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平,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市场秩序的探索在古典和当代的经济学和经济社会学那里,都是研究关注的重点。作为新经济社会学最重要的分支领域,市场社会学的核心议题便是解释市场秩序的问题。对此社会学一般认为,市场秩序具有制度和社会的起源,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因此非经济因素和社会机制为稳定的经济活动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协调保障。尽管令人满意的市场社会学研究有赖于对市场的有序(order)和失序(disorder)问题给予同等关注,但大量经济社会学研究提供的是观察市场的一种静态视角(如各种形式的结构功能主义、角色理论、网络理论、政治文化范式),也因此过多地聚焦于市场稳定过程的形成机制[1][2]。虽然新经济社会学的市场研究并非完全缺乏对市场变迁的关注,但更多的是关注对市场何以能够稳定和维系秩序的解释[3][4]。市场变迁尤其是市场秩序如何得以从失序走向有序的问题,还较少受到社会学的关注。对于中国来说,改革至今市场的急剧变迁和发展经验亟待挖掘和解释,与此同时,市场社会学要往前推进,也迫切需要重视对市场秩序变迁的机制的探索。
基于新经济社会学市场研究主要的理论洞见,本文旨在从惯例竞争观的动态角度,以惠镇(学名)石料市场为个案,来探索市场竞争得以从失序状态走向有序状态的动力机制,即试图为市场秩序何以可能的问题提供一个经验路径和一种理解思路。市场中的惯例是解决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协调经济活动和塑造市场秩序的重要机制之一[5][6],它既是稳定市场、使市场的关系和结构得以再生产的机制,也可以成为市场参与者改变市场的关系和结构并推动市场秩序变迁的重要工具。惠镇石料市场中厂商竞争行为的惯例的历史演变,对于阐明商业竞争方面的标准惯例是如何形成和运作,以及惯例的变化如何能将宏观上的市场秩序从失序扭转到有序的状态上去的问题,具有“关键个案”的方法论意义。
我们将市场中的惯例视为一套蕴涵关于商业实践的某种认知理念、具有客观外显形态的经济行为规则。惯例中蕴藏的大量隐性知识引导行动者的偏好,“指导”他们如何做出决策,“告诉”他们应该如何从事商业活动(生产、竞争和销售等行为)。因此,惯例是市场交易、竞争、合作的基础,对于经济关系的稳定和市场的顺畅运行甚为关键[7]。尽管如此,市场惯例却鲜少受到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的认真对待。即便在具体研究中遭遇到“惯例”,经济学通常是将其作为一个外生变量或研究背景来看待,而社会学则是将其简单地视做一个属于“传统”的事物而处理掉了。在极少数讨论过这一问题的经济学家看来,惯例作为能“影响经济行为的价值、规则(rules)和表征”[8]2,是所有人都期望的一种均衡,能解决人们互动中的不确定性问题,因而惯例的经济学意义在于它能降低交易成本[9][10]202-207。可这些学者所仰仗的交易成本视角无法避免地陷入了同义反复的功能主义解释困境:惯例为什么会产生和存在,因为其能降低交易成本。于是,惯例产生的原因由其作用和效果所决定。
对于惯例的产生机制,社会学里主要有两种解释的观点,分别可以称为协调观和部分冲突观(partial conflict)。在协调观那里,所有被涉及的行动者利益高度一致,近乎完全相同,因此惯例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人们协调一致的产物;而部分冲突观则将惯例视为在一个存在部分冲突的情景下人们解决冲突问题的结果,一部分行动者通过努力确立了惯例并能因此而获利的前提是,其他一部分行动者单方面地做出让步和牺牲[11]。协调观事实上与经济学里的交易成本解释形异质同,虽然表述上有所差异,但都是强调惯例是某种功能需求的产物,因此最终殊途同归,都陷入了同义反复的功能主义解释困境。而部分冲突观则仅仅强调特定场域里的行动者内部的力量和作为,未能关注到外部力量及其对惯例之形成有可能施加的影响。此外,部分冲突观的理论预设也决定了,它不可能考虑到群体内部有可能形成的“利益共赢”局面,即由一部分人确立起来的惯例从长远来说并不需要以牺牲其他一部分人的利益作为代价。
