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詈骂现象探析

2013-03-18 14:10郭俊然
关键词:后汉书秦汉汉书

郭俊然

(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

詈骂现象之语言载体——詈语,在语言学里已经被广泛、深入地论述过。至于秦汉时期之詈语,笔者仅见《古代汉语詈语小史》[1]、《常用词“詈”“诟”“骂”的历史演变》[2]两文有所涉及。前者将秦汉詈语分为三类:身份类、禽兽类和性别类,逐一介绍了其概况;后者主要论述了“詈”、“诟”、“骂”三个动词的历史演变,并认为两汉文献主要用“骂”字。为深入研究秦汉詈骂现象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和方便。总体而言,詈骂作为一种在秦汉社会广泛存在的现象,当下的研究显然存有一些不足:一是缺乏系统的梳理和论述,二是没有将詈骂现象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加以观照,三是没有涉及法律对詈骂的规制,等等。笔者试从詈骂现象的存在范围、詈语的种类、詈语反映的社会观念等几个方面分别叙述秦汉之詈骂现象。

一、詈骂现象的存在范围

詈骂现象广泛存在于秦汉社会之中,上至皇帝,下至黎民百姓皆不讳骂。皇帝者,典型的如刘邦,《史记·魏豹传》载:“今汉王慢而侮人,骂詈诸侯群臣如骂奴耳,非有上下礼节也。”《史记·郦生陆贾列传》载:“沛公不好儒,……。与人言,常大骂。”可谓是常常骂不绝口。

后宫虽是女流聚集地,亦非清净之所。太后会骂,《汉书·赵尧传》载:“太后怒,……太后骂昌曰……”宫女们亦会骂,《汉书·外戚传》载:“鸿嘉三年,赵飞燕谮告许皇后、班婕妤挟媚道,祝诅后宫,詈及主上。许皇后坐废。”

皇帝、后宫如此,一般官吏似乎更甚:上级官吏对下级官吏以及官吏对百姓詈骂乃平常小事。《汉书·翟方进传》载:“方进年十二三,失父孤学,给事太守府为小史,号迟顿不及事,数为掾史所詈辱。”《汉书·贾谊传》载:“夫尝已在贵宠之位,天子改容而体貌之矣,吏民尝俯伏以敬畏之矣,今而有过,帝令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系绁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为官不詈骂百姓便成了“好官”的标准之一,《八家后汉书辑注·华峤汉后书》卷二载:“宽为南阳太守,遇民如子,不曾出詈言也。”

在外交活动中,外交官也有詈骂行为。《汉书·张骞传》载:“汉使怒,妄言,椎金马而去。”如淳注言:“骂詈也。”《史记·郦生陆贾列传》载:“(孝文帝)乃召其(平原君)子,拜为中大夫。使匈奴,单于无礼,乃骂单于,遂死匈奴中。”前者之骂引来了两国的战争,后者之骂致使使节身死匈奴。有时,在外交活动中,詈骂还用作一种斗争手段,《后汉纪·献帝纪》载:“初,陈郡人袁涣为刘备茂才,避地江淮之间,为吕布所拘。布令涣作书骂辱备,……”可见,汉人已经认识到毁人声誉的权术的政治作用。

古代军人的詈骂行为也很严重。《东观汉记》卷八载:“(更始军)被服威仪,不似衣冠,或绣面衣、锦葱、诸于、襜褕,骂詈道路,为百姓之所贱。”这些好骂的军人,一旦时机允许,还能将詈骂辅助于军事斗争。《史记·卢绾传》载:“(汉十一年)十二月,上自击东垣,东垣不下,卒骂上;东垣降,卒骂者斩之,不骂者黥之。”

以上诸种人喜骂,定然离不开民众基础。从史料来看,秦汉之民尤为喜骂、善骂。《汉书·东方朔传》载:“微行以夜漏下十刻乃出,常称平阳侯。旦明,入山下驰射鹿豕狐兔,手格熊罴,驰骛禾稼稻粳之地。民皆号呼骂詈,相聚会,自言鄠杜令。”此为骂皇帝。《汉书·王莽传》载:“翼平连率田况奏郡县訾民不实,莽复三十税一。以况忠言忧国,进爵为伯,赐钱二百万。众庶皆詈之。”此为骂恶官。《新书》卷三载:“民不为奸而贫,为里骂;廉吏释官而归,为邑笑。”此为民众相互骂。而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奴婢,则只有被骂的份。《汉书·卫青传》载:“有一钳徒相青曰:‘贵人也,官至封侯。’青笑曰:‘人奴之生,得无笞骂即足矣,安得封侯事乎!’”

