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 彬
(天津市安定医院,天津 300222)
2012年10月26日,历时27年、历经10余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自2011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开《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以来,其关于防止“被精神病”的相关法条一直备受关注,然而实际上“被精神病”只是极个别事件,更普遍的问题是应该接受治疗的人没办法获得有效的治疗和照顾,以及接受治疗的人怎样才能获得更完善的治疗和照顾。本文针对比较常见的因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件而产生医疗纠纷的情况,根据《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与医院的法律关系,以及发生意外事件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为解决这类情况提供参考。
谢国军等在其论文中总结了对精神科医患法律关系的四种认定:①监护关系。包括监护人、委托监护人、不是监护人但承担部分监护责任的关系。②经营与消费关系。③合同关系。④不存在特定法律关系。只有在发生意外事件时可能成立侵权的法律责任[1]。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认定,主要是由于患者住院后,医院已将患者和监护人隔离开,监护人已不能实际履行监护责任,而医院则负有保护患者人身权利的监护职责;经营与消费关系的认定认为患者就医行为是一种消费行为,但这种关系的认定并不被大多数人认可;合同关系的认定是将医院和患者作为平等主体看待的,认为医院和患者之间是就患者疾患的诊断、治疗和护理达成一致意思的民事法律关系。关于特定法律关系的认定综合考虑了医学、伦理、人文和法律等多方面因素,最后在无法进行明确的法律关系认定的情况下提出的特殊关系认定,实际上就是不对两者关系进行认定,直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责任认定。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2]。即精神病患者和精神病医院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的关系,患者履行承担支付诊疗服务费用的义务,享有接受诊疗服务的权利;而精神病医院则承担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享有收取诊疗费用的权利,并且双方均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住院精神病患者与精神病医院之间是一种医疗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明确。
部分精神卫生工作者认为患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件时,医院的责任认定应根据医院在意外事件发生前后的诊疗、护理以及管理等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或疏忽分为免责情况和有责情况,即过错责任原则。医院只应对存在过错的伤害承担适当的过错责任,并适当给予赔偿,而由于患者家属的过失和意外事件造成的伤害,医院则无过错不应负法律责任[3,4]。
相反,多数法学工作者则认为精神病医院应对住院精神病患者承担监护责任[5],患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件时,医院的过错认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精神病医院首先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监护职责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
还有学者提出注意义务,即医护人员在实施医疗护理行为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职务或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合同或委托的要求等,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7]。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这条规定提出了精神病医院负有承担保护精神病住院患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即承担对患者人身权的监护责任,但对未尽到监护义务而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则未作明确说明。
以某院2007年1例患者噎食死亡事件为例:患者男,40岁,于80年代确诊为精神分裂症,1986年至1991年期间因未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导致病情多次复发,反复住院,1991年后开始长期住院治疗。医院在征得家属同意的前提下,长期对该患者进行抗精神病药物盐酸氯丙嗪片治疗,临床效果比较明显,病情比较稳定,患者已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2007年某日患者吃苹果突然出现噎食、呼吸困难,医护人员立即掏出部分苹果碎块,并将患者倒置体位,拍打后背,挤压膈肌,从患者口中又抠出苹果残块。随即给予氧气吸入,行胸外按压,同时通知家属,无自主呼吸及心跳后,注射强心剂,心跳、呼吸仍未恢复,最终抢救无效,宣布患者死亡。
院方与家属协商破裂,家属通过诉讼进入法律程序。原告方,即患者家属提出:①苹果容易出现噎食,医护人员明知患者服用精神病药物易引起椎体外系不良反应导致吞咽困难,应针对患者情况调整饮食结构;②精神病患者往往进食速度快、易夺食抢食,护士应加强看护,防止患者发生噎食意外;③医院抢救流程不当,没有及时采取气管插管或气管穿刺治疗。被告方,即医院提出:①医生根据医疗常规,给患者服用安坦以缓解抗精神病药品带来的副作用;②患者在接受精神病治疗期间,已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属于二级护理范围,两便、进食均不须特别护理;③医院作为精神病专科医院,并非综合医院,不具备其他诊疗科目的资质及相关的急救设施。对于患者当时的噎食情况,只能采取简便、适用、有效的常规性抢救措施。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认定,该院承担70%责任,赔偿29万余元。法院判定书认定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其行为方面存在着过错,与造成患者因噎食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对该损害后果的产生承担主要责任。
医师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常被用作判断医疗过错的实用工具,但其立法实际上还存在诸多问题[8]。《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医师注意义务是医疗过错的认定依据,也没有对医师注意义务的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医院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判决并不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病医院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履行医疗护理义务,承担患者部分人身权的监护职责,防止患者受到伤害。根据本法精神,案例中,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属于二级护理范围,两便、进食均不须特别护理,这属于医院和患者及其家属医疗合同约定的一部分,医院并不存在护理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况。其次,精神病专科医院,不具备急诊科资质及急救设施,对患者已实施力所能及的有效的抢救措施,不存在抢救流程不当的过错。在饮食结构中,医院护理人员确存在一定疏忽,未尽到防止患者受到伤害的义务,与造成患者因噎食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精神卫生法》出台以前,法学工作者和医疗工作者等为住院精神病患者与精神病医院的法律关系认定和法律责任认定争论不休,尤其对精神病医院是否承担住院患者监护权的问题备受争议。《精神卫生法》的出台解决了以上问题,明确了住院精神病患者与精神病医院的法律关系,规定了精神病医院必须承担住院患者人身监护责任,这是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件时解决医疗纠纷的重大进步。
[1] 谢国军,王少娟,雷素珍,等.有关精神科医患法律关系的探讨[J].上海精神医学,2003,15(5):318-319.
[2]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EB/OL].[2012-12-20].http://www.gov.cn/jrzg/2012-10/26/content_2252122.htm.
[3] 杨向东,朱秀琳,杨 洁.住院精神病患者意外事件中医院的责任问题探讨[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02,28(3):225-226.
[4] 任敬桥,易艳霞,易义辉.医院不应对非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01,27(5):384-385.
[5] 李挚萍.住院精神病患者意外伤害的法律责任探讨[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01,27(4):304-305.
[6] 叶 姗.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件的法律责任分析[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01,27(5):382-384.
[7] 李大平.医师注意义务的概念及其与医疗过失行为的关系—医师的注意义务系列研究[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11(4):278-281.
[8] 吴循敏.医师注意义务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