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娜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医院,河南 镇平 474250
奥曲肽治疗急性胰腺炎80例的临床探讨
王丽娜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医院,河南 镇平 474250
目的:探讨奥曲肽治疗急性胰腺炎的临床疗效。方法:选取我院收治的急性胰腺炎患者80例,随机分为观察组45例和对照组35例。对照组予以急性胰腺炎的常规性治疗方法,观察组予以常规+奥曲肽治疗法。结果:治疗组的治愈率高于对照组,两者之间比较有显著的统计学差异。结论:奥曲肽治疗急性胰腺炎具有显著疗效,其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均良好,是可以推广的临床用药。
奥曲肽;急性胰腺炎;诊断;疗效
胰腺是人体十分重要的分泌器官,它具有内外分泌两种功能。急性胰腺炎是指多种因素诱发的胰蛋白酶停留在胰腺内部的激活,这种情况下胰腺组织会遭到胰蛋白酶的破坏而发生被消化和水肿等炎症反应,临床症状有恶心、腹胀、发热等。个别病情严重的患者甚至会出现胰腺坏死、周边器官炎症等紧急情况。生长抑素具有很好的治疗胰腺炎的效果,其人工合成物——奥曲肽在临床上有着较好疗效。我院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的共收治了急性胰腺炎患者80例,其中有45例采用了奥曲肽治疗法,取得了满意的疗效,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1.1 一般资料 取我院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的急性胰腺炎患者80例,随机分为观察组45例和对照组35例,其中男性50例,年龄20~71岁,平均年龄41.5岁,发病次数1~6次,病程1~10年;女30例,年龄17~68岁,平均年龄39岁,发病次数1~7次,病程1~9年。按照病情程度统计:轻度患者58例,重度患者22例。观察组和对照组患者在年龄、性别、病情等方面比较无明显差异 (P>0.05),入选者均符合急性胰腺炎诊断依据并且未使用其他类似药物。
1.2 诊断依据 ①上腹部突然疼痛伴随压痛,并且患者感到恶心不适;②使用淀粉酶测定试剂盒及相关试剂 (爱尔兰Megazyme公司生产),通过速率法测定淀粉酶,结果显示淀粉酶在血液和尿液中的数值升高,在血液中的浓度>900U/100ML,尿淀粉酶>1000U;③通过检查显示胰腺存在肿大现象;④排除其他因素引发的急性胰腺炎[1]。
1.3 治疗方法 首先对观察组和对照组的80例患者均进行常规、综合的治疗,具体的措施有:空腹禁食、减小消化道内的压力、保持人体内环境的平衡、供给充足的营养等非手术手段。研究组在进行以上治疗的基础上加用奥曲肽,第一次的注射剂量为100ug/40m l的葡萄糖注射液,随后采用静脉点滴(V=25ug/h),根据患者情况酌情停药,用药时间不超过10d。
1.4 疗效评价标准 ①显效:治疗3d内所有指标全部正常,异常体征消失。②有效:治疗4~7d内所有指标全部正常,异常体征消失。③无效:治疗7 d后临床症状未见消失,异常体征仍然存在,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患者转为进行外科手术[2]。
1.5 统计学方法 使用统计软件SPSS16.0,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观察组45名患者中,有效率合计88.9%;对照组35名患者中,有效率合计74.3%,具体对比见表1。治疗组治疗效果明显好于对照组,有显著的统计学差异 (P<0.05)。14名患者治疗无效的原因有胰腺坏死、呼吸衰竭和外科手术。
表1 10d后疗效对比[n(%)]
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都有了显著的改善,同时人体受到外界侵袭的机会也逐渐增多,与此同时患有急性胰腺炎的人群和医院接诊的数量大量增加。急性胰腺炎的发病机制是多种因素诱发的胰蛋白酶停留在胰腺内部的激活,这种情况下胰腺组织会遭到胰蛋白酶的破坏而发生被消化和水肿等炎症反应,临床症状有恶心、腹胀、发热等。当这些炎症细胞被肠系膜吸收后会释放炎症介质导致全身产生不良反应,后果严重时甚至会伤及肝、肾脏等器官。现在一致认同,救治急性胰腺炎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抑制胰腺外分泌酶的分泌,而生长抑素就拥有这种功能,其人工合成物——奥曲肽效果相当,且半衰期更长,因此被广泛应用于临床。奥曲肽除了抑制酶的分泌外还可催生正常的胰腺细胞,加速胰腺的修复进程。所以,奥曲肽不仅可以保护胰腺,也能够从根本上降低炎症反应程度,缓解各种炎症现象。奥曲肽除了恢复胰腺功能外还可以聚集液体防止其丢失,促进胰腺的血液循环从而保持内环境的稳定,这样就会使并发症的概率大大减少。另外,注射奥曲肽的患者极少出现不良反应,仅有个别患者有恶心等轻微症状[3]。
总之,奥曲肽治疗急性胰腺炎具有显著疗效,其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均良好,是可以推广的临床用药。
[1]陈凯.奥曲肽治疗急性胰腺炎40例疗效观察 [J].航空航天医学杂志,2011,3(06):56.
[2]陶春祥,陶钧.奥曲肽治疗DR[N].中国医药报,2008年
[3]段丽平.奥曲肽对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内皮素及氧自由基改变的研究[J].中国急救医学,2010,12: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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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517(2013)13-0093-01
201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