在这种詈骂盛行的年代,弟子有时也敢骂老师。《汉书·叔孙通传》载:“叔孙通之降汉,从儒生弟子百余人,然通无所言进,专言诸故群盗壮士进之。弟子皆窃骂曰:‘事先生数岁,幸得从降汉,今不能进臣等,专言大猾,何也?’”甚至,还有人骂天,《汉书·外戚传》载:“(上官)安醉则裸行内,与后母及父诸良人、侍御皆乱。子病死,仰而骂天。”骂水神,《八家后汉书辑注·谢承后汉书》卷六载:“汝南陈茂,性永有异志,交阯刺史吴郡周敞辟为别驾从事。……涉海遇风,船欲颠覆。茂仗剑呵骂水神,风即止息得济。”

二、詈语的种类及其反映之文化观念

《古代汉语詈语小史》一文把秦汉詈语分为身份类、禽兽类和性别类三大类[1]。其所述秦汉詈语不全、不精确,又夹杂着先秦之詈语。况且,秦汉詈语远不止此三大类。笔者根据詈语性质的不同,即主要是贬斥对象的不同,将秦汉詈语分为道义类、禽兽类、身份类、身体类、性别类、种族类、死亡类等七种。

(1)道义类,指骂人违背忠诚、厚道及其它善良风俗之詈语。如“贼臣”,《后汉纪·灵帝纪》载:“球既诛甫后,欲收曹节,节等不敢出沐。会顺帝虞贵人葬,百寮会葬,还入夏城门,曹节见谒于道旁,球大骂曰:‘贼臣曹节!’”“乱臣贼子”,《后汉书·董卓传》载:“李傕谓左右曰:‘尚可活不?’俊骂之曰:‘汝等凶逆,逼迫天子,乱臣贼子,未有如汝者!’傕使杀之。”此外,还有“不顾恩义,畔主背亲”、“不顾义”、“非长者”和“輈张”(强梁之意)、“嫪毐”(骂人淫荡)。此类詈语反映了时人对忠君、厚道及其它善良风俗的肯定和推崇。

(2)禽兽类,指骂人为禽兽之詈语,反映了人兽之分和人贵兽贱的观念。如狗,《后汉书·董卓传》载:“庸狗敢如是邪!”驴,《风俗通义·佚文》载:“灵帝于西园宫中驾四白驴,躬自操辔,驰驱周旋,以为大乐;于是公卿贵戚转相仿,至乘轩以为骑从,价与马齐。凡人相骂曰死驴,丑恶之称也。”鼠,《东观汉记》卷七载:“(刘)敞怒叱(庐江)太守曰:‘鼠子何敢尔!’”蜘蛛,《论衡·别通》载:“任胸中之知,舞权利之诈,以取富寿之乐,无古今之学,蜘蛛之类也。”

除直斥人以禽兽外,还有骂人“畜生”、“畜产”。《东观汉记》卷十三载:“刘宽简略嗜酒,尝坐客,使苍头市酒,迂久,大醉而还。对客骂曰:‘畜生。’宽遣人视奴,疑必自杀。”《后汉纪·灵帝纪》则言“畜产”。不管是畜生,还是畜产,皆为骂人为禽兽之子。此与直斥人禽兽相比,更为恶毒,不仅骂了被骂者,还骂了其父母长辈。

