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媛 赵 申 沈阳工业大学
美国学者莱斯特·R·布朗(1999)对低碳经济进行了最早的探索,提出的能源经济革命论,提出了在面对“地球温室化”的威胁的情况下,要尽快实现从以化石燃料为核心的经济转变为以风能、太阳能等为核心的经济,并且布朗(2002)提出基于化石燃料的经济方式向基于新能源为基础的经济方式转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议积极建构无污染排放和无碳能源经济体系。而“低碳经济”(Low-carbon Economy)的概念首次出现在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的《能源白皮书》(UK Government,2003)中,指出“低碳经济”是基于更少的环境污染和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而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低碳经济既为创造更高的生活质量提供了途径和机会,也为开发应用和输出先进技术创造了条件和机会,同时也能创造新的商机和更多的就业机会。低碳经济强调以低能耗、低污染及低排放为基础的绿色可持续经济发展模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重视。2009年9月联合国发布的《2009年世界经济和社会概览:促进发展,拯救地球》报告,其核心内容为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前提下如何实现经济的增长,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表面上看,低碳经济的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实质上实现低碳经济是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一次新变革,必将全方位地改造建立在化石能源基础之上的现代工业,向生态经济和生态文明发展。
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对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我国学者庄贵阳认为,低碳经济的实质问题是能源效率和新能源结构问题,其核心为能源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其目标是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即在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双重支持下,致力于建立一种较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以减缓气候变化。游雪晴等认为发展“低碳经济”就是发展低能耗和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付允等认为低碳经济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变暖的最佳经济模式。杨迎春认为发展低碳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会带来贸易摩擦,并提出一系列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可以看出,自英国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后,国内外学者对低碳经济的概念、实现的可能性、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给予了自己的理解和探析。尽管他们研究的角度不同,所提出的概念也有所差异,但研究的目的是一致的:即尽可能地使低碳与经济协调发展。
发展低碳经济就是给本来单一保证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加入了一个新的约束条件,也就是说在经济的持续增长的基础上还要保证低能耗和低碳排放。全球化的背景下,出口贸易作为经济增长最重要的力量之一在各国经济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世界范围内发展低碳经济,势必会引起国际贸易行为的新调整。为适应这一新的调整变化,各国需制定新的贸易战略,对贸易政策、贸易结构和方式甚至贸易环节都会进行优化和改进,各国贸易战略的不同使得未来贸易领域各种形式的贸易摩擦不可避免。
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就是在实践中贯穿低碳经济理论,把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低碳型的经济发展新模式。发展低碳经济在世界各国已成为潮流,国际贸易也正向低碳化发展,低碳经济将不可避免的给一国的国际贸易带来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结合WTO体制中与低碳经济发展的有关条款和协议,将使贸易壁垒和绿色壁垒变得更隐蔽,将对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开展对外贸易产生重要影响。
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签订之初,环境污染和环境保护还没有引起国际社会普遍关注。所以当时的关贸总协定上基本上不存在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条款和(g)条款是仅有的两条与环保有关的条款。根据第20条的引言,只要“不对情况相同的缔约方构成武断的或者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者“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GATT缔约方均可以采取“为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采取必要措施”((b)款);或“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g)款),以上为GATT基本条款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所有内容。
WTO序言中明确指出:任何缔约方在处理对外贸易与经济关系时,应在提高本国居民生活水平、保证居民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居民实际收入与本国有效需求的基础上以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同时应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下使世界资源尽可能得到最优利用,并以处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各成员方相适应的发展方式,谋求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增强保护和保存环境的手段。
由WTO的序言可以看出,其重要目标之一是既要实现经济增长,又要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和最小程度的损害环境。WTO的这一目标虽然没有明确要求各国发展低碳经济,但是却间接知道了各国应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走低碳经济形势。序言在世贸易组织框架内相当精准的界定了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这对GATT来说是一个重大改进。
