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海燕
(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北京 100069)
马克思曾指出:“社会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1],而且人类生命的质量与素质与妇女的健康是密不可分的。妇女健康不仅是妇女全面发展的基础,也直接关系到出生人口的素质和人类发展的未来。时代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给我国妇女带来了新的机遇,妇女社会地位与经济状况有了很大的提高,妇女健康权益的保护与实现都在加强。
妇女生命健康指标一直作为国际公认的衡量人民健康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而妇女健康权的实现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尽管与解放前相比,我国妇女的健康权益发展有了质的飞跃,生育死亡率大大降低、平均寿命增长很快,这两项指标已达到发达国家的标准,女职工健康权益的保护也得到加强。 但由于历史原因、观念及社会医疗、教育资源等的不足,妇女健康权的保护与实现还有较大的空间。
健康权是人类每个生命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已被诸多国际和区域人权条约及世界各国宪法加以明确与保护。其中健康权不仅指身体健康的权利,还包括心灵与身体的健康。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从这个角度看,无论男性、女性均享有国家宪法与法律保护的健康权。
妇女健康权则是专门针对女性而设置的一项权能,指以妇女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征,以群体为对象,通过采取以预防为主、以保健为中心、防治结合等综合措施来保障实施的以促进妇女的身心健康、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控制疾病的传播和遗传病的发生,从而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妇女作为生养孩子的物质载体,有其自身生理与心理上的特殊性,加之历史遗留的“男女不平等”观念的残余影响,妇女的社会地位、经济能力、接受教育的程度相较男性整体要低,而妇女健康权的实现与这些因素有很强的相关性。因此,妇女健康权有自己的一些特征。
妇女尽管在宪法和法律上拥有与男性同等的地位与权利,但妇女特殊的生理以及传统社会沿袭下来的思想、观念对妇女实际上权利的享有造成了重大的障碍。相较男性,妇女在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上的整体弱势不但会使妇女的健康权利容易受到歧视,妇女健康权利也更易遭受侵害,在受侵害后更难得到救济。
妇女健康权的客体既包括妇女的身体权以及妇女的心理或精神健康,也包括对妇女健康权利实现的一些具体内容,如以保健、医疗、康复为内容的健康权利以及医疗保障权、就医权。其核心内容是围绕妇女生殖健康权、职业健康权等专门健康权利。
从妇女健康权保护的手段上看,一是利用媒体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公布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国家政策和法律。妇女健康权的实现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妇女健康权受损并不是由明显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所导致,而是妇女自我选择的不当,如吸烟、酗酒、不健康的生活方式,这时国家不宜强行进行干预,就需要做一些健康舆论宣传,帮助社会和妇女。二是妇女的自我保护,如主动进行保健预防、积极治疗和权益受侵害后进行救济申请。三是国家法律层面的保护。对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对妇女健康权实施侵害的行为,要通过行政、司法等手段加以救济。四是相关协会、团体的保护,如妇联、妇女权益法律援助中心,这些协会与组织能在实际生活中帮助到健康权受损的妇女。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医学技术的进步等都给妇女健康权带来了新的改善。目前我国妇女健康权虽有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对此进行一些梳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健康权的实现。
妇女健康权的实现受到其经济地位、受教育程度与医疗资源等社会条件的制约,社会的资源分配不公会直接影响到妇女健康权。
妇女经济地位低影响其健康权的实现。解放以来,我国妇女在法律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与地位,但在现实中其经济地位还是远远不如男性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2002年12月公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报告显示,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2]。妇女的健康权要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必须提高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一般情况下,经济收入水平可能决定妇女的营养状况和医疗保健状况,良好的经济基础会使妇女接受好的教育,有足够的健康知识来预防可能影响其健康的潜在因素,养成良好的保健习惯,并在权益受损时可以寻求多种帮助,在健康权益受损时可以得到及时的救助,减少损害的发生。
受教育程度不同影响到妇女健康权益的实现。受教育程度代表了一个人获得积极的社会、经济和心理资源的能力。受教育程度高的人总体上更了解健康生活方式的好处和预防保健的重要,会活得更健康。目前我国妇女受教育的程度要低于男性,许多受教育不多的女性只有进入门槛较低的服务业,工作条件差、经济收入低、社会地位低,其健康程度的提升受到限制,并且会影响其家庭和后代。尤其是我国教育资源向大城市倾斜,农村条件差的家庭会优先男性的教育,使妇女受教育程度整体低于男性,直接造成农村妇女健康权状况不如男性。
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基层妇女、农村妇女健康权状况差。我国 80%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城市,而其中又有80%是集中在大城市的大、中型医院。医疗资源向大城市和高收入人群的集中,尤其是农村妇女往往是大病看不起,小病不去看,错过最佳的治疗期。在贫困农村,卫生设施和医务人员不足,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偏低,因而造成孕产妇死亡率及婴儿死亡率较高。由于贫困,妇女无法享有最基本的生育健康服务,一些本可以防治的疾病成为危害妇女健康的主要问题。
首先,女性特殊的生理结构和生育的使命使其在生殖健康权方面更易受到侵害。山东省卫生厅2003年12月 29日公布的该省建国以来最大一次全省妇女生殖健康状况调查的结果,山东省的妇女中,生殖道感染是最常见的妇科病,在4054例调查者中,有52.2%的人患有一种感染,16%患有两种感染,1.9%同时患有三种以上的生殖道感染。
其次,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健康权。2002年全国妇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抽样调查报告中的数字显示,16%的女性承认自己曾被配偶动手打过,而有 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在被调查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中,近三分之一的人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列为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第一位,而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农村比城市更严重。
再次,妇女容易受到性骚扰,性骚扰让女性在不得不与男性打交道时心理有障碍,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
