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说死囚需要尊严时,莫不如说我们自身需要对转瞬即逝的生命的敬畏,莫不如说我们需要证明自己仍然归属于人类并实现自我的尊重。
林维
对判处糯康死刑,相信多数国人会认同这对维护正义、遏制犯罪的意义。但同样有不少人认为,电视直播糯康执行死刑的节目是不正确的。这说明,死刑判决的正当性问题和死刑执行的人道性是两个不能相互替代的问题,争议本身也说明了民众文明的提升。
刑诉法第252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不应示众”的范围可扩张地解释为执行死刑的整个过程,包括押赴刑场、曝光恐惧等等。刑诉法司法解释也规定,执行死刑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电视“直播”的效果较之
游街示众更为广泛。更为深远的影响可能还在于,如此渲染,恐怕以后没有一个国家愿意向我们移交涉嫌犯罪的本国公民。
固然电视台可以辩解自己并未直播行刑场面,因此并不违法。不过,在我们的生活中,远有比实定的合法性更为超越的事物,例如媒体的道德,媒体对社会文明的进步所应承担的责任。今天,人之尊严被普遍地得到重视,死囚当然也保有他作为人的最后尊严。刑罚的启动及其适用的程序也永远是一个社会文明最敏感的测量仪,因为他们归属于我们之中。对待罪犯的人道程度,一定程度也反映着国家对待普通民众的人道程度,当我们说死囚需要尊严时,莫不如说我们自身需要对
转瞬即逝的生命的敬畏,莫不如说我们需要证明自己仍然归属于人类并实现自我的尊重。
我们能够从正义的实现中收获正能量,但渲染死囚的绝望、羞辱他的恐惧又有何必要?在我们宣示法律威严的时候,是否顾及了一般公众的感受?难道我们要告诉正看电视的孩子,我们准备杀死这些被囚绳捆绑的人?记者甚至想采访被害人家属,她想得到什么样的回答呢,尚未愈合的伤口被重新撕裂的痛苦、咬牙切齿的仇恨或者欢呼雀跃的复仇心态?记者拿着被害人母亲的照片质问死囚,这令我们想到罪犯多么残忍,但也令我们怀疑自己,面对一个即将消失的人,我们也是那么地“残忍”而毫无对生命的一丝怜惜吗?“血债血还”的报应是我们想要表述的这个时代、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文明观吗?那一刻,我想即使是被害人家属,
也可能产生空洞的茫然,既因为与至亲永别,也因为正义的实现,但那是多么虚幻的满足。
刑罚是一种必要的邪恶,死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不能完全消亡,但刑罚史的发展方向始终是:弃绝残忍,更少的痛苦,更多的尊严和人道。这和更加全面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并行不悖。被害人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媒体不应放大死刑内在包含的“恶”,而应当妥善地在各种利益之间进行平衡,以引导民众更趋文明。不仅对于死刑,对于任何一种刑罚,我们均须节制。正义应当有克制地予以宣示。(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