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
如何构建健康持续的银担合作机制,成为摆在担保业面前的重要议题
中小微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融资难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担保作为新兴行业,增补了企业信用,为中小微企业和银行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银担合作由此成为关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面对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构建健康持续的银担合作机制,成为摆在担保业面前的重要议题。
银担合作的现状
行业管理办法出台前银担合作状况
2010年3月七部委联合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之前,担保行业并无统一的管理部门和明确的管理规则,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状况大致如下:
首先,担保公司缴存一定保证金。出于对担保公司的信任程度,并考虑贷款资金安全,银行大都要求担保公司按照贷款额度或授信额度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或分笔存入保证金(具体比例取决于双方的合作协议,一般为5%-20%不等,10%较为普遍)。如果客户无法还款,银行在担保公司的保证金里扣除;不足部分,银行除追收贷款户外,同时向担保公司追偿。在此情况下,担保公司为防控代偿风险,往往也要求客户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其次,规定总体授信额度。银担双方经协商核定一定数额的担保授信额度(或根据担保公司在该银行缴存的保证金数额确定放大倍数,10倍较为普遍),双方在该额度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或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协商调整授信额度。但通常情况下,银行均将倍数控制在较小范围内,高于其心理承受限度即暂停合作。
第三,规定单笔业务限额。银行根据对担保公司实力的判断,规定单个企业单笔授信业务的具体金额,或规定单个企业单笔授信业务金额占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以防控集中度过高而产生大额风险。
第四,规定履行代偿期限及金额等相关事项。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到期债务,银行要求担保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多为几个工作日)履行全部(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或部分保证责任,支付代偿。通常情况下,担保机构均承担100%的担保风险。
行业管理办法出台后银担合作状况
2010年是担保行业的规范整顿变革年,随着行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政府从监管层面明确提出了有关银担合作的具体条件,主要有:
第一,明确放大倍数。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以其净资产的10倍为上限。但在具体操作中,有些银行仍与担保公司确定总体业务限额;或放大倍数达到8倍左右或更低时即暂停业务;或仍以担保公司缴存保证金的一定倍数确定限额。
第二,明确单笔业务限额。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三,明确自有资金投资比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自有资金除了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外,还可有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银担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担保的主要功能是提升企业信用,帮助其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当前,银行对担保机构多采取“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实施淘汰”的准入方式,在合作对象的选择上,往往青睐成立时间较长、具有一定规模、拥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民营担保机构的准入更为严格。在业务开展中,银行几乎都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连带保证责任(国际惯例通常是承担50-80%,欧美和日本等信用担保体系相对成熟的国家,其担保机构承担比例为70-80%),担保公司承保后,银行几乎将风险全部转嫁,担保公司不仅承担全部本金担保,甚至还承担利息及追偿费用的担保,一旦贷款逾期,多要求担保公司提供全额代偿。除此之外,银行还采取对担保机构加收保证金、严格保证合同(要求使用银行的格式化合同)等方式确保其贷款资金安全。此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机制下,银行因有担保而放松了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管,风险全部从债务人转移到保证人。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作机制,一旦担保机构出现问题,将会引发大规模的系统性风险。
构建银担合作新机制
对于银行和中小微企业而言,担保机构的作用都不可忽视。因此,担保机构和银行应考虑如何合作共赢。从多年工作实践来看,健康的银担合作机制应是风险共担、平等互利。从利益角度看,银行收取利息,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双方都应承担部分风险成本,此为“平等互利”;从风控角度看,银行不能只将担保机构作为风险转嫁载体,共同分担风险可避免银行不作为而造成风险蔓延,此为“风险共担”。中小微企业融资离不开银担合作,更需要健康持续的银担合作。
风险共担的银担合作
若要建立对等的银担合作关系,就要真正实行风险共担。对担保机构而言,其发展主要依靠三大元素:一是信用,这是立足之本;二是资金,这是发展之源;三是风控,这是生存之根。银行可根据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信用状况、担保业绩、代偿追偿等指标,综合确定对担保公司的授信政策,尤其是对实力强、信用好的担保公司,尽可能取消不合理的门槛,切实降低担保公司的保证金缴存比例甚至不予收缴,并适度承担一定比例的担保责任,让贷款风险真实的暴露,营造真实、良好的金融生态,不仅能深化银担合作,更利于金融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而对于担保机构,应按照自身业务经营方向,获取相应银行的信用额度准入,与各层次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充分运用信用放大功能,增大自身的服务能力,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实现“担保化解银行信用风险、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盈利”的最优结合。
平等互利的银担合作