(3)身份类,指对人身份贬斥之詈语,是古代身份社会的反映。所用最多的是“虏”,如“齐虏”,《汉书·娄敬传》载:“上(刘邦)怒,骂(娄)敬曰:‘齐虏,以舌得官,乃今妄言沮吾军。’”“赵虏”,《汉书·江充传》载:“太子惧,不能自明,收充,自临斩之。骂曰:‘赵虏!前乱乃国王父子不足邪!乃复乱吾父子也!’”“死反虏”,《后汉纪·献帝纪》载:“羌滇吾素为勋所厚,乃以兵捍众曰:‘盖长史清贤,汝曹杀之者为负天。’勋仰骂曰:‘死反虏,汝何知?促杀我!’众相视而惊。”此“虏”亦可单用为詈语,《后汉书·董卓传》载:“越骑校尉汝南伍孚忿卓凶毒,志手刃之,乃朝服怀佩刀以见卓。孚语毕辞去,卓起送至阁,以手抚其背,孚因出刀刺之,不中。卓自奋得免,急呼左右执杀之,而大诟曰:‘虏欲反耶!’”其次是“竖”,指骂人贱劣如僮竖。骂儒生为“竖儒”,《汉书·张良传》载:“汉王辍食吐哺,骂曰:‘竖儒,几败乃公事!’”骂一般人则是“竖子”,《后汉纪·灵帝纪》载:“卓叱绍曰:‘竖子!天下事岂不在我?我欲为之,谁敢不从!’”最后是“俑”、“庸人贱夫”,《后汉书·刘盆子传》载:“大司农杨音案剑骂曰:‘诸卿皆老佣也!今日设君臣之礼,反更殽乱,儿戏尚不如此,皆可格杀!’”《后汉书·董卓传》之注引《帝王纪》:“溥因骂汜曰:‘卿真庸人贱夫,为国上将,今天子有命,何须留之?’”

此外,还有基于职业身份的歧视,如对农夫、商人的歧视詈语——“儓”、“辟”。《方言》载:“儓,农夫之丑称也。南楚凡骂庸贱谓之田儓。……辟,商人丑称也(僻僻便黠貌也)。”

(4)身体类,以外貌、残疾来贬斥人之詈语。如“抢”,《汉书·贾谊列传》之晋灼注言:“枪,音伧。吴人骂楚人曰伧。伧攘,乱貌也。”“蹇”、“眇”,《论衡·实知篇》载:“广汉杨伟能听鸟兽之音,乘蹇马之野,田间有放马者,相去数里,鸣声相闻。伟谓其御曰:‘彼放马目眇’。其御曰:‘何以知之?’曰:‘骂此辕中马曰蹇,此马亦骂之曰眇。’御往视之,目竟眇焉。”此类詈语反映了对残疾人的歧视观念。

(5)性别类,指以女性歧视为基础的詈语。一是“女曹儿”,《汉书·灌夫传》载:“(灌夫)行酒次至临汝侯灌贤,贤方与程不识耳语,又不避席。夫无所发怒,乃骂贤曰:‘平生毁程不识不直一钱,今日长者为寿,乃效女曹儿,呫嗫耳语!’”;二是“老女子”,《史记·滑稽传》载:“乳母如其言,谢去,疾步数还顾。郭舍人疾言骂之曰:‘咄!老女子,何不疾行!陛下已壮矣,宁尚须汝乳而活邪?尚何还顾!’”

(6)种族类,指贬斥种族低劣的詈语。文献仅见“羌胡之种”,《后汉书·列女传》载:“妻知不免,乃立骂(董)卓曰:‘君羌胡之种,毒害天下犹未足邪!妾之先人,清德奕世。皇甫氏文武上才,为汉忠臣。君亲非其趣使走吏乎?敢欲行非礼于尔君夫人邪!’卓乃引车庭中,以其头县轭,鞭扑交下。”对周边少数民族的歧视一直是中原人的一种偏见,主要基于文化之不同。

(7)死亡类,指诅咒人死亡的詈语。此类詈语无疑反映了人类自古以来的死亡禁忌观念。如“死公”,《后汉书·文苑传(下)》载:“(祢)衡更熟视曰:‘死公!云等道?’”“死卒”,《后汉书·崔骃传》载:“钧时为虎贲中郎将,服武弁,戴鹖尾,狼狈而走。烈骂曰:‘死卒,父挝而走,孝乎?’”“啑汝脑”,《论衡·讥日篇》之服虔注“盬其脑”:“即俗语相骂云啑汝脑。”

