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小海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们党担负着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新形势下,党面临“四种考验”和“四种危险”,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党巩固执政地位、实现执政使命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报告还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这是首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廉洁政治”的命题,体现了党从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野,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表明了更坚定的决心。鉴于此,新时期如何建设廉洁政治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
廉洁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属性与要求。马克思、恩格斯曾通过对巴黎公社革命经验的总结,提出了建设“廉价政府”的观点,指出只有建立新型的无产阶级人民民主政权,才能彻底消除腐败和官僚主义。廉洁的人民政府要取消一切特权,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公仆变为主人”,防止党内干部变成“在党内恣意作威作福的官僚”。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廉政思想,指出无产阶级国家应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廉洁机关,不容许任何人利用手中政权,将国家政权变为掠夺人民、谋取私利和享有各种特权的压迫机器。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人对建设廉洁政治都作过重要论述。1941 年,毛泽东在亲自修改《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时,专门加上了“厉行廉洁政治”一条;1945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大”会议上所作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提出,“我们的具体纲领即中国人民的现时要求是什么呢?”其中重要一点就是,“要求惩办贪官污吏,实现廉洁政治”。1947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把“废除蒋介石统治的腐败制度,肃清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治”作为党的一条基本政策。1989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籍华裔学者李政道时强调:“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1993年8月,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善于总结经验,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2005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回顾了毛泽东同志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论述,重申要建设廉洁政治。党的十八大报告则再次明确而系统地阐述了“廉洁政治”观。这些重要论述,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前进方向。
关于廉洁政治的科学内涵,有学者认为廉洁政治就是不谋私利的政治。 这一概括简洁但有失系统。我们赞同这样的观点,即廉洁政治就是:执政党和公职人员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做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始终做到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不奢侈浪费、不消极懈怠。从系统性分析角度看,廉洁政治的科学内涵应当包含若干相互联系的基本要素。贺国强同志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表彰大会暨反腐倡廉建设理论研讨会上提出:“反对消极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做到干部清廉、政府廉洁、政治清明”。党的十八大报告则表述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两者之间的表述在字面上略有差异,但其核心精神是一致的。我们以党的十八大报告为权威基准,认为廉洁政治的科学内涵为“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即群众俗称的“三清”。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是廉洁政治的基本要素,三者缺一不可。其中,干部清正着眼于权力个体,它要求每个公职人员都具有清廉正派勤勉的良好道德品质,以廉为荣、以贪为耻,以公为本、以私为忌。干部清正是建设廉洁政治的微观基础。政府清廉着眼于权力组织整体,它要求政府廉洁、透明、服务、廉价。政府清廉是建设廉洁政治的关键中轴;政治清明着眼于政治体制机制与精神价值层面,它要求国家整体政治运作公正、透明、规范、合理,做到以人为本、以国家利益为上。政治清明是建设廉洁政治的宏观方向。脱离了干部清正之微观基础,政府清廉之中轴与政治清明之宏观均成空中楼阁,无法实现。但是,缺乏政治清明与政府清廉之大环境、大气候,干部清正之个体努力也会困难重重。三者之间紧密联系、相互影响,必须对三者同时着力,方能起到良性循环的积极效果。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的五年,是浙江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胜利的五年,也是全省反腐倡廉工作积极有为、攻坚克难、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五年。
(一)扎实推进了具有浙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省纪委以全面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及省委实施办法为主线,努力创造性地构建具有浙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提升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和科学化水平。五年来,基本完成了惩防体系建设的各项重点任务和制度建设任务;针对浙江省民营经济发达、家庭从业行为多样化的实际,在全国率先出台《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解决了一批涉及利益冲突的问题,较好地贯彻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深入排查风险点,并制定相应防控措施;积极创新村级民主监督机制,在全省所有行政村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时吸收了浙江省这一创新成果,新增了“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的条款;加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教育,着力抓好廉政文化“六进”(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努力营造廉荣贪耻的良好氛围。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德述廉、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充分发挥巡视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党内监督;组建省预防腐败局,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大力推进了行政审批、干部人事、财政金融、政府投资和司法等重点领域体制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了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
(二)依法依纪严肃查办了一批腐败案件。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惩治腐败行为是反腐倡廉工作的硬核。五年来,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始终将严厉惩治腐败行为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重事实、重证据,严格执行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注重发挥反腐败协调机制的积极作用,注重发挥以案促教、以惩促防的办案治本功能,有力地提升了办案效率,增强了办案综合效果。五年来(截止到2012年5月),全省各级纪检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302145件(次),立案40993件,处分党员干部40116人,其中地(厅)级干部60人、县(处)级干部757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2.95亿元。这些案件的查处,有力地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充分显示了省委和各级党委严惩腐败的坚强决心。
(三)狠抓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治理。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着眼于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进一步强化了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五年来,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深入开展商业贿赂、医药回扣、公路乱收费、“小金库”等专项治理。针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大力实施“阳光工程”,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分配、教育招生、医疗服务用药以及“四项资金”(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扶贫资金、救灾资金)监管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司法、厂务、村(居)务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初步形成了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良好局面。