比加特(N.W.Biggart)和比密西(T.D.Beamish)曾提出过标准惯例这样一个概念,但他们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的诠释。他们认为,行动者在经济活动中会自觉地对若干经济实践、(产品)质量和性能等达成共识(即以标准惯例形式存在),这些被一致同意的、明确的惯例被称做产业标准,并且会以竞争过程的组成部分得以出现,或者会被政府或行业组织强制要求执行。标准惯例消除了竞争的一些基础(条件),通过业已创建的观念、技术、特殊活动或道德实践来稳定市场[5]。虽然标准惯例的意涵涉及市场活动的多个方面,但在本文中我们将其限定在市场竞争实践的范畴。
有关市场竞争如何开展的标准惯例虽然未必都会经由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却是最接近成文法的竞争规则,具有被市场中的行动者广泛认同的社会合法性和道义合法性,行动者一旦违反则会受到市场内部严厉的经济惩罚或道义谴责,从而能够起到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的作用。对处于常规性运转状态之中的市场来说,这种标准惯例是促成市场的生产和交易秩序由不稳定状态转变为稳定状态、推动特定行业的经济实践以良性运行状态向前发展的一股基本力量。
比加特和比密西没有意识到偏离惯例的存在。在这里,我们接续他们的论述,进一步提出偏离惯例的概念:在市场发展的特定时期里出现的、被行动者较为普遍地实施而又与基本的社会规范和道德理念(譬如公平、诚信和正义)相违背的经济认知观念和习惯做法。竞争的偏离惯例在微观层面表现为失范的竞争行为,最基本的特征之一是缺乏社会合法性和道义合法性(这可视为区分关于竞争的惯例是属于偏离惯例还是标准惯例的重要准则),其在市场中盛行的宏观后果则往往是市场的失序和紊乱(当然也有可能形成一种基于宰制关系的、暂时稳定的霸权秩序)。采取标准惯例与偏离惯例这对分析性概念,是为了通过识别处于不同状态和层次中的惯例,有助于我们分析市场中的标准惯例如何得以产生、进而如何作用于宏观市场秩序的问题。而这对概念的提出,事实上又提供了有别于前述关于惯例之产生机制的两种主要路径的第三种理论解释,即惯例竞争观。惯例竞争观的基本涵义是,一种新惯例(标准惯例)的产生是通过与原有惯例(偏离惯例)的竞争并将其淘汰的结果。而在这一竞争过程中,群体内部的力量和外部力量都有可能充分调动起来。这一理论解释的前提预设是,塑造特定市场秩序的惯例始终存在于经济实践的方方面面,仅仅是其蕴涵的内容、表现方式和作用范围不同而已。
当偏离惯例和标准惯例在具体市场的同一时空出现时,它们各自给市场行动者提供了不同的决策依据和行动路线,于是彼此的冲突和博弈难以避免。两种不同类型的惯例在博弈的过程中有的因失败而隐遁、消失,也有的会因胜出并经过大幅度的改变,特别是去掉那些与社会基本价值规范相左的要素,进而发展成为新的标准惯例,从而推动市场秩序的转型。原有惯例如经受住了挑战,则会维系市场秩序的再生产。需要结合实地调查考察的是,不同类型的惯例在其生成、利用与演变过程所遵从的经验逻辑及其表现出来的具体作用机制。此外,尽管惯例一旦产生便具有持续性特征,但静态而恒久不变并非惯例的本质属性,随着市场结构和制度环境的变迁,市场惯例也会不断地修正其自身,甚至在某种契机之下完全消逝。而市场惯例的演化,无疑会直接引起宏观层次上的市场秩序变迁。
显然,标准惯例的创造和形成属于惯例竞争的范畴,发生在市场尚未获得稳定且良性的秩序的阶段。偏离惯例由于其反社会(asocial)的固有属性,容易陷入合法性危机状态之中。因此,在市场厂商的客户争夺和销售竞争中,当某种不利于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秩序形成的偏离惯例盛行于失序市场之时,解决协调与合作问题的更好的替代性方案,便会在恰当的时机出现并与原有的偏离惯例展开竞争,一旦时机成熟便会被市场中的行动者以稳定市场秩序的标准惯例形式而确定其合法性,并为市场创造出一种稳定的新秩序。下文将要讲述的便是这样一个关于标准惯例如何产生及怎样创造新的市场秩序的故事。
