恶劣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导致异化婚姻观的出现。这一点从当前社会上一些关于婚恋观的流行语就可见一斑。如“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人生短短不过百,何不及时包二奶”,“人生价值难实现,不如搞场婚外恋”等等。其次是婚姻越轨成为婚姻破裂的主要因素之一。根据民政部最近1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03年开始至2010年,我国离婚总人数已经连续8年递增。而在各种各样的离婚案例中,有大约25-35%是因婚姻越轨行为导致的。②王 南、王 巍:《中年夫妻最易“散伙”》,载《法制晚报》2011年11月29日。其次,婚姻越轨行为常常导致夫妻冲突增多,还极有可能演变成家庭暴力。此外,由婚姻越轨引发的夫妻仇杀、第三者情杀、当事人自杀的案件也不断增多。可见,婚姻越轨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1.男性是婚姻施暴的主体。2000年,受《中国妇女报》的委托,北京民意调查所对北京、哈尔滨、上海、杭州、济南、武汉、昆明等10个城市的2500个家庭走访发现,33.3%的家庭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其中91.4%是男性对女性施暴,8.6%为女性对男性施暴。③叶文振:《女性文化学导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90页。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创始人、妇女问题专家王行娟介绍,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24.7%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④李晓宏:《中国家庭暴力普遍,两成多女性曾遭家暴》,载《人民日报》2011年11月28日。另据刚刚完成的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24.7%的女性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这一结果比10年前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抽样调查结果上升了8.7%。⑤吴 芳:《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婚姻越轨问题的伦理审视》,湖南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2.婚姻冷暴力严重影响婚姻质量。冷暴力虽然没有疾风暴雨似的外在,却以冷落、漠视、消极不过日子等精神虐待形式,折磨、对抗、摧残对方,使婚姻长久处于不正常状态,严重损害婚姻质量,使夫妻双方身心都遭受极大伤害。全国妇联的抽样调查表明,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冷暴力。另据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法院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工作人员统计,2010年该院办理的8起因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有6起缘于冷暴力。⑥《乌鲁木齐:当婚姻遭遇冷暴力,凸现法律角度认定尴尬》,载法制网2011-11-25。
3.因婚姻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事件增多。社会转型期间,除一般的打骂之外,婚姻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还进一步发展为危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恶性案件,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毁容、残肢、自杀、烧妻、杀夫等人身伤害报道屡见不鲜。据相关统计,2005-2007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恶性案件中,有12件杀人案件是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导致13人死亡。⑦蔡双喜:《反家暴,立法不能再等待》,载中国妇女网,2011-11-7。婚姻暴力已经成为影响转型期婚姻和谐与稳定的主要障碍之一。
1.早婚的回潮。自20世纪70年代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来,我国一直大力倡导晚婚晚育。由于政府的大力宣传和民众的逐步觉悟,晚婚晚育已成为社会特别是城市生活中的常态。但是,随着人类生理成熟期的提前、人口流动的剧增、性观念的变化,部分落后地区的早婚早育又重新回潮。如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团头乡的汉族人口,20岁以前结婚的占90%以上,17、18岁结婚的相当多,最小的只有14岁,16岁生小孩的已非个别现象⑧闫 玉:《当代中国婚姻伦理的演变与合理导向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5页。。杭州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对2008年的婚姻登记统计数据显示,仅在杭州江干区,登记年龄在20岁至21岁的新人就有400余位,已接近总比例的10%。其中大一、大二学生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数,已经超过40对。而且,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大城市都屡见不鲜。①蔡 虹:《早婚回潮:如何趋利避害》,http://bkb.ynet.com/article.jsp?oid=56138032,2009-02-23。