总之,五年来,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把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改革的推动力、纠风的影响力、惩治的威慑力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增强了反腐倡廉的整体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地遏制了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扎实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程。
当然,浙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纪律松弛、价值观扭曲的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奢侈浪费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形势依然严峻;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等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将呈现出成效明显与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不断加大与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提高与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的态势,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廉洁政治的概念,表明我们党不仅仅把反腐倡廉建设看做是党内事务,而且是当作关系政治建设全局的事务来对待,即把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到了国家政治建设的高度。可以说,建设廉洁政治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性目标。今后五年,是浙江省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水平,向“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浙江迈进的关键时期,反腐倡廉建设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建设廉洁政治任重而道远。浙江应当立足于本省实际,发挥自己的特点,拿出可行措施,持之以恒,切实推进浙江省廉洁政治建设。
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提出,今后五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反腐倡廉工作服务保障科学发展更加有力,各项重点工作有新的突破,具有浙江特点的惩防体系初步建成,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党风政风不断好转,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得到充分体现。报告还提出了相应的具体工作措施。上述这些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目标与具体举措的构想切合浙江实际,一定能够取得重要成效。同时,站在建设廉洁政治这一战略高度来看,从“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要求出发,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浙江廉洁政治建设问题。
一是必须强化廉洁政治之价值认同。思想是行动的根源。如果要真正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首先必须要在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中牢固树立廉洁政治观,真正形成以廉洁为荣以腐败为耻的政治文化氛围。从党的纪律角度而言,那就是使得每个党员都真正认同、尊重、奉行党章的全面要求,包括党章规定的党的宗旨、党的组织原则以及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等。这里的价值观认同既需要从中国传统文化渊源中吸取廉洁奉公等价值美德营养,更需要从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包括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中获得教化与强化,也需要从党章中获得具体规范启示与指导。廉洁政治价值观认同凸显了预防与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中“教育”的重大作用。通过发挥廉洁教育的作用,使得廉洁观念深入人心,营造浓厚的廉洁政治文化氛围,从而使得廉洁政治观成为人们内心的自然观念。这是廉洁政治建设的首要课题。
二是必须强调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制度是一套可感知、可遵循、可预测的稳定的行为准则与规范,它具有引导、规范与强制的作用。制度的反复适用会引导人们逐渐形成符合制度要求的良好习惯,从而产生由他律转为自律的积极效果。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这里无论是廉政准则、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范权力行使,还是反腐败法律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其实质无疑都是强调“制度”建设。由此可见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而法律制度则是各种制度中最具有公信力与强制力的制度。尤其在我们党已经明确强调依法治国的现实背景下,努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的法律化、尽可能实现反腐倡廉工作的法制化,显得尤为重要。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强调了“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我们认为,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对于有序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最大限度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使我国反腐倡廉工作获得国内与国际公信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我们必须强调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律制度建设。对于地方省份而言,浙江的首要责任是落实好中央和国家规定的各项反腐倡廉制度,其次是建立健全切合浙江省实际的各种反腐倡廉政策制度,最后是在可能的空间下,研究出台关于反腐倡廉建设地方性立法(包括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三是严格监督、严厉惩治腐败。如果要使得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敬畏党纪国法,使得人民群众对于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牢固树立信心,那么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取信于人。如何取信于人,那就是古人所云:“言必行,行必果”。即严格监督并严厉惩治腐败,绝不姑息,绝不袒护,决不懈怠,将文本上和口头上的各项纪律、准则、规定与要求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这样久而久之,党章以及其他各项制度规范就会形同钢绳铁索一样令人生畏。中央强调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这里的“注重预防”绝不意味着仅作文本规定、口头劝诫等软性预防工作,实际上依法依纪严厉惩治腐败即是最有力的硬性预防举措。刑法理论认为,刑法的目的是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即刑事司法的目的并非为了报复或纯粹的惩罚,其核心目的还是为了预防,即以让犯罪人承受刑罚的方式来使得该犯罪人以及社会上潜在的不法分子避免(再次)触犯刑法。纪检监察工作的原理同样如此。必须通过严格监督、严厉惩治腐败的方式来有效地预防腐败。我们认为,这才是中央提出的“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精神实质。这里所说的严格监督包含了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要畅通一切合法的监督途径,尽可能广泛地吸收监督力量来共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
四是通过改革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与精简。腐败的本质简单而言就是“权钱交易”。在“权钱交易”这一对关系中,理论上可以通过限制权力或者监管金钱流通的方式来压缩权钱交易的空间。但是,当前中国监管金钱流通困难较大,而限制权力则高度符合民意,也符合我国当前政治文明建设的方向以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因此,我们一定要深化行政审批、政府投资等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精简,尤其是要深化公共资源配置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使得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转变,从根本上解决“设租”、“寻租”问题。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公权力变少且变小了,那么“权钱交易”的空间与几率就自然降低了,腐败现象也就自然减少了。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是非常正确而有远见的,我们应当坚决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