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它不是一般意义的企业,而是特殊法人。因此,担保公司不是一般保证人,而是特殊保证人。在现代担保法规中,对于一般保证人与银行签订的合同,若到期不能履约,银行可在几个工作日内直接扣款。考虑担保公司的特殊性,银行应区别于一般保证人,在合同到期、企业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给予一定宽限期,以利于在此期间内共同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偿还问题,尽量避免不良信用,优化社会信用环境。若一定时期后,企业仍无法偿还,则由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这种建立在双方拥有共同的风险理念并相互信任基础上的银担合作,无疑将达到共赢。
银担合作新机制已成功试点
北京独家推行比例担保
为寻求可持续发展,一些综合实力强、信用品牌好的担保公司已开始探索推行“风险共担、平等互利”的银担合作新机制。以北京为例,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凭借多年的信用品牌和资金实力,在所有合作银行中均不缴存保证金,是首都担保行业中唯一一家推行银担风险共担合作机制的担保机构。截至2012年底,在公司26家总行及分行级的银行合作伙伴中,绝大部分均实行“保本不保息、比例担保、三个月宽限期”的银担合作机制(注:“保本不保息”指担保范围仅为授信业务的本金部分,不含相关利息、罚息、违约费用等;“比例担保”指担保比例为授信业务本金的90%,其余10%由银行承担;“三个月宽限期”指授信逾期三个月后履行代偿)。在这种合作机制下,首创担保公司与共计300多家支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形成了稳定并共同支持北京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信用与融资模式。
这种比例担保的银担合作机制走出了“风险共担、平等互利”的第一步,与其他大多数担保机构全部承保的方式截然不同,它将银行和担保公司紧紧结合在一起,构筑起良好的银担合作关系。经实践证明,由于银担双方责任到位,不仅银行不良资产率大大降低,同时还扩大了信贷规模,银担合作的公平性、互利性、双赢性得到了充分体现。近年来,首创担保公司的担保规模逐年稳步递增,代偿率却始终保持低位走势,近三年均低于1%,良好的银担合作进一步强化了风险管控,为大批亟需资金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各地积极实践风险共担
除北京外,近年来全国其他省市的部分骨干担保机构也开始了新型银担合作机制的实践。例如: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推行“只保基本利率、不保上浮部分、不交保证金”的合作模式;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首次推行保95%本金的风险比例;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银行承担本金责任比例15%-30%不等,代偿宽限期1-3个月,最高可达6个月;深圳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合作银行的风险承担比例为8:2,6个月代偿宽限期,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银行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措施等。通过不同程度的探索,“风险共担、平等互利”的银担合作新机制已逐渐试点,并将会随着市场化的发展而推向全行业。
几点建议
实行担保行业分级监管
七部委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后,各地均实施了行业规范监管,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银担合作。但个别担保机构出现问题后,银担合作明显受到影响。以北京为例,中担事件后,监管部门加强了监管力度,从保证金、资本金的账户监管,到监管系统、现场检查等,对防范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商业银行普遍提高了担保机构的准入门槛,纷纷收紧担保政策,部分银行暂停了与民营担保机构的合作,中小微企业融资形势更为严峻。
出于行业管理角度,加强监管毋容置疑,但目前担保机构资质差别较大,经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实施分级监管尤为必要。建议行业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多方认可的评价指标体系,引入市场独立第三方对担保机构进行全面公允评价,根据评级结果进行分类监管;并可将评级结果作为银担业务合作、确定风险分担比例的参考指标,避免个别担保机构出现问题而引发的行业整体动荡。
将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系统
目前,担保机构对人行征信系统的应用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企业的贷款卡查询,主要从金融机构获取;二是企业法人及主要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由企业打印提供。从应用情况看,担保公司只能看到企业提供的结果报告,无法了解具体情况。例如在“还款”一项中,仅显示为“已还”,但并未说明是企业正常到期还款还是担保公司代偿还款,担保公司无权限进入系统查看详细情况。
从监管要求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提出:“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因此,建议征信管理部门将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系统,一方面便于担保公司查询企业的具体信用情况,另一方面可从担保角度将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征信系统,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参考,并起到对企业的警示作用,共同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担保机构积极树立正面形象
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以自身信用为他人信用做担保的担保机构,自身综合实力与信用品质是极为重要的因素,银行更愿意和资本雄厚、管理规范、内控完善的担保公司合作。担保公司要赢得风险共担、平等互利的合作机制,必须首先夯实本身的综合实力和信用品质。
首先,担保机构要谨慎选择担保客户和项目,妥善安排风险分担措施及分散风险组合等多种手段,以良好的风控意识、风控系统和风控措施,赢得银行的技术认可;其次,主动公开自身信息,每年、每季等定期向合作银行公布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保证对合作银行的信息对称和公开透明,以开放性的态度,赢得合作银行的信任,并凭借自身信用表率的力量,树立信用品牌,不断提升银行的信任程度,共同构建起良性、持续、健康的银担合作关系。
众所周知,银行需要借助担保公司控制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中小微企业也需要担保机构帮其对接银行融资,银担之间互为依托,合作共赢是恒久主题。“风险共担、平等互利”的银担合作新机制,利于银担双方进一步强化风控意识和督管措施,合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实现银企担三方共赢、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首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