2.买卖包办婚姻重新抬头。建国初期,国家以法律形式严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致使包办买卖婚姻迅速减少,在大城市中几乎濒临灭绝。但是,20世纪80年代之后,这种买卖包办婚姻又在某些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重新发展起来。女方父母为了高额“彩礼”不顾子女意愿强迫其成婚的案例屡见不鲜。在农村,从人贩子手中买女子为妻的现象在市场经济下又开始复活。某记者在太原街头随机采访10位出身我省各地农村的35-45岁的市民,其中6人表示,自己所在村庄目前都有“买妻”现象,最少的有1例,最多的为5例。②赵 轶:《男子十年苦寻妻儿一场空,异地买卖婚姻频酿苦果》,载《三晋都市报》2010年6月18日。
3.重婚纳妾的复活。一夫一妻、禁止重婚是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但是,在当今社会,重婚、“包二奶”、变相的纳妾等行为的存在,严重的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儋州市一名初中一年级学生给法院院长写信反映:“我爸有3个老婆,盖了3幢房子,每个老婆生了3个孩子,我经常受到欺负……。”据海南省的相关统计,妇联系统接受投诉的3359件(次)婚姻家庭纠纷中,反映丈夫与他人同居的达2509件(次),占74.69%;反映丈夫有重婚行为的有192件(次)。③翁朝建、邱大军:《婚姻登记率不高,海南省早婚重婚纳妾现象突出》,载新华网海南频道/海南日报2003年10月21日。
婚姻作为现实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受社会政治经济的制约,同时也离不开性别文化的影响。可以说,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权力地位的变化、对夫妻双方所扮演角色的定位与期待等作为影响婚姻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无一不与性别文化的变迁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性别文化是分析转型期我国婚姻伦理失范成因的重要视阈。改革开放之后,随着西方妇女解放和性解放思潮的传入,以男尊女卑为核心的传统性别文化受到了强烈的冲击,传统婚姻伦理对婚姻家庭的规范功能逐渐弱化,而现代婚姻伦理还没有真正建立。在这一社会状态之下,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各种失范现象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传统性别文化对男女两性在性行为方面的认知具有双重影响。女性经常被认为是具有性诱惑的,对男性具有潜在危险,自古就有“红颜祸水”的说法,因此,女性往往被要求压抑其性欲,而男性的性欲则被认为是正常的,是不应该压抑并值得鼓励的。夫妻之间的性关系从一开始就是不平等的。女性往往是处于被动地位的,是为了满足迎合男性的性需求。在近代西学东渐的冲击之下,受科学民主思想的影响,女性性观念虽然有所改变,但性压抑和性禁锢仍然是女性性观念的主流。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国家发生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性解放”思潮。这种思潮揭开了性的神秘面纱,呼吁人们对传统性观念进行反思和评价,提倡性的解放和自由。这一思潮对抨击传统性观念、女性性解放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性解放思潮传入我国,中国人的性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谈性色变”到“性解放”,性观念从封闭走向开放。婚姻中的性意识觉醒,性不再仅仅是为了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形成为男女之间、夫妻之间表达爱情、寻求身心快乐的一种合理又合法的方式。然而,性解放思潮遭到了一些人的歪曲和误解,他们打着“性解放”、“性自由”为旗号,主张尽情释放性冲动,倡导绝对自由的性行为,激烈地反对社会、家庭、法律和道德对婚外性行为的约束。这种思想也波及到了我国,不仅男性,很多女性也打着性解放的旗号,抛弃道德和约束,加入到追求性开放的行列。“中国年轻女性,特别是90后出生的一代,对性开放的态度令人咋舌,甚至已经超越了西方国家。”④李吉明:《“90后”女性性开放超越西方,是福还是祸?》,http://news.21cn.com/luntan/wangyou/2008/12/23/5655148.shtml,2008-12-11。她们以所谓的“性自由”为借口,进行婚前同居、从事婚外性活动,导致离婚率上升、婚前同居率高居不下、一夜情、婚外恋、包二奶等现象越来越多。诚然,性压抑、性禁锢是应该废除的,性解放、性自由是应该提倡的。但是,自由是需要限度的,不能极度自由化。没有限度的性自由只能成为性放纵,必将引发人的心灵空虚、肉体痛苦、家庭解体和人们性伦理观的混乱。
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女性无论在政治经济上还是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都有了显著提高,但是男权主义的旧时代残余仍然存在,这颗毒瘤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婚姻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
1.男权主义对男性婚外性行为的宽待。在男权本位社会,一夫多妻与娼妓制度盛行,一个男人拥有众多女性符合社会常情,男性在性权方面占有绝对优势,拉丁文的“家”(Familia)原意即为“一个男人与众妻妾”。男性放任欲望、纳妾嫖娼属正常现象,女性则要洁身自爱、从一而终。时至今日,在男女平等思想的遮蔽下,“男权至上”的思想仍潜移默化地灌注在人们的内心深处。这一点,从人们对待男女婚外性行为的态度上就可见一斑,比如人们对男性婚前性行为几乎没有什么要求,却将非处女称作“破鞋”、“二手货”;视男性婚后出轨为风流,视女性出轨为淫荡等等。更为甚者,不仅不将男性出轨看作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反而将其看作是有出息、看作是社会身分地位的体现。这不仅是许多男性的共识,而且许多女性潜意识中也认同这种观点。男女两性对男性婚外性行为的宽待,是男权主义的体现,是古代社会一夫多妻、嫖娼狎妓在现代社会的延续,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男性一夜情、包二奶等婚外情的滋生。