“1988年,中国女职工有5036万人,2012年发展到1.37亿人,占职工总数的42.7%。”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在新时期尤其受关注。尽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在2012年4月18日起公布施行,明确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劳动,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规定明确。但是,从法律的操作以及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都还需要继续努力。
女职工多工作于密集型的工厂或者劳动环境极差的中小企业。女工的工种选择权受到限制,多选择较易适应且技术程度不高的餐饮业和美容美发业等,虽有工作选择权,但没有能力选择,导致其职业地位低、经济收入差,无法选择良好的妇女保健。同时,私营企业劳动合同不规范,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不完整性,员工的工资、福利、工时,尤其是女工“三期”待遇不予规定。因此,在私营企业,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的保护,有的甚至孕期也没有受到特殊的保护,妇女的哺乳期保护也很难实现。女职工的劳动特殊的保护还是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其实现得越好,妇女健康权的保障才能越好。
随着卫生条件的改善,妇女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目前,我国妇女的平均寿命已达74.1岁;孕产妇死亡率逐年下降。妇女的卫生保健状况改善,妇女健康权的实现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为了更好地实现妇女健康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个人、企业与协会都要做努力。
长期以来的男女不平等给女性健康权带来不良的影响,如妇女生殖保健未得到落实、妇女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就业时出现性别歧视,国家与社会要积极创造条件,消除因性别因素造成的妇女健康权的不公。
“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总体目标,在此基础上,妇女健康的主要目标是以做好生殖调节为首要任务,降低以生殖问题引起的伤残率、发病率和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同时做好妇女一生其它各期的卫生保健工作。生殖健康的提出赋予了妇女保健更深刻的含义和更宽广的范围,从提供保健服务、维护妇女的权利和地位、保证妇女生育质量、促进社会健康等各方面满足和保障了妇女健康的需要,这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体现和进步的标志。
家庭暴力是侵害妇女人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给妇女造成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压抑,严重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必须消除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行为,减少因此对妇女身心健康造成的伤害,保障妇女健康权益,进一步保护女性各项权利,推动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
要完善立法与司法制度,减少家庭暴力对妇女健康权的侵害。尽管现在没有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但是《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进一步界定了家庭暴力含义。在司法救济上完善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制度。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建立共有财产关系的强制终止制度,即在特定的情况下,经受害者请求,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对其财产加以分割;无论婚姻关系或共有关系是否解除,无过错方均可主张赔偿。
消除男女不平等传统观念对人力资源配置的影响,防止就业和再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进一步开发适合妇女的就业岗位,扩大妇女的就业和再就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严厉查处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健康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女工实行劳动保护是我国基本国策,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趋向于完善。但在司法、执法实践及认知上还存在着问题,对女性健康权益的保护与实现尤其如此。
女工要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在接受用工之前签订有利于保障健康权益的合同,在权利受损时勇敢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人大、劳动、工会、妇联等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劳动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妇女自我保护的能力。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律师在妇女健康权受损时,要帮助她们获得事后的救济。
妇女健康权的实现与提高关乎子孙后代的健康与发展,需要社会多种力量共同协作才能实现。
首先,要充分发挥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作用,营造男女平等、尊重妇女以及维护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呼吁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健康的生活方式是妇女获得身心健康的重要途径。媒体要针对妇女生理上的特殊结构与功能,提倡妇女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合理膳食、适当锻炼、精神健康、预防疾病等。
其次,政府要加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改革开放以来,在全社会医疗总费用中,政府投入比例从1980年的36.4%降至2001年的15.5%,这是社会“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原因。政府不但要加大医疗保障事业方面的投入,还应设立妇女医疗保障事业的专项投入,建立妇女医疗救助制度,对妇女看病就医提供帮助等。
在政府投入不足的情况下,要保障女性健康权,使其有病可医,就要确立覆盖范围更广的医疗保障制度,尤其是要打破户籍界限,把来自农村的所有“外来务工女性人员” 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再次,政府、社会、家庭、协会、个人合力确保妇女健康权的实现。要高度重视妇女健康权的援助工作,成立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妇女健康维权工作站,把妇女健康权作为优先援助的对象,切实维护妇女健康权。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571.
[2] 中国网.《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2012-12-04).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2418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