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清荣
影响收入分配的几大热点问题
◎詹清荣
收入分配是受社会高度关注、影响社会发展的问题,也是党、政府和老百姓非常关心的问题。2月3日,国务院下发《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同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收入分配问题进入制度规范阶段和具体执行阶段。由于中国的地区差异、行业差异、社会成员个人情况的差异、因跨国经营产生的居民个人收入差异等现象的存在,影响收入分配规范性、公平性的因素很多,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总结,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以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要求。
对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状况的评估是规范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基础。国际上,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财富分配状况公平性的判断常用基尼系数(Ginicoefficient)来进行,它是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根据劳伦茨曲线所定义的评价指数,这个指数在0和1之间,数值越低,表明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越均匀,反之则差距较大。各国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若低于0.2说明收入绝对平均;0.2-0.3说明比较平均;0.3-0.4说明相对合理;0.4-0.5说明收入差距较大;0.5以上
1月18日,中国国家统计局首次公布全国居民基尼系数,2003年,0.479; 2004 年 , 0.473; 2005,0.485; 2006 年 , 0.487; 2007,0.484;2008年,0.491;2009年,0.490;2010年,0.481;2011年,0.477;2012年,0.474。从2003年到2012年这10年来看,基尼系数一直处于0.4以上,这也表明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较大。有一点可以肯定,中国贫富差距呈扩大趋势,制约了经济发展方式转换。
2009年,世界银行发布了一份关于收入比例数据的报告,以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20%人口的平均收入进行比较,这两个数字的比在中国是10.7倍,美国是8.4倍,俄罗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比例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事实存在的是,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区域之间外在发展条件差异很大,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差距也将长期存在。十八大报告也揭示了“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的现实,要求“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因此,这也是需要进行收入分配重新规范的迫切要求。
2月22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的2013年中国社会保障30人论坛年会上,中国社科院发布了由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社会保障绿皮书: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12)No.5》及《中国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状况调查》。调查显示,近四成人认为养老金过少,甚至不能满足生活需要。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最低200元,最高1万元,最高相差近50倍。《社会保障绿皮书》指出,中国工业化进程中劳动报酬占GDP份额不仅没有像其他工业化国家那样出现上升,反而出现了在低水平上保持稳定甚至下降的“非典型”状况,中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巨大。
报告认为,中国第二、三产业劳动报酬占GDP份额水平长期较低,劳动者工资增长速度低于经济增长速度和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同时,资本扩张型技术进步、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国际贸易和FDI,以及劳动力市场严重缺乏保护等问题造成劳动报酬占GDP份额难以上升。尽管工业化使中国的经济获得了巨大发展,迅速从低收入国家转变为中等收入国家,但中国的工业化似乎仍然处在较低的层次上,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巨大。
从国际上看,中等收入陷阱(MiddleIncomeTrap)指的是当一个国家的人均收入达到世界中等水平后,由于不能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导致新的增长动力不足,最终出现经济停滞徘徊的一种状态。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主要表现为收入差距过大,人力资本积累缓慢,增长模式转型不成功,劳动力转移困难,腐败现象严重等。
不管怎样,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既是惠及民生的工程,也是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环节。《中国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状况调查》指出,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对低收入均等者给予救助、面向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缴费与待遇不完全挂钩及待遇增长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低收入者的现金、实物及服务收益。同时,中高收入者在缴费环节上相对作出了较大贡献。这种“削高补低”的制度安排,使社会保障成为调节居民收入差别的调节器。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社会保险收入使基尼系数下降了6个百分点,对缩小收入差距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渐进的,符合中国各地区差异大、城乡分割的现实国情。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规模不断扩大,相关制度衔接不够和分散、交叉等缺陷逐渐显露,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以逐步改进和完善。《调查报告》引用审计署的审计公报指出,2011年,全国112.42万人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或城居保,1086.11万人重复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造成财政多补贴17.69亿元,9.27万人重复领取养老金6845.29万元,9.57万人重复报销医疗费用1.47亿元;全国共有240.40万人跨省拥有两个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国实际执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共有16种,最高为22%,最低为10%。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养老金“双轨制”影响了社会保障体系公平性。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引入养老保险,仅将企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形成“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格局,而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未纳入社保体系,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也就是说,公务员和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时不用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却能领取高于企业人员的养老金,退休金多数由国家财政支付,这就是公众觉得非常不公平之处。问题的根源在于当前行政体制存在障碍,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是政策制定者,也是最大受益者。《社会保障绿皮书》指出,目前我国以养老、医疗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等多种制度,急需整合管理体制,增强社保在实践操作中的公平性与效率性。