2.男权主义是滋生婚姻家庭暴力的温床。男尊女卑、夫权至上是男权主义的核心思想。在“夫权至上”的传统婚姻中,妻子唯丈夫命是从,丈夫在家庭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男性对女性拥有高度的支配权,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夫者,妻之天也”。妻子是丈夫的生育工具,是丈夫的附属品,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和尊重。这种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专制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存在。受这一思想影响,许多男性至今仍然将女性看作是自己的私有物品,“嫁到我家即为我家人”,“我是一家之主”,“教训老婆”是丈夫的责任,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打到的媳妇揉到的面”、“媳妇不打、上房揭瓦”、“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等谚语在现代社会仍然广为流传。可以说,传统的男权主义是直接催生出婚姻家庭暴力的最合适的温床。
在西方妇女解放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现代女性主体意识显著增强,她们一改传统女性的自卑心理,以作为求地位、以创新求发展,在自身解放的道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由于男权文化的根深蒂固,妇女解放还很不彻底,女性对男性的依附心理仍然存在,而且妇女解放作为一场声势浩大的运动在推进女性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引起了一些误解,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
1.女性对男性的依附心理仍然存在。在现代,女性受民主自由、妇女解放思想的影响,夫贵妻荣思想已经发生了转变。大多数女性开始走出家庭、走向社会,在经济和心理上都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独立。但是,受男权主义思想的羁绊,许多女性虽然已经有自己独立的事业,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对男性的依赖。如现代女性虽然也有自己的事业,但她们大多把工作看成是自身能力和价值的体现,看成是争取平等和维护权力的基础,是“帮”丈夫分担生活压力。大多数女性仍然认为男性应该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丈夫应该承担“养家糊口”的责任,“嫁汉嫁汉,穿衣吃饭”的观念仍然很强。因此,一方面,当丈夫事业不顺不能很好承担养家的责任或丈夫事业不如妻子成功时,妻子往往会对丈夫产生抱怨、不满、失望的情绪,甚至产生离婚的想法。另一方面,由于妻子对丈夫的这种依赖思想,很多时候也会导致她们不相信自己能够独立生活,害怕承担离婚的后果,以至于在遭到丈夫的背叛、家庭暴力时往往选择维持婚姻,最终宽容并纵容了男性的出轨与暴力行为。
2.女性对男女平等的曲解与婚姻家庭责任感的降低。古代社会,女性受三从四德思想的影响,固守相夫教子的家庭角色而毫无怨言。西学东渐至建国初期的女性虽然不再认同三从四德,但依然具有强烈的家庭责任感。而改革开放之后,受妇女解放思潮的冲击,女性在追求自由平等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良倾向。首先,有些女性曲解男女平等的内涵,导致新的女性强权主义的产生,有的甚至将男性文化的陋习当做女性解放的标准以至于新的男女不平等的产生。如有的女性过分强调自己在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将丈夫变成“全天候服务员”、“妻管严”和“三全丈夫”(剩饭全吃、钱全交、气全受);有的让男性当“贤夫良父”,实行“女尊男卑”。其次,有些女性的婚姻家庭责任感明显降低。她们漠视婚姻伦理,过分追求自身享乐。如一些女性为了追求物质享受,以身体作交易,“傍大款”、当“三陪”,将婚姻看成是女人成功的捷径,是女人的“第二次投胎”;有的女性为了追求生理享乐,无视责任和约束,发展“婚外情”、“一夜情”,女性背叛丈夫、抛弃子女、离家出走的事例屡见不鲜。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正是女性这种婚姻家庭责任感的降低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破裂。
综上所述,新旧性别文化的交锋与碰撞导致传统婚姻伦理功能的弱化是导致转型期婚姻伦理失范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先进性别文化的基础上重建现代新型婚姻伦理就显得尤为必要。
先进性别文化在婚姻伦理观念的形成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导向作用,是构建现代新型婚姻伦理的前提和基础。先进性别文化的核心是男女平等,因此,以此为基础的现代婚姻伦理也必须充分体现男女平等。
1.以一夫一妻作为婚姻的唯一形式。先进性别文化反对一夫多妻、嫖娼纳妾,因此,现代婚姻伦理应该将一夫一妻作为婚姻的唯一形式。一夫一妻改变了杂婚、群婚等落后的婚姻状态,从而形成了正常而健康的生活秩序,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创造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一夫一妻还有利于婚姻的稳定、家庭的和谐。一夫一妻制强烈反对婚姻生活中第三方的插足,这为维系夫妻双方的爱情创造了条件。在婚姻存续期间,相互关爱、倾慕、忠诚是一夫一妻婚姻伦理的基本要求,这都有助于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恩格斯也说:“在我们所知道的一切家庭形式中,专偶制(即我们所说的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性爱能在其中发展起来的唯一形式。”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3页。
