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 凯
当临床患者出现危及生命的实验室检验结果时,通过“危急值”报告制,使临床医生及时得到检验信息,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或治疗,可能挽救患者生命[1]。笔者工作的瑞慈医院门诊部将此项制度延伸应用于健康体检中,建立健康体检“高危异常检查结果”登记追访制。即:健康体检过程中如发现受检者有须紧急告知的指征时,则启动紧急通知环节。具体流程如下:负责体检的医生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受检者属高危异常检查范围时,在体检8小时内将情况紧急通知到受检者本人,指导受检者去相关专科、医疗机构就诊,进行复查或进一步检查。此结果告知受检者的30天内,由客服进行健康回访,了解其就医复查结果,如有需要可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紧急告知包括实验室结果、放射科结果、心电图、妇科、内外科、五官科等疑为恶性肿瘤或急症等指征。
初检医师复核各科室的体检内容,确认检查项目、结果,在体检报告中予以评估。发现高危异常指征,在体检评估中置顶。高危异常指征标准如下:
(1)肿瘤指标异常:
AFP>300ug/L,化学发光法,且排除妊娠。
CEA>10.0 ug/L,化学发光法 CA125>65 ug/L
CA199>70 ug/L tPSA>10 ng/ml
tPSA 4.0-10.0 ng/ml f PSA/tPSA<0.16
(2)空腹血糖升高:
FPG≥13.9 mmol/L,合并尿酮体强阳性
FPG≥16.7 mmol/L
(3)血常规:
血红蛋白 <60g/L
白细胞总数 <2.0×109/L 及/或形态异常
>10.0×109/L 且形态异常
中性粒细胞数 <0.5×109/L
血小板 <60×109/L。
(4)肝、肾功能:
ALT≥200 U/L SCr≥186 μmol/L
(5)X线检查:
疑为恶性肿瘤 急性呼吸系统感染
气胸、胸腔积液、活动性肺结核 急性心衰等
(6)乳腺X线钼靶检查:
BI-RADS 4B级及以上
(7)心电图提示:
急性心肌梗死 恶性心律失常
(8)TCT、子宫内膜癌检查:
疑为或诊断为恶性肿瘤及癌前病变、
(9)妇科检查:
盆腔实质性肿块 或卵巢囊肿≥5 cm
(10)内、外、眼、耳鼻喉科检查:
疑为恶性肿瘤或各科急症
3.1 立即就诊 检查结果提示需要立即进行临床干预,否则危急健康或生命的相关项目。包括各科急症、活动性传染病、心电图提示恶性心律失常、首次发现的血液常规、生化指标高危异常等结果。
3.2 进一步检查及确诊 检查结果提示怀疑恶性肿瘤,或者需要结合临床做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的相关项目。包括肿瘤指标高危异常、影像检查、常规病理检查怀疑恶性肿瘤等。
卫医政发[2009]77号《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健康体检是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由于受检者处于健康、亚健康或潜在的疾病状态,身体没有明显就诊需求,对于健康体检结果有可能会放弃知情权,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拿到体检报告。受检者在对于重大阳性体检结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必然会延误病情的诊断及治疗。如CCTV-12《法治视界》281期报道的案例:2010年,原告福建省龙岩市某学校的章某参加了学校组织的体检。由于学校的延误,体检报告在4个月之后才交到了章某手中。报告中多项数据表明章某心脏功能出现明显病变。因为延误,章某病情进一步恶化,于是把学校告上了法庭。法庭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专家认为学校和医院都应该承担责任。
临床门急诊病人由于身体出现阳性症状及体征到医院就诊,检查结果涉及到疾病的鉴别诊断及后续的诊疗过程,病人对于检查结果不会主动放弃知情权,临床门急诊病人的危急值急报制度已经纳入医院安全管理的范围。由于健康体检不属于临床医疗的范畴则未置于此安全管理范围之内。
健康体检“高危异常检查结果”登记追访制度的建立,能充分弥补健康体检报告与受检者之间的联系漏洞,医疗机构在最短时间内主动告知受检者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的阳性体检结果,符合医疗原则,体现了医疗机构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医疗机构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贯彻了预防医疗的方针策略。随着医疗模式的转化,预防医学愈发体现出在控制疾病、保障人民健康方面的重要性。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专业水平和能力,为维护大众的生命健康承担社会责任。
瑞慈医院门诊部自2009年以来,逐渐完善健康体检医疗管理制度,改进体检流程,针对健康体检与临床医疗的不同,制定出健康体检“高危异常检查结果”登记追访制。门诊部于2011年完成健康体检共计43 170人,其中急报217例,经过进一步检查确诊包括恶性肿瘤、糖尿病、肺炎、急性肝炎等具有临床意义的多种疾病,为受检者进一步检查及治疗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法律对于健康体检这一新兴医疗模式的模糊性与滞后性,医疗机构在为受检者进行健康体检并完成体检报告后,因为受检者没有及时取到体检报告而导致病情延误,往往被认定为有过错。案例:某单位自1997年起每两年组织其职工到职工医院免费健康体检1次,医院2001年、2003年出具某职工健康体检报告,记录尿异常并口头告知高血压三期。而受检者在2001年至2007年长达6年的间期中未及时取回自己的体检报告。受检者2007年体检发现肾功能不全和“IGA肾病”,遂以院方未书面告知尿异常,延误“IGA肾病”诊疗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可未书面告知尿异常,省、市医学会据此认定构成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2]。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法律意识,规避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必须从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入手。在法律相对模糊滞后的前提下,以预防医疗模式为指导,在健康体检的每一个流程与环节明确医疗责任与义务。健康体检“高危异常检查结果”登记追访制是衔接健康体检与临床诊疗的高效率、专业化的医疗通道。受检者在及时接受到具有临床意义的检查结果时,可以积极选择进一步的医疗手段,后续诊疗得到及时实施,受检者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得到保障,必然会减少与医疗机构的纠纷。在司法改革逐渐深入的今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此种举措既符合改革的总体目标,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1 中国医院协会.2007年患者安全目标[S]. 医协会发[2006]第 027 号.
2 袁安.关于医疗侵权民事责任新法则若干问题解读 [J].医学与法学,2010,2(1):42-50.