日趋严重的城乡差距是中国发展的突出问题,尽管中国十多年来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但实际已成为世界上城乡差距比较大的国家之一。按照2月22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比较2008年至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其实际增长速度和2008年至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其实际增长速度,足以看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巨大,其中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农村居民收入的三倍以上。
中国城乡差距不仅体现在收入水平之间,还体现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的方面。当然,城乡发展不平衡是各国工业化进程中共有的现象。《2012社会保障绿皮书》指出,中国教育发展中公共教育投入偏低,这牵制了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增长水平。以高等教育为例,1989年至今,中国大学的学费增长了至少25倍,现在供养一个大学生需要一个城镇居民4.2年纯收入,需要农民13.6年的纯收入。
针对日趋严重的城乡差距,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3年《社会蓝皮书》提出,“要继续加快城市化进程,深化户籍制度等相关制度改革,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进一步降低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这是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差距较大问题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要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加快土地等资源配置制度改革,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应有的土地增值收益;加大农村反贫困力度,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尽快实现城乡居民平等获得公共财政转移性收入的权利。”
十八大报告揭示了这一现实,“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基于这种现状,十八大报告将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这是目标所在,也是压力所在。
由于外围经济的影响、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货币政策的变化、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的变化,加上国家货币供应政策的差异,通货膨胀(Inflation)及由此引发的物价上涨是个常态现象。通货膨胀会使社会成员实际收入水平下降,造成商品价格上涨并由于替代效应致使居民福利减少。
按照《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披露,2012“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2.6%,其中食品价格上涨4.8%。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1.1%。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下降1.7%。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下降1.8%。农产品生产者价格上涨2.7%”。
目前,对于社会居民影响最大的还是土地价格及房产价格上涨带来的负面影响。房价上涨会形成有房者和无房者的巨大差异。例如10年前房子的房价为1平方米5000元,现在房价变为1平方米4万元,以100平方米为例和以社会成员人均纯收入来计算,差异非常大。有房者财富越来越多,未买房者的现金资产由于房价上涨而致使购买力下降。其他商品价格的上涨也会对社会成员的财富变相剥夺,降低购买力。
这里必须提到个人所得税税制对居民收入的影响。2012年全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5820.24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5.8%。但此笔收入主要来自工薪阶层,直接影响实际居民收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没有考虑家庭支出,特别是养老抚幼成本,除了起征点调至3500元以外也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
中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很多人提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征管,但以家庭为单位涉及到收入登记、家庭支出扣除规定等,需要增加很多个税征管成本。简单来讲,还是提高个税起征点,适当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对于“走出去”的居民个人,由于存在当地纳税和货币贬值等影响,适用简单的优惠税率和个税抵免政策。其实,国际上不少国家考虑通货膨胀指数的影响,比如美国,美国国内收入局会在每年发布个人所得税级次、免税额和其他项目的通货膨胀调整指数,并区分已婚个人单独申报和合并申报、未婚个人、户主申报等情况规定应税所得和税率,当然主要税率基本变化不大,变化主要在因通货膨胀产生的个人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在必要情况下会扩大个人所得税级次。美国个税申报主体较多,本文以已婚个人合并申报和未婚个人申报应税所得和税率标准为例:
2012年美国已婚个人合并申报的适用税率为:
2012年美国未婚个人申报的适用税率为:
2012年美国个人所得税因通货膨胀变化的标准扣除额为:
因此,考虑物价上涨对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影响是可以操作的。十八大报告所提“到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翻番”目标也应该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得有相应的核算办法。
总之,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所确定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内容全面,从初次分配、再次分配、农民增收、分配秩序等几个方面展开工作,涵盖了收入分配改革的方方面面。对民众关注较高的限制国企高管薪酬、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结构性减税、提高国企收益上缴比例、增加财政在民生领域投入等方面,也有制度性方案,甚至有约束性指标,最后关键在于制度落实。
多年来,党和政府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与时俱进,根据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做出多次调整和深化、完善。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提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指导原则;党的十四大首次提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指导原则;党的十五大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指导原则;十六大提出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指导原则;党的十七大提出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的指导原则;在此之上,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
目前,政府最大的使命也在于如何切实落实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内容,真正有效解决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建立和谐社会秩序,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确实做到“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
作者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