技术标准问题中发生最频繁也是最难处理的就是食品与药品的卫生与安全标准。该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常被用作保护主义的幌子,起初各国在进行对外贸易时在该标准上经常出现相互刁难的现象,以至于最后各国希望制定统一的标准,东京回合时趋于成熟。
为解决各国技术标准差异所带来的难题,1973-1979年,在东京回合谈判通过了《关于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也称“技术标准守则”。该守则主旨为:强制性或者自愿性的技术管理和技术标准以及产品的检测等均不得造成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乌拉圭回合会议在东京回合守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WTO技术守则(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其目的在序言中和第二条第二款都有所体现。序言中提到:任何国家均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以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和保护人、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以及防止欺骗行为等,但是前提条件是这些措施不能成为缔约国之间进行贸易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该协议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成员国应保证技术法规制定和执行的目的与效果不应该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因此技术法规不应该是阻碍贸易而应成为达到合法目的的必手段。此类合法的目的特别是包括国家安全需要,防止欺骗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该协议强调用于判断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本国标准的程序必须是公正公平的,并且敦促各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各自的技术规章、技术标准以及鉴定结果。该协议承认各成员国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居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及环境,但又规定这些措施不应成为国际贸易的障碍。TBT的实施有效地改变了各国出口产品结构,增加了低碳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例,促进了各国低碳经济的发展。
该协定虽然不是专门用于发展低碳经济的协定,但内容大部分与低碳环保密切相关。SPS规定,多边贸易中只要不在缔约国之间造成武断的或者是不可理的歧视待遇,各缔约方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使之避免遭受饮食或者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及致病生物体的影响,并使人类健康免受来自动植物携带的病虫害或者其他危害等。为了寻求各缔约国在更广泛的基础上有效协调卫生与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鼓励各方采用国际标准和准则。但同时也规定只要在科学上证明是合理的,或者是以适当的危险性评估为基础的,允许缔约方各国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综上内容得出各缔约国应遵循的总原则是:一方面承认缔约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公共秩序和环境资源,有权制定并实施本国的环境保护政策;另一方面协议要求各缔约国的政策和措施不能妨碍WTO体制的正常运转,禁止以发展低碳经济的环保要求为借口实行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缔约方同时还须注意标准和法规的透明度、对其他缔约方的技术援助以及缔约国中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等。由于生产力水平、工艺水平等存在差异,发达国家的低碳标准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一些发达国家出于多重目的制定了一些单方面的标准和规则,对低碳经济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出发点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单纯从保护生态环境及人民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它是世界贸易发展的新动向,反映了各国对环保的普遍重视,有其合理的一面;另一方面,有些发达国家打着发展低碳经济的幌子,其实是为了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从而构筑非关税贸易壁垒。
WTO是目前世界上协调各成员间贸易摩擦最权威、最有效的组织,在协调各成员间贸易摩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的法律依据仅仅是WTO框架下与环境有关的若干贸易规则,其框架下没能将环境和贸易单独立法。所以,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存在不可回避的缺陷,低碳经济新形势下的各缔约方的贸易摩擦将日益暴漏其协调机制的局限性。
低碳背景下WTO宗旨中的所提倡的环境保护和其所提倡的自由贸易存在矛盾。正如本文在第二部分WTO宗旨中所述,宗旨中存在一个难以取舍的矛盾,一方面强调以实现各缔约国自由贸易为终极目标的同时,另一方面将“可持续发展”列为其基本目标之一。当各国把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同时作为追求的战略目标时,WTO就可能陷入难以取舍的两难境地,因此WTO体制下解决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摩擦和争端存在局限性。另外,为了平衡国际贸易利益与缔约国的其他主权利益,WTO及GATT制定了一些例外条款,这些例外条款也很容易变成为被利用的对象,尤其是在发达国家,一方面站在支持自由贸易的立场,极力推行便利国际贸易的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坚持从本国利益出发,当涉及到本国利益或者本国利益受到损害时便毫不退让,使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争议时的受到制约和限制。各成员国实施低碳经济战略,从长期看符合全球利益,而短期则更多表现为国别利益。当各国在贸易领域出现冲突时,WTO能否有效地发挥其职能将面对严重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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