惠镇地处湖南中部偏北,是一个以建材工业为主、集商贸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型城镇。石料的学名是石灰石。惠镇政府的有关资料和工作报告都介绍,该镇境内有着丰富的石灰石、煤、铁矿石、硅泥等资源,尤以石灰石储量最多,已探明的石灰石可采储量达9亿吨。在21世纪以前,惠镇几乎所有大规模的经济体都与石灰石、石灰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石料厂开采石灰石,为水泥和石灰生产提供原材料。惠镇出产的石灰石约八成被水泥厂购买。本文所使用的质性资料主要来源于我在惠镇所做的田野调查,包括针对石料厂厂长和政府官员的正式与非正式访谈、调查中搜集到的一些报告与文本资料。
据石料厂的老板们介绍,20世纪90年代的惠镇原本有40多家石料厂,分布在全镇那些地下藏有矿石的村庄。在2002年成立石料行业的协会以前,惠镇的石料生产厂商一直陷于无序的恶性竞争状态之中。厂商之间围绕客户的竞争非常激烈,虽然各石料厂都有自己较为稳定的销售客户,但“挖墙脚”(即暗地里抢走别人原本已经发生稳定交易往来的客户)、恶意降价、赊销等恶性竞争现象还是十分普遍。而且,厂商利用黑势力争夺客户的现象也存在,还出现过多起因客户争夺而导致的打架斗殴事件。以上关于竞争的各种规则规范,可以统称为偏离惯例。可以说,在偏离惯例盛行的市场秩序下,数十家石料厂老板之间总是存在着或明或暗的矛盾,一旦碰上“导火索”,立马会发生较大的冲突,甚至有时候还会有流血武斗。
偏离惯例的盛行导致了无序竞争的后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石灰石的价格总是在很低价位上徘徊(有石料厂厂长称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石灰石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制约了这一产业的整体发展。二是产量过剩和竞争激烈导致赊销现象较为普遍地发生,但赊销致使许多应收款无法收回。一些厂商为了提高销量,不惜冒收不回账的风险,接受甚至主动向客户赊账销售石料,于是,石料厂商有时又不得不仰仗政府出面帮助收回企业的欠账。三是“被扣称”的交易行为进一步损害了石料厂商的正当利益。厂商在销售其产品时被客户“扣称”,也成为了当时不成文的交易惯例。“扣称”是指,石料的购买方对石料厂商送来的石料无论质量高低,扣除若干吨位不予付款。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的经济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曾经当过和现在担任石料厂的多位厂长回忆道:
“石料厂之间的矛盾,无序竞争就是价格上的竞争啦。主要就是争客户。压价,赊销。那个时候因为赊销收不回来的烂帐子都有几百万。……再就是水泥厂扣称。多的扣5、6吨一车,一车都只能装20吨左右的石料。这些石料厂的老板晓得他水泥厂明显会搞(扣称),但是你要是不送去(石料),就越冇得地方销售。”(访谈记录2010-02-08-LJY)
“因为当时的水泥厂少,石料厂多,很多石料厂只好搞赊销,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就收不回欠账,就只好找政府协调帮忙要钱。”(访谈记录2010-02-07-LZY)
四是小规模企业破产或被兼并。无序的恶性竞争导致许多小规模的石料厂亏损严重,在竞争中难以维系生存而破产,或被更大规模、竞争力更强的石料厂收买、兼并。还有的石料厂因为生产条件不达标,被政府吊销矿产资源开采证而被关闭。还有的因为负债经营不下去,只好停止生产,但搁置时间太长便被地下水淹没,于是无法重新投入生产。总之,由于各种原因,到2002年初,惠镇的石料厂由40多家减少到了20多家。