2.以坚贞爱情作为婚姻存续的基础。先进性别文化将爱情看成是婚姻关系存在、保持的基础,因此,将爱情作为缔结、巩固、保持婚姻的根本因素也应该成为现代婚姻伦理的基本要求。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5页。爱情应该是男女双方结婚的首要和必备条件,而且婚后还必须继续保持和进一步增进爱情。恩格斯讲:“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6页。和谐的婚姻家庭是爱情时时更新、生长、创造的结果。
3.以自由自律作为婚姻维系的原则。先进性别文化反对任何形式的包办、买卖婚姻,认为这是对男女平等的亵渎,因此,自由应成为现代新型婚姻伦理的重要内容。在婚姻自由的基础上,“任何人出来包办强迫的办法,任何第三者的人或‘神’的干涉行为都不应有存在的余地。”④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自由自愿是男女双方婚姻缔结的基本原则。同时,先进性别文化认为自由是有限度的,没有限度的自由是不能保证婚姻的美满的。美国社会学家E.W.伯吉斯和H.J.洛克在他们合著的《家庭》一书中说道:“婚姻是指一种仪式,一种被社会认可的结合,一种一旦进入就要对社会承担某种责任的关系。”⑤E.W.伯吉斯、H.J.洛克:《家庭》,美国书社1953年,第1页。责任是使婚姻得以巩固和不断深化的社会基础。因此,我们倡导的婚姻伦理,是以责任为前提的婚姻自由。
4.以平等尊重作为婚姻运行的模式。男女平等是先进性别文化的基本主张。因此,现代新型婚姻伦理理应以男女平等作为婚姻运行的基本模式。这也是保障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前提。婚姻生活中男女平等要求摒弃家庭中的主宰和服从关系。它既要求夫妻双方在处理家庭事务时通过民主协商,相互尊重,实现家庭权利上的平等,也要求夫妻双方在履行义务和责任时通过同心协力、平等互助,实现义务上的平等。⑥闫 玉:《当代中国婚姻伦理的演变与合理导向研究》,吉林文史出版社2009年,第140页。此外,要保持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夫妻间还要互相尊重。夫妻间相互尊重主要表现在人格尊严、职业、经济收入、兴趣、爱好、其他角色需要上。夫妻双方相互尊重是婚姻关系中男女地位平等的表现,也是建立和谐美满婚姻的要求。总之,夫妻双方只有树立平等的观念,互相尊重,互敬互爱才能使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1.在思想上,加强先进性别文化的教育与培训以加速现代婚姻伦理规范的普及。中国的传统性别文化是现代新型婚姻伦理建构的障碍。清除传统性别文化的影响,培育先进性别文化,是婚姻伦理建构的先决条件。由于父母是孩子接受性别教育的第一任教师,学校是性别教育与培训的主要阵地,因此,要发挥家庭和学校二者的合力,加强先进性别文化教育与培训,用先进性别文化武装人们的头脑,使人们真正认识到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双方都对婚姻家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重婚、纳妾、婚外情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认同现代婚姻伦理规范并自觉践行现代婚姻伦理、自觉遵守婚姻法,杜绝重婚、纳妾、婚外情等行为的发生。
2.在立法上,用先进性别文化完善法律法规以保障婚姻伦理规范的实施。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离不开性别文化的制约。在立法上,要根据我国的现有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制度。如建议放宽对重婚罪的构成条件,对与配偶以外的人员公开同居一年以上的已婚者应以重婚罪给予处罚;对那些喜新厌旧、破坏他人家庭关系的,有关部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以保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将“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判决离婚标准改为“婚姻确已破裂”或“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使《离婚法》走出不应是也不可能是调整人的心理、情感和精神生活的误区,将确认和调整的方位真正落实到作为客观实体的婚姻或夫妻关系上,以实现离婚标准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合法性等等。
3.在行动上,用先进性别文化引领社会舆论以净化婚姻伦理实践环境。社会舆论作为现代社会运行机制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引领着婚姻伦理观念的走向,监督着婚姻伦理实践的进程。社会舆论发挥作用主要依靠大众传媒。通过大众传媒社会舆论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扬代表新时期婚姻伦理要求的新事物、新典型,用先进性别文化武装人们的头脑,净化人们的心灵;社会舆论发挥其监督作用,对婚姻伦理的推进进行评判,大力宣扬积极正确的婚姻伦理行为,并极力打击背离新型婚姻伦理的错误言行和丑恶现象。政府是大众传媒的第一道防线,在一定程度上监管和引导着大众传媒的走向。因此,可以将先进性别文化纳入政府政治决策的主流,再运用大众传媒对政府政策加以宣传,进一步清除皇权专制时代遗下的性别文化糟粕。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和谐文化,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将男女平等的先进性别文化通过大众传媒宣传普及到公众的思想意识中,这就是政府积极作为,有效利用社会舆论,推进现代婚姻伦理建设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