除诅咒单个人死亡外,有咒人灭族之“尽汝种”,《汉书·景十三王传》载:“是后,齐数告言汉公卿及幸臣所忠等,又告中尉蔡彭祖捕子明,骂曰:‘吾尽汝种矣!’(师古曰:‘王诬彭祖骂明云然。’)”还有咒灭整个种族之“必灭匈奴”,《汉书·匈奴传(上)》载:“(单于)于是收贰师,贰师骂曰:‘我死,必灭匈奴!’遂屠贰师以祠。”

三、詈骂的罪与罚

詈骂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的异端,其很容易引起纠纷,小则家庭不和,《东观汉记》卷十四载:“鲍永,字君长,上党人也。少有志操,治欧阳尚书,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中则打斗犯罪,《风俗通义·佚文》载:“巴郡宋迁,母名静,往阿奴家饮酒,迁母坐上失气,奴谓迁曰:‘汝母在坐上,何无仪适?’迁曰:‘肠痛,误耳,人各有气,岂止我母。’迁骂奴,奴乃持木枕击迁,遂死。”大则引起战争,《史记·大宛列传》载:“汉使怒,妄言,(如淳曰:‘骂詈。’)椎金马而去。宛贵人怒曰:‘汉使至轻我!’遣汉使去,令其东边郁成遮攻杀汉使,取其财物。于是天子大怒……拜李广利为贰师将军,发属国六千骑,及郡国恶少年数万人,以往伐宛。”因此,对这种“异端”行为,秦汉统治者也制定了一些法规进行规制。

(1)骂父母、祖父母者,具体指“泰父母、父母、叚大母、后母”,即祖父母、亲生父母、继祖母、后母。妇女犯罪者则不包括詈骂“叚大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载①彭浩, 陈伟, 工藤元男. 二年律令与奏谳书: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书释读[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 104-108. 下面同出于该书的引文只标注竹简标号.:“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其子有罪当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35·C315)”、“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40·F171)”、“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38·F137)”。律令所载非单独“詈骂”之罪,而是“打骂”之罪。因“詈骂”父母、祖父母无疑属“不孝”,也应适用此律令。故,詈骂父母、祖父母者,弃市;妻、子被收为官奴婢的,不得以“爵偿、免除及赎”。

(2)骂其他长辈者,具体指“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妻之父母”,即骂兄、姐、亲父母之同产、父亲偏妻之父母、祖父母之同产,妇女还有骂丈夫同产之妻、公婆之同产和丈夫之同产。《二年律令》载:“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其会訽詈之,赎黥(41·F172)”、“殴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其会訽詈之,罚金(42·F182)四两(43·F83、F183)”。悬泉汉简《贼律》载:“殴亲父母及(之)同产,耐为司寇、作如司寇。其奊訽詈之,罚金一斤。”[3]据此,詈骂其它长辈的有两种刑罚:黥刑和罚金。关于罚金之数额,比较《二年律令》和悬泉汉简《贼律》所载,笔者认为当是詈骂兄、姐和父母之同产的罚金一斤,詈骂其它长辈的罚金四两。

(3)官吏间因公而詈骂者,具体指因公詈骂同秩级或上级之官吏。敦煌悬泉汉简载:“●诸吏宦官及比者同秩而敢詈之殿、宫廷中,至其上秩;若以县官事殿詈五大夫以上或一岁吏比者,有将辨治(II0215:76)”[3]。张家山《二年律令》载有具体的刑罚规定:“以县官事殴若詈吏,耐。所殴詈有秩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长吏以县官事詈少吏(46·F11)/者,亦得毋用此律(47·F15B、C)”。据此知,詈骂同级,处“耐”;詈骂上级,“黥为城旦舂”;而长吏詈骂少吏,则无罪。