偏离惯例也是惯例的形态之一。但偏离惯例盛行于市场的后果却是,整个市场陷入了一种混乱的市场秩序之中。当然,我们也很难断言这种状态下的市场竞争就完全缺乏支配逻辑及其所支撑的市场秩序。在偏离惯例盛行的石料市场,我们仍然可以说存在一种“强者为王、败者为寇”的竞争逻辑或者说“丛林法则”,其所支撑的市场秩序是一种“霸王”秩序。而这导致的后果却是没有明确章法可循的无序竞争状态,而且绝大多数的厂商由于在利益方面没有保障,都缺乏一种安全感。在这种背景下,标准惯例的产生呼之欲出。
由于无序竞争而致使自身利益受损的局面,引起了一些石料厂厂长的反思,部分厂长开始觉得有必要采取措施改变混乱的市场秩序。但是,按照某位石料厂厂长的说法,“谁也不愿意带这个头”。到2002年上半年,惠镇政府企业办具体负责石料行业工作的粟顾晟,便私下与他关系较好的几位石料厂厂长商议对策。粟曾经当过村支书,也创办过镇石料厂,在行业内颇具一定的威望。从与厂长们的广泛交流中,他发现惠镇石料行业绝大多数的厂商们都迫切希望结束这种无序竞争的局面,而且,还有厂长还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成立行业协会,通过协会采取一些有力措施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于是,在2002年5月8日,在粟顾晟的邀请和安排下,惠镇九家石料厂的厂长和镇政府的主要领导齐聚在镇政府开会,商议如何整顿石料行业市场秩序的具体举措。在这个会议上,厂长们表达了广泛的共识,一致同意签署由粟顾晟起草的“联合成立惠镇石灰岩开发协会的协议”。成立这一协会的主要宗旨和目的,便是通过控制爆破材料(即炸药)和经济处罚两种主要方式遏制当时的恶性竞争行为(见表中的协议内容)。会议上,厂长们还推举粟顾晟担任协会会长。于是,以谋取并增进石料企业的共同利益为主要目的而自愿组织起来的石料行业协会诞生了。协会成立后在镇政府机关院内办公,并被分配有两间独立的办公室。
后来,又有金沙洲和向五两家石料厂加入了该协会。2002年10月31日,这11家石料厂以协会名义,向全镇的20多家石料厂发出了“关于加强石料市场销售管理的联合通知”。通知指出:“为减少亏损,保护厂家合法权益,以公平交易、互不侵占他人经济利益为宗旨,经协会各厂家集体开会,讨论通过,按下列办法销售石料,强化石料市场销售管理。”(见下表)
表标准惯例的部分条例:联合成立惠镇石灰岩开发协会的协议
协会刚成立之时,其主要措施主要有三:一是,“严格控制用药量,做到按需开采,以限产促销扭转局面,原分配的炸药供量指标坚决不变,不再增补,不准出现缺药停工,如因无计划造成缺药停产,停一天产罚下月供药量5%。”;二是,“严禁赊销,确保贷款及时回收,对原应收款,本着谁经手,谁负责,责令限期收回或划扣个人投资股金及工资,加速资金周转,确保正常生产,生产厂家在销售石料时,零售石料和第一次发生业务往来的单位,必须现金开票和放押金后再运料,长期义务往来单位(即生产厂家直送单位和用户调拨自运单位)按当月计划供料数交30%的预定金,月中清偿70%,月底发票结账全部付清。”三是,“各厂家按原自报自定供料单位不变,互不侵占他人单位,互不低价,加量搞不正当经营,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经济处罚,或减少每月炸药供量。”为了应对购买石料企业对石料厂家的随意扣称行为,协会指出,各厂家联合抵制无故克扣石料吨位、拖欠货款的不良行为是共同的职责。诸多的举措,其主要目的都是旨在通过限产、禁止赊销和定向销售等手段扭转以往无序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协会成立后,每个月召开一次会员厂家的例会。例会上各生产厂家商讨生产、销售状况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各种问题。特殊问题的解决如果超出了内部协商解决的能力,便会邀请镇政府分管协会工作的一位副镇长与会予以协助解决。政府通常不会干预协会的日常工作。惠镇刘副镇长说:
“(协会)有些事情他们解决不了、需要政府牵头的,会喊我们去(参加会议),碰上协会内部解决不了的矛盾才只会喊我们去。一般我们都不干预的,他们自己能内部解决的麻纱(方言,指纠纷、矛盾)由他们自己解决。”(访谈记录2010-02-08-LYQ)
在协会成功运作之后,不仅恶性竞争的局面得以大大改观,而且整个市场的生产经营状况也呈现出朝规范化、秩序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的良好趋势。首先是遏制了赊销现象。其次是降低了石料厂商之间同行竞争的激烈程度,各石料厂都定点销售自己的产品。挖墙脚行为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竞争,将会受到协会的严厉制裁。而定点销售的企业单位,如果缺乏正当理由不接受定点石料厂商的产品,那么也无法从其他石料厂那里进购石料。协会将那些搞变相降价、浮称等不正当经营以及强占销售市场的厂家视为石料企业行业中的败类,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药或减少供药使其生产受阻的处罚。第三是石灰石的开采技术得到了协会的指导和建议,较少发生乱采乱挖现象,开采程序更加科学化。现在石料厂采矿时挖出来的土,被要求填充到以前生产作业形成的氹子,新增的土地则可用作农作物耕种,从而使土地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再利用。
协会的实际运作超出了原本只是遏制石料行业无序竞争的出发点,在更广泛领域发挥了积极意义。从访谈中得知,除了在规范矿产开采、生产和销售方面等方面起到显著效果以外,协会还在规范各类税费收缴上具有重要意义。这或许是协会成立后的非预期后果。在协会的监督下,石料厂的各种税费都被足量收缴上去了,偷税漏税的现象基本上杜绝了。因为如果不足量上缴税费,协会则会停止炸药供应,迫使其停产。而让人意外的是,各石料厂家对此并没有意见,因为这样的结果使所有厂家的生产成本几乎不存在高低之分。以往由于有的生产厂家偷税漏税,事实上便降低了自家的生产成本,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了优势,能以更低价格出售产品,这便容易导致厂商与厂商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
协会成立后,虽然惠镇石料行业出现了很大的改观,但协会并不能完全杜绝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按照协会会长郭资羌的说法:“以往那样无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大大减少,可也并不是完全消失了,只不过现在的竞争巧妙了些,文明了些,没有以前那么明显、那么粗鲁,注意了些方式方法。”也就是说,仍然有个别企业在钻协会规章制度的空子以试图创造自身的竞争优势。面对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现象,2008年4月,协会又出台了新的举措来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新举措的最大亮点是企业之间相互跟踪监督和观察,每个企业的销售行为都有一家企业专门监督,明确了哪家企业由其他哪家企业跟踪。举报属实的违规企业则将会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同时在协会例会上也会遭到其他所有厂商的集体谴责和不留情面的训斥。
在粟顾晟的努力下,惠镇政府于2008年6月17日向李河县民政局正式申报成立“惠镇石料开采管理协会”的民间社会团体。李河县民政局于当年8月18日正式批准了这一协会的成立。现在,协会由会长、副会长、专职秘书长各一名及若干会员厂家组成。会长是经会员厂商民主推选出来的,由日升水泥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兼资源开发中心主任郭资羌担任,副会长是前任会长粟顾晟。协会的具体日常工作由协会聘请的秘书长丁某负责,协会给他发每月一千多元的工资。但厂商之间纠纷矛盾主要还是由会长和副会长出面来协调处理。
