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的范畴与体系

2013-03-19 07:16汤黎虹
关键词:卫生法法治法律

汤黎虹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社会法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福建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福建省城市科学学会副会长、教授)

社会法的范畴与体系

汤黎虹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社会法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福建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福建省城市科学学会副会长、教授)

在中国,社会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社会法列为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之一,2008年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指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社会法最早在英国产生。英国从1601年颁布的《救济法》(1834年修正)开始,相继制定了《工厂法》、《公共卫生法》、《疾病保险法》、《家庭津贴法》、《国民工伤保险法》、《国民保险法》、《国民健康服务法》、《国民救助法》、《意外事故保障法》、《老年及残废保险法》、《强制退休法》、《工业事故法》等法律;美国也产生了《全国劳工关系法》、《社会保障法》、《公平劳动标准法》、《联邦紧急救济法》、《紧急救济拨款法》、《就业法案》、《1971年紧急就业法》、《人力发展和培训法案》、《经济机会法》、《就业和人力培训结合法》、《1973年康复法》、《1974年紧急失业补偿法》、《职业培训合作法》、《帕金斯职业教育法》、《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强化美国经济竞争力教育、培训法》;德国也制定了《联邦教育法》、《职业培训法》、《联邦教育促进法》、《职业培训促进法》。英国还颁布了《公共卫生法》、《国民健康服务法》、《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美国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联邦食品药品法》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日本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施行令》及《饮食业营业取缔法》;德国的《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此外,还有英国的《慈善法》、美国的《统一谨慎投资人法》、新西兰的《慈善法》、日本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和俄罗斯联邦《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法》。最典型的是法国于1956年制定的《社会安全法典》(1985年大幅修订)和德国1975年制定的世界第一部《社会法典》;中国的社会法于20世纪80年代后逐步加快制定,许多法律于上述法律相近、相似甚至一致。到现在,如上诸多方面的法律,已经形成了社会法的特定的体系。

随着社会立法的不断涌现,欧洲、美国和日本等许多国家的学者都在不同时期从不同角度研究和阐释社会法问题,相继提出了“扶助弱者论”、“社会福利论”、“社会安全论”等理论,并分别不同的描述了社会法的范围:一分说:社会法就是社会保险法;二分说:社会法既包括劳动法又包括社会保障法;三分说:社会法包括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多分说:劳动法、环保法、社会保障法、消费者保护法、公用事业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是社会法的组成部分。中国一些学者在研究社会法过程中分别从不同程度上赞成上述观点,也有一些学者持不同意见,其根据就是社会法的发展具有了全新的内涵和中国社会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在中国当代,社会法的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一,中国改革开放 30多年来,经济建设有了飞速的发展,但是社会建设却没有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特别是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低保、社会扶贫、就业促进、教育和卫生、人口服务等社会事业的促进、慈善事业促进、社会补偿、以及社会权的维护(包括劳动者权利的维护)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缺憾,由此形成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复杂甚至有些方面呈现尖锐状态,还有许多方面与人民的期待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党的十八大对民生保障及社会建设做出部署,也对相应的制度建设提出要求;同时,依法治国方略下民生保障的社会法治建设也是应有之意,加强民生保障的社会法治建设,以求通过相关制度的安排和法律的机制构造来规范和协调社会建设及其体制的运行,是正当的和当务之急。相应的,民生保障的社会法治建设理论研究也应当深入和全面展开,通过理论及其体系建构来支持社会法治建设的上述要求。第二,社会法治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义务履行和社会权利实现的平衡。这一平衡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是:什么是社会义务,它包括哪些具体义务?什么是社会权利,它包括哪些具体权利?社会义务和社会权利各自的体系及相互关联的结构应当是什么样的?这些社会法的内容问题和体系性的问题关乎社会立法甚至社会法治的全部。但是当今这一研究还很少且缺乏说服力,其关键是缺少更深入的理论支持。经过近十年的理论研究,笔者看到,这一理论支持应当包括:社会法的范畴及其形成的要件;社会法的类型化及其历史依据;社会法的特征及其理论基础;等等。

笔者于 2011年承担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法理论基础与制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1BFX017)并担任主持人,加大了社会法理论基础与制度体系理论研究的力度,课题组成员也对此展开深入研究。这里提供的三篇论文,是这一研究的部分成果。我们希望以此推动社会法理论的深层次研究,为我国社会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编辑:付昌玲)

Category and System of Social Law

TANG Lihong

(Chairman of Special Committee for Social Legal System of China Commercial Law Research Society, President of Social Law Research Society of Law Society of Fujian Province, Vice President and Professor of City Science Society of Fujian Province)

10.3875/j.issn.1674-3555.2013.04.001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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