(4)骂皇帝者,此为极其严重之犯罪,乃属“大逆不道”。《汉书·宣帝纪》载:“(五凤二年)十二月,平通侯杨恽坐前为光禄勋有罪,免为庶人。不悔过,怨望,大逆不道,要斩。”《汉书·息夫躬传》载:“躬母圣,坐祠灶祝诅上,大逆不道。圣弃市,妻充汉与家属徙合浦。躬同族亲属素所厚者,皆免,废锢。”《汉书·景帝纪》之如淳注引律:“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詈骂皇帝同于谋反,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同产都要处以弃市之刑罚。

此外,被处以族刑的,如果存有詈骂皇帝的情节,还先会被割掉舌头。《汉书·刑法志》载:“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此即是所谓之“五刑”。彭越、韩信等人皆受此刑。

(5)骂被授予王杖的人。武威汉简《王杖十简》载:“●比於节。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第、行驰道旁道。市卖复毋所与(王杖 2简)”、“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王杖7简)●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王杖8简)”[4]199。“王杖”代表皇帝,詈骂王杖主人便属“大逆不道”。《王杖诏书令》载:“亭长二人、乡啬夫二人、白衣民三人,皆坐殴辱王杖功,弃市(王杖诏书令26A)”[4]207。“比大逆不道”指比照大逆不道处置。“王”指诸候王,比皇帝低一级,“王杖”象征皇帝授予的王的地位,所以骂詈被授王杖的人要受到近似于骂詈皇帝的处分,但其罪不等同于骂皇帝。

四、詈骂的特点与新变化

詈骂现象虽然从古至今一直存在着,但秦汉之詈骂现象仍然表现出自己的一些特点和新变化。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詈骂范围扩大。如前所述,从皇帝、后宫到黎民百姓,从日常政务到外交、军事活动中都存有严重的詈骂现象。况且,《后汉书·方术传》还载有以詈语治病之事:“又一郡守笃病久,佗以为盛怒则差。乃多受其货而不加功。无何弃去,又留书骂之。太守果大怒,令人追杀佗,不及,因瞋恚,吐黑血数升而愈。”詈骂无疑是一种丑恶的社会“异端”行为,此用来治病,一则反映了詈骂现象的严重,二则反映了一些人对詈骂补益功用的认可。

(2)詈语种类增多。如前所述,笔者根据詈语性质的不同,认为秦汉詈语有道义类、禽兽类、身份类、身体类、性别类、种族类和死亡类等七种。相比较可知,秦汉多出道义类、性别类之詈语。此反映了秦汉忠君观念的发展和妇女地位的继续下降趋势。

(3)詈骂法规有身份歧视。如前所述,晚辈骂长辈、下级骂上级、吏民骂皇帝都是一种犯罪,而长辈骂晚辈、上级骂下级、皇帝骂天下吏民则属当然。此种带有严重等级身份性质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某些詈骂现象存在的合理性,也为詈骂现象的日益严重和扩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4)詈骂天神现象增多。前文提到上官安因子病死而骂天,汝南陈茂涉海遇风而仗剑骂水神。流行于东汉末年的《太平经》两处提到“骂天”,并归其为严重的罪恶行为。《太平经》卷七十三载:“无义之人,不仁之子,不用道理,骂天击地,不养父母,行必持兵,恐畏乡里,轻薄年少,无益天地之化,反为大害,并力计捕,捐弃沟渎,不得藏埋。”卷一百七十载:“反使凡人共骂天,共贱正道,断绝大化,天甚恶之,道甚疾之,天上不欲见其形也。”。此骂天现象,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天”的怀疑,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天”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此当与董仲舒之“天人观念”的流行与提倡有关。

[1] 刘福根. 古代汉语詈语小史[D]. 杭州: 浙江大学人文学院, 2007: 2.

[2] 王浩垒. 常用词“詈”“诟”“骂”的历史演变[J].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08, (1): 116-118.

[3] 胡平生, 张德芳. 敦煌悬泉汉简释粹[M].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 12.

[4] 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 武威市磨嘴子十八号汉墓出土: 王杖十简[C] // 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 中国简牍集成: 第4册. 兰州: 甘肃敦煌文艺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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