如今,协会在惠镇的石料厂商中享有非常高的权威,而其权威主要是来源于它对石灰石生产的必备爆破物炸药的控制。正如一位老板所说,“你不得不服,因为所有的炸药都是从协会那里来的,你冇得炸药就冇得办法生产。你要是不听话,不守规矩,它停止(供应)你的炸药就是的。”(访谈记录2010-02-18-XC)。以控制炸药为基础,协会在协调竞争、监督税费、规范生产、解决纠纷等诸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一旦有厂家不按照协会的规章制度行事,轻则遭到同行一致的道义谴责和协会的经济制裁,重则被停止供应炸药,使其无法继续生产。事实上,协会的最大职责便是控制炸药的供给,使各厂家按需开采,执行以药控产,确保市场供销基本平衡。具体的操作办法是,协会根据各石料企业年核定税费任务确定年开采量,再根据各企业石料材质、采掘难易,核定全年用药总量,然后按不同月份需求量,分月安排到厂。年中任何厂家无特权增补。炸药由公安机关发放到协会,各厂家按月按计划缴费领取。这项工作由镇政府、国土、税务、公安、防爆站等部门层层把关,按月造册审批,因此执行起来非常严格。如若有厂商自己制作或从外地购进炸药,一经发现或举报、核实了情况,公安机关便会进行查处。而协会的工作也得到了各石料厂的积极配合和高度认可。
分管协会工作的刘副镇长充分肯定了协会对惠镇石料行业的发展所起到的作用,认为协会在厂商竞争行为的协调、规范生产活动、监管税费收取、处理厂商与社区关系等四个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最为明显(访谈记录2010-02-08-LYQ)。
我们考察了惠镇石料市场的标准惯例如何被创造出来,并将之前的偏离惯例取而代之,及其在宏观层面上又如何影响到市场秩序发生变迁的过程。石料市场在2002年成立行业协会以前,一直深陷无序的恶性竞争状态之中,“挖墙脚”、恶意降价、赊销、利用黑社会势力争夺客户等偏离惯例普遍盛行于市场当中。而成立行业协会、确立并执行了市场竞争的标准惯例以后,厂商之间的恶性竞争行为大大减少,紊乱的市场秩序开始扭转,逐步走向了由行业协会协调销售和厂商良性竞争的有序局面。可见,石料市场之所以实现了由无序竞争向协调竞争的稳定秩序转型,最根本的原因是由协会所倡导和严格推行的标准惯例取代了市场中原本盛行的偏离惯例的缘故。
在偏离惯例盛行阶段的大多数市场活动中,由于偏离惯例存在的普遍性,而且它还以“社会”之名发号施令,厂商除了遵从以外别无选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遵从和模仿的经济行为本身也成为了厂商的一种不二的“理性选择”①。从而,厂商对既有惯例的遵从表面上看来完全是自愿的,但实际上却是不得已而为之——他们恰恰也是在此种惯例的约束下,从对其的顺服中获得了他们的“自由”和“权利”,譬如可以不遵守契约、可以投机、可以凭借自身能力欺行霸市,但代价却是牺牲了行业整体的利益并破坏了市场的经济秩序。
既有相关研究表明,良性市场秩序的建构需要某种特定的市场文化或商业观的支撑,而这种市场文化或商业观的形成,又与厂商的共识、认知飞跃甚至偶然性事件密切相关[12]。从田野资料来看,石料市场秩序向协调竞争的良性秩序转变,同样离不开厂商们对竞争和销售模式的反省和共识。虽然有少数厂商在无序竞争中相对获益,但大多数厂商损失严重,而且整个行业还受到下游市场的牵制和挟持,厂商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于是,石料厂商对无序竞争的后果形成了切肤之痛的共同体验,达成了需要结束无序竞争局面的共识,并基于此调整了他们的经济策略。因此,厂商们的共同体验和共识是推动市场秩序转型的重要力量。当然,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厂商们自愿成立协会仍然起始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但我们应该看到,如若他们对其个体利益如何得到保障的基础(社会规范)缺乏自省,不能认识到行业整体利益的维系是厂商个体获得利益的前提条件的话,受个人私利驱动的行为只会导致无序竞争和市场秩序的原子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标准惯例的创造也有助于厂商的最大化利益的实现。
