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若 星 晏 燕
相约野泳一人溺亡同泳少年应否担责
文/若 星 晏 燕
盛夏临近,游泳又成了大家喜爱的活动,然而,对于湖南省会同县年逾四十的赵杰和王秀兰夫妇来说,游泳在他们心中留下的是挥之不去的痛苦记忆。2012年夏天,他们的儿子赵小军,和伙伴到村边的小溪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中年丧子之痛难以承受,他们把同去游泳的两个少年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相约游泳溺水亡,有没有人来担责? 2013年5月中旬,赵杰和王秀兰夫妇聆听了湖南省会同县法院的判决……
2012年8月的一天中午,太阳火辣辣地炙烤着大地,没有一丝风,树叶儿都耷拉着脑袋。“真热啊!”10岁的小超呆在家里,电风扇开着最大档,呼呼地转动着,却没能给他带来多少凉意。在家里热得慌也闷得慌,何不到村边的小溪里游游泳,凉快凉快。小超在溪边长大,游泳是他的最爱。不过,这游泳也讲个气氛,尤其要热闹,何况是个十来岁的孩子,打定了主意后,小超便开始招呼小伙伴。
“小军哥,游泳去。”小超首先来到了赵小军家。赵小军比小超大10岁,只是因为从小有智力问题,是个弱智残疾人,虽然20岁了,还跟这些小孩子们玩在一起。平时,赵杰夫妇对儿子小军管得很严,小军很少有机会到溪边游泳,但这一次,赵杰夫妇顶着烈日下地干活去了,经不住诱惑的小军没了约束,就答应了。小超、小军一起,又在村里溜达一圈,于是,小海也加入到他们的阵营。小海与小超同龄,比小超早出生几天,因为这个缘故,两人经常在一起玩耍,像兄弟一般,小超约他下河游泳,他笑呵呵地跟在了后面。
游泳的地方并不远,就是村边不知名的小溪。会同县号称“广木之乡”,森林植被保护得很好,这小溪从山间流入平地,依然是清流潺潺,水中的鱼儿、水底的石子都清晰可见,而且,溪流的两岸长有不少树,枝桠斜伸到水面之上,把阳光遮住,让溪水更多了几许清凉。小溪水面不宽,水也不深,但这仅是就整体而言,在小溪的一些地方,因为地质的缘故,还是有一些较深的水潭,而这正是游泳的首选之地。
“扑通,扑通……”小超、小军、小海都跳入水中,开始享受溪水的清凉。此时正值正午,热浪袭人,少数几个在溪边田野上劳作的人都躲到了树荫下,他们无意间也会瞅一瞅在溪中玩耍的小超三人,不过,都没有去刻意地关注这3个人。游着,玩着,高兴着……树荫下歇凉的几个村民突然觉得不对劲,这溪里的三人怎么少了一个人?
“小超、小海,你们还有一个人呢?哪里去了?”有人问道。“我们不知道啊。”小超和小海回答。毕竟不见了的是20岁的小军,也许他一个人先走了吧,村民们也没有细想,事情就这样过去了。然而,事情的后果却远远出乎人们的想象,小军不是先行离开,而是溺水沉到了河底……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人们不得而知,没有一个大人看到并能描述当时的情形,而小超和小海呢,在大人们询问后,也意识到小军不见了,不由得心里一阵发慌,不过,他们只是十来岁的小孩,根本没有处置危急事件的能力,能想到的唯一办法就是跑。于是,当天中午1时许,小超和小海从溪水里爬上岸,穿上衣服,各自回家。
且说当天下午4时许,小军的父母从田里劳作回家,见儿子小军不在,便向邻居们询问。当时有见到过小军的,便告诉赵杰夫妇,小军和小超、小海去溪里游泳去了。一丝担忧袭上了赵杰夫妇心头,儿子虽然弱智,可每次都及早回家,现在已经是下午四五点钟了,还不见人影,又是到河里去游泳,会不会有什么不测?赵杰夫妇心里一阵发慌,而此时,更多的消息又接踵而至,夫妇俩急忙向村边的小溪奔去……
当赵杰夫妇急急忙忙地往村边的小溪赶时,询问小超和小海的电话也有了回复,小超和小海如实地告诉他们,小军在下河游泳后不见了。赵杰夫妇心头一紧,又打电话喊来几个亲戚到小溪边汇合。很快,溪边便聚集了很多人,人们七嘴八舌地议论着,而从这些议论中,事情愈发明了,溺水失踪几个小时,小军肯定凶多吉少。六神无主的赵杰夫妇坐在岸边垂泪,他们的亲戚帮忙张罗,喊了几个人拿着竹竿到水中打捞。赵杰夫妇茫然地看着前方,想看又不忍看,他们多么渴望儿子从别的什么地方突然蹦出来啊!然而,奇迹没有出现。不久之后,小军的尸体随着竹竿浮出了水面……
“我的儿啊……”儿子的尸体映入王秀兰的眼帘,残存的一点点希望被现实击得粉碎,她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放声痛哭。而赵杰呢,同样是泪水长流。小军20岁了,虽然是个弱智,没有别人家的孩子那样聪明、乖巧、能干,可他是母亲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也寄托着父亲浓浓的父爱啊!可是,儿子就这样走了,几个小时前儿子还与他们一起吃饭,还亲热地喊着爸爸、妈妈,还贴心地要爸爸妈妈不要过度操劳……而现在,仅仅几个小时,儿子就与他们阴阳相隔。赵杰和王秀兰40多岁了,除了流泪还是流泪,然中年丧子的痛楚与悲凉,又岂是泪水能全部诠释的……
也不知是怎样回到了家里,当天深夜,赵杰夫妇从悲痛中渐渐缓过神来。儿子走了,人死不能复生,儿子的后事怎样料理?“小军是和小超、小海一起去溪里游泳的,小军溺水了,小超和小海没有救援,也没有呼救,两人对于小军的死,有着直接的关系,两人的父母应当负赔偿责任。”有人这样为赵杰夫妇分析。是啊,如果没有小超约小军去溪里游泳,如果小超和小海在小军溺水时能大声呼喊救援,那么,悲剧或许不会发生,但不该发生的悲剧已经发生了,小超和小海的父母应当对小军的死亡给个说法。
第二天,赵杰夫妇喊来一帮亲戚,一二十个人声势浩大地找到小超和小海家里,向二人的父母摊牌,小军的死与小超和小海有关,他们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让小超和小海的父母觉得十分冤屈,小超和小海才10岁,能懂得什么,出了事也不能怪他们呀,凭什么要他们赔偿?很快地,小超和小海父母组成联合阵线,对小军的死表示同情,但不同意赔偿,因为他们认为他们的小孩对这件事没有责任。
