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地理标志制度的构建

2013-03-18 18:35
关键词:标志农产品制度

杨 永

(菏泽学院法律系,山东菏泽 274015)

地理标志在1994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被明确界定为: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的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该定义与 1958年通过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定义相似。《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中规定原产地名称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1883年通过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使用了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的称谓,后来于 1891年通过的《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中使用了产地标志这一术语,但是这两个条约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与地理标志相似的概念就包括原产地名称、产地标志、货源标记。实质上,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志是同一概念的传承,意思一致。现在看来,地理标志的概念比原产地名称的影响更为广泛,并将最终取代后者,这是因为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一个协议,具有最广泛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对于所有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来说,它是必须执行和遵从的。

一、TRIPS框架内的地理标志保护的新进展及对中国的启发

地理标志制度虽然在 1883年通过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稍后的《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的中就有所涉及,但是局限于当时的贸易条件和贸易数量以及技术水平,并没有在全球形成统一的制度。随着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诞生以及TRIPS的生效,地理标志保护才凭借WTO的144个成员,37个观察员具有了全球影响力。但是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谈判至今并没有完成,根据TRIPS第23条第4款规定,为了便于对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应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内,就建立对参加该体系的成员方有资格受到保护的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通报与注册的多边体系进行谈判[1]。由于葡萄酒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更多照顾了欧盟的利益,遭到其他国家的抵制,认为应该把这种保护扩大,因此,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WTO第二届部长会议上,决定将白(烈)酒与葡萄酒一起纳入建立关于地理标识的多边通告与注册制度谈判议题。到 2001年多哈谈判前围绕这一议题召开的专业会议高达二十多次,产生了十几件提案。多哈谈判被寄予厚望但是最终只是在多哈《部长宣言》第 18条中指出应将地理标识的保护扩大到葡萄酒与烈酒以外产品。此番多方纠缠的意义在于将地理标志特殊保护冲破葡萄酒的藩篱而推及其他产品,葡萄酒特殊保护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而推及其他则是发展中国家的愿望。关于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通知和注册的多边制度之建立,曾希冀于 2003年在坎昆举行的第五次部长级会议上完成谈判,可是坎昆会议进展艰难,谈判没取得实质进展。现在多哈谈判正式中止,可是围绕着建立关于地理标识的多边通告与注册制度谈判却从没有停止过,而且不再局限于葡萄酒及烈酒。TRIPS理事会主席于 2008、2009、2010年就此出过三份报告,希望关于地理标识的多边通告与注册制度的谈判早日完成[2]。目前来看,关于建立地理标识的多边通告与注册制度的提案主要来源于三方,其代表分别为:欧盟、美国、中国香港。提案的主要分歧在于欧盟和美国,中国香港只是提出了折中的办法。地理标识的多边通告与注册制度的核心议题有三个,即注册和参加的法律后果,通知和注册的程序,费用和成本负担。

围绕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谈判虽然没有产生最终的结果,但是其对中国的启发意义却是非常深远。首先,这说明了世界各国已经注意到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并努力建立一个统一的多边机制,地理标志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进入了全球化的时代。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正在努力建设法治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谈判中积极介入并掌握一定的话语权,避免一些国家利用地理保护制度进行贸易保护从而损害我国的合法正当经济利益,进而为中国的发展赢得空间。其次,在围绕着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这场谈判中,角力的双方是以欧盟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和以美国为首的普通法系国家。目前来看,欧盟以其长期而成熟的地理保护制度占据上风,中国虽然是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是目前的司法改革大量借鉴和学习美国普通法系的有点,所以中国作为重要的平衡力量,在促进国际合作的谈判的过程中要伸张自己的利益,要认识到我国的自然资源优势和世界唯一没有中断的悠久的文化传统优势,以弥补我国在尖端技术领域核心竞争力不足的劣势,增强我国优势产品的竞争力。最后,在地理保护的国际合作中,既要着眼长远利益(这就要求在地理保护的立法中树立国际视野),也要注意到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强地方性研究,切实保护好国家利益。