然而,共同体验和共识就是惟一动力吗?行业协会的产生需要组织者义务地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因此,搭便车机制的存在会致使共同体验和共识并不会必然促成协会和标准惯例的产生。于是,市场外部的另一股力量便很关键,那就是政府的介入和参与,而这克服了搭便车问题。粟顾晟作为镇政府官员,在石料协会的非正式成立和正式注册成立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正是由于他所代表的地方政府在其权力范围内进行直接干预和运作,协会得以顺利成立并切实地发挥了重要作用①[14]214。因此,我们认为政府力量是另一股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首先体现为镇政府官员出面组建协会并出任第一任会长,其次是为协会工作的开展或者说标准惯例的实施,提供了诸多保障性和服务性工作,譬如提供政策咨询服务、通过委托协会控制生产所需的爆破品炸药来规范厂商竞争行为、协调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协助厂商办理各类证件、提供办公场所,等等。当然,政府自身也有参与推动协会成立的动机,因为这一行业协会的成立和运作为政府分担了许多原本属于国家的工作任务。问题是,为什么政府在协会走上正规后仍然热衷于积极介入?协会的成功运作使政府在诸多方面受益是主要原因。从理论上来说,我们还可以借用刘世定在一项关于苏南商会的研究中所做的分析[13],认为在乡镇政府官员的收益函数中,经济发展和地方政治状况(维持社会和政治稳定)是两个基本变量,乡镇政府在经济发展和地方政治状况上的二元目标,决定了其会持续地介入行业协会和厂商行为的管制之中。
所以,标准惯例得以促成石料市场稳定秩序的形成,是厂商们的“共识”和政府权力两股力量交织在一起并通过协会的中介协调和运作而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厂商们的商业竞争观、政府权力和行业协会三股力量缺一不可。而厂商的共识与政府权力的有效互动,恰恰也是石料市场的标准惯例得以发挥作用的主要机制。标准惯例形成以后,其对于市场秩序的显见功能表现为,它在规范厂商的生产和竞争行为、化解他们之间的冲突并促成相互间的监督和合作、降低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等诸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可以说,惠镇石料市场在竞争行为及其规范方面的历史变化,一再证成了社会学家的发现:“(特定的)经济结果是社会和政治设置的产物,而不仅仅是对现行市场条件的反应。”[15]16或者说,社会因素或社会制度(广义上的)创造并维系了市场的秩序。本文进一步地提供了作为标准惯例的社会协调机制是如何被创造出来并怎样作用于市场秩序的经验路径。
本文研究表明,协调经济活动的惯例极少(或者说通常不会)单独地对市场过程及其秩序施加影响、产生作用,市场中的惯例因素往往是与其他同样重要的社会性因素交织在一起,形成某种特定的交互关系模式,在特定的时机下模塑市场的运作、作用于市场秩序的形成。标准惯例的产生和市场秩序的形成同时嵌入于关系网络、政治和认知理念的交织关系模式之中,而不是由某种单一因素所决定。尽管如此,本文的观点和结论也只是标准惯例之产生途径和作用机制的一种可能性,我们相信,对处于转型经济背景下的中国市场而言,还有更多有价值的经验会支撑另外一种或多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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