索赔受阻,本在意料之中,赵杰夫妇没有罢休,夫妇俩租来冷冻设备,给儿子尸体降温,防止尸体因天气炎热而腐烂,准备打一场持久战。纠纷发生后,当地镇政府和司法所应当事人的要求快速介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小超的父母同意补偿4000元,小海的父母同意补偿1000元。这5000元支付到位后,赵杰夫妇同意偃旗息鼓,纠纷得以暂时平息。
然而,区区5000元,并不足以抚平赵杰夫妇受伤的心灵,而且,调解时,双方之间并没有作出最终了断。小超、小海父母坚持他们不该赔,只是摊上了这么回事,不得已补偿;而赵杰夫妇呢,收下5000元,并不表示接受了赔偿数额,不过是先让儿子入土为安,索赔的事儿再从长计议。在纠纷平息一段时间后,赵杰夫妇又向小超、小海父母提出索赔,风波再次泛起……
2012年9月,面对赵杰夫妇的新一轮索赔,小超、小海父母退避三舍,不进行正面交锋,而是迂回拒绝。接二连三地遭受闭门羹,继续索赔只剩下诉讼一条道,2012年底,赵杰夫妇一纸诉状将小超、小海作为被告,他们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告上法庭。赵杰夫妇诉称,小超约小军及小海下河游泳,在小军不幸溺水后,小超与小海见死不救,没有呼喊救命,而是逃离溺水现场,致溺水的小军因得不到及时的救援而身亡。小超和小海对小军溺水身亡主观上有过错,但因他们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二人的监护人也就是他们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小军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53 800元,赵杰夫妇自行承担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
会同县地处湘西南,为丘陵地带,境内溪流遍布,夏天到河里游泳冲凉,是再普通不过的事情,而在游泳时遭遇意外也并不鲜见,几乎每年都会有不幸的人,不幸的家庭,但是,因为溺水身亡走上法庭索要赔偿的,少之又少,因为这,小超、小海父母补偿了5000元已经觉得委屈,被告上法庭更是不能接受。然而,法院的开庭传票已经送到了他们手上,小超、小海的父母也只能坦然面对。
“小超刚满10岁,小海也不过10岁,他们都还是小学生,从法律上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小军一起下河游泳,彼此间都没有照看的义务,小超和小海无需小军来保护安全,同样小超和小海对小军也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小军出现溺水情况后,要小超和小海进行直接救援不合情更不合理,而且两人也缺乏直接救援能力,至于两人没有呼喊救命,因而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观点同样站不住脚,不要忘记,他们只有10岁,能用一个成年人的标准来要求他们吗?他们没能像一个成年人那样直接救援,没有像一个成年人那样呼喊救援,情有可原。小军溺水身亡,纯粹是一个意外事件,同游者不应承担责任。”对赵杰夫妇的理由,小超、小海的父母一一驳回。
原告、被告针锋相对,赵杰夫妇在获得5000元补偿后,其心灵痛楚还应否得到更多的物质抚慰呢?
2013年5月,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会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小军系弱智残疾人,小超、小海刚年满10周岁,三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到溪中游泳的风险均缺乏足够的认识,相互之间也没有因共同游泳的行为而产生监管照看的义务。在出现意外情况时,小超、小海未能采取大声呼救等正确的应对举措,系受其年龄、阅历、智力状况等因素制约,不能据此认为小超、小海见死不救。但是,在小超、小海和小军共同游泳的过程中,小军的确溺水身亡,小军父母遭受的损害、承受的痛苦无疑十分巨大,如果全部损失都由受害人一方独自承担,对赵杰夫妇来说显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小军和小海的监护人应对赵杰夫妇予以适当的补偿。在事件中,小超系邀约人,对此次游泳活动的发起起主要作用,其监护人给予的补偿应高于小海的监护人。据此,法院判决小超、小海的父母分别再补偿赵杰夫妇18 200元、13 800元。
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的于书凡律师说:游泳,很少有单枪匹马的,一般都会带上几个亲朋,或者约上三五好友。既然是群体活动,那么,这个群体是不是就捆绑在一起,组成了一个共同体,一人出事,其他人也得连带着受损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要分析过错。一般来说,同泳者要不要担责,取决于同泳者有没有过错。有完全过错的,承担完全责任;有部分过错的,承担部分责任。但没有过错,是不是就一定不担责呢?也不尽然。当这个群体中的某个或某几个损失过大,又没有他人因过错担责,以致于显失公平时,法律可以启动公平责任原则,像本案这样,让同泳者分担部分损失,既抚慰了受害者的心灵,也彰显了法律的人性。
(作者注:1.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2.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