二、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中国的示范作用

欧盟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进行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得其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广泛的影响力和更多的话语权,而且也切实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首先,欧盟的地理保护具有层次性。欧盟的地理保护分一般地理保护产品与特殊保护产品,后者主要指的是对葡萄酒的保护。欧盟对葡萄酒的保护可谓是执着并不遗余力,最终在中国和俄罗斯两个重要的贸易大国中取得胜利,一方面是因为葡萄酒是高附加值产品,对其进行保护能带来丰厚的回报,另一方面是因为葡萄酒是欧盟的传统优势产业。中国也要把自己的产品进行划分,找出重点保护的产品,例如中国的茅台白酒和绍兴黄酒,其次,欧盟的地理保护范围明确。欧盟的地理保护是围绕着建立现代化农业展开的。中国也面临着相同的境遇,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等有着重要意义。所以,中国要在农产品地理保护方面率先取得突破,从而带动整个地理保护制度的建设。

三、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现状

面对地理标志保护,中国既是挑战,也是一个战略机遇。所以,地理标志保护在中国得到高度重视,既体现了作为负责任大国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也体现了中国发挥自身优势,借助丰富的地理资源和深厚的人文底蕴,推进地理保护战略,振兴民族产业的战略。

(一)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我国早在2004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为“一号文件”①2004 – 2008年, 中央连续出台了5个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 它们共同形成了新时期加强“三农”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政策体系, 构建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制度框架.)中就提出推行农产品原产地标记制度,开展农业投入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试点,扩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其后2005年的“一号文件”则指出要加大对特色农产品的保护力度,加快推行原产地等标识制度,维护原产地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扩大农业对外开放。2007年的“一号文件”强调指出要继续加强农产品生产环境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搞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依法保护农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和知名品牌。2008年的“一号文件”又重点要求积极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培育名牌农产品,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由此可见,地理保护制度建设在中国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分四个层次进行

为了推动地理标志保护,中国目前地理标志保护有四个层次:一是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二是国家立法;三是部门规章;四是地方性规章。

第一,从国际层面来看,地理标志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很短,所以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就至关重要,其直接影响了我国的相关立法。通过多边谈判,中国已经在 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RIPS随着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正式生效。在双边谈判中,中国也已经先后与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达成协议。中国政府一贯恪守自己签署且已生效的国际条约,并在民事领域坚持国际条约优先使用原则。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实际上,中国也在行动上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时重点加入了地理标志的相关内容。

第二,从国家立法来看,中国也采取了一贯谨慎的态度。其在自己应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范围内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在《商标法》的修改中以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形式加以规定。这样一方面提纲挈领的表明了中国尊重并遵守地理标志的立场,另一方面又可以根据国情制定具体的措施,因此,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就大量地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

第三,从部门规章来看,内容最为详实。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2001年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继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四,从地方来看,继国家部委之后各个省市和地方也出台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地方性规章,如《四川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烟台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出台了针对性的办法,如《花牛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四、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缺陷

(一)政府主导

我国目前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是由政府主导的,理由如下:首先,地理标志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并不为生产经营者所熟悉;其次,地理标志的申请登记以及保护范围由地方政府确定;再次,地理标志的使用具有开放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其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地理标志的申请,保护管理需要花费人力、物力,因此会存在“免费搭车问题”,个人不进行地理标志的申请、保护、管理而只是使用地理标志。

(二)多头管理

我国的地理标志实行多头管理,目前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质量检疫检验总局、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是负责管理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集体商标的,国家质量检疫检验总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多头管理的好处是可以灵活管理,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优势;带来的不利之处就是管理不统一,执法不统一,因此,就显得混乱。就地理标志保护的特点来看,世界上地理标志保护的主体是涉农产品;就地理标志的质量控制来看,由质监部门予以监督检验;对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来看,工商部门具有执法力度与可行性。所以,地理标志作为一项新型知识产权由三部门中任何一个部门来管理都是不现实的。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曾经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

(三)执法不一

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违反该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国家质量检疫检验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规定,违反该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而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对侵权人处以罚款。权利人还可以向侵权人要求经济赔偿。

五、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构建取向

(一)借鉴国际地理保护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

地理标志保护最重要的是在国内保护好本国产品。TRIPS规定,各成员无任何义务保护在来源国不受保护或终止保护或不再使用的地理标志。这就是说,本国不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其他成员也无义务保护[3]。WTO法律文件中的TRIPS是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最新、最全面和最权威的国际公约。TRIPS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方式、层次以及可以采取的手段都进行了规定,这对于已是WTO成员的中国不仅有借鉴意义,而且有拘束力。所以我国地理保护制度的构建既要体现地方性,即首要的任务是保护好本国的产品,还要履行好自己的国际义务。欧盟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也是最成熟的区域立法,其法律制度、保护水平以及保护方式都是最先进的和最具操作性。欧盟的地理保护战略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尤其是在农业方面,贡献尤其大。欧盟在其传统的优势领域葡萄酒行业推行该制度获得全面成功,不仅取得其他国家的地理标志保护,而且将其写入TRIPS。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正在不遗余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因此,我们也要学习欧盟的先进经验,要在加强国内立法的同时,积极在WTO框架内进行国际谈判,签订双边与多边协议,促进国际合作,从而加强本国的影响力以促进对本国产品的保护。

(二)构建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起步晚,是被动性立法。因此应急性、补救性比较强,系统性比较差。从立法层面来看,只有《商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此项法律中的地理标志保护条款也是应国际谈判与WTO的要求修订的,因此原则性比较强,而操作性比较差。中国加入WTO后,为了进一步促进地理标志保护的国内发展与国际需要,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实施细则;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发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这就形成了多头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国内发展,但是不利于地理标志保护纠纷的解决,同时也给地理标志国际保护带来了困扰。要改变这一困局,首先要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避免政出多门、各自为阵现象的发生;其次要整合现有的资源,成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管理机构。在完成此项改革之前,也可以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以方便地理标志保护的申报、受理与公告。

(三)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优先发展

就地理标志的发展来看,涉农产品无疑是主力军。北京中郡世纪地理标志研究所地理标志综合评价课题组在2005年与2011年分别进行了全国地理标志调研并发布报告称2005年地理标志类属农产品的共有307个,占总数的95.0%,2011年涉农产品总数有1 850个,占总数的94.92%①转引自: 参考文献[5].。因此,地理标志是一个“三农”权益显著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地理标志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渠道。从中央各“一号文件”来看,地理标志保护也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就地理标志产品来看,讲究“天时”即气候条件,“地利”即地理自然环境,“人和”即人文条件。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一直处在重要位置上,而且民族众多,地大物博,地貌风物各异,这就提供了丰富的地理标志产品资源,如陕西苹果,新疆哈密瓜,云南普洱茶、贵州茅台酒等,不胜枚举。但是客观地说,我国农民受教育水平不高,素质不好,需要政府大力引导。一是从资金上扶持,组织好的具有市场前景的产品进行申报并加强管理;二是引导农民对产品进行深加工,增加附加值;三是要大力宣传,既要重视产品申报,也要重视标志使用。从贵州省的经验来看,地理标志这种新型制度推进了贵州特色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促进了特色产品产业的保护和发展,提高了特色产品的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4]。河北省的发展经验来看,目前,河北省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值已达70多亿元,这对于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促进全省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5]。

[1] 张梦飞. 中国地理标志制度构建取向研究[J]. 农业资源与环境科学, 2007, (1): 156-159.

[2] 张伟华. 地理标志多哈回合谈判进程及对我国农业的影响[J].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2010, (6): 25-29.

[3] 高建华, 康玉燕. 原产地标记: 国家贸易中产品的护照[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100.

[4] 柯巍. 贵州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特色产业的背景分析[J].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2011, (1): 69-72.

[5] 王伟, 王芳. 河北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分析与建议[J]. 安徽农业科学, 2011